河南省反假货币工作管理办法
反假工作制度

反假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维护货币的法定地位,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涉及假币的制造、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反假货币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原则,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假货币体系。
第四条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国反假货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挥,各级人民银行是反假货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假货币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人民群众都要积极参与反假货币工作,共同维护货币的法定地位。
二、假币的识别与处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对外支付现金时,认真识别货币的真伪,确保付出真币。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假币收缴制度,对发现的假币要及时收缴,并上缴至当地人民银行。
第八条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反假货币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反假货币培训,提高员工识别假币的能力。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使用假币,有权向人民银行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假币线索。
第十一条对发现的假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假币的打击与防范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币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假币案件。
第十三条海关要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检查,防止假币跨国境流动。
第十四条邮政部门要加强对邮寄物品的检查,防止假币通过邮寄渠道传播。
第十五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长途客车的检查,防止假币通过交通渠道传播。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废旧物品回收行业的管理,防止假币通过废旧物品回收渠道传播。
四、宣传教育与社会参与第十七条各级人民银行要深入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反假货币意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反假货币知识,帮助人民群众识别假币。
第十九条教育部门要将反假货币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培养青少年的反假货币意识。
反假币

一政策1.反假货币人才队伍的建设是指哪三支队伍?鉴定、鉴别、识别师2. 《河南省反假货币工作管理办法》于(2008年8月6日)修订完成印发全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是(200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_1万元以下____的罚款。
5. 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____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A 3年6. 对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外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外币重新流入市场的行为处以____的罚款。
1000元以下7. 经查实,某金融机构发现假人民币而未收缴,按照规定,人民银行可以对该机构应处以____。
B 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8.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____元以上____元以下罚金。
A 2万,20万9. 以下哪一部法律法规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0.中国人民银行依据《____》制定了《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11. 以下哪一部法律法规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二外币&港币&日元1.渣打银行发行的港元纸币“胶印对印图案”是___。
圆形图案2.欧元纸张中采用了无色荧光纤维,在紫外光下显现____颜色。
红、绿、蓝3. 欧元纸币水印图案由____和____组成。
银行反假货币管理规定

银行反假货币管理规定一、假币收缴的正确处理方法:1、应两名以上获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办理收缴。
2、收缴过程必须在客户的视线内,同一监控设备的监控下进行。
3、应在票面的正、背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于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表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严禁在假外币正、背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假币印章应盖在假币的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4、应开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5、对客户存在的疑问应履行告知义务:持有人如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对假币收缴程序有异议,可以在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6、客户要求查看收缴的假币,可将假币贴于柜台玻璃,由客户查看,严禁将盖有“假币”戳记的假币退还持有人。
7、以下情形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张)(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造假币的;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二、假币收缴流程要点1、假币收缴后,不得将假币实物返还客户,如客户要求看假币实物真假,柜员只能隔着玻璃给客户讲解,严禁将盖有我行“假币”印章的假币实物支付出去。
注意:在报案时,先不盖假币章。
公安机关确定不带走假币实物时,再加盖章戳。
一旦加盖我行章戳,假币实物则不能交给公安机关。
2、双人收缴假币时都需向客户亮证(《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3、假币收缴必须坚持一人经办,一个复核的原则。
经办柜员收到假币后,要将假币实物给复核柜员进行复核。
复核柜员接到假币实物后,要对照人民币防伪特征认真检验,结束后将假币退还原经办柜员,并告之检验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huyi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有效提升反假货币奖励的积极作用,更加有力地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2016 年1 月,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 〕266 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2016 〕21 号),《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 〕266 号)同时废止。
本文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进行解读,以问答的形式比较《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异同,以更好地把握《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内容和精神。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答:《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为三类案件: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案件;破获假人民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案件;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人民币案件。
三类案件均要求抓获主要涉案人员。
原《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包括假人民币和假外币案件,《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改为假人民币案件。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哪些?答:奖励对象为破获上述三类假币案件的公安部门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
对破获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假币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的奖金数额,由被奖单位根据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对该案件的贡献程度,合理确定具体分配金额,并确保足额发放。
问:奖励申请程序是什么?答:在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由破案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并报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出具的《假币收入凭证》或《假人民币没收凭证》复印件;(二)“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和“起诉意见书” 复印件各一份;(三)《反假人民币奖励申请表》原件。
反假币管理制度

反假币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防止和打击假币犯罪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反假币管理制度中的方面:
1. 假币检查:建立健全的假币检查机制,包括培训银行、商业机构和公众如何辨别真假币,以及使用专业设备进行假币检测。
2. 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制造、贩卖和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并规定相应的刑事处罚。
3. 打击假币犯罪:建立健全的假币犯罪打击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假币打击部门,加强对假币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国际警务合作。
4. 收缴假币:确立假币收缴与鉴定程序,要求银行、商业机构等及时将发现的假币收缴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5. 公众教育:开展关于假币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假币辨别能力,增强对假币犯罪的警觉性和防范意识。
6. 信息共享:建立假币信息共享平台,银行、商业机构和执法部门之间及时共享假币信息,加强合作,提高假币犯罪打击的效果。
7. 技术升级:引入先进的假币防伪技术,加强钞票的安全设计,提高假币制造成本。
8. 管理监督:加强对银行、商业机构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反假币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这些措施综合起来,可以加强对假币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防范和减少假币流通,维护货币市场的稳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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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指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和变造的货币。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担的反假货币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反假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二)堵截、收缴流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假币;(三)做好货币现钞处理设备日常管理和升级,防止假币误收误付;(四)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防假识假的能力;(五)确保现金从业人员学习并具备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假币案件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假币犯罪活动。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所属机构及网点反假货币工作的部署、指导与落实。
第二章日常防范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完善现金业务操作流程。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付出的货币进行全额清分,防止误收误付假币。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程监控货币收付、货币清点整理、自助设备加钞、清机等业务。
监控资料应清晰完整,监控资料存储时间应满足检查管理需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职责,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的指导,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指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和变造的货币。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担的反假货币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反假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二)堵截、收缴流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假币;(三)做好货币现钞处理设备日常管理和升级,防止假币误收误付;(四)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防假识假的能(五)确保现金从业人员学习并具备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假币案件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假币犯罪活动。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所属机构及网点反假货币工作的部署、指导与落实。
第二章日常防范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完善现金业务操作流程。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付出的货币进行全额清分,防止误收误付假币。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程监控货币收付、货币清点整理、自助设备加钞、清机等业务。
监控资料应清晰完整,监控资料存储时间应满足检查管理需要。
第九条对收付过程中机具报警的钞票,应进行人工最终鉴别。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反假货币服务设施,在营业网点配备以下资料和设备:(一)本单位及当地货币投诉电话号码;(二)符合质量标准的点验钞机;(三)货币宣传资料。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涉假币投诉,并记录备案。
第三章业务培训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展反假货币业务日常培训和集中培训,提高现金从业人员反假货币业务素质,满足反假货币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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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反假货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各级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形象,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反假货币工作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反假货币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反假货币工作的组织建设、人员要求、工作职责、业务管理、工作规程、基本要求和反假货币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以及信息交流等管理内容。
第三条《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级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按照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有关规定要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第五条各级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应由政府副秘书长及以上领导担任;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人民银行,办公室主任应由行长担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其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认真开展反假货币工作。
第七条为确保反假货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人民银行应配备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管理较全面的同志负责辖区反假货币工作,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备案,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其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反假货币工作,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为反假货币工作联系人,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章人员要求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工作人员上岗资格和要求:(一)熟悉和掌握反假货币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熟悉和掌握反假货币理论知识和工作技能。
(二)必须通过考试合格,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条《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试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三)人民币常识及防伪特征;(四)港币和外币常识及防伪特征。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对其未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计划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市中心支行应及时组织考试准备工作,并将考试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考试方案批准后及时组织考试,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全省考试的管理工作。
考试结束后5日内,各市中心支行应完成考试成绩统计和向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上报考试总结工作,并及时领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每两年审核一次。
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年审计划书面申请,各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年审工作,年审工作通过考试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上缴当地人民银行。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六条各级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定期向政府部门汇报反假货币工作。
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向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三)对下级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业务检查指导和工作考核;(四)做好反假货币工作信息的收集、交流、反馈和上报工作,及时编发《反假货币工作简报》;(五)制定年度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工作,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并适时开展总结表彰工作;(六)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七)完成好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银行在反假货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结合辖区反假货币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相关反假货币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在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与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反假货币工作;(三)组织安排和检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适时组织各项反假货币活动,推进反假货币工作深入开展;(四)督促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反假货币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其优势,促进宣传教育工作的经常化;(五)做好货币的鉴定和假币的收缴、保管和交接工作;(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对破获假币案件的有关单位进行奖励。
(七)做好反假货币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编发交流工作;(八)做好反假资料归类存档和票样的管理工作;(九)保证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子系统的正常运行;(十)完成好上级行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反假货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反假货币工作顺利开展;(二)认真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反假货币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履行反假货币工作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上报当地人民银行;(三)组织和开展爱护人民币、反假货币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四)认真做好假币的收缴、登记、保管和交接工作。
加大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各项管理措施,防止假币流入流出;(五)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货币鉴定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货币鉴定工作;(六)对本系统、本单位在反假货币工作管理方面的信息及时收集整理上报、编发交流;(七)完成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民银行应结合反假货币工作实际,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管理,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促进反假货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反假货币工作纳入业务管理考核,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误收误付假币,确保人民币收付业务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中心应负责所辖营业机构对外付款和自助银行的用款,并确保款项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应设置稳定的二线专职清分整点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营业收进款项的清分整点工作,对不具备设置二线专职清分整点工作岗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对外付款应使用经其现金管理中心清分整点的款项,坚决杜绝办理人民币业务边收边付现象,确保对外支付款项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中心专职清分整点人员和营业机构二线专职清分整点工作岗位人员备案制,上报当地人民银行,未经备案专职人员清分整点的款项不得对外支付。
第二十四条建立防伪机具安全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防伪机具安全管理工作,营业使用和供客户使用的防伪机具应当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符合安全稳定的要求,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营业机构每日营业开始前,应逐一检查防伪机具安全运行状况和防伪功能开启状态,并做好安全检查登记备查(附件1)。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定期不定期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安全管理和防伪机具安全管理的专项检查工作,促进反假货币工作规范化。
第六章工作规程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应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一)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收缴过程始终在持有人的视线之内);(二)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在正、背面(正面在水印窗、背面在中间位置)加盖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制的“假币”印章,“假币”印章统一使用蓝印色,加盖的“假币”印章清晰规范;(三)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收缴,封口处加盖“假币”印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四)向持有人开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要求序时编号、内容齐全、印章清晰;(五)告知持有人如对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六)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七)对收缴的假币,应逐笔序时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附件2)。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银行接收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缴的假币,经清点无误后,按照操作程序进入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的反假管理子系统,完成信息录入、打印收入凭证(收入凭证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交上缴单位)和账务登记。
当日业务结束,应做好日结工作。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对持有人提出的书面鉴定申请进行鉴定时,应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一)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二)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到鉴定单位;(三)鉴定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出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要求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印章齐全;(四)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鉴定单位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告知原因;(五)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六)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由收缴单位按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同时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要求内容填写完整、数字准确、印章齐全;(七)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内容填写完整、印章齐全的《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银行对持有人提出的书面鉴定申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