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假货币管理规定
反假货币工作制度

反假货币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保护消费者、金融机构和国家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反假货币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协同作战的反假货币工作机制。
第三条金融机构、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共同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假币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第四条金融机构、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提高反假货币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五条金融机构、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假币犯罪行为,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
二、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第六条金融机构应设立反假货币工作机构,负责本机构的反假货币工作。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假货币工作制度,包括假币收缴、鉴定、上报、处理等环节。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假币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设立假币鉴别台,对客户兑换的人民币进行鉴别,发现假币应及时收缴。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假币收缴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假币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将收缴的假币及时上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假币来源。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假币的处理,按照规定进行销毁,防止假币重新流入市场。
三、公安机关反假货币工作制度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设立反假货币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反假货币工作。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反假货币工作制度,包括假币案件侦查、打击、宣传等环节。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假币犯罪的打击力度,及时查处假币犯罪案件,摧毁假币犯罪网络。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与金融机构、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打击假币犯罪的效率。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假币犯罪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假币犯罪的警惕性。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货币体系主要由人民币组成,目前人民币共有钞票和硬币两种。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印发、变动、退钞,并贯彻执行货币发行政策,严格贯彻货币供给规律,确保货币稳定流通。
二、反假货币为了防范和打击假币,我国实施了一系列防范和打击假币的措施: 1、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中国人民银行科学研究、实施鉴别假币、收缴假币,以及鉴定假币的工作。
2、中国人民银行下设有鉴别假币中心,负责收集和分析有关假币的情况,在多个省市设立鉴定机构,进行假币鉴定研究,收集和整理假币鉴定经验,尽快出版频道假币信息,研制假币检查仪器,拓宽防假货币途径,并组织技术培训等。
3、各地货币供应机构设立假币检查机和分行区域假币收缴系统。
同时,要加强假币认查工作,推广和使用专业的检测仪器,检测和及时识别假币。
4、非法买卖货币构成犯罪的行为。
对涉嫌非法买卖货币的人员,有权拘留,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鉴别假币为了有效鉴别假币,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了以下几种鉴别假币的方法:1、外观检查。
一般来说,假币的特征是色彩暗淡,图案不清晰,质量低于真币。
正确鉴别需要充分了解钞票的独特图案,颜色、纹路等,比较其与真币的外观特征,有时还可以用手触摸,利用触感来鉴别。
2、比较检查。
不同面额假币有不同的特性,可以拿真币和假币拿去比较,仔细对比字体大小、图案、颜色等特性。
3、计算机检验。
利用计算机的技术,进行精确的检测,如身份检验、图像识别等,鉴别当前流通的货币。
四、严厉打击非法交易鉴别假币及收缴和管理的办法严格执行,对于非法贩卖、收货及人为篡改假币,要检查当事人身份,按照法律规定将其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惩戒,以免泄露我国货币安全秩序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五、综合管理为了防止和打击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一个综合的管理体系,包括鉴别假币的方法,建立照片数据库系统,疏导和矫正钞票流动路线,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及开展强有力的宣传教育工作等。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规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信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上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就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枚)数、冠字、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反假货币假币鉴定相关法律法规

反假货币假币鉴定相关法律法规
反假货币和假币鉴定是保障货币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环节,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打击假币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反假货币、假币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并以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案例:2024年,广东省深圳市一家金店发现有不少假币用于购买黄金。
经过报警调查,深圳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制造假币、非法持有假币
案件。
犯罪团伙通过仿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正规货币纸张和技术,制造
伪造的人民币700多万元。
案发后,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缴
纳罚金。
案例:2024年,北京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涉及假币洗钱的犯罪团伙。
该团伙通过非法手段制造伪造人民币,然后通过银行渠道进行兑换。
经过调查,一共查获了假币近500万元,涉案金额庞大。
最终,涉案人员
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反假货币、假币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刑法、银行法以及
反洗钱法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打击制造、传播假币犯罪、维护金
融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犯罪手段的演变,
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完善,以应对新形势下的假币犯罪挑战。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实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实施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假货币的存在给金融机构和公众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和危害。
为了保护金融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各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
本文将围绕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实施展开探讨。
二、假货币的危害假货币的存在给经济和金融系统带来了多方面的危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损失假货币的流通会导致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干扰正常的经济运行。
同时,假货币的存在也会降低国家货币的信誉和声誉,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
2. 金融安全隐患假货币的流通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严重威胁。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经济运行的重要支撑,一旦遭受假货币的冲击,将会影响其正常运营,进而对整个金融系统产生连锁反应。
3. 社会稳定风险假货币因其难以被发现的特点,容易助长犯罪活动。
在社会中广泛流通的假货币会导致信任危机,进而对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威胁。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为了应对假货币的危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反假货币工作指引,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反假货币措施并提升其防范能力。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实施的具体步骤:1.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反假货币操作流程,提高员工的反假货币意识和能力。
2. 提供培训和教育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假货币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常见假货币的特征和识别方法,提高识别真假货币的准确度和效率。
3. 建立反假货币防控体系金融机构应建立起一套全面的反假货币防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引入先进技术手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投入资金引入先进的反假货币检测设备,如防伪检测仪器等,提高假货币检测的准确性和效率。
(2) 加强实时信息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等的信息共享,及时获取假货币的最新情况和特征,以便更好地进行防控。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为规范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进一步提升反假货币技防能力,我分行制定了《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的购置、使用、管理与检查程序,进一步提升反假货币技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假货币机具,是指银行业机构使用的动(静)态纸币与硬币鉴别机具、中小型纸币与硬币清分机具、自动柜员机(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取一体机)等具有纸币与硬币真伪识别模块和功能的银行机具。
第三条人民银行江苏省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的管理,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购置与报备第四条根据江苏省人民币流通管理及反假货币形势需要,江苏省各银行业机构应完善反假货币机具配置。
第五条银行业机构采购的反假货币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生产标准,并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等有关职能机构认证。
无国标的机具(含进口机具)应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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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假货币管理规定
一、假币收缴的正确处理方法:
1、应两名以上获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办理收缴。
2、收缴过程必须在客户的视线内,同一监控设备的监控下进行。
3、应在票面的正、背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于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表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严禁在假外币正、背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假币印章应盖在假币的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4、应开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5、对客户存在的疑问应履行告知义务:持有人如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对假币收缴程序有异议,可以在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客户要求查看收缴的假币,可将假币贴于柜台玻璃,由客户查看,严禁将盖有“假币”戳记的假币退还持有人。
7、以下情形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张)(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
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造假币的;
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二、假币收缴流程要点
1、假币收缴后,不得将假币实物返还客户,如客户要求看假币
实物真假,柜员只能隔着玻璃给客户讲解,严禁将盖有我行“假币”印章的假币实物支付出去。
注意:在报案时,先不盖假币章。
公安机关确定不带走假币实物时,再加盖章戳。
一旦加盖我行章戳,假币实物则不能交给公安机关。
2、双人收缴假币时都需向客户亮证(《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3、假币收缴必须坚持一人经办,一个复核的原则。
经办柜员收到假币后,要将假币实物给复核柜员进行复核。
复核柜员接到假币实物后,要对照人民币防伪特征认真检验,结束后将假币退还原经办柜员,并告之检验结果。
如确定为假币,由经办柜员加盖“假币”章戳并填制“假币收缴凭证”。
4、假币收缴结束时必须告知客户的权利: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有权办理人民币真伪鉴定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机构。
5、假币收缴的全过程必须在同一探头下完成
注意:柜员在拿假币章戳、假币收缴凭证或复核时易不在同一监控下进行
6 、“假币”章戳加盖位置要正确,10(含10元)元以上的,在假币背面中间位置横盖“假币”章戳,在正面水印窗竖盖“假币”章戳;5元以下的(含5元),在假币背面中间位置横盖“假币”章戳,在正面顶着左侧水印窗横盖“假币”章戳。
7、盖章确认后要向客户开具“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收缴凭证也要经复核柜员进行复核,复核各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复核无误并由经办柜员、复核柜员签章后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如客户拒绝签字的,柜员要在“假币收缴凭证”上注明“拒签”字样。
8、假币收缴完毕后,网点综柜要在“假币代保管登记簿”上进
行登记,要详细注明假币收缴的时间(精准到几点几分)及收缴窗口号,并由两名有反假资格证书的经办柜员签字确认。
9、假币实物和假币登记簿分人保管,原则上“假币代保管登记簿”、假币收缴凭证留存联由综合柜员保管,假币实物由指定的一名普通柜员保管。
10、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后如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管理
1、柜员必须将《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放在单位,不允许将证书带回家。
2、柜员调离与反假货币业务相关的岗位时,网点必须将《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收回,并按季度上缴一级支行
四、假币实物、章戳、凭证的管理
1.各网点收缴的“假币”实物、《假币收缴凭证》以及“假币”印章应专人专柜保管
2.《假币收缴凭证》必须顺号使用
3、对收缴的假币实物应视同现金独立管理。
收缴的假币,网点每月20日填制“假币解缴单”,加盖综合柜员名章及网点业务章戳连同假币实物封好后由提解员带回邮储银行会计部,办理交接手续。
网点综合柜员将“假币收缴凭证”留存联整理好附在“假币解缴单”后,每年装订成册,连同“假币代保管登记簿”妥善保险。
五、对于金融机构发现假币不予收缴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对其进行处罚,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案例分析:
案例一:小李大学毕业后,2013年7月3日在某银行求职,并顺利获得录用为储蓄柜员。
7月4日小李才上班就办理张先生存款,对假币略有所知的小李发现其中有一张100元纸币像是假币,她将假币交给储蓄主管,储蓄主管将这张100元纸币拿到二楼办公室,和同事们仔细辨别后,确认是假币,于是盖上假币章,并开具了假币没收凭证,盖好章,回到柜台将凭证交给张先生,张先生悻悻离去。
请选择上述案例中的操作有哪些违反假币收缴规定?
1、小李未持《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上岗;
2、没有做到“当面收缴”、当面盖戳;
3、银行应开具《假币收缴凭证》,而非假币没收凭证。
4、没有履行告知程序。
案例二:张先生到某银行存款,储蓄柜台工作人员小李发现其中有1张50元纸币是假币,并且是从未见过的假币,经储蓄主管认可,当着张先生的面盖上假币章,开具了假币没收凭证,盖好章,交给张先生签字,并告知其权利。
张先生虽予以配合,但仍不服气,要求用真币换回到人民银行去鉴定,小李和主管商量后将假币交给了张先生。
请指出该案例中的操作违反哪些假币收缴程序?
1、发现新的造假手段制造的假币,小李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2、小李应开具《假币收缴凭证》。
3、不应将假币退还顾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