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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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完善与健全

浅谈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完善与健全

浅谈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完善与健全作者:樊云鹏吉承菊来源:《商业文化》2014年第08期摘要:《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进一步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在总结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不足之处后,提出了健全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存在问题;建议2005 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简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反假货币活动,对举报单位和人进行奖励做了明确规定。

随着我国反假人民币工作的逐步深人,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难点,有必要进行完善与健全。

一、《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执行中的难点《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进一步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一)对收缴同等数量假币奖励标准不一致。

从违法性质上讲,制造假币是犯罪源头,其情节比运输、贩卖、使用假币等更为严重。

但按照《办法》规定,查获印制假币的奖励标准却低于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同等金额假币的奖励标准。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捣毁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油墨、纸张等原材料并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上的,奖励13万元;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下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下的,奖励7万元”。

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人民币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查获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18万元;(二)查获面额总计5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金额12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有效提升反假货币奖励的积极作用,更加有力地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66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66号)同时废止。

本文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进行解读,以问答的形式比较《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异同,以更好地把握《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内容和精神。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答:《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为三类案件: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案件;破获假人民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案件;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人民币案件。

三类案件均要求抓获主要涉案人员。

原《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包括假人民币和假外币案件,《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改为假人民币案件。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哪些?答:奖励对象为破获上述三类假币案件的公安部门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

对破获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假币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的奖金数额,由被奖单位根据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对该案件的贡献程度,合理确定具体分配金额,并确保足额发放。

问:奖励申请程序是什么?答:在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由破案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并报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出具的《假币收入凭证》或《假人民币没收凭证》复印件;(二)“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和“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三)《反假人民币奖励申请表》原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9.26•【文号】银发[2005]266号•【施行日期】2005.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26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反假货币工作,调动有关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积极性,有力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总行对2000年颁布的《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2000]159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反假货币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调动有关单位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现行流通的法定货币;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边境地区贸易中流通使用的邻国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使其改变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反假货币奖励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破获假币案件或没收、收缴假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六条对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窝点)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有效提升反假货币奖励的积极作用,更加有力地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2016 年1 月,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 〕266 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2016 〕21 号),《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 〕266 号)同时废止。

本文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进行解读,以问答的形式比较《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异同,以更好地把握《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内容和精神。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答:《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为三类案件: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案件;破获假人民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案件;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人民币案件。

三类案件均要求抓获主要涉案人员。

原《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包括假人民币和假外币案件,《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改为假人民币案件。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哪些?答:奖励对象为破获上述三类假币案件的公安部门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

对破获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假币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的奖金数额,由被奖单位根据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对该案件的贡献程度,合理确定具体分配金额,并确保足额发放。

问:奖励申请程序是什么?答:在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由破案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并报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出具的《假币收入凭证》或《假人民币没收凭证》复印件;(二)“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和“起诉意见书” 复印件各一份;(三)《反假人民币奖励申请表》原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出台《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出台《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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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币管理规定(3篇)

反假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反假币工作,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金融机构、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反假币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打击结合;(二)严格管理,严密防范;(三)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四)依法行政,公正处理。

第四条国家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反假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银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假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假币工作的领导,将反假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反假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反假币职责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反假币职责:(一)建立健全反假币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反假币培训;(二)严格执行现金收付、汇兑、支付等业务规定,加强对假币的识别和收缴;(三)加强对假币的鉴定,确保假币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四)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假币收缴、鉴定和销毁情况;(五)协助人民银行开展反假币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企业和个人应当履行以下反假币职责:(一)学习掌握反假币知识,提高识别假币能力;(二)在收付款过程中,注意识别假币,发现假币及时向金融机构报告;(三)配合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开展反假币工作。

第八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假币工作:(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三)邮政、电信、移动通信等企业;(四)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五)其他有收付款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章假币收缴与鉴定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收付款过程中,发现假币的,应当立即停止交易,并采取以下措施:(一)保护现场,防止假币扩散;(二)将假币与真币分开存放;(三)立即向金融机构报告。

第十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核实假币,确认无误后予以收缴;(二)向收缴假币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收缴凭证;(三)对收缴的假币进行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反假货币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调动有关单位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现行流通的法定货币;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边境地区贸易中流通使用的邻国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使其改变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反假货币奖励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破获假币案件或没收、收缴假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六条对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窝点)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油墨、纸张等原材料并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上的,奖励13万元;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下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下的,奖励7万元。

(二)破获或查获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人民币的,奖励标准应适当提高,所提高部分不超过前款奖励标准的15%。

(三)抓获印制假人民币的主犯、制造假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先通谋并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行为人的,奖励7万元。

第七条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人民币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18万元;(二)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金额12万元;(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至500万元,奖励金额8万元;(四)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金额5万元;(五)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至50万元,奖励金额3万元;(六)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万元至10万元,奖励金额1万元;(七)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万元以下,按面额的5%给予奖励。

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注:1、此表按奖部门进行审核;
(三)报经各分行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二条奖励费用必须建立健全帐务管理,严格审计制度。对假币
实物的管理要登记建帐,实行帐实分开、双人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奖励费用由人民银行各分行在“业务支出”科目“货币发
行费”帐户中设立“反假奖励”专户列支,并在年终决算中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
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4〕20号)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惩处
;情节较轻者,予以通报批评;已发放奖金的,除如数追回外,还要按面
额处以50%罚款。
第九条奖励应遵循一案一报一奖励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
两起或多起案件查获的假币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案件所查获的假币数量
对查封印制假币窝点,查获成品和半成品假人民币的案件,可参照前
款标准奖励。
第五条对侦破假人民币案件提供情况和线索的有功人员(不包括公
、检、法等部门的执法人员)的奖励标准:
(一)举报并查获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为5万元;
(二)举报并查获5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为4万元;
(三)举报并查获100万元至500万元,最高奖励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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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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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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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发行部门|会计
部门|主管行长|||||
||意见|审核意见|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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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
银发[200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反假货币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调动有关单位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现行流通的法定货币;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边境地区贸易中流通使用的邻国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使其改变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反假货币奖励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破获假币案件或没收、收缴假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窝点)的,按以下标准
奖励。

(一)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油墨、纸张等原材料并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上的,奖励13万元;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下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下的,奖励7万元。

(二)破获或查获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人民币的,奖励标准应适当提高,所提高部分不超过前款奖励标准的15%。

(三)抓获印制假人民币的主犯、制造假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先通谋并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行为人的,奖励7万元。

第七条 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人民币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18万元;
(二)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金额12万元; (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至500万元,奖励金额8万元;
(四)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金额5万元;
(五)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至50万元,奖励金额3万元;
(六)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万元至10万元,奖励金额1万元;
(七)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万元以下,按面额的5%给予奖励。

第八条 查获的假人民币半成品按其面额的一半计算收缴量。

假币半成品指纸张或坯饼的单面印有所伪造的货币底纹和主景图案,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假币。

调试假币印制设备时产生的废品,不作半成品处理。

第九条 捣毁假外币生产经营场所比照破获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收缴假外币的数量按外币面额计算。

第十条 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外币的,以案发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折算计量,并比照对查获运输、贩卖、使
用假人民币案件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有效情况和线索的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均纳入以上奖励标准确定的奖金额度之内,不予单独奖励。

第三章 奖励费用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反假货币奖励实行一案一批。

任何单位不得将两起或两起以上假币案件没收的假币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案件没收的假币分次上报。

第十三条 对破案单位的奖励,应当在该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由假币没收单位按以下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

(一)对每起无法立案的假币案件,假币没收单位应在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材料,直接申请奖励。

(二)对依法予以立案的,假币没收单位在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六、七、九、十条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并同时报送《立案报告》、《起诉意见书》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没收收据》。

假币没收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时,还应同时报送检察院的《同意批捕书》和法院《判决书》。

第十四条 单项奖励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审批;5000元至30000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审批;30000元至150000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150000元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五条 对面额总计在500万元以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假币案件的奖励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对面额总计在500万元以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假币案件的奖励,由接收假币实物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根据假币没收或收缴单位的申请奖励事项,填写“反假货币奖励审批表”(见附),经本分支机构会计部门审查,按审批权限,报本分支机构领导或上级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认真审核奖励费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奖励费用。

第十八条 奖励费用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特殊支出”科目的“人民币反假支出”账户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2000]1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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