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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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假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银行反假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反假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ⅩⅩ银行反假币工作,配合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开展反假币斗争,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币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增强临柜出纳人员责任心和调动反假积极性,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各级机构从事现金收付工作的临柜出纳人员。

第三条临柜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收付工作中,发现假币(包括伪造、变造的假人民币、外币)和假有价证券,必须当场没收,在假币、假证券上加盖“假币”、“假券”戳记,开具“发现伪(变)造币、证券没收证”,并追查其来源,及时报告上级行和当地有关部门。

第四条没收的假币、假券,要及时上交出纳部门,由出纳部门按规定,集中保管、上交,防止没收的假币、假券再次进入流通领域。

第五条临柜出纳人员发现并没收的假币、假券,可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假币、假券印制粗糙,纸质较差,容易识别辩认的,按假币、假券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二、假币、假券印制技术较高,纸质较好,但花纹图案呆板,较易辨别确认的,按假币、假券面额的10%给予奖励。

三、假币、假券印制工艺精细,图纹逼真,须经仔细鉴别方能确认的,按假币、假券面额的20%给予奖励。

四、一次发现假币、假券面额超过1000元的(除按一、二、三项规定给予奖励外),其超过部分统一按10%给予奖励。

五、发现并没收的假外币,按上述标准奖励人民币。

其奖励额,以没收的外币金额,按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发现没收假币、假券,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大要案的有功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表扬并从优奖励。

第七条临柜出纳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误收假币、假券或弄虚作假者,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因违章操作,误收假币、假券者,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由于技术性差错,误收假币、假券,按《中国人民ⅩⅩ银行出纳制度》第六章第四十一条处理。

二、将误收的假币、假券故意混入流通领域,再次投放市场的,一经发现,按照法律规定从严处罚。

银行反假人民币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反假人民币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反假人民币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反假人民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山西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了反假人民币管理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确保假币收缴和鉴定的规范操作,降低现金收付款业务风险,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第三条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四条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假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五条假币收缴机构是指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六条经人民银行授权的我行营业机构,有权从事假币鉴定业务。

第七条柜员是指办理各类现金业务的柜员。

第二章原则和基本规定第八条原则和基本规定1、反假货币工作是各分支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并登记收缴的假币。

2、各分支机构应不断提高柜台人员的反假技能,更新、升级反假机具,防止误收和对外支付假币。

3、各分支机构收缴和没收的假币应及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汇总解缴人民银行。

4、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中心支行的培训、考试,取得《反假货币工作人员资格证书》。

柜员调离反假岗位应收回此证。

柜员在工作时间内,须将本人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摆放在柜台中公示。

5、办理现金业务的分支机构应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验钞机具。

第三章职责第九条营业部经理职责1、负责组织本行的反假工作;2、对柜台假币收缴进行监督检查;3、对反假管理中出现的纠纷进行处理。

第十条柜员职责1、从事假人民币收缴业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2、收缴假币;3、保管假币实物;4、及时上缴假币;5、保管使用假币戳记、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收缴专用袋以及《金融机构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浅谈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完善与健全

浅谈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完善与健全

浅谈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完善与健全作者:樊云鹏吉承菊来源:《商业文化》2014年第08期摘要:《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进一步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在总结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不足之处后,提出了健全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存在问题;建议2005 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简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反假货币活动,对举报单位和人进行奖励做了明确规定。

随着我国反假人民币工作的逐步深人,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难点,有必要进行完善与健全。

一、《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执行中的难点《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进一步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一)对收缴同等数量假币奖励标准不一致。

从违法性质上讲,制造假币是犯罪源头,其情节比运输、贩卖、使用假币等更为严重。

但按照《办法》规定,查获印制假币的奖励标准却低于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同等金额假币的奖励标准。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捣毁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油墨、纸张等原材料并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上的,奖励13万元;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下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下的,奖励7万元”。

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人民币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查获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18万元;(二)查获面额总计5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金额12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反假货币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调动有关单位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现行流通的法定货币;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边境地区贸易中流通使用的邻国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使其改变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反假货币奖励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破获假币案件或没收、收缴假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窝点)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油墨、纸张等原材料并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上的,奖励13万元;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下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下的,奖励7万元。

(二)破获或查获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人民币的,奖励标准应适当提高,所提高部分不超过前款奖励标准的15%。

(三)抓获印制假人民币的主犯、制造假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先通谋并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行为人的,奖励7万元。

第七条 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人民币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18万元; (二)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金额12万元; (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至500万元,奖励金额8万元; (四)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金额5万元; (五)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至50万元,奖励金额3万元; (六)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万元至10万元,奖励金额1万元; (七)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万元以下,按面额的5%给予奖励。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有效提升反假货币奖励的积极作用,更加有力地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66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66号)同时废止。

本文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进行解读,以问答的形式比较《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异同,以更好地把握《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内容和精神。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答:《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为三类案件: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案件;破获假人民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案件;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人民币案件。

三类案件均要求抓获主要涉案人员。

原《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包括假人民币和假外币案件,《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改为假人民币案件。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哪些?答:奖励对象为破获上述三类假币案件的公安部门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

对破获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假币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的奖金数额,由被奖单位根据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对该案件的贡献程度,合理确定具体分配金额,并确保足额发放。

问:奖励申请程序是什么?答:在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由破案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并报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出具的《假币收入凭证》或《假人民币没收凭证》复印件;(二)“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和“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三)《反假人民币奖励申请表》原件。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有效提升反假货币奖励的积极作用,更加有力地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2016 年1 月,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 〕266 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2016 〕21 号),《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 〕266 号)同时废止。

本文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进行解读,以问答的形式比较《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异同,以更好地把握《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内容和精神。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答:《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为三类案件: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案件;破获假人民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案件;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人民币案件。

三类案件均要求抓获主要涉案人员。

原《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包括假人民币和假外币案件,《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改为假人民币案件。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哪些?答:奖励对象为破获上述三类假币案件的公安部门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

对破获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假币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的奖金数额,由被奖单位根据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对该案件的贡献程度,合理确定具体分配金额,并确保足额发放。

问:奖励申请程序是什么?答:在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由破案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并报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出具的《假币收入凭证》或《假人民币没收凭证》复印件;(二)“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和“起诉意见书” 复印件各一份;(三)《反假人民币奖励申请表》原件。

《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反假人民币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调动有关单位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伪造的人民币是指仿照人民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制造的假币。

变造的人民币是指对人民币真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假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反假人民币奖励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反假人民币奖励费用按照“定向奖励,专款专用,分级审核,直接拨付”原则进行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破获伪造人民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案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六条对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现场查获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包括印有安全线的纸张)、坯饼等原材料,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5 万元。

在此基础上,现场查获假币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 万元以下或假硬币10 万枚以下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8 % ;(二)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 万元至1000 万元或假硬币10 万枚至50 万枚的,奖励金额为8 万元至20 万元,区间内按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查获假纸币的面额总计一100 ) X ( 20 一8 ) / ( 1000 一100 ) + 8(查获假硬币的面额总计一10 ) / ( 20 一8 ) / ( 50 一10 ) + 8 (三)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 万元以上或假硬币50 万枚以上的,奖励金额为20 万元。

第七条对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按两档累进方式进行奖励,标准如下:(一)查获假币面额总计少于100 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10 % ;(二)查获假币面额.悠计等于和大于100 万元的,在奖励金额为10 万元基数上,加上假币面额总计超过100 万元部分的1 % 计算;(三)奖励金额最高限额为18 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出台《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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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反假人民币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调动有关单位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伪造的人民币是指仿照人民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制造的假币。

变造的人民币是指对人民币真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假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反假人民币奖励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反假人民币奖励费用按照“定向奖励,专款专用,分级审核,直接拨付”原则进行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破获伪造人民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案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六条对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现场查获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包括印有安全线的纸张)、坯饼等原材料,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5 万元。

在此基础上,现场查获假币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 万元以下或假硬币10 万枚以下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8 % ;
(二)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 万元至1000 万元或假硬币10 万枚至50 万枚的,奖励金额为8 万元至20 万元,区间内按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查获假纸币的面额总计一100 ) X ( 20 一8 ) / ( 1000 一100 ) + 8
(查获假硬币的面额总计一10 ) / ( 20 一8 ) / ( 50 一10 ) + 8 (三)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 万元以上或假硬币50 万枚以上的,奖励金额为20 万元。

第七条对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按两档累进方式进行奖励,标准如下:(一)查获假币面额总计少于100 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10 % ;
(二)查获假币面额.悠计等于和大于100 万元的,在奖励金额为10 万元基数上,加上假币面额总计超过100 万元部分的1 % 计算;
(三)奖励金额最高限额为18 万元。

第八条对捣毁假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现场查获伪造假币的设备、假币版样、油墨、纸张,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2 万元。

在此基础上,现场查获假币的,按本办法第七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查获的假币半成品按其面额的全额计算收缴量。

假币半成品指纸张或坯饼的单面印有所伪造的货币底纹和主景图案,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假币。

第十条对破获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假币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的奖金数额,由被奖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柜面发现假币的,由本单位比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十二条反假人民币奖励实行一案一批。

任何单位不得将两起或两起以上假币案件没收的假币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案件查获的假币分次上报。

第十三条对破案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应当在该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由破案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并报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出具的《假币收入凭证》或《假人民币没收凭证》复印件;
(二)“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和“起诉意见书’, 复印件各一份;
(三)《反假人民币奖励申请表》原件(格式见附1 )。

第十四条单项奖励费用在30000 元以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审批;30000 元至150000 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150000 元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五条对跨省(区、市)假币案件的奖励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对省(区、市)内跨地区假币案件的奖励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奖励费用材料,填写《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格式见附2 ) ,经本单位会计部门审查,按审批权限,报本单位负责人或上级行审批。

需上级行审批的奖励费用,应以本单位名义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认真及时审核奖励费用。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应在审批完成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费用的审批结果以《反假人民币奖励金发放通知单》(格式见附3 )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部门应在收到《反假人民币奖励金发放通知单》回单联后,及时、足额拨付奖励费用。

第二十条奖励费用的拨付,应在“行政事业类支出”科目的“反假货币经费”账户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 2005 〕 2 “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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