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 85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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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系统设计中的要点探讨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系统设计中的要点探讨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系统设计中的要点探讨摘要自从《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发布以来,新建、改造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系统设计成为了设计工作中的一大难点,特别是针对既有建筑改造,管路复杂、空间紧张,甚至无条件设置排放口,不得已取消餐饮业态。

寻找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系统设计中疑难杂症的实用解决办法,让餐饮业排油烟系统正常运行,成为设计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大气污染物排油烟环保0.引言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家门消费,餐饮业也迎来了蓬勃发展。

新建工程餐饮比例越来越大,既有建筑也想方设法改造餐饮条件。

餐饮业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由此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也日益严重。

数据显示,重庆市渝北区2021年环境污染投诉情况中,大气污染投诉量占环境污染总投诉量的25.64%,其中油烟污染投诉量占大气污染总投诉量的55.03%。

由此可见,重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面对如此严重的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相关职能部门也出台了多项控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八十九条对餐饮烟道、油烟净化、建设地点作了要求,并对违反相关规定,处以罚款等措施。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_859-2018更是对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作了详细规定。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等相关国家标准规范也对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各项指标和实施细则作了要求。

接下来,我们对重庆地区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系统设计、难点解决方案作简要探讨。

1.设计依据1.1 规范引用《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_418-2016《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_859-20181.2 重要指标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规定:“6.2.1 饮食业单位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GB 18483的要求。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_1604-2018)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_1604-2018)

3.7
油烟去除效率
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前的油烟质量之比值,以百分率计,见式(1)。
P

(C前Q前 - C后Q后) (C前Q前)
100%
.............................
(1)
式中:
P —— 油烟去除效率,%; C 前 —— 净化设施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 Q 前 —— 净化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 后 —— 净化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3; Q 后 —— 净化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5.3.1 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采样时间应在其作业高峰期。 5.3.2 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 3 次,每次 10 min。进行采样时,3 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 1 个 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 25%,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 舍后,至少有 2 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重新采样。 5.3.3 臭气浓度测定按 GB 14554 的规定执行。
油烟 非甲烷总烃 油烟去除效率(%)
小型 1.5 —
≥90
排放限值 中型 1.0 10.0
大型 1.0 10.0 ≥95
单位:mg/m3 污染物排放位置
排风管或排气筒 —
2
DB41/ 1604—2018
4.2.2 餐饮服务单位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异味)按GB 14554中二级标准限值20(无量纲)执行。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鲁冀、梁亦欣、孔德芳、孙鹏、张志华、庞龙、安洁、王燕飞。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培、靖中秋、张长。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8 年 6 月 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6 月 8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环保局对油烟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保局制定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一条: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

配置防止污染的设施,保护周边的生活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条:饮食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必须通过专门的油烟管道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油烟管道排放。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有设计污染项目的,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审批手续。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餐饮业的油烟排放标准因国家、地区和时间而异。

一般来说,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规,餐饮业需要符合以下排放标准:
1. 油烟排放量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 油烟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悬浮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 油烟排放系统应采用高效油烟净化装置,保证油烟排放达标。

4. 油烟排放系统应定期维护、清洗,确保排放效果。

5. 油烟排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特殊行业排放标准。

请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应参考当地环保部门发布的相关法规。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七年五月目录1项目背景- 2 -1.1任务来源- 2 -1.2主要工作过程- 2 -2标准编制的必要性、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3 -2.1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3 -2.2总体思路- 5 -2.3基本原则- 5 -3北京市餐饮业污染及治理现状- 5 -3.1北京市餐饮业概况- 5 -3.2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治理现状- 9 -4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5 -4.1标准名称- 15 -4.2标准结构框架- 15 -4.3标准适用范围- 15 -4.4术语及定义- 15 -4.5时段划分- 16 -4.6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17 -4.7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23 -4.8污染控制及管理要求- 32 -4.9污染物检测要求- 33 -4.10标准监督实施要求- 34 -5国内外相关标准调查和研究- 34 -5.1国外相关标准及政策研究- 34 -5.2港澳台相关标准政策研究- 36 -5.3国内相关标准政策研究- 37 -6实施本标准的环境经济技术分析- 40 -6.1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分析- 40 -6.2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分析- 41 -项目背景任务来源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环境建设,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的要求,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2月下达了制定《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计划任务,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制定。

主要工作过程接到北京市环保局下达的工作任务后,北京市环科院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为协作单位,共同开展了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对北京市餐饮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以及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与趋势、污染排放的相关要求和管理规定进行了系统的调研和分析,对国内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进行深入的研究,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对制定的方案进行研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七年五月目录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环境建设,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的要求,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年月下达了制定《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计划任务,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制定。

1.2主要工作过程接到北京市环保局下达的工作任务后,北京市环科院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为协作单位,共同开展了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对北京市餐饮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以及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与趋势、污染排放的相关要求和管理规定进行了系统的调研和分析,对国内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进行深入的研究,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对制定的方案进行研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

具体工作过程包括:()资料调研——包括国内外对餐饮企业的油烟污染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技术、北京市餐饮行业的现状和发展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管理要求的调研;()现场调研——开展了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东城区、丰台区、通州区、海淀区、昌平区等的餐饮企业的现场调研,了解了餐饮企业的基本操作过程、大气污染状况以及对油烟的控制和管理水平;同时对油烟净化设备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初步掌握了不同油烟净化技术的优劣势,不同油烟净化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及生产能力。

()开展典型企业排放监测——为了解北京市餐饮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现状,选择了家有代表性餐饮企业开展现场采样监测工作,并对某些餐饮企业进行了多次采样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餐饮企业排放口处国标法油烟浓度,光散射法油烟颗粒物浓度,固定源气象色谱法非甲烷总烃浓度,方法采样法测组分,方法测醛酮类组分及浓度。

()形成《标准》(草案)——综合分析上述资料,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并组织标准编制单位召开多次研讨会,对《标准》框架及标准内容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草案(讨论稿)及其编制说明。

全国各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全国各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1.0
1.2
1.5
85%
90%
90%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
-
-
-
臭气
≤70(无量纲)
-
-
-
3上海地方标准
上海:《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1.0
90%
90%
90%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全国各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国家标准
国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2.0
60%
75%
85%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
-
-
-
臭气
-
-
-
-
2山东地方标准
山东:《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1.0
-
-
-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
-
-
-
臭气
-
-
-
-

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1
油烟
2
颗粒物
3
非甲烷总烃
注 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 1 小时浓度均值不得超过的浓度。
单位:mg/m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1.0 5.0 10.0
4.2 运行操作要求
4.2.1 餐饮服务单位烹饪操作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4.2.2 集气罩的投影周边应不小于烹饪作业区。
DB11/ 1488—2018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监测要求 .......................................................................... 3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 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选择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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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40Z60备案号:XXXX-XXXX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859-2018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atering Industry2018-07-12发布2019-01-01实施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4)6标准实施与监督 (5)附录A(规范性附录)餐饮单位的规模划分 (6)附录B(资料性附录)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选择 (7)附录C(资料性附录)净化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要求 (8)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后,不再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正文部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宇,郑璇,张晓岭,陈渝,郑坚,李菲,杨利利,李斗果,郭志顺,李莉,张君,渠巍,叶成权,何军,夏志雄。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管辖区内餐饮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也适用于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以及以蒸、煮烹饪方式为主的不扰民的餐饮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餐饮单位catering unit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经营者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餐饮单位。

3.2现有餐饮单位existing catering unit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或在建的餐饮单位。

3.3新建餐饮单位new catering unit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单位。

DB 50/859-20183.4重点控制区域key control districts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为重点控制区域。

3.5一般控制区域general control districts指除重点控制区域之外的重庆市行政区域。

3.6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指温度为273.15K ,压力为101.325K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浓度值及排风量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餐饮油烟cooking fume指食品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物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餐饮油烟。

3.8非甲烷总烃(NMHC)non-methane hydrocarbons餐饮油烟排放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采用HJ 38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9餐饮油烟净化设备cooking fume abatement equipments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3.10污染物去除效率removal efficiency of pollutants指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净化之前的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

本标准中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的去除效率计算公式为:%100前前后后前前⨯⨯⨯-⨯=Q C Q C Q C P 式中:P ——指污染物的去除效率,%;前C ——净化设备前的污染物浓度,mg/m 3;前Q ——净化设备前的排风量,m 3/h ;后C ——净化设备后的污染物浓度,mg/m 3;后Q ——净化设备后的排风量,m 3/h 。

3.11环境敏感目标environmentally sensitive target指按GB 3095规定划分为一类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DB50/859-2018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餐饮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及对象。

4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重点控制区域内的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自2019年6月1日起,一般控制区域内的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m3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油烟 1.0非甲烷总烃10.0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1小时浓度均值不得超过的浓度。

4.2运行操作要求4.2.1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未经任何设备净化排放视同超标。

集气罩的投影周边应不小于烹饪作业区。

4.2.2餐饮单位应根据其规模、主要污染物等情况,选择相应去除效率的净化设备,以确保达标排放。

餐饮单位的规模划分遵照附录A执行,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选择参见附录B。

4.2.3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净化设备应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设计排放风量(设计排放风量=基准灶头数×基准风量,单个基准灶头的基准风量以2000m3/h计)。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4.2.4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净化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无明显油污。

原则上,净化设备至少每月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1次,净化设备使用说明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净化设备安装或更换时,应在设备易见位置粘贴标志,显示提供安装或更换服务的单位名称、联系信息和日期。

餐饮单位应记录日常运行、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等情况,记录簿应至少保留一年备查。

4.2.5餐饮单位产生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除味措施。

新建餐饮单DB 50/859-2018位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80(无量纲),现有餐饮单位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120(无量纲)。

5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1餐饮业大气污染物采样测试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测试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 。

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或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烟道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 ),式中A 、B 为边长。

5.2当风管截面积小于0.5m 2时,采样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有关规定进行。

5.3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2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2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序号项目标准名称标准号1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2油烟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附录AGB 18483-20013臭气浓度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注: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或重庆市再行发布的相关污染物项目适用的分析方法同等选用。

5.4对餐饮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应将采样时段安排在经营时段或烹饪作业时段进行,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

5次采样分析结果中任何1个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

数据按规范取舍后,至少有3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

若数据不足3个,则需重新采样。

5.5对餐饮单位非甲烷总烃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与油烟采样位置一致,应将采样时段安排在经营时段或烹饪作业时段进行,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5.6餐饮单位油烟、非甲烷总烃的实测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基测测基nQ Q C C ⨯=...............................................(1)式中:DB50/859-2018 C——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基Q——实测排风量,m3/h;测C——实测排放浓度,mg/m3;测Q——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基n——采样期间实际投入的基准灶头数,个。

5.7基准灶头数按投入使用的灶头总发热功率、集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或就餐座位数的先后顺序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集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

当灶的总发热功率和集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也可按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或就餐位数量折算(遵照附录A执行)。

6标准实施与监督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餐饮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排放控制要求,安装符合要求的净化设备并按操作规范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对烹饪作业期间排放污染物即时采样,监测结果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

DB50/859-2018附录A(规范性附录)餐饮单位的规模划分A.1餐饮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个规模。

基准灶头数按投入使用的灶头总发热功率或集气罩面投影总面积折算,电蒸箱发热功率不计。

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集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

当投入使用的灶头总发热功率和集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也可以按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或就餐座位数折算。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见表A.1,基准灶头数的按投入使用的灶头总发热功率、对应集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就餐座位数的先后顺序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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