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国开教?20XX?10号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部、学院:国家开放大学20XX年将启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为做好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了《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开放大学20XX年4月5日抄送:行业(部委)合作办学单位、校内相关部门国家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20XX年4月5日印发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经审核符合以下学术水平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2.学位论文成绩良好(或80分)及以上;3.通过以下任何一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1)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英语考试;(2)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4)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在读期间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到处罚者;2.在读期间存在考试作弊和抄袭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者。
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按照经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我校本科毕业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述各项条件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要求:1.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及以上。
2.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虽未达到3.5,但达到2.0(含),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学生在学期间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和成果;(2)学生在申请学位时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3)学生在申请学位时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其他学士学位证书者;(4)通过北京地区成人学位英语统一考试;(5)通过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6)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7)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学籍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学籍有效期内,有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者。
(三)学籍有效期内,有抄袭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者。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者。
三、学位授予程序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采取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学科分委员会初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的程序。
第六条学生应当在申请毕业同时申请学位,填写《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审批表》(附件1),并按时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照片(与毕业证书同版)提交至所属学院。
第七条学院负责组织学生进行学位申请,初审学生提交的学位申报材料,并将下列材料提交至学位评定学科分委员会审核:1.申请学位学生名单(附件2);2.《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审批表》;3. 学分绩点达到2.0(含)未达到3.5的学生申请学位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0.02.12•【文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四号•【施行日期】1981.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一九八0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二月十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四号公布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本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的质量和诚信。
一、学士学位授权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学士学位授权审批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2.教育部接受申请后,将对申请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授权。
3.教育部将按照《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授权结果进行宣布。
二、学士学位授予
1.学士学位授予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实施。
2.在授予学士学位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审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研究能力,确保授予的学士学位的质量。
3.授予学士学位后,由学校根据《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报告授予情况。
三、本办法所称的学士学位授权是指教育部对高等院校申请授权学士学位的审批,以及高等院校在获得教育部授权后开始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国家开放大学

国家开放大学折叠编辑本段新型国家开放大学是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地方广播电视大学的基础上组建,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办学网络立体覆盖全国城乡,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并重,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没有围墙的新型大学。
注册在籍学生359万人,其中本科学生105万人,专科学生254万人,包括近20万农民学生,10万士官学生,6000多残疾学生。
国家开放大学的组建成立,标志着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踏上了新的征途。
折叠编辑本段成立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为国家开放大学揭牌并发表题为《努力办好中国特色开放大学》的重要讲话。
她强调,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整合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办好中国特色的开放大学,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加灵活便捷公平开放的学习方式和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服务,为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刘延东指出,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初步建成了以广播电视大学为主体、覆盖城乡的远程高等教育办学体系,培养了各行各业大批应用型专门人才,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刘延东指出,在广播电视大学基础上建设国家开放大学,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习需求、促进教育公平、克服应试教育弊端和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支撑,是教育服务国家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措施。
刘延东强调,建设开放大学要坚持科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强调面向人人,实现校园教育向社会教育延伸,实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通过学分积累和转换等方式建立与普通高校有效对接的"立交桥"。
要深化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严格而有弹性的教学管理制度和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使注册、学习、考试更加灵活方便,健全质量标准和保证体系,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要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完善以学习者为中心、基于网络自主学习、远程支持服务与面授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创建友好的数字化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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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放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按照经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我校本科毕业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述各项条件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要求:
1.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及以上。
2.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虽未达到
3.5,但达到2.0(含),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生在学期间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和成果;
(2)学生在申请学位时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3)学生在申请学位时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其他学士学位证书者;
(4)通过北京地区成人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5)通过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
(6)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
(7)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籍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学籍有效期内,有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者。
(三)学籍有效期内,有抄袭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者。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者。
三、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采取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学科分委员会初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的程序。
第六条学生应当在申请毕业同时申请学位,填写《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审批表》(附件1),并按时将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照片(与毕业证书同版)提交至所属学院。
第七条学院负责组织学生进行学位申请,初审学生提交的学位申报材料,并将下列材料提交至学位评定学科分委员会审核:
1.申请学位学生名单(附件2);
2.《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审批表》;
3. 学分绩点达到2.0(含)未达到3.5的学生申请学位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位评定学科分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每位申报学位学生的各项成绩和学位申报材料。
将通过审核、拟授学位的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报教务处学位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管理办公室报送的拟授予学位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十条学位管理办公室将学位获得者名单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报送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学校每学期为当前学期毕业生办理学位授予工作。
学士学位证书的发证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议之日。
四、学位证书颁发
第十二条北京开放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类型属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
学校统一印制学士学位证书。
教务处负责打印证书,由各学院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2.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
3.授予学位的学位类别;
4.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5.学位证书编号;
6.北京开放大学钢印;
7.发证日期。
第十四条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不予补发。
如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学生可申请办理学位证明。
学位证明应注明学生姓名、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
学位证明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学位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为获得学位的学生建立学位档案。
学位档案分学校档案和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学位档案由教务处建立。
每学期期末将当学期学位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永久保存。
学校学位档案包括:
1.获得学位学生花名册和成绩册(含电子数据);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等材料。
第十七条学生个人学位档案由学院为学生建立。
《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审批表》(原件)放入毕业生档案,由学生本人领取并交至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档。
六、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核查、复议后将予以撤销,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十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学科分委会决定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学生,不能再次申请学位。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过程中,若学生或其他人员对学位授予相关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