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发放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细则为加快推进我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10]4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当提高待遇水平根据不低于我区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水平的原则,适当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水平。
1.提高基本工资标准。
每人每月基本工资增幅为700元。
社区工作者待遇结构以及职务年限补贴、奖金,享受社会保险、独生子女费、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标准保持不变,继续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设立年终考核奖。
按照平均每人每年2400元的标准核定年终考核奖总额。
年终考核奖发放时,由各街道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和考核情况适度拉开档次。
具体发放办法及标准报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工资待遇的激励机制,提升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
1.鼓励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加入社区工作者队伍。
应届毕业生参加社区工作试用期满,或具有一年以上实践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正职待遇,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副职待遇。
在岗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鼓励社区工作者提高专业化水平。
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30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200元。
三、实施范围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此次规范待遇的实施范围为:通过选任或全区统一公开招录,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中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上级对社区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的规定及工资报表

上级对社区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的规定
一、社区工作者的薪酬按拟聘用人员学历、资历、工作任务、工作能力执行岗位薪酬协议合同制。
二、聘用人员的基本报酬与现任职的社区工作者基本报酬相同。
聘用期内享受社保、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三、社区工作人员职务年限工资实行工作职务、社区工作年限与工资待遇挂钩。
新参加工作的执行所任职务最低社区工作年限工资标准,职务年限工资随职务和社区工作年限变化而相应调整,每年晋级一档工资。
四、社区工作人员的补(津)贴包括岗位津贴、物价补贴、防暑降温补贴和国定假日加(值)班费等四项内容。
东岗村社区工作人员年末工资报表
1、定额奖金福利。
每人每月400元。
2、目标管理奖励。
在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年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核发实际结余、年终考核等因素核定,并按职务拉开档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细则

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细则为贯彻落实《XX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为充分调动我中心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按绩取酬的绩效激励机制,围绕“以病人及辖区居民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加强劳动纪律和医德医风的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结合我中心岗位情况,经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特制订我中心绩效考核方案。
一、考核原则:坚持公益性的公办中心原则,实行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相挂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考核为重点促进我中心职工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原则;做到随时能接受上级督查考核;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相结合,实行优劳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考核主体:中心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依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方案》对下列各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公共卫生岗、医疗岗、护理岗、医技岗、管理岗。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中心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照考核标准,通过调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每月对德、勤进行考核,每季末对本季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绩效工资的计算:1、基础性工资部分用于基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占人事局核定的档案工资的70%。
2、绩效工资部分用于考核不同岗位风险、责任、德、勤、绩、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工作任务及每周布置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占人事局核定的档案工资的30%。
五、绩效考核内容:德、勤、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否决性指标。
1、德、勤、绩效考核是指对职工的医德医风、行业作风、出勤率、中心纪、中心规、遵守情况和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情况。
2、服务数量是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的具体数量。
3、服务质量是指各岗位按目标考核指标所完成工作的质量。
4、群众满意度是指听取群众的意见,对每个职工实行满意度测评。
5、否决性指标是指发生医疗纠纷和差错事故以及医德医风败坏的实行一票否决,当月有否决票的,当月无绩效工资。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方案根据《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10〕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范待遇范围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二、规范待遇原则(一)社区工作者总体待遇水平不低于本区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水平。
(二)重视知识、尊重人才,对于已取得较高学历、获得相关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优待。
三、规范待遇内容(一)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年限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住房补贴和其他待遇七部分。
1.基本工资。
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分三档,正职每人每月720元,副职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90元。
2.职务补贴。
各岗位职务补贴分别为:正职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
社区工作者中,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副职待遇;应届毕业生参加社区工作试用期满,或具有一年以上社区实践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正职待遇,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副职待遇;在职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他工作人员,享受一般工作人员待遇。
3.年限补贴。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长一次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
在社区工作未满一年的只享受职务补贴。
4.奖金。
年度奖金,实行总额包干,按照平均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核定总额。
关于社区工作者待遇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社区工作者待遇落实情况的报告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杨英周兆骏冯幼婷社区专职工作者作为社区建设的推动者和社区工作的主力军,在提升城市基层公共服务、推进城市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和谐社区、构建和谐社会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省、市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为打造一支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稳定的社工队伍,对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作出明确要求,出台相关政策。
2007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中提出,社区专职工作者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其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并参照企业有关标准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我市于2006年12月出台了《关于规范宁波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甬民发[2006]110号),在市区建立起统一的专职社工薪酬保障制度。
为切实推进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政策在我市贯彻落实,遵照市领导的指示精神,2009年6月至8月,市民政局开展了全市社工工资福利待遇落实情况的专项调研。
调研采取书面调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了解各县(市)区落实社工工资福利待遇基本情况;统计每个街道和依法设立社区的镇(简称镇,下同)2008年社工薪酬和2009年社工“五险一金”缴纳情况;实地走访了全市17个街道(镇)和17个社区,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调查问卷等形式倾听各方意见。
本次调查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对象不包括在社区挂职的行政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
从调研情况看,我市社工工资福利待遇政策执行情况总体较好,社工收入近年来有了切实保障和改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引起重视,并积极加以改进。
现将我市社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综述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全市上下建立了财政保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政策体系。
社区干部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社区干部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社区干部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建立符合岗位管理特点,适应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化建设方向的薪酬管理制度,体现社区工作者收入分配的统一,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的收入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注重政策延续,坚持积极稳妥、平稳过渡;(二)注重科学合理,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三)注重履职激励,坚持考核评估、强化绩效;(四)注重按劳分配,坚持同工同酬、略有差异。
第二章、发放标准和办法第三条、居民区党总支书记任职期间享受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收入待遇。
(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全民事业编制同级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执行。
工资外收入水平按人均42000元/年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
同时,根据各居民区的基层党建、维稳、服务群众等工作开展情况,设置专项奖励经费。
专项奖励按人均20000元/年的水平核定经费总量,由各社区(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后发放。
(二)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在就业年龄段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可由社区(街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确定享受全民事业编制相应等级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同等的工资外收入和专项奖励水平,采用原收入加补差的形式享受。
(三)退休人员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发放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外收入和专项奖励水平执行。
第四条、居委会成员、专职党群工作者、居委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的人员的发放标准和办法如下:(一)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全民事业编制同级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执行。
工资外收入水平按工作人员各等级和档次绩效工资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
担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享受职务津贴。
居委会主任的职务津贴标准为500元/月,副主任的职务津贴标准为300元/月。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2002]170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2002]1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a01b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48d1d58.png)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09施行日期2002.12.09文号闽人发[2002]170号主题类别财务制度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2002]170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经研究,现将各地、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关工资福利和离退休问题,提出如下处理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工资确定及补发问题担任副科、四级职员、助教级及其以上行政、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一时未时确职务的,按其原职务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科员、五级职员、技术员级的职务工资标准。
待明确职务后,再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明确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半年内确定为原职级或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在两年内,一次申报并评审通过后聘任的,调入后因未按原任职务而少发的工资可予以补发,并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否则,少发部分不予补发,也不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未确定为原职级的人员,原职务、级别工资不予恢复。
二、闽人薪[1995]1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第四条(一)款规定的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互算办法,即“专业技术人员改行任行政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副厅及其以下职务的任职年限……;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副厅及其以上职务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的规定,只适用于“双肩挑”人员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或1993年10月1日以后工作调动、职务(岗位)变动转换工资序列,比照调入单位1993年工改按同类人员套改职务工资计算任职年限时使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再适时作调整。
附件:1.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1月13日附件1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适用范围1800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1720平潭综合实验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芗城区、龙文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新罗区1570龙海市、漳浦县、云霄县、东山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沙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仙游县、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永定区、漳平市、上杭县、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1420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霞浦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古田县、屏南县注: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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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号为FZ19020200536诉求件已收悉,现将诉求件中反映的问题反馈如下:您好!根据《关于社区工作服务站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办法》(榕委办〔2013〕4号)相关规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础报酬(含个人、单位缴纳的五险金额)档次标准为一级1800元、二级2000元、三级2200元、四级2400元、五级2600元、六级2800元、七级3000元。
社区工作服务站非领导岗位、本科以下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基础报酬以一级标准为起点;具有本科学历或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基础报酬以二级标准为起点;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或副站长领导岗位的专职工作人员基础报酬以三级标准为起点;站长的基础报酬以四级标准为起点。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基础报酬每3年晋升1级”。
若您的基础报酬通过满3年晋升1级后达到二级标准(2000元),再取得本科学历或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称,那么基础报酬不变,仍是2000元;若您的基础报酬通过满3年晋升1级后已达到三级标准(2200元),再被任命为副站长或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职称,那么基础报酬不变,仍是2200元。
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咨询社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