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主要考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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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主要考点归纳

中级经济法主要考点归纳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的分值较小,基本以客观题的形式加以考核,考生对本章的基础性内容适当关注就可以,重点看经济法的渊源;法律行为和代理;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请注意以下几个特别重要的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形式

渊源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

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三、仲裁和诉讼的比较

事项仲裁诉讼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否是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否是

是否采取回避制度是是

是否公开进行否是

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一裁终局两审终审

是否需要协议预先应有仲裁协议不需预先签订协议

四、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护时效。

2.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应采用“比较法”,即:将本章内容与其他相关章节的内容结合学习,加以比较,找出相互间的异同点。诸如将本章内容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以及“证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加以联系和比较,相关的表格在《梦想成真·应试指南》中有很多。

请注意以下几个特别重要的知识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二、公司基本事项的制定、决策和执行

三、临时会议召开条件

四、关于竞业禁止和关联交易的规定

1.关联交易限制的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同业竞争限制的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合伙企业:

①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五、关于通知和公告以及债权申报期限的总结

通知或者公告期限债权人要求担保、清偿、申报债权期限

《企业破产法》25日25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为次重点内容,《合伙企业法》的内容是本章的重点,需要考生加以关注。对于有关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等规定可以与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和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结合起来学习。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应将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中诸如董事会、会议制度、表决程序等内容进行比较。本章的考点也比较突出,大多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等方面,注意,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为每年考试的必考内容,因此要特别花时间来掌握。

本章主要巩固和复习并购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的内容。按照并购的不同方式,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出资期限可以作如下的分类:

1.从境内企业“原股东”处认购“存量”股本或者资产

(1)一次缴付对价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2)分期缴付对价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资产并购对价部分出资与其余部分出资的结合出资期限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以上(1)和(2)中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3.从“境内企业”处认购其“增资”的股本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出资期限

(1)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非现金资产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点较多,难度相对也较大,在学习本章时,应围绕破产财产分配的思路进行学习。

请注意以下的几个知识点:

一、破产申请的相关规定

破产申请人条件申请适用的程序管辖法院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问题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将股票、公司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进行比较总结。另外,本教材涉及的“证券”主要是指股票,而股票的发行主体又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应注意将“证券法律制度”与“公司法律制度”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相联系。

请注意以下的两个知识点:

一、股票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对比

二、对转让证券期限的限制性规定

本章主观性试题可以将票据权利及其抗辩、涉及的追索权的行使等内容与“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结合加以考核。因此,应注重将票据关系与合同关系进行有机的联系加以分析判断,从而正确行使票据权利。另外,对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规定进行比较,包括提示付款时间、记载事项、是否需要承兑、承兑时间等具体的事项,相关的总结在梦想成真-应试指南中有很多。

请注意以下几个知识点:

一、票据时效期间

具体情形行使对象起算日时效

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日2年

银行汇票、本票出票人出票日2年

支票出票人出票日6个月

追索权前手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6个月

再追索权前手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3个月

二、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票据:持票人在出票后就可以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其付款日期是确定的,只有到了付款日持票人才可以提示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在“出票日”后一定期限“后”才可以提示付款的汇票。

4.见票后定期付款:自“承兑日”后一定期限“后”才可以提示付款的汇票。

三、各类票据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内容汇票本票支票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表明“××”的字样√√ √

无条件支付委托(承诺)√ √ √

确定的金额√ √ √

付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 ×

出票日期√ √ √

出票人签章√√ √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

付款地√ √ √

出票地√√ √

本章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可以将本章内容与其他章的内容(如“票据法律制度”等)结合。

2008年教材对该章第五节担保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大规模的扩充,因此这部分内容需要多花一些时间掌握。简答题的考点可能为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要特别注意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请注意以下几个知识点:

一、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撤回要约撤销

发生的时间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对受要约人是否会造成损害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损害可能损害受要约人

是否允许撤回或撤销允许撤回允许撤销,但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不得撤销

二、关于撤销权时效的总结

章节具体规定

第一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五章(1)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等5种行为: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章(1)可撤销合同: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

①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赠与合同的撤销:

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三、《物权法》中关于物保重合时的清偿顺序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清偿顺序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

本章考点分散,估计在考试中所占的分值不会很大。本章重点精力应放在第二节,注意国有资产的界定范围、国有资产的评估情形等考点。本章第三节内容较多,记忆起来肯定会很吃力,建议不用全部记忆,只挑一些重点的考点记忆理解即可。

本章请重点掌握政府采购方式及其适用范围,请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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