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船舶与码头消防安全管理

2015年1月27日,上海洋山港集装箱码头的一辆集卡车在装卸过程中发动机起火 ,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车辆。经过近2个小时的扑救,大火被成功扑灭。
船舶与码头消防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应急演练,提高码 头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 平。
03
船舶与码头消防安全法规与标准
国际船舶与码头消防安全法规
要点一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 SOLAS公约
SOLAS公约是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其 中包含了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要点二
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 Maritime Labo…
船舶与码头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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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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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 • 码头消防安全管理 • 船舶与码头消防安全法规与标准 • 船舶与码头消防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 船舶与码头消防安全管理改进措施
01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
船舶消防安全概述
船舶消防安全是保障船舶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 要措施,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船舶与码头消防安全标准与规范
《船舶消防指南》
该指南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详细规定了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 船舶消防设施的配备、船员消防培训和演练等。
《港口码头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该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制定,规定了港口码头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码 头消防设施的配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船舶应建立消防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管理责任人 ,制定设备使用和保养规范。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船舶在全球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不断增加,船舶消防安全管理成为了全球海事领域的关注焦点。
为保障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船舶财产的完整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意义与背景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防范和减少船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安全。
船舶火灾一旦发生,往往破坏力极大,危及人员生命和船舶的运营。
因此,制定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保障航运行业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国际标准国际海事组织(IMO)作为全球海事领域的权威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涉及船舶消防安全的国际标准。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国际危险货物船舶各项消防安全规则公约》(SOLAS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船舶安全设备、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备等方面的要求,为船舶消防安全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三、船舶消防设备船舶消防设备是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
根据SOLAS公约的要求,船舶上必须配备一套完善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泵、消防栓等。
这些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查,能有效地预防和应对船舶火灾事故。
四、船员培训船员是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其能否妥善地应对火灾事故至关重要。
因此,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常常涉及船员培训的内容。
船员需接受消防设备操作、灭火技巧等培训,以提高其对火灾灾害的应急能力。
此外,船员还应熟悉船舶结构、船舶消防系统等知识,以便在火灾事故中迅速判断和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五、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制度与流程,是确保船舶消防安全的关键环节。
船舶所有人、船长等相关人员必须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确保船舶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检查维护工作的落实。
同时,船舶管理机构还要建立严格的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对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合规运行。
六、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的挑战虽然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船舶消防安全水平,但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一方面,各国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存在差异,在跨国船舶运输中难以协调;另一方面,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的成本较高,对船舶营运造成一定压力。
2024年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消防安全责任制: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管事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委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1.3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消防演习、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2监督2.1船舶应接受港口国(PSC)检查官员、船旗国(FSC)检查官员、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员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
公司的安全检查组及机海务监督人员有权对船舶召集消防、弃船演习,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纠正权。
2.2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暂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公司,由海务部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3消防设备、器材管理3.1船舶应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级社的规范要求、或船旗国的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3.2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
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
3.3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
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公司落实解决。
3.4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
3.5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3.6用于任何处所的灭火器至少有1只应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3.7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
3.8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运输船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运输船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及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运输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运输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散货船、油轮、化学品船、客货船等。
第三条运输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船舶、船员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船舶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船舶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船舶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船舶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四)负责船舶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五)组织船舶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六)督促船舶及船员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船长是船舶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船舶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船长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二)建立健全船舶消防安全责任制;(三)定期组织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四)组织船舶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五)确保船舶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六)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组织扑救,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员安全。
第九条船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与器材第十条船舶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泵、消防栓等消防设施;(二)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急信号灯、应急广播等应急设施;(三)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如救生衣、救生筏、救生圈等;(四)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如消防沙、消防泡沫、消防药剂等。
运输船消防管理制度

运输船消防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一、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防范和控制火灾,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消防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运输船舶的消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货船、油船、拖轮、渔船等。
三、船员对于本制度的执行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放松,弄虚作假,违反制度者将接受相应的处罚。
四、船舶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培训。
第二部分:消防管理组织一、每艘运输船都应当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包括船长、消防主管、消防队长等,明确各人的职责分工,并建立消防应急小组。
二、船舶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的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消防培训,提高自身的消防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船舶公司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规定船员在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火灾发生时可以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
第三部分:消防设备和器材管理一、每艘运输船都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带、灭火器、水泵等,这些设备和器材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二、船舶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船员进行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培训,确保船员能够熟练掌握消防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船舶公司应当与相关供应商进行合作,保证消防设备和器材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四部分:消防演练和培训一、船舶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船员进行消防演练,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逃生演练、火灾扑救演练等,以提高船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火灾逃生技能。
二、船舶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船员进行消防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消防知识培训、火灾应对技能培训等,提高船员的消防意识和技能水平。
三、船舶公司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船员进行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
第五部分:消防记录和报告一、每艘运输船都应当建立完整的消防记录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和器材的维护记录、消防演练和培训记录等。
二、船舶公司应当定期对消防记录进行检查和审核,确保消防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一、消防安全制度要求:1.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组织机构、消防演练计划、应急预案等;2.消防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和持有消防相关证书;3.配备足够数量和合适类型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带等;4.合理规划消防安全通道,保证人员疏散的顺畅。
二、消防设备要求:1.水源系统:应配备足够容量和压力的消防水源,确保供水可靠;2.灭火器:船舶上应配备不同类型和规格的灭火器,便于在不同情况下使用;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在船舶各个重要区域,能够自动侦测并启动喷水灭火;4.火灾报警系统:应设置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5.逃生设备: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适类型的逃生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船、救生衣等;6.通风系统:船舶上应设置合理的通风系统,防止火灾扩大。
三、消防设备维护检查要求:1.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的完好性、可用性、灵敏度等参数,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理;2.灭火器:定期检查灭火器的压力、密封性等指标,确保其正常运行;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定期检查喷头、喷水管道等部件的堵塞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4.灭火器:定期检查报警系统的探测器的灵敏度和检测范围等指标;5.逃生设备:定期检查逃生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并及时更换或修理损坏的设备;6.通风系统:定期清洁通风系统的风扇、管道等部件,确保正常通风。
四、消防演练要求:1.定期组织船舶上的消防演练,包括火灾报警、疏散撤离、灭火等;2.模拟不同场景的火灾,让船员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设备的使用方法;3.分层次、分阶段地进行演练,提高船员面对火灾的应变能力;4.配备相应的演练装备,确保演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包括了消防安全制度的要求、消防设备的要求、消防设备的维护检查要求和消防演练的要求。
通过合理的制度和规范的管理,船舶上的消防安全水平将会得到有效提升,为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交通部令第二号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正文:----------------------------------------------------------------------------------------------------------------------------------------------------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一九八八年七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二号发布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消防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沿海和内河港口(以下简称港口);二、在港口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三、港口内的一切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港口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实施消防监督。
港口公安机关要设置消防监督机构,配备消防监督员。
消防监督员的配备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控制在职工总数的2‰以内。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五条港口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时,必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制定水域陆域消防站(包括消防艇专用码头)、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具体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应纳入港口建设总体规划。
消防设施的建设应与港口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港口码头原有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消防要求的,港口规划建设部门应按照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建议进行改造或者增设。
第七条港口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
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必须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和《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严格防火防爆安全标准。
在港口区域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其建筑工程或从国外引进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完整版)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目次前言1 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定义 24 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内容5 船舶消防安全设备技术要求 36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27 必须检查的消防资料、文件 16 附录A(标准的附录)船舶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17 附录B(标准的附录)消防演习记录 31 附录C(标准的附录)船舶防火档案 32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公约及船舶检验、海事、公安消防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制定。
其目的是为监督检查部门和船舶均有所遵循,以加强船舶安全营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海运公安局。
本标准参加单位:中国船级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广州、大连海运公安局,上海、大连港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鹤鸣、郭舜丰、陈自君。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安全设备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及必须检查的消防资料、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应接受法定检验,在我国沿海、内河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年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年及1998年修改通报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年IMO SOLAS 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已生效的修正案IMO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AMD1-1995,AMD2-1997)LMDG CODE《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O MSG. 35(63)决议《油船应急拖带装置指南》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消防安全检查fire safety inspection对消防设备、器材和防火、灭火措施及消防管理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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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条
第二条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个人和单位。
运输船舶,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拖轮。
第四条本规定由船舶及航运单位贯彻实施,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船舶火灾预防
第五条船舶设计、建造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舶建造规范的消防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检验。
船舶建造部门必须按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
凡需变更设计的,须经审核部门同意。
第六条船舶探火、报警及固定灭火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适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船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
第七条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完好,高温管系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杂物。
第八条船舶自用的危险物品要集中存放于专门的物料间。
氧气和乙炔气瓶要分开存放,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1条
第十条油船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有防止静电产生、积聚和放电的措施;
(二)避雷装置完好,接地电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货油舱呼吸阀、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术完好状态;
(四)惰性气体装置要保护完好。
第十一条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制定发生火灾时疏散旅客的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
(二)不得搭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有关规定允许和港务监督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严禁旅客携带和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要实行防火值班巡视制度,并加强对旅客的防火宣传教育;
(五)旅客用过的卧具经检查后,确认无火种方可放入卧具间。
第十二条客滚船防火要执行客船防火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上船车辆在燃油箱外夹带燃料;
(二)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毒害品的车辆上船;
(三)上船车辆要保护良好车况,燃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
(四)车辆上船后要采取绑、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车舱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舱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船舶装运易自燃货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不得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第十四条船舶进厂修理必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行业规范共1条
第十五条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
必须使用的,需经消防监督机构或船舶所属单位批准,并在指定处所、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
船舶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
第十六条船舶明火作业要执行国家标准《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船舶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应具备防火防爆专业知识。
审批前,审批人员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方可批准作业;
(二)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四)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检查现场,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七条船舶应在货(油)舱、机舱等禁烟处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船员必须经过消防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部门颁发的《船舶消防》培训证书。
第十九条船舶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对船员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五)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制定重点船舶、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督促检查演练情况;
(七)负责消防安全奖惩事宜。
第二十条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各其消防管理规定;
(二)落实船舶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对船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领导专、兼职防火员;
(七)制定船舶灭火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并认真作好记载;
(八)带领船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滚船、航行国际航线客船等船舶,应设立一至三名专职或兼职防火员。
防火员在船舶防火负责人领导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预防船舶火灾是船员和乘船旅客应尽的义务。
船员和旅客应负责所在岗位和舱室的防火安全。
对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船舶火灾扑救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发现船舶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并迅速进行扑救。
第二十四条船舶要制定消防应急部署和灭火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五条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火灾,船长负责组织全体船员施救,并及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六条船员在火灾警报发出后,应按应急部署在二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机舱应确保警报发出后五分钟内启动消防泵。
第二十七条船长在组织指挥扑救火灾中要采取正确、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
在火情不明时,不得盲目打开起火处所的门、窗或舱盖。
第二十八条客船发生火灾,应首先疏散旅客,保证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条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锚泊时发生火灾,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队或港务监督部门报警。
在消防队未到达前应积极自救。
船舶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总体指挥,公安消防队负责灭火指挥。
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船方应提供船舶及火场情况,并积极协助灭火。
第三十条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保护火灾现场,反映真实情况。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规定和消防规章制度,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成绩显著,一年内未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
(二)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三)在危急时刻,防止了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扑救,减少损失的;
(四)在扑救火灾中,能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显著的;
(五)能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有贡献的;
(六)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效显著的。
第三十二条消防奖励经费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船舶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条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本单位或上级部门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擅离职守或失职、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故意隐匿灾情或提供假情况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电热器具、乱接乱拉电线、电插头及插座的;
(四)在禁烟场所违章吸烟的;违章进行明火作业的;明火作业审批不当的;
(五)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
(六)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药剂过期不及时更换,使用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或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消防产品的;
(七)擅自改动船舶消防设施或有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八)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日常防火管理不严,不按要求进行消防演习的;
(九)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允许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航运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发布试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