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培训教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引例点评]
(略)p157
讲授与训练内容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的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与责任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的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的概念
1.产品的概念
(1)一般意义上的 产品,是指天然的或经过加工、制作,使之具有使 用价值的物品。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 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 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生产者和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对由于产品缺陷而造成消费者、用户人身损害或 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损 害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 技能的提高
• 1.对产品质量法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有所提 高,提高对产品质量监督的自觉性。
• 2. 学会应用产品质量法的原理和制度来分 析解决具体案例。
【案例导入】
(略)p146
【问题引入】
• 1.通过从这一事件,在产品质量的监管中 我们应吸取哪些教训?
•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本案应如 何处理?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 工作。
2.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 质量监督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 作。
4.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 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 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 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 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 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 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产品质量法概述
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 的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上仅指形式上的以产品质量冠名的《产品质 量法》
• 广义上除了狭义上的《产品质量法》以外,还包 括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法律。如《标准化法》 《计量法》《药品管理法》等。
2.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概况 (略)P148
•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P150
•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 经认证机构确认并经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来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 (1)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P150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 门依据行政职权,对生产和销售领域的产品进行 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 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 (1)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重点 • (2)监督抽查工作的规划和组织领导 • (3)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 (4)复议制度。
4.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1)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 当负责处理。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 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问题。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 到损害时起计算。
此外,要注意: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 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 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 期的除外。这里的10年期间,在法律性质上为除 斥期间。
• 3.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 P148
• (1) 国家宏观调控与生产者承担质量责任相结合 的原则。
•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 (3)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 (4)实行奖优罚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8条的规定,我国产品 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 1.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
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3.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
•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
• 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19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申诉 处理办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 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在仲裁或诉讼的场合,仲裁机构 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 1.产品质量责任主体
产品质量责任,又叫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由于 产品缺陷致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不包括缺陷 产品的本身的损失),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 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 (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 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 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 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2.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
(2)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 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理解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 (1)凡是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初级农产品、初级畜禽产品、矿产品、 水产品等以及没有经过流通的生活自用产品等,都不是《产品质量法》 中的所说的产品。
• (2)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经过加工、制作和销售产品, 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报刊、媒体和电视等传媒机构和其他社会单 位也可以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与责任
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1.产品质量的要求 •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
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 (3)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 制定。
• (4)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产品质量的概念 (1)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
人们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 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2)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最基 本的要求是“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 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 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 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 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02-86标准对质量的定 义为:“产品或服务能满足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 特性的总和。包括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 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等。”
•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 标志;
•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格产品。
பைடு நூலகம்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 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 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 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 质量状况。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要求
• (1)普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 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

(2)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
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
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
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 3.生产者的不作为义务
•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他人的厂名、厂址;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 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 7条的规定(即同生产者的产品标识义务相同);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 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1)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要求。
(2)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7章 产品质量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当了解产生和产品 质量的基本知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制度以及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建议掌握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再结合案例, 用具体的制度分析它,逐渐培养学生的法 律思维。
学习目标
• 知识的掌握
• 1.产品与产品质量的概念。 • 2.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3.产品质量责任。
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
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 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
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 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
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 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P150
(1)产品存在缺陷。 (2)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提供了缺陷产品的行为。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 的存在的。 (3)缺陷产品造成了他人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和人 身的损失。 (4)缺陷产品的提供与造成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产品质量责任不要求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无过错, 但要求销售者主观上一般具有过错。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销售者依照规 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 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 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 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 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