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培训教材
产品质量法培训讲义

6、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
•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 和设备,适用本法。
•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 军委另行规定。
思考
• 依照《产品质量法》,下列何种产品属于 该法所称的产品?
芝麻油、冰毒、自来水、 水稻、袋装大米、苹 果、血液、教材、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体育 馆
• 假冒产品
– 假冒是指该产品根本未含法律规定的标 准的内容,以及非法生产、已经变质的 而根本不能作为某产品使用的产品。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的监管体制
• 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 • 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
– 专职机构
• 国家质检总局 •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 有关机构
• 行业主管部门 • 综合管理部门(如工商)
CCC+EMC 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CCC+S&E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CCC+F 消防认证标志
农产品质量认证
绿色食品商标
农产品质量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
• GB/T19630.1-.4《有机产品》 • 中国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农产品质量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 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义务 1、进货检验义务(第33条) 2、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第34条) 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36条) (二)不作为义务(第35、37-39条)
产品质量法培训

产品质量法培训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产品质量法基础知识•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法的实践应用•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产品质量法的发展趋势•产品质量法问答01产品质量法基础知识产品在规定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对其使用价值需求的能力。
产品质量的定义产品质量产品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可靠性、安全性等综合体现。
核心具有客观性、时代性、相对性、综合性。
特点企业角度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消费者角度产品质量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国家角度产品质量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产品质量法的历史与发展1982年产品质量法颁布2013年产品质量法第二次修订2000年产品质量法第一次修订现行产品质量法于2018年1月1日生效02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生产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义务。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应当在产品上或者在产品包装上标明实际质量内容的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标识产品标准的义务。
生产并销售合格的产品的义务。
销售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义务。
销售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并不得销售实际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的义务。
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标识产品标准的义务。
销售合格的产品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义务。
监督者应当依法行政,不得违法要求生产经营者承担非法费用和责任的义务。
监督者的义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销售者能够证明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应当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规定03产品质量法的实践应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定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对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
产品质量法——企业培训讲座ppt课件

产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 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 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
三、产品质量风险
(二)产品质量特别法 :
《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
(三)产品质量相关法 :
《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合同法》 《民法通则》 《刑法》等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与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最终承担)
2、无过错时责任承担:
缺陷产品不是因为销售者的原因产生,但受害人索赔时,销售 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时,销售者应最终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三、产品侵权责任
(五)、产品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的选择权
1、受害人有选择权:产品侵权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 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 权责任
默示担保:是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 售的一般目的 。
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所做 的一种声明或陈述,是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 说明、标识、预先预告、样品等方式表示。
一、生产者的产品义务
(一) 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 和指示的统称。
(二)执法过程中的职权
产品安全性培训教材

产品安全性培训教材为了提高企业员工对产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确保产品在设计、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我们制定了产品安全性培训教材。
本教材旨在全面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以及产品安全的重要性,以促进产品安全意识的提升和相关知识的掌握。
一、前言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进步,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样化,人们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本教材旨在帮助企业员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产品安全性方面的知识,提高产品的安全性能和质量,保障用户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声誉。
二、产品安全法律法规1.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针对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法规,是企业和生产者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依据。
员工应当全面了解该法律法规的内容,确保在工作中遵守相关要求,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包括产品的质量监督、责任追究、产品召回等。
员工需要了解该条例的要求,确保在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符合相关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产品安全标准要求1.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是保证产品安全的重要要求,它对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员工应当熟悉相关标准,确保在工作中遵守标准要求,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和质量。
2. 企业内部产品安全标准除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外,企业还可以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企业自身的需求制定内部产品安全标准。
员工应当了解并遵守企业内部产品安全标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能和质量达到企业内部的要求。
四、产品安全培训知识点1. 产品安全意识产品安全意识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对产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和安全意识的培养。
通过产品安全培训,员工应当了解产品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并能够将产品安全意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产品的安全性能和质量。
2. 产品设计与安全产品设计是产品安全的基础,良好的产品设计能够减少产品安全隐患和风险。
产品质量法基本管理培训.pptx

生产者和销售者:先行赔偿和二次追偿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 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产品投入流通 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产生时间 产品售出
造成一定损害后果
责任方式
责任期间 诉讼时效
修理、更换、退货以 至赔偿
三包期
1年
损失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 失。
10年,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年
一、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 二、产品质量管理 三、企业产品质量义务 四、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
(一)对产品的适用范围
*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
★除外情形
问题
(二)对事的适用范围
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三)对地的适用范围源自在中国境内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 (2)吴某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吴某的诉讼?
答案
案例4
❖ 某单位技术员张某使用气筒给自行车充气时,气筒拉杆及活塞弹出,手 柄与拉杆脱落,拉杆顶部打在张某左眼下部的三角区,致张某即刻倒地 ,后经医院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内出血,颅底骨折”。经手 术治疗后;张某一直神志不清。造成此事故的气筒为外埠某气筒厂生产 ,本市某商厦经销。张某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侵权损害进行赔偿,法院依法受理。被告气 筒厂在庭审时称:我厂生产的打气筒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不存 在缺陷;同时每只打气筒出厂时都附有说明书,其中注明“产品自售出 之日3个月内,由于制造质量问题,可持本说明书和发票免费维修或更 换”,本厂实行“三包”。原告使用了一年的打气筒,远远超出“三包”期 限,本企业不负赔偿责任,另外,原告使用打气筒前未检查手柄与拉杆 连接是否牢固,是其疏忽酿成恶果,属使用不当,应当责任自负。
产品质量法和职业道德规范培训教材

产品质量法和职业道德规范培训教材一、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我国质量领域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该决定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制订《产品质量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有限范围原则。
《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在生产、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要实施强制性管理;对其他产品则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3)实行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地域管辖的原则。
(4)奖优罚劣原则。
国家一方面要采取鼓励措施,对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惩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1.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
即指用于销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包括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
初级农产品(如小麦、水果等)、初级畜禽产品、建筑工程等不适用本法规定。
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予产品等也不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质量法企业培训

三、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产品标识: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产 品 名 称
产 品 规 格 型 号
厂 名 厂 址
标 准 编 号
成 分 名 称 含 量
生 产 日 期
安 全 使 用 期
失 效 日 期
警 示 标 志
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损失赔偿后 ,受害人因侵权发生的索赔权结束;已履行赔偿责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权 向有赔偿责任而未赔偿的销售者或生产者追偿 8、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
四、产品质量责任
行政责任:
1、承担责任的情形: 违反产品质量义务 2、行政责任的处罚形式: 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销售 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
以次充好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分类:
1、产品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侵权违约竞合 2、产品行政责任 3、产品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法课件》课件

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强制性, 涵盖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 ,要求企业履行产品质量责任,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产品质量法的重要性
保障消费者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
产品质量法通过规定产品质量标准, 保障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的人身安全 和财产权益。
通过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防止 劣质产品泛滥,保护正当竞争,促进 市场健康发展。
。
产品质量监督与检查
总结词
介绍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和措施,包括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 和标准等。
详细描述
政府应当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抽查、专项检查等,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抽样、检验等 环节,标准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01
02
03
刑事处罚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如 构成犯罪,责任方应承担 刑事处罚,可能包括有期 徒刑、罚金等。
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 子,可能被剥夺政治权利 ,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
没收财产
对于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 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判 决没收其财产。
04
CHAPTER
产品质量法的实施与监督
《产品质量法课件》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产品质量法概述 • 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 产品质量法的实施与监督 •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01
CHAPTER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旨在明确产品质 量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 市场秩序。
未来展望
未来产品质量法将更加注重与国际 接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 善法律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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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 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 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生产者和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对由于产品缺陷而造成消费者、用户人身损害或 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损 害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 1.产品质量责任主体
产品质量责任,又叫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由于 产品缺陷致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不包括缺陷 产品的本身的损失),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 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 (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2)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
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
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
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 3.生产者的不作为义务
•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他人的厂名、厂址;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 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问题。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 到损害时起计算。
此外,要注意: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 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 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 期的除外。这里的10年期间,在法律性质上为除 斥期间。
P150
(1)产品存在缺陷。 (2)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提供了缺陷产品的行为。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 的存在的。 (3)缺陷产品造成了他人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和人 身的损失。 (4)缺陷产品的提供与造成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产品质量责任不要求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无过错, 但要求销售者主观上一般具有过错。
•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P150
•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 经认证机构确认并经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来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 (1)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P150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 门依据行政职权,对生产和销售领域的产品进行 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 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 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 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 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2.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 工作。
2.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 质量监督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 作。
4.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 标志;
•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 (3)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 制定。
• (4)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产品质量的概念 (1)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
人们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 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2)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最基 本的要求是“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 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 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 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 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02-86标准对质量的定 义为:“产品或服务能满足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 特性的总和。包括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 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等。”
二、产品质量法概述
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 的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上仅指形式上的以产品质量冠名的《产品质 量法》
• 广义上除了狭义上的《产品质量法》以外,还包 括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法律。如《标准化法》 《计量法》《药品管理法》等。
2.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概况 (略)P148
二、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1)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要求。
(2)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1)监督检查的方式和重点 • (2)监督抽查工作的规划和组织领导 • (3)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 (4)复议制度。
4.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1)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 当负责处理。
•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 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 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 质量状况。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要求
• (1)普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 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
3.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
•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
• 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19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申诉 处理办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 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在仲裁或诉讼的场合,仲裁机构 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 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 7条的规定(即同生产者的产品标识义务相同);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 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7章 产品质量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当了解产生和产品 质量的基本知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制度以及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建议掌握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再结合案例, 用具体的制度分析它,逐渐培养学生的法 律思维。
学习目标
• 知识的掌握
• 1.产品与产品质量的概念。 • 2.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3.产品质量责任。
[引例点评]
(略)p157
讲授与训练内容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的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与责任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的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的概念
1.产品的概念
(1)一般意义上的 产品,是指天然的或经过加工、制作,使之具有使 用价值的物品。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销售者依照规 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 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 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 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 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
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 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
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 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
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 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3.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 P148
• (1) 国家宏观调控与生产者承担质量责任相结合 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