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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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意义商业健康保险是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因健康原因和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

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利于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互补、形成合力,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有利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供给,推动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利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创新医疗卫生治理体制,提升医疗卫生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

二、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扩大健康保险产品供给,丰富健康保险服务,使商业健康保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

实现商业健康保险运行机制较为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国办发[201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国办发[201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大病保险试点以来,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 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一)科学测算筹资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促进我省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以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业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使商业保险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实现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成为全省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二、发展多样化的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一)创新健康保险产品服务。

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和费用的保障。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

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允许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一定比例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粤府[2005]133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1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和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特殊的重要作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粤府〔2005〕1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保险业充分发挥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和独有的经济补偿功能,努力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广东建设经济强省和金融大省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省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保险业总资产仅占全省金融业总资产的3%,保险深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当前,我省正处于社会转型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加快保险业发展,不仅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经济运行的风险成本,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还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及风险防范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和促进我省保险业发展,加快发展财产、人身保险和商业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再保险市场,努力提高我省保险业发展水平。

二、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优化结构为主线,以服务地方为宗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防范风险为重点,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进广东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现代保险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我省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粤府办〔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5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3日广东省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精神,促进我省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养老体系更加完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参与、家庭赡养等各项权益保障得到全面加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格局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质量明显改善、结构更加合理,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基础更加牢固。

养老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

特困老年人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全省城乡低保补差水平继续保持在全国前列。

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质量明显改善、结构更加合理,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

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医院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医院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医院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粤府办〔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医院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医院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6日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医院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推动健康广东、卫生强省建设,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筑牢“顶天立地”医疗卫生大格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总定位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1+1+9”工作部署,紧扣“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以广深“双城联动”为引领,在资金上加大投入、在政策上先行先试、在项目上优先安排,对标国际顶级医疗中心,打造若干家国家级医疗技术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瞄准尖端医疗和国际前沿技术,形成一批在医疗技术、医疗质量、临床研究等方面领跑国内乃至国际的优势学科;打造一批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不断完善分级诊疗格局;培养一批高层次医学领军人才和职业化医院管理团队,打造医疗人才集聚高地。

力争通过3—5年时间,基本建成广深医疗高地“双子星”,形成以若干家国内一流、世界领先的医院为引领,一批全国百强医院为支撑的高水平医院建设体系,进一步巩固提升我省医疗服务综合实力在全国的领先地位,为我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打下更加坚实的健康基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5―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5―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府[2015]7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8【实施日期】2015.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5〕7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5-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7月28日广东省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在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健康服务供给模式,推动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壮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二)发展目标。

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打造一批健康服务知名品牌和融合发展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

到2020年,健康服务业发展总规模达10000亿元左右,成为新常态下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产业。

--关键领域改革有效突破。

社会资本办医、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师多点执业、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多元办医格局基本形成,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健康服务和管理能力大幅提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粤办函〔2023〕271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27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要求,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有关工作部署,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促进全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推动各地、各有关单位形成合力,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提高人民群众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引导人民群众进行长期养老规划;坚持政策引导、市场主导,结合全省居民年龄、收入特点,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前提下,提升第三支柱养老金融服务供给水平;严格监督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支持各地因地施策,积极做好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准备工作,为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营造良好氛围,助力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主要措施(一)全力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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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粤府办[2015]3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0
【实施日期】2015.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5〕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促进我省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以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推动1 / 2
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业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使商业保险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实现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成为全省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二、发展多样化的商业健康保险服务
(一)创新健康保险产品服务。

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和费用的保障。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

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允许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一定比例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不同细分市场设计不同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广东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保险、失能家庭财产信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以及特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检查检验服务相关健康保险产品试点。

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慢性病治疗等需求,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长期护理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支持与中医药养生保健、治未病相结合的保险产品发展,满足社会对中医药服务多元化、多层次需求。

积极开发满足老年人保障需求的健康养老产品,实现医疗、护理、康复、养老等保障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鼓励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和心智障碍者家庭财产信托等商业保险。

(广东保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残联负责)(二)发展商业健康管理服务。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疾病前、诊疗中和康复期的全过程健康服务管理,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满足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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