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常考的刑法中法律拟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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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总结

司考刑法总结

司考刑法总结[Introduction]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它规定了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保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正。

对于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熟悉和理解刑法的内容和原则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司法考试中的刑法知识进行总结和归纳,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刑法知识。

[General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刑法的总体原则是依法定罪、量刑和执行。

依法定罪是指只有依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并由法院进行定罪。

量刑是指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执行则是指将判决书的内容及时准确地执行,确保刑罚的有效性。

[Elements of Criminal Offenses]构成犯罪的要件包括犯罪的客体、主体、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

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对象,可以是人身或财产。

犯罪的主体是指犯罪的实施者,包括故意犯、过失犯和共同犯。

犯罪的行为是指犯罪人通过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规范。

犯罪的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的实际后果,如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犯罪行为是导致犯罪结果的必要条件。

[Classification of Criminal Offenses]刑法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犯罪分为罪和非罪。

罪分为罪和轻罪,罪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如盗窃、强奸等,轻罪是指较轻的犯罪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等。

非罪则是指法律不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如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iability]刑法中有三个基本原则确定了犯罪责任的归属,即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的相对性原则和个人犯罪责任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只有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并处相应的刑罚,禁止任意拓展刑事犯罪的范畴。

犯罪与刑罚的相对性原则是指犯罪的轻重应当与刑罚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不得过轻或过重。

个人犯罪责任原则是指只有犯罪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将犯罪人的责任转嫁给其他人。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一、刑法基础知识1. 刑法一般原则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反映社会意识形态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关系所作的规范性规定。

刑法的一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犯罪和刑罚的比例原则、法无不公等原则。

2.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刑法政策的基本原则,国家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 刑法基本概念刑法中的基本概念是指在实践中所认识的关于刑罚的性质、目的、法定等特殊概念。

4.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一定要在法律上所规定的,不得随便由裁判人员所处置,刑罚必须依法规定所执行。

5. 翻案检察权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所执行翻案检察权是用于确认职能部门动用减刑失效的职权。

6.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罪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罪是指犯罪活动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财产等个人权利。

7. 职务侵犯罪职务侵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8.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吞、骗取的犯罪行为。

9. 评选罪评选罪是指以承诺批准为条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索要或者接受财物的犯罪行为。

10. 权力、地位对腐败犯罪的影响权力和地位对腐败犯罪影响着腐败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11. 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反腐倡廉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借助法律手段,取缔腐败犯罪并加强自身建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管理方式。

12. 审判决定程序规范审判决定程序规范是指在审判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所作判决合法有效的程序规范。

二、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概念指在民法中涉及的基本性概念。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包括自愿性原则、权利平等、自愿性和合法性等特征。

3. 客观证据标准客观证据标准是指在法律审判中,判断事实是否存在所必需的证据标准。

法律拟制,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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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拘禁罪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
故意: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才起意出卖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拟制)
3、刑讯逼供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且从重
故意: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4、暴力取证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且从重
故意:暴力取证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5、虐待被监管人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且从重
故意: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6、抗税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和抗税罪的并罚
故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7、妨害公务罪
故意致人重伤或故意杀害执行人员——故意伤害、杀人罪
8、聚众斗殴罪
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过失)—故意伤害、杀人罪(法律拟制)
12、包庇罪
通风报信卖淫、嫖娼—(法律拟制)
强迫卖淫、嫖宿幼女—(注意规定)
1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杀害、重伤执行人员
14、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
对他人造成伤害(限于重伤)—故意伤害罪过失(法律拟制)
故意(注意规定)。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五)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五)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财产犯罪的预备知识: ⼀、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包括: ①所有权(如故意毁坏财物罪) ②以及其他本权(指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物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③以及可以与本权相合理对抗的占有权、,以及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即⾮法占有状态)但当这种占有没有与所有权⼈或者本权者合理对抗的理由时,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为⽽⾔,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财物的价值包括“主观价值、客观价值”。

财物包括违禁品(毒品、假币、枪⽀、侵权、**物品;以情节论不以数额论,但可以参照当地交易的价格)和葬祭物(推定死者亲属占有)。

“物”包括有形的物和⽆形的物(如盗窃⽔、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盗窃他⼈房前屋后的零星树⽊)、还包括可以及时兑现的权利凭证。

――注意:盗窃借条后交给债务⼈让其赖账的,构成诈骗罪共犯―――这个⽼张的观点,我没听明⽩ 例:★(1)甲欲向国家⼯作⼈员⾏贿,⽽将财物委托给⼄转交,但⼄将该财物据为⼰有,⼄的⾏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因为甲毕竟没有财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认定⼄侵占了甲的财物。

(同样,⾏为⼈使妇⼥卖*后,采⽤欺骗⼿段使妇⼥免收其嫖宿费的,不成⽴诈骗罪。

) ★(2)甲为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但⼄将该财物据为⼰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据为⼰有。

可以由赃物犯罪吸收,没有必要另以侵占罪论处。

不能认为⼄与原被害⼈之间具有委托关系。

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这种关系;也不能认为⼄的⾏为侵犯了原被害⼈的财产所有权,因为原被害⼈的财产所有权整体⼰受到了甲的盗窃⾏为的侵害。

1、抢劫罪(第263条、267条第2款、269条、289条): 第⼆百六⼗三条【抢劫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注意:抢劫的暴⼒必须⾜以压制⼀般⼈的反抗,此暴⼒不是必须针对财物的持有者,可以是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且暴⼒的⽬的是为了劫取财物,这⾥的胁迫必须有暴⼒的内容,这是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之⼀,关于其他⽅法,指迷倒⿇翻) (⼀)⼊户抢劫的;排除“在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正在运营中的⼤中型公共交通⼯具 (三)抢劫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排除银⾏的办公设备及⼯作⼈员个⼈财务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的;参照盗窃,多次为三次以上;5000-2W (五)抢劫致⼈重伤、死亡的;注意结果加重未遂,未遂犯的结果加重 (六)冒充军警⼈员抢劫的;必须是冒充,不包含真军警抢劫 (七)持枪抢劫的;必须使⽤或展⽰、且需能⽤的真枪,⽆须有⼦弹 (⼋)抢劫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分则中法律拟制罪名和包容罪名(整合)

刑法分则中法律拟制罪名和包容罪名(整合)

刑法分则中法律拟制罪名和包容罪名(整合)1、第238条二款后段: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第241条第5款: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3、第247、248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监管,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杀人或者在劫取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伤害、杀人的,定抢劫(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一罪;债务人为了消灭债务而消灭债权人的,成立抢劫罪(抢劫致人死亡罪)行为对象是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在抢劫财物得手后实施伤害或灭口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假币、淫秽物品)成立犯罪既遂,以犯罪情节轻重量刑;这里的携带凶器不一定需要带身上,只需要有随时可能性即可,行为人将凶器加以显示的,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以抢劫罪论处,而转化抢劫携带凶器等于暗藏,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实际上使用了该凶器。

5、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6、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司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7、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8、第333条第2款: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9、第362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窝藏、包庇定罪处罚。

10、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司考 刑法(分则)总结与整理

司考 刑法(分则)总结与整理
间谍罪同时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同时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吗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帮助行为 叛逃罪的主体 叛逃罪两种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罪必须判处 用放火爆炸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 上述没危害公共安全的 用放火爆炸方法伤害他人或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的 实施其他犯罪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 明知狗有狂犬病,扔在垃圾箱中 将干燥剂假装病毒寄给领导引起社会恐慌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同时实施其他犯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 内容 既遂标准是实施了恐怖活动对吗? 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上述罪 编造恐怖信息或者明知虚假还散播的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内容 区分帮助犯 劫持航空器既遂标准 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航空器严重毁损 劫持航空器并将航空器抢走 劫持航空器又抢劫乘客财物
适用禁止令的情况 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犯罪分子的薪金问题 管制拘役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有期徒刑刑期折抵 死刑的两种方式 死刑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吗 死缓可以由谁判决 谁核准 不得适用死刑的人 ()不满18周岁 ()怀孕的妇女 ()75周岁 有没有例外 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死缓结束的后果? 有重大立功的?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 限制减刑的条件?时间? 罚金数额比当前拥有财产少的? 减免罚金属于减刑制度吗 没收财产的限定 什么人 什么钱 没收财产必须全部没收吗 同时罚金和没收财产只限于什么情况 怎么罚 什么时候 ()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非法财产违禁品犯罪工具怎么处理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附加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的 从什么时候起算 有缓刑的呢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 对犯罪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同时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 必须当事人申请吗是否可 民事赔偿 罚金 谁优先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条件 具体内容? 赔偿损失需要当事人申请码 职业禁止的犯罪内容要求 职业禁止起算点 违反人民法院决定情节严重的? 从重从轻 包含本数吗 减轻 包含本数吗 没有法定情节就不能减轻对吗 累犯的法律效果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罪行 刑罚 年龄 时间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如何理解执行完毕 只判处附加刑?缓刑的?假释的? 一般自首 投案对象一定是司法机关对吗 投案后又逃跑的?又回来的 形迹可疑被盘问而交代是自首吗 被纪委调查 在身边发现犯罪工具的 而交代行为的是自首吗 交代别人的犯罪事实算自首吗 翻供但在什么时候前又供述的算自首 特殊自首 准自首和一般自首的区别 供述的罪行有什么要求 如果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的呢 坦白和自首的关系 立功必须是本人行为吗 揭发同案犯怎样才立功 死亡的可以吗 正当防卫的可以吗 告诉才处理的可以吗 线索来源要求 要求其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对吗 数罪并罚最高刑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司法考试不能不知道的秘诀

司法考试不能不知道的秘诀

完 谢谢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同意 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 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 同意 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按照约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 转让权利的 债务人。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 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 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 给第三人的, 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例子: 例子:担保法
例子:法律拟制 例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 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原本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 要件, 要件,但立法者觉得携带凶器抢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 大,所以将该行为赋予与抢劫罪相同的法律效果。 所以将该行为赋予与抢劫罪相同的法律效果。
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 注意规定,就是刑 法已做基本规定的情况 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 注意,以免忽略的规定。 注意,以免忽略的规定。 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是将原 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 行为处理,或者说将原 行为处理, 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 为也按该规定处理。 为也按该规定处理。

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

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

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一、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其特点是,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

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注意规定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这项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应如此。

如果是,表明该条文只具有提示意义,那么该条文就是注意规定。

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注意规定(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盗窃罪。

(2)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公款罪。

(3)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金融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

(4)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 走私、贩卖毒品罪。

(6)抗税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7)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法律拟制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该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会如此。

如果不是,表明该条文是项特殊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那么该条文就是法律拟制。

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虐待被监管人罪→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4)聚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故意伤害罪。

(6)聚众“打砸抢” →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7)抢夺罪→ 抢劫罪。

(8)盗窃、诈骗、抢夺罪→ 抢劫罪。

(9)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10)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 窝藏、包庇罪。

练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个体户甲在税务人员王某前来征税时,手拿菜刀追打王某,王某逃跑时不慎摔倒在地,摔成重伤。

对甲以故意伤害罪论处B.乙怀揣杀猪刀在超市门前偷窃顾客李某的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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