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淮政发[200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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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淮政发[2006]68号)为加强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有效整治污染源,清除污染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通告如下:一、凡属二河、沈阳路大桥以西的古黄河、淮海南路以西的蛇家坝干渠的河段,以及相应的两岸河堤外侧坡脚线向外50 米的陆域范围内,为淮安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在保护区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二)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三)禁止向水域排放工业和生活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关闭;(四)禁止存放和堆置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五)禁止种植、放养禽畜、网箱养殖活动;(六)二河张福河船闸上游至二河闸段禁止船舶通航,不得设置码头、油库;古黄河北京路水厂取水口上下游500米范围内禁止停靠船舶;(七)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八)禁止在河堤上建设民房。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自行清理和纠正,对逾期拒不清理的,环保、水利、卫生、建设、海事、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予以强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2006年5月10日之前,全面清除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包括洪泽县、清浦区、淮阴区)的网箱养殖,整治二河和蛇家坝干渠淮海南路以西段的居民生活污染源;(二)2006年9月30日之前,拆除、搬迁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污染水源的码头和企业,在搬迁前相关企业必须对污染源进行整治,不得向河内排污;(三)2007年9月30日之前,组织搬迁对水源产生污染的河堤居民,实行集中安置,在河道两岸规划建设50-100米的绿化带,以保护水源。
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一)法律法规规定1.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淮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评估

淮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评估
淮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评估
郝达平沈晓娟杨翠翠刘伟
【摘要】摘要:依据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参照《淮河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价技术规定》对淮安市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控及管理体系进行安全保障达标评估,结果表明淮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情况总体较好,二河淮安武墩水源地评价等级为优,其余水源地评价等级均为良。
基于淮安市饮用水源地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了水源地风险来源,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污染源、提高达标建设标准、强化水源地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等保障措施,为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期刊名称】城镇供水
【年(卷),期】2016(000)006
【总页数】5
【关键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评估对策措施淮安市
饮水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大局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要确保饮水安全,首先必须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在淮安市加快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同时面临水体污染的严峻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水安全,提出到2020年“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的目标,把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概述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资源。
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旨在规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卫生标准,保障公众健康。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该条例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保护原则、保护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了以下重要内容:1.饮用水水源的范围:饮用水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人工水源等。
该条例将不同类型的水源列为保护对象。
2.保护原则:饮用水水源保护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源头治理”的原则。
3.保护责任:政府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划该章节针对不同的水源类型,制定了相应的水源保护区划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1.一级水源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是指水质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的区域,设置保护区域范围和管理措施。
2.二级水源保护区:二级水源保护区是指对一级水源保护区的补充保护区域,设置保护区域范围和管理措施。
3.饮用水水源补给区:饮用水水源补给区是指影响饮用水水源补给功能的区域,设置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该章节规定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的具体保护措施,包括:1.禁止污染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任何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和行为。
2.监测和评估: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3.水源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包括水源保护区界标、监控设施等。
第四章:水源污染防治该章节主要针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包括:1.饮用水水源污染治理:建立水源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对水源污染的治理和整治。
2.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及时应对和处置。
3.法律责任追究: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法规,它规定了对不同类型的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水源保护区划分1.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质特点以及周围环境情况,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水源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缓冲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2. 核心保护区是水源地的最严格保护区域,严禁任何形式的污染活动。
3. 缓冲保护区是核心保护区的外围区域,对各类污染活动设置限制、监控和管理措施。
4. 一般保护区是在缓冲保护区外的区域,对于水源保护区外的分散式污染源,采取合理的防控措施。
三、水源保护管理责任1. 建立水源保护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2. 水源地政府负责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管。
3. 水源地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工商、城管、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四、水源保护设施建设1. 在核心保护区和缓冲保护区建立相应的监测设施和防护设施,包括水质监测站、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
2. 定期对水质监测站进行运行维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污染物排放和管理1.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缓冲保护区内排放或转移危险废物、病原体等有害物质。
2. 对一般保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域,要严格控制其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3. 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域内进行采矿、爆破等破坏性工程活动。
六、农业污染防控1. 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控制,采取合理农业措施,如耕地整治、农田防渗等。
2. 加强农药使用管理,禁止在保护区内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3. 推广有机农业,减少农业化学品的使用和环境污染。
七、工业企业污染防控1. 对于已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要加强监测和管理,确保其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2. 对新建工业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对水源的污染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八、社会宣传和教育1. 加强对公众的水源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2. 制作宣传资料、举办宣传活动,使广大公众了解水源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水源保护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淮政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饮用水源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和通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土、农委、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淮政发[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8〕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取水或者直接从河道、水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节水主管部门。
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管理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节约用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节水投入,每年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应不低于2‰。
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多渠道增加投入,开发、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六条本市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以用水定额为核心的考核、评价、管理体系。
第七条市、县(区)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用水定额、本地区用水状况、节水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取水计划,对年度取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实施计划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淮政办发[2008]166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实施计划的通知(淮政办发〔2008〕1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淮安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实施计划第一章总论为确保我市如期完成省下达的淮河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任务,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编制依据(一)《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计划》(以下简称《省计划》);(二)江苏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三)江苏省《淮河流域治污工程完善和重点断面水质达标方案》;(四)《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
二、编制原则(一)突出重点,综合治理。
以保障饮用水安全和改善重点断面水质为主要目标,突出抓好城镇生活和工业污染治理。
继续开展农业面源、生态修复、截污导流等治污工作。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立足于通过环保措施,优化区域经济结构,加强源头控制。
(三)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推进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依靠各地政府,同时强化市各有关部门对各地的督促指导,形成联动机制。
三、计划期限与指标(一)期限。
基准年:2005年。
计划期限:2006-2010年。
(二)指标。
1.水环境质量指标。
高锰酸盐指数、氨氮。
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氨氮。
四、计划范围和分区(一)计划范围。
盱眙县、金湖县、洪泽县、涟水县、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楚州区、市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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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的通知(2011-01-13)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淮政规〔20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饮用水源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定期检查和通报饮用水源地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土、农委、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全市建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制度。
地表水按照不同的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部分水域、陆域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地下水以井位为中心,划定一定半径的范围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地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六条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在饮用水源地保护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源地设置第七条饮用水源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供水等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我市市区和各县(区)的饮用水源地分别是市区城南水厂二河水源地、市区北京路水厂废黄河水源地、废黄河淮阴水源地、入江水道金湖水源地、废黄河涟水水源地、洪泽湖洪泽水源地、龙王山水库盱眙水源地、废黄河开发区水源地、里运河楚州水源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重要河道、湖泊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饮用水源区的要求加以保护。
已有的饮用水源地,不符合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关闭,并重新设置饮用水源地。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饮用水源建设,保证应急用水。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条件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
市区以蛇家坝干渠和里运河为备用水源地,城区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地;涟水县以城区地下水为应急备用水源地;洪泽县以苏北灌溉总渠为备用水源地,城区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地;金湖县以西海水库作为备用水源地,城区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地;盱眙县淮河和龙王山水库互为备用水源地,城区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地。
第三章保护区的划分第十条饮用水源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划定的水域、陆域范围为:(一)河道: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二河、古(废)黄河一级保护区以外,全线划定为二级保护区。
(二)湖泊: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
(三)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小型水库整个水域为一级保护区,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四)地下水:县级以上水源地,以取水井为中心,三百米半径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七百米半径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应将水源地补给区划为准保护区。
农村饮—5—水安全工程的水源地,按有关规定划分和保护。
(五)与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交的河道,从交汇口上溯二千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经批准的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方案,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
第四章水源地的保护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当饮用水源地水质出现可能低于Ⅲ类标准的情况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直至责令其暂停排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本市行政区域内相邻行政区界断面出境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保护目标的,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暂停排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各类项目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调水沿线及湖库汇水区污染综合治理;推进区域供水,加强供水设施建设,加快区域供水安全;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处理;积极发展生态农业,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水源涵养、湿地保护和生态隔离带建设,开展河道疏浚和生态修复;加快清水通道、尾水专道建设,积极推行引排分开、清污分流和尾水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的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情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饮用水源地日监测日报告的工作制度。
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分析水质变化原因,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工作制度。
落实巡查人员,明确巡查责任,配备巡查车辆和船只。
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异常,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
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影响正常供水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三)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四)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五)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六)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第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三)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四)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禁止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禁止停靠船舶、排筏,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章水源地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跨县(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淮安市水功能区划报告》的水功能分区要求,逐步使水体达到使用功能的要求。
二河全段、古(废)黄河杨庄闸至涟水南门取水口段有关部门和沿线县(区)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联勤工作机制,确保水源地安全。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门按照水功能区的要求,对饮用水源地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等进行监督管理,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土、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环保、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
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源地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违反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