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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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促进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附件一)。
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二、2002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
保险公司选择继续使用中国保监会印发的车险条款费率的,应以各自公司名义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附件二)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附件三)。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保监发[2002]26号)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01表)同时废止。
四、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业务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改革的技术工作,并于9月1日前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请各保险公司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在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时应考虑与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衔接问题。
车辆保险保费规章制度内容

车辆保险保费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保险保费的收费和管理,保障车主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车辆保险保费的收费原则是公平公正,保费应当符合车辆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不得设立任何隐性收费。
第三条车辆保险保费的计算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的原则,充分体现风险评估和保险赔付风险,避免人为干预导致不公平情况发生。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保费核算制度,确保保费的收取和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章: 车辆保险保费计算第五条车辆保险保费的计算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车辆价值:车辆的购置价格、品牌、车型等因素会直接影响保费的计算。
(二)车辆使用性质:私人自用车、商业用车、出租车等不同的用途车辆保费不同。
(三)车辆驾驶员情况:驾驶员的年龄、驾驶经验、驾驶记录等会影响车辆的风险评估和保费核算。
(四)路况和行车环境:车辆行驶的地区、道路状况、事故率等因素对车辆的风险评估和保费计算有一定影响。
(五)保险公司的评估标准: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的风险评估标准对保费进行差异化定价。
第六条车辆保险保费的计算应当公开透明,车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查询保费计算方法和标准。
第三章: 车辆保险保费管理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保费管理制度,包括保费收取、核算、使用、监督等环节,确保车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保费收取和管理制度,确保保费的及时收取和使用。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加强对车辆风险评估和保费核算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理赔机制,确保保费能够及时用于车辆的赔付,保障车主的利益。
第四章: 车辆保险保费的优化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车辆保险保费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保费计算和管理制度,以提高车主的满意度。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技术手段,提高保费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降低车主的保费压力。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注重车辆保险保费的优化和服务增值,让车主感受到保险服务的实惠和便利。
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内容

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内容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车辆保险管理,维护公司车辆及人员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有车辆必须购买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公司将车辆保险定为必备费用,每辆车的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所有公司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有效驾驶证,并且在驾驶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交通法规,不得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公司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公司保险专员,并及时报警处理。
公司保险专员将协助处理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备。
第五条公司车辆在保险期间需要进行车辆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
如发现车辆有故障需要维修,请及时通知保险专员,保险公司将根据情况进行赔付。
第六条公司车辆的保险范围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具体保险金额由公司保险专员负责购买。
保险金额应能够覆盖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损失。
第七条公司保险专员负责车辆保险的购买、续费、理赔等工作,保险专员应及时更新公司车辆保险信息,保证保险的连续性。
第八条公司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提高驾驶技术,增强安全意识。
不得酒后驾车,不得违章驾驶。
第九条公司车辆保险保险单及相关文件必须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或泄露。
如发生保险单遗失或泄露情况,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公司保险专员,补办相应手续。
第十条对于公司车辆保险理赔事宜,需保险专员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及时处理赔案并向公司汇报。
第十一条公司车辆保险的费用应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支付报销。
对于车辆保险费用的审计,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由公司保险专员负责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公司领导将根据情况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如有违反行为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为公司车辆保险规章制度内容,所有员工必须遵守。
愿所有公司员工都能安全驾驶、保障车辆安全,确保公司车辆及人员安全。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摘要:一、引言二、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费用计算3.保险期限4.赔偿标准5.免责条款三、新旧条款对比1.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2.保险费用计算方法的优化3.保险期限的延长4.赔偿标准的提高四、实施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意义1.保障车主权益2.促进道路交通安全3.降低社会风险五、结论正文:机动车强制保险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车主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我国将于2023年实施新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本文将对新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一、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将原先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电动车、三轮车等纳入保险范围,使更多车主受益。
同时,新条款还明确了在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突发情况下,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费用计算新条款对保险费用计算方法进行了优化,调整了保费与车型、排量等因素的关系,使保费计算更加公平合理。
此外,新条款还设定了差异化费率,鼓励车主购买更高保额的保险,以获得更高保障。
3.保险期限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将保险期限从原先的1年调整为2年,减轻了车主的续保压力。
4.赔偿标准新条款提高了赔偿标准,对于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赔偿项目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使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得到更好的经济补偿。
5.免责条款新条款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和简化,有利于车主更好地了解保险责任范围,避免因误解而产生纠纷。
二、新旧条款对比1.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相较于旧条款,新条款将更多类型的车辆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使更多车主受益。
此外,新条款明确了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突发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增加了车主的保障。
2.保险费用计算方法的优化新条款调整了保费与车型、排量等因素的关系,使保费计算更加公平合理。
同时,新条款设定了差异化费率,鼓励车主购买更高保额的保险。
车险保险条款2020

车险保险条款2020第一条为了维护车辆所有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车险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是指车辆所有者为保障其所有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保的车险保险业务。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及理赔等均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险保险业务,是指车辆所有者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形式的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险保险业务的管理制度,保障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为车辆所有者提供完善的保险理赔服务。
第二节保险责任第九条保险公司对车辆所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碰撞、倾翻、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使用、所有或管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盗抢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被盗抢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第十五条车险保险责任的范围、金额等应当根据车辆所有者的实际需求进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理赔流程,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摘要:1.引言2.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概述3.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具体内容4.条款变化对车主和保险公司影响5.结论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汽车产业的壮大,交强险的条款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2023 年条款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不仅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还涵盖了交通事故中因紧急避险、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产生的损失。
2.责任限额:2023 年条款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进行了调整。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有所提高;对于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则略有降低。
这样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3.保险期限:2023 年条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限届满后,车主需按照规定续保。
4.保险费率:2023 年条款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率进行了优化。
根据车辆类型、使用年限、车主驾驶记录等因素设定不同的费率,以实现保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5.保险理赔:2023 年条款简化了保险理赔的流程,明确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符合赔偿条件的案件进行赔付。
总之,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责任限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和保险理赔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21-03-14 生效日期: 2021-03-1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文号:各车险经营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定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现予印发,请各公司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14日附件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局部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当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行驶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的投保、理赔、赔偿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方的经济压力,推动交通安全与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为机动车所有人。
第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采取全国统一标准,实行商业保险与社会共济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0元。
第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投保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和及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根据机动车类型、使用性质、车辆年份、地域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投保第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
第十条:机动车强制保险采取线上、线下投保方式,投保人可选择在保险公司网站、APP或线下保险销售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一条:投保人需要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有关材料,并填写投保申请书。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取得有效保险单。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约定,对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保证驾驶安全。
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受益人、使用人或承租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不在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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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三、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三个月以上;四、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牢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二、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四、两轮及轻便摩托牢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五、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一、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二、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三、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第十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
但因拳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的驾驶人员;四、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五、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它拖带物造成的损失;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一、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事受无赔偿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
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偿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
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
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
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夺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条本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新车购置价。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伸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说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伴,保险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该条款即廊为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机动车辆险的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保险条款的内容,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该合同的标准条款,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以及机动车辆险被保险人的义务、无赔偿优待、索赔事宜、其他事项等内容。
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要约。
投保人在研究保险条款后,认为可以接受的,可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
经双方约定,还可在保险合同中附加其他条款。
说明机动车辆投保单是对具有可保利益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文字依据,也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重要根据。
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一经双方填毕,表明保险合同已成立。
投保人应根据有关填写要求逐栏填写投保单,如果投保人投保车辆较多,投保单写不下,则填写投保单附表。
投保单中的投保人是指投保单位或个人的称谓。
厂牌型号,指车辆的生产厂或厂牌与车辆型号。
牌照号码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号码,正式牌照必要时应注明牌照底色,临时或试验等牌照应加以注明。
发动机号,指发动机生产厂在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出厂号码。
使用性质,分别按“机关自用”、“企业自用”、“私人自用”、“营业运输”、“私营运输”、“个人承包”6类相应填写。
投保车辆兼有两类或两类以上性质,按上述顺序的最后一类性质填写。
吨位或座位,填写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载货吨位或载客座位(含驾驶员座位),货牢填写吨位,客车填写座位,客货两用车填写吨/座位。
车辆损失险重置价值,即投保当地的民用类新车购置价。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即保险人对投保牢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计收保费的依据。
除公有车辆可以按重置价值填写外,一般填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商定的投保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可用下列公式加以计算:车辆实际价值=公式(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投保单中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按保险人提供的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2万元、5万元、无限额三种),逸择一种填写。
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自投保日次日零时起,至投保日1年后本日24时止。
投保人还应详细填写地址(含邮编)、电话、联系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有关保险合同未尽事宜达成的协议及对第三者责任险中每一伤亡人员的最高赔偿限额应在“特别约定”中注明。
附加条款所列险别的保险,不能单独投保,其险别由保险公司确定。
投保人在详细填写上述内容并核定无误后,应当在“投保人签章”处签章,并填写投保日期。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要检查投保单各项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各项数字是否准确等。
此外,保险人在承保前,应查验所投保的车辆以及有关证照是否合法、齐全、有效。
经审查确证无误后,保险公司签章予以承诺。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按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同时开具保费收据。
注:(1)以本费率为收费基本标准,单位年赔付率达到150~200%的,续保时另加收20%保险费。
赔付率超过200%以上,续保时另加收30%保险费;在下一年度续保时,如单位年赔付率未达到150%的(按本费率表收费标准计)仍以本费率表计收保险费。
(2)本费率表变更时,以新的费率表为准。
说明机动车辆保险单是保险人开出的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单证。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保险方经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记,不能马虎。
填记该单应注意的事项包括.第一,投保险别要一项一项写清楚。
第二,保险金额和投保车辆的基本情况要按格式要求表述清楚,避免发生争执。
第三,如有特别约定,应写清楚。
如果表格空格不够用,可以附另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