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最新版《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讨论稿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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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

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

0。

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

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

1。

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

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

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2。

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

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

1。

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得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得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得标准化与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得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得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得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得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得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得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1、0、4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得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得,供人们居住使用得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得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得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得,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得,各类非独立选址得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与从事各类业务活动得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得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得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得建筑.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得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与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得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得能动关系,从而形成得一个多功能、高效率得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0月28日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

1 建筑容量名词2。

2 建筑术语2。

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

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

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

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

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

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

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

1 通用规定6。

2 住宅建筑6。

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6.8 商业建筑6。

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

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

14 厂房6。

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

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

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

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1。

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

1。

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2.1。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规了个定的——2014年8月版深圳建筑设计规则解读(住宅修订版)

规了个定的——2014年8月版深圳建筑设计规则解读(住宅修订版)

规了个定的——2014年8月版深圳建筑设计规则解读(住宅修订版)2014-07-29老宋ArchiCracker2013年10月至今,在经历了7版草案后,《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终于拟定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老宋打算分2-3期跟大家分享每条规范背后的故事。

所谓内天井,就是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当板式住宅设计为单外廊形式,而某段外廊有其他住户必须穿行,且是某户居住空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因视觉卫生需要,允许在该段外廊内侧与居住空间外墙之间,设置不超过该居住空间开间宽度,且进深不超过1.5m的单边开敞式内天井。

在公共通道作为主要承担通勤功能的前提下,老宋并不建议搭板赠送,因为面积赠送有限,不宜改房,同时内外视线干扰严重,致使用户的私密性很差,即使开高窗,问题也是一样存在。

对于复式建筑而言,此种做法至今都是神一样的存在,天井+走道基本可以实现3m的进深,保证赠送面积的同时,复式上层得以通透,可谓一贱双貂,何乐不为!规范对围闭式内天井有3点限制要求:1.应为3户及以上共同使用且集中设置,每栋(座)住宅不得超过1个。

2.四周均被封闭建筑空间围合的内天井宜从第九层起每隔3~4层前后打通一个宽度不小于3m的开间。

3.底层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这种改造一定要考虑采光,两个方面:1.改造后户型的进深是否合理;2.内天井的通风采光功能是否因改造而减弱甚至丧失;若无影响,那么就大胆的策马奔腾吧!所说的功能性凹槽,就是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的室外露天空间,且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

功能性凹槽在类板式、内廊式建筑中使用较多,在深圳住宅项目较少利用这一赠送方式,建议“射鸡湿”同行们多多思考,多多开发出更多使用功能凹槽的住宅户型。

非功能性凹槽:三面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的室外露天空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0月28日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014 开发报建 对报建中常见设计难点的解读(深圳版)v1.0

2014  开发报建  对报建中常见设计难点的解读(深圳版)v1.0

对报建中常见设计难点的解读(深圳版)报建疑难问题1】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建筑设计审查相关控制要求的指导意见》中的“特殊空间控制”,具体是什么内容?解析:深圳市规划局印发了《关于建筑设计审查相关控制要求的指导意见》其关于“特殊空间控制”内容摘录如下: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设计规范管理,针对当前建筑空间和面积存在的计算和控制漏洞,根据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作为我局内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指导依据……一、特殊空间控制①、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户型内独立面积使用时,其投影面积不超过建筑基底面积,其深度不超过3.5米。

坡地住宅地下室利用时,吊脚架空高度不超过4.2米。

②、住宅建筑阳台(含露台、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投影面积不超过每户总建筑面积的18%,其中高度为两层及以上的阳台面积不超过阳台总面积的50%。

其他类型建筑的阳台投影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③、住宅建筑空间为复式时,层数按自然层计算,单套住宅透空部分建筑面积与该户型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20%。

④、商业、办公建筑楼层的透空比率,不超过规定建筑面积的15%。

【报建疑难问题2】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建筑设计审查相关控制要求的指导意见》中的“建筑层高控制”,具体是什么内容?解析:深圳市规划局印发了《关于建筑设计审查相关控制要求的指导意见》(其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内容摘录如下:建筑层高控制①、单一层高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为2.8米,最大不超过3.3米。

②、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一般为3.9米,最大不超过4.5米。

③、商务公寓参照住宅建筑层高控制。

④、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一般为4.5米,最大不超过6米(门厅除外),其他楼层层高一般为4.2米,最大不超过5.1米;住宅首层临街商铺层高一般为4.5米,最大不超过5.1米。

⑤、研发类工业建筑参照办公建筑层高控制,有特别工艺要求的按相应的工艺设计决定。

【报建疑难问题3】“规定建筑面积”如何理解?“核增建筑面积”如何理解?解析:参照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规定建筑面积”是指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约定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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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商住楼下部商业用房(不包含商业服务网点)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1.5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6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7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公共设施。

2.1.8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9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10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1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2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多项以上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3 附设式停车库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4 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5 厂房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6 新型产业建筑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

2.1.17 仓库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8 物流建筑用于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2.2.1 裙房、塔楼与高层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为裙房(裙楼);裙房以上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

2.2.2 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3 架空连廊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物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

2.2.4 内天井四周均被计规定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5 凹槽三面被计规定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的露天空间,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不计规定建筑面积的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

⑴当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开口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⑵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是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房间采光通风的唯一来源,该凹槽为功能性凹槽。

注: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房间含起居室(厅)、卧室、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居室、办公、会客空间等。

2.2.6 室外透空空间凹槽内设置的不计规定建筑面积的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等,与建筑外墙或阳台栏板之间形成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围合空间。

2.2.7 室内透空空间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两个及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2.2.8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平地或坡地建筑的楼层,当其顶板面高于周边各处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时,则该层为地下室;坡地建筑的楼层,当有一面及以上满足地下室的条件,同时房间顶板还有部分露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时,则该层为半地下室。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⑴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标高加0.3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⑵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⑶与地下室、半地下室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地面不作为室外地面。

2.2.9 架空层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高度不超过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

2.2.10 避难层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2.11 结构转换层建筑物上部与下部因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进行结构转换的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2.12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2.13 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

2.3 建筑部件名词2.3.1 幕墙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

2.3.2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

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多层高阳台。

2.3.3 露台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3.4 挑檐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 女儿墙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 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 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3.8 坡道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斜坡。

2.3.9 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4 技术经济指标名词2.4.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3 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4.4 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4.5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4.6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4.7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部分实际使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8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9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本规定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10 地上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公众安全、公共利益,改善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建筑面积。

2.4.11 地下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公众安全、公共利益,改善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下建筑面积。

2.4.12 建筑基底面积一般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4.13 户内建筑面积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2.4.14 建筑面宽建筑物沿控制面的正投影长度。

2.4.15 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2.4.16 建筑层高建筑物相邻楼层之间以楼、地面结构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

2.4.17 梁底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核定层高不小于2.2m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3.1.1 允许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情形3.1.1.1 城市公共通道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全天可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同时满足车行通道净宽不小于4m且梁底净高不小于5m,或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m且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3.1.1.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首层或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建筑楼层架空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保证24小时全天候对公众开放,不得封闭,同时满足架空层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3.1.1.3 骑楼建筑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开辟骑楼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批准的有关上层次规划中明确要求设置骑楼的;⑵骑楼的净宽不小于2.4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⑶骑楼地坪标高应与周边城市人行道一致,地面应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⑷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

3.1.1.4 架空停车⑴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架空用作公用停车场;⑵楼层架空用作公用停车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层高不超过3.9m;②架空停车场总停车位数量不超过100辆的,停车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辆;超过100辆但不超过300辆的,不得超过45㎡/辆;超过300辆但不超过500辆的,不得超过40㎡/辆;超过500辆的,不得超过35㎡/辆。

注:本条所述公用停车场是指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或社会公众共同使用。

3.1.1.5 消防避难空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层数(或最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5.1m的避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

3.1.1.6 架空绿化或架空休闲⑴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架空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梁底净高不小于3.6m;⑵符合3.1.1.5条规定的避难层中,局部架空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⑶整栋或整座的保障性住房,楼层整层或局部架空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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