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融资案例分析
融创中国降杠杆路径案例分析

融创中国降杠杆路径案例分析报告:融创中国降杠杆路径案例分析一、背景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高杠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很多房企在扩张时过度依赖借债,导致负债率不断攀升,从而加大了公司的波动性和经营风险。
面对这一问题,融创中国在2018年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去杠杆。
如今,公司的负债率已经低于20%,且整体财务状况良好。
二、融创中国的去杠杆过程1、减少购地行为在过去的几年中,由于限购、限售等政策的影响,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了一些“钱荒”现象。
不少房企为了抢地抢房,甚至采用了高杠杆的方式。
然而,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因为它会加剧公司的财务风险。
在这一点上,融创中国表现得十分明智,公司选择稳健发展,主动减少购地行为,从而降低了风险。
2、降低债务成本融创中国在去杠杆过程中,也采取了一些降低债务成本的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发行长期可转债,以此来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同时,公司还专门设立了债务管理中心,以优化债务结构,降低风险。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公司的财务状况得到了有效的提升。
3、优化资产结构为了降低风险,融创中国还采取了优化资产结构的措施。
公司在房地产开发之外,也开始积极拓展其他产业,比如文旅、物业、科技等领域。
这些重点发展领域的业务逐渐成熟,为公司提供了新的增长点和资产支撑,从而使得公司更具备了抗风险的能力。
三、融创中国的去杠杆效果总体来看,融创中国的去杠杆效果非常显著。
据披露,公司的负债率已经从过去的60%左右降至目前的20%左右。
并且,公司的债务结构、财务风险也得到了有效的优化和控制。
同时,公司还取得了一系列业绩增长、扩张等方面的重大进展。
这一切都证明了融创中国的去杠杆路径是可行的,值得其他房企借鉴。
四、启示融创中国去杠杆的案例,对于其他房企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比如,房企应该在扩张时保持谨慎,避免过度依赖借债;房企应该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同时,房企也应该积极拓展其他产业,多元化经营,提高抗风险的能力等等。
《项目融资案例分析》课件

通过综合运用股权和债务融资,该项目成功筹集了所需资 金,保障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多元化的融资方式也 有助于降低整体融资风险。
CHAPTER 03
案例二:某风电项目融资
项目背景
01
某风电项目位于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具有较大的 开发潜力。
02
项目总投资额为2亿元,计划建设10万千瓦的风电场 。
政府与私人投资者共同承担项目风险,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压 力。
私人投资者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引入了先进的管理和技术 ,提高了运营效率。
项目的建设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了公共交通出行率 ,为市民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出行方式。
CHAPTER 05
案例四:某水电站项目融资
项目背景
01
项目名称:某水电站项目
CHAPTER 02
案例一:某高速公路项目融资
项目背景
项目概述
某高速公路项目,全长200公 里,连接两个重要城市,预计
投资总额为100亿元。
建设意义
提高两地交通效率,促进沿线 地区经济发展,加强区域联系
。
资金需求
由于项目规模较大,建设方资 金压力较大,需要寻求外部融
资。
融资方案
股权融资
通过发行股票或增资扩股等方式筹集资金,占比 40%。
详细描述
项目融资主要针对具有特定目的和独立经济实体的项目,通过对其未来收益和资产进行评估,为项目 的建设、经营和维护提供资金支持。这种融资方式主要依赖于项目的经济强度,而非项目发起人的财 务状况。
项目融资的特点
要点一
总结词
项目融资具有有限追索、风险分担、资产负债表外融资和 结构化融资安排等特点。
要点二
总结词
房地产股权融资案例分析【最新版】

房地产股权融资案例分析房地产融资主要分为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对于解决房地产开发的资本金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特别适用于项目开始之初,特别是土地价款的筹措。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最为关心的资金来源之一。
本文系统梳理了现阶段房地产股权融资的常用渠道,并对不同融资渠道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比较。
另外,特别对不同股权融资的税务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股权资金融资分析(一)建设基金1、背景概况发起人通过来自特定类型内地居民的非公开渠道募集的建设基金。
基金以人民币计价,主要投资于中国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和物业。
发起人不保证收益,并且建设基金是一类的股权投资基金,其风险由所有参与方共同承担。
2、建设基金的形式这些基金可以以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建立。
实际上大多数建设基金都以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
其主要优点是,在合伙企业中利润分配可以更加灵活,而公司就要求有“同股同权”。
3、建设基金的模式发起人有三种主要形式:开发商向上游扩展成为资本提供商;风险投资/私募基金;业内专业人士。
表1 三种建设基金的比较4、建设基金的评价作为一种融资渠道,建设基金仍然处于发展初期。
建设基金的成功依赖于物业开发和金融背景的有效团队合作。
资金提供者(有限合伙人或“LP”)将会为基金提供资金,而负有无限责任的合伙人(“GP”)将为地产项目提供运营和管理专家。
GP需要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知识和管理技能。
5、供给与需求关于需求方面,由于建设基金的大部分投资仍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这需要大量的初始投资,并有较大的完工风险。
只有股权投资可以帮助房地产行业开发,因为项目可以充分资本化。
关于资金的供给,国家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和保险资金只能投资于自用或从事自营投资的物业。
其结果是,大多数资金提供者是个人,进而限制了投资规模。
(二)外资房地产基金1、背景概况这里所说的“外资房地产基金”主要是指外国发起人在中国募集的、基金载体在中国成立的、以人民币计值的房地产基金。
资金来源大多是来自于金融机构、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高资产净值个人(全世界私人银行的客户)。
房地产项目贷款贷后管理及案例分析

1.1.5项目市场风险
• 市场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市场供需实际 情况与预测值发生偏离,这是市场中最重要、 最直接的风险;二是项目开发产品的市场竞争 力或者竞争对手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三是项目 产品的实际价格与预期价格发生重大偏离。 主要表现为建设规模过大,销售价格过高,销 售周期较长,周边环境较差,户型等不太符合 市场需求,同类存量物业和新增供应量较大, 市场竞争激烈;土地出让前景不乐观等。
湖南分行房地产业务培训
2010.11
1 房地产项目贷款运作中的风险表现
●房地产项目贷款的主要风险点 ●内外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湖南分行房地产业务培训
1.1 房地产项目贷款的主要风险点
●合法性风险 ●政策风险 ●财务风险 ●资金监管风险 ●项目市场风险 ●抵押担保风险
2010.11
湖南分行房地产业务培训
• 执行受托支付管理,将对商业银行派生存款及信贷业务收 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会影响到社会支付结算活动 ,对企业尤其是实行统贷统还的集团客户、政府投融资平 台信贷业务可能造成很大冲击,预计会引起客户较多不满 ,操作存在难度;同时会大量增加客户经理及放款审核人 员的工作量,对信贷管理系统操作也会产生较大压力。但 是,通过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和方法的创新,有助于强化贷 款用途管理;通过加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增加贷款人 受托支付等手段,有助于防止贷款挪用,控制信贷风险, 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湖南分行房地产业务培训
2010.11
房地产项目贷款贷后管理 及案例分析
房地产信贷部 邓建华
湖南分行房地产业务培训
内容提要
2010.11
●导言 贷后管理的重要性 ●房地产项目贷款运作中的风险表现 ●房地产项目贷款贷后管理的操作要点 ●已出现风险房地产项目贷款案例分析
房地产项目融资及案例分析

目前 国 内 房 地 产 行 业 及 项 目运 作 面 临 着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战 。 特 房地 产 企 业 来 说 更是 望 尘 靡及 的 事 了 。总之 ,由于 房 地 产 行 业
别 是 对 于 那 些 中 小 房 地 产 企 业 来说 更 是 如 此 。 对 目前 一 些规 模 针 不 大 的 房 地 产 公 司 , 使 企 业 获 得 可 持续 开展 的 动 力 , 了 有 ・ 要 除 融 资 额 度 巨 大 , 纯 依 靠 银 行 贷 款 或 其 他 方 式 都 不 能 完 全 解 决 单
非 在 天 府 之 国 的 成 都 市 周 边 有 一 个 发 展 潜 力 巨大 的 小 镇 ,在 的 采 用 了 国 内银 行 贷 款 、 上 市 股 权融 资 、委托 信 用 担 保 、自筹 那 里 云 集 着 众 多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中也 不 乏 一 些 国 内 知 名 其
采 用 签 定信 用 担 保 合 同解 决 了前期 报 建 所 需 建设 方 资 金 证 明及 缴 纳 民 工 保 证 金 的 资 金 问 题 , 即 通 过 信 用 担 保 方 式 实 际 支付 了信 (
5 解决 了按 以往惯例在前期报建就需向政 海 外 房 产 基 金 、 内产 业基 金 、 上 市 股 权 融 资 、 市 融 资 、 国 非 上 债 用担保资金4 万元左右 ,
的 房 地 产 企 业 。 这 些 企 业 之 中有 一 个 名 不 见 经 传 的 中 小 房 地 在
资金 等融 资方 式 , 决 了 整 个 项 I开 发过 程 中 的土 地 和 资 金 这 两 解 l f 大难 题 。 他们 在项 目初 期 采 用 国 内银 行 贷 款 方 式 解 决 了项 目所 需
我国房地产业多元化融资的宏观和案例视角分析

Ma r , 2 01 3 N o . 2 Ma r . No . 1 6 2 V o 1 . 2 9
我 国房 地 产 业 多 元 化 融 资 的 宏 观 和 案 例 视 角 分 析
赵 先立 , 李子君
( 1 中央财经大学 , 中国 北京 1 0 0 0 8 1 ; 2 中 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 兰州 ) , 甘肃 兰州 7 3 0 0 0 0 )
公 司 发展需 要 直 面 的 困难 。在 2 0 0 6至 2 0 0 7年 l 0 月之前 , 我 国房地 产 市场 交 易 呈 现价 量 齐 升 的 良好
济环境 的 复杂变 化 仍 存 在着 诸 多 不 足 。因 此 , 本文 基 于房 地产企 业 多元 化 融 资 的需 求 , 以整 体 和案 例 的方法 分析 我 国的房 地 产业 融 资 的特 点 、 不 足 和多
2 0 1 3年 3月 第 2期( 总第 1 6 2期 总第 2 9卷 )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J o u mM 0 f S h a n d o n g Yo u t h Un i v e  ̄i t y 0 f P 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摘要 : 本 文通过列举宏观数据来详细分析 了我 国房地产业融资现 状、 存在 的问题和 多元化融资的必要性。进一 步选 择万科地产为案例对象 , 分析 了万科近几年 的资本结构 、 举债 能力 以及万科 多元化融资 的方式和历程 , 经过 归纳和 总结 后发现 , 万科 的多元化融资在其发展壮大 中起着不可忽视 的作用 。最 后本文提 出 了促进 我 国房地产 业 多元化融资进 一
收 稿 日期 : 2 o 1 3一 O l一 0 9
房地产项目贷款贷后管理及案例分析

房地产项目贷款贷后管理及案例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房地产行业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房地产项目贷款需求。
贷款是房地产项目开发的重要资金来源,但贷款的使用和管理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项目贷款贷后管理的重要性,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展示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法。
一、贷后管理的重要性贷后管理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对借款人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的过程。
在房地产项目贷款中,贷后管理尤为重要。
首先,房地产项目贷款通常是一个较长期的贷款,涉及的金额巨大,风险较高。
贷后管理可以帮助银行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降低风险。
其次,房地产项目贷款通常涉及多个参与方,如开发商、承建商、销售商等,贷后管理可以协调各方利益,保证项目正常运作。
最后,贷后管理还可以帮助银行了解市场动态,及时调整贷款政策,提高贷款效率。
二、案例分析:房地产项目贷款贷后管理的挑战和解决方法1. 案例一:项目进展不顺利某房地产项目在贷款后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导致项目进展不顺利。
银行通过贷后管理发现了这些问题,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最终成功解决了问题。
首先,银行与开发商进行了沟通,了解了项目的实际情况,发现了项目管理不善、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
然后,银行与开发商协商制定了整改方案,对项目进行了重组,并提供了相关的贷款支持和咨询服务。
最后,银行还积极协调了项目的各方利益,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2. 案例二:市场波动引发风险某房地产项目贷款后,市场发生了剧烈波动,导致项目风险增加。
银行通过贷后管理及时发现了这个问题,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首先,银行与开发商进行了沟通,了解了市场的实际情况,发现了项目的销售困难、资金链断裂等问题。
然后,银行与开发商一起制定了市场调整方案,提供了相应的贷款支持和市场咨询服务。
最后,银行还积极协调了项目的各方利益,确保项目能够应对市场波动。
三、贷后管理的方法和策略1. 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银行应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和信息披露,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状况。
房地产法律融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房地产项目投资金额巨大,资金需求量大,融资问题一直是困扰房地产企业发展的难题。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房地产企业逐渐探索出了一条法律融资的新路径。
本文以某房地产企业为例,分析其法律融资案例,以期对房地产企业融资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物业管理。
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在多个城市成功开发了多个住宅和商业项目。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需求日益增加,传统的融资渠道已无法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在此背景下,企业开始探索法律融资的新路径。
三、法律融资方案1. 信托融资企业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房地产信托基金,将企业持有的优质房地产项目打包成信托产品,面向投资者发行。
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后,企业可利用筹集到的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
2. 租赁融资企业将部分房地产项目租赁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以租赁物的使用权作为抵押,为企业提供贷款。
企业利用贷款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待项目完工后,再将租赁物回购。
3. 股权融资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以股权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
投资者购买企业股权后,企业可利用筹集到的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
4. 债权融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向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投资者购买债券后,企业可利用筹集到的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
四、案例分析1. 信托融资企业通过设立房地产信托基金,成功筹集到资金,实现了项目的顺利开发。
然而,信托融资也存在一定风险,如信托产品流动性较差、投资者退出机制不完善等。
2. 租赁融资企业通过租赁融资,成功筹集到资金,降低了融资成本。
但租赁融资也存在一定风险,如租赁物价值波动、租赁期限过长等。
3. 股权融资企业通过股权融资,成功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然而,股权融资也存在一定风险,如企业控制权变化、投资者退出机制不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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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融资—土地转让—案例分析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位置:时代•国际,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项目概况:规划总用地面积25016.12平方米项目运作过程:1、2002年初,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内燃机厂(该地块原属单位)签订土地协议出让合同,取得了这块土地的开发权。
2、2002年9月4日,嘉利恒德公司与北京豪威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嘉利恒德公司提供规划项目内用地,豪威嘉业公司以嘉利恒德名义规划、建设、销售,承担土地出让金,同时支付嘉利恒德公司补偿款1.95亿元。
3、2003年4月15日,嘉利恒德和豪威嘉业两公司又将项目转让给了上海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以嘉利恒德公司的名义成立南区项目开发部,国飞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规划、建设、销售等工作,并拥有该项目所有权及所有销售收入;国飞公司在承担土地出让金的同时,支付项目合作转让款2.40亿元给豪威嘉业公司。
4、2003年7月27日,嘉利恒德公司就项目用地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2003年8月26日,嘉利恒德公司将有关项目文件移交豪威嘉业公司。
6、2003年9月22日,豪威嘉业公司将嘉利恒德公司第二项目部印章移交国飞公司。
7、2003年10月,国飞公司在项目用地上加建了围墙并进驻现场和接管工地,但嘉利恒德公司并未能取得开工证。
8、2003年10月,国飞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豪威嘉业公司交付了部分合作转让款(总计4200万元)和部分土地出让金(总计967.5万元)。
9、2004年8月5日,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向嘉利恒德公司发出缴款通知,要求其在10日缴清所有地价款。
当日,嘉利恒德公司致函国飞公司,要求对方缴纳该笔地价款。
但国飞公司认为,在双方所签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由自己先期支付地价款,因此不同意交付这笔钱,双方合作产生裂痕。
10、2004年8月31日,嘉利恒德公司自行筹款,缴清了全部地价款和滞纳金。
11、2004年10月8日,嘉利恒德公司与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合同,嘉利恒德公司将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中鑫源公司,交付中鑫源公司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建设用地;中鑫源公司支付嘉利恒德公司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总价款3.15亿元。
12、2004年8月18日,因公司内部对该项目的风险评估意见不一,国飞公司一度致函嘉利恒德公司,提出“在不影响嘉利恒德公司和豪威嘉公司的利益,也未增加责任的情况下签订一份新的合同以减轻投资风险”。
13、2004年9月14日,国飞公司再度致函嘉利恒德,提出收回投资及各项费用成本加5%补偿的协商前提下退出合作建议,同时声明,此建议事项若未经双方最终签约,则不影响原合同继续履行。
14、2004年10月17日。
嘉利恒德公司函告国飞公司称,他们已与中鑫源公司签约。
国飞公司立即提出反对,但没有结果。
15、2004年10月8日,在与嘉利恒德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后,中鑫源公司很快便召集施工队伍进入这块土地,开始施工。
而此时,这块土地还没有取得施工证。
16、2004年11月4日,国飞公司致函中鑫源公司,要求对方停止施工并撤出南区项目现场,但中鑫源公司未予理睬。
17、2004年11月23日,在获知土地使用权被转让后,国飞公司与嘉利恒德公司谈判,要求对方履行与其所签合同,但喜利恒德公司提出解除该合同,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8、2004年12月9日,国飞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利恒德和豪威嘉业两家公司履行三方所签合同,同时向国飞公司支付违约金。
19、2004年12月10日国飞公司为此申请北京市二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的土地。
在本裁定生效期间,上述土地不得出租、转让、抵押。
20、2005年1月17日,国飞公司致函中鑫源公司,再次要求对方停止施工,但施工仍在进行。
21、2005年6月13日,北京市二中院向诉讼各方下达初审判决的《民事判决书》,对原告的部分请求进行判决处理。
对于嘉利恒德公司、豪威嘉业公司和国飞公司所签的合同,法庭认为其合法有效;对于合同履行,法庭认定,嘉利恒德公司在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其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国飞公司虽曾就退出合作曾与嘉利恒德公司进行过商讨,但合同各方并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
在此基础上,法庭认为该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判决书写道:“鉴于中鑫源公司在向嘉利恒德公司支付转让款后,已实际在本案所涉项目用地上开始施工建设,喜利恒德公司与豪威嘉业公司表示坚决不再与国飞公司合作,考虑本案争议的合同性质,目前三方已事实上失去了继续合作的基础,《三方协议》现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应当终止履行。
”与这份判决书同时下达的还有一份民事裁定书,法庭根据嘉利恒德公司提出的申请,在查封嘉利恒德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后,解除了对被封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22、2005年6月13日,涉案地块解除查封后,中鑫源公司与嘉利恒德公司马上启动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23、2005年6月28日,国飞公司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北京市高院撤消北京二中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他们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24、2005年7月,中鑫源与嘉利恒德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完结,同时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至此,国飞公司实际上已经退出了该项目土地的开发和使用权。
国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豪威嘉业交付了部分合作转让款(总计4200万元)和部分土地出让金(总计967.5万元),加上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招标和北京分公司的人员开支的费用,在此项目上,国飞的前期投入已达7000余万元。
案例分析:1、该项目为一个纯粹的土地转让和买卖房地产项目。
嘉利恒德通过寻租手段以一纸土地出让协议获得土地开发权和经营权,相信嘉利恒德向原土地权属单位支付的土地款项很有限,并且远低于其首次转让豪威嘉业支付的补偿款1.95亿元。
这也是在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协议出让为主时期普遍现象,实际上受损失的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大家”的“共同富裕”。
根据于2005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处理意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所以,虽让大多数此类项目都会订立“合作开发”、“联合开发”等形式的合同,最终还应当划归为土地或项目转让。
2、通常情况下,签署土地出让协议就意味着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土地经营权,大多数的开发单位都会将项目或土地快速转手以期获得较高的土地或项目增值资金回报。
此类项目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方面也会存在较大的项目瑕疵,基本包括:1)、原土地权属存在瑕疵,主要为欠缴相关土地规费,权属分割拥有或权证登记存在争议,被抵押或部分被抵押,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权属极其拆迁安置等善后事宜。
另一方面,仅仅基于出让协议的出让方转让价格是否会致使原土地方的嫉羡?一旦出现此种状况,交易双方都会被原土地方设置的障碍和懈怠所拖累,在受让方接收和办理土地的过程中,结局和过程都不容乐观。
2)、土地权属由于土地收购款项未能足额向原土地单位支付因而影响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和土地开发金程(如进驻现场等),或不能足额交付土地出让金,难以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进而就会延迟或中断项目运行的其他环节。
3)、土地二次开发(合作、转让、联合开发、收购等形式)可能存在多个谈判对象或协议,通常该类项目的出让或融资并不会存在排他性的合同义务,因而往往会只是在其中个别已经实施的协议受到其他谈判对象的困扰。
4)、该土地项目的规划条件(设计要点、开发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红线退让、外立面、车库、交通等)对于项目(土地)的市场价值和交易价值起着极其重要的决定作用,对于已经取得规划设计要件许可的,项目前景也容易判断;同时项目规划要件也会成为转让交易极其重要的条件。
另一方面,很多规划不确定的项目也容易引起一定的争议。
大多数情形下,出让方须对所承诺的项目规划和变更(主要为增加建筑面积或改变项目性质)承担“协助”或“确保”义务。
5)、由于土地并不是一个可以任意转让的资产,合法登记才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唯一法定形式。
受让方在选择或取得该类项目时,必须以已经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获得土地权证为前提;受让方应当不承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义务,或直接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并自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但是由于无法直接与原土地方建立沟通和联系,其间过程的漫长和风险就难以估量。
这实际上就导致豪威嘉业公司以1.95亿元获得项目(二手)以及国飞公司以2.4亿元获得项目(三手)(部分支付转让款项),却不能真正拥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3、根据我国房地产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嘉利恒德成为该地块唯一合法的项目开发机构,任何受让方都只能以嘉利恒德的名义从事项目开发、建设、销售,这也就是项目所有权和项目财产所有权相分离。
因而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就是“项目陷阱”,包括:1)、作为项目开发主体,除非是嘉利恒德公司整体转让,(潜在的风险是嘉利恒德公司的现有债务以及或有债务),任何受让方都必须“挂靠”在嘉利恒德公司之下,因此许多这一类的融资收购会采取成立分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技术处理,但却不能够保证项目的独立运作,包括在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上和销售环节上都还必须由嘉利恒德公司出面。
这一个转让行为使得受让方要长期在嘉利恒德的“协助”和“管理”之下。
2)、受让方面临的处境是,项目”经营权”和项目财产“所有权”是依靠与出让方的协议缺、形式和保护。
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似乎没有什么障碍,但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确需不断地承受“炼狱”。
整个项目完成所需的上百个许可和行政规事都要以原项目方的名义进行,特别是销售合同也许由原项目方与客户签订。
这种过程是否顺利,需要受让方有一定的耐心、手段和技巧。
3)、最重要的是,在项目开发经营过程中,出让方企业不会发生任何人事及经济变动;无疑,出让方的债务或诉讼比让会牵连项目经营和资产。
实际上这种不确定性就是此类项目根本性的风险。
所谓的项目分公司是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独立的主体意义。
4)从房地产项目运作规律看,此类合作转让对于项目有序建设和运营最致命的还是对于项目资金管理和运营的不利,项目正规融资如信贷、抵押贷款、信托都要亿元项目方的名义才可以实施,这也就引发另一轮无休止的谈判和对价、信任与控制、管理与责任等漫长的协商过程。
而在民间融资方面,投资方(出资人)也会对这种双重主体身份项目的还款保障极度忧虑。
4、国飞公司除了忽视前述种种不确定性(实际上应该是一种市场的必然)外。
还遭遇了“诉讼黑洞”。
1)、在其于2003年4月15日,与嘉利恒德和豪威嘉业两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实际上已经将各方的责权利明确约定,即便是作为守约方的国飞公司提起诉讼并查封项目土地,但其他协议各方仍然可以运用各种手段解除查封,并迅速办理以新的受让人为权力人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