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盗窃律师成功辩护 取保候审并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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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如何将刑事案件辩护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盗窃罪辩护】如何将刑事案件辩护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Promises can gain friendship, but it is still action that cultivates and maintains friendship.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盗窃罪辩护】如何将刑事案件辩护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作为刑事辩护的关键是第一时间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他了解整个案件的情况,了解其在羁押过程中的精神状况以及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对整个案件的定性和相关量刑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年3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其家属委托我作为其辩护律师。

办案思路及心得作为刑事辩护的关键是第一时间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他了解整个案件的情况,了解其在羁押过程中的精神状况以及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对整个案件的定性和相关量刑进行分析。

会见后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的公诉科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进行详细的查阅与郭某某相关的案件材料,并把对本案有辩护价值的材料进行复印。

把案件掌握后,就要对案件的讯问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的其他等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本案我掌握了以下对郭某某有利的辩护:一、郭某某虽已成年,但在作案时还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二、郭某某在第二次作案时属于犯罪未遂;三、郭某某在这次案件中起到了次要作用;四、事发后对涉案赃物以予退赃。

裁判结果根据以上的有利线索,我带着郭某某家属到受害者处取得了其刑事谅解,并作出书面的刑事谅解书。

最后,根据我掌握的这些材料,和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建议给予郭某某不起诉处理。

2015年5月,检察机关作出了给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当日被释放。

至此,本案终结。

这次成功的辩护为我的辩护生涯又积累了一次宝贵的经验!。

京师律所高明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分享

京师律所高明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分享

京师律所高明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分享摘要:一、京师律所介绍二、高明律师介绍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分享1.案例一:某涉嫌贪污罪案件2.案例二: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3.案例三:某涉嫌盗窃罪案件四、高明律师辩护策略分析五、结论正文:【京师律所介绍】京师律所,全名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 年,是我国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京师律所汇集了众多优秀的律师,他们在各个法律领域都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专业素养。

【高明律师介绍】高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20 年的律师工作经验,办理过各类刑事案件,尤其擅长无罪辩护。

他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辩护技巧,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尊重。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分享】1.【案例一:某涉嫌贪污罪案件】某公司财务经理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产。

高明律师在接到案件后,立即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发现指控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最终成功为被告进行了无罪辩护。

2.【案例二: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某人被指控在一次争吵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高明律师通过调查发现,被害人伤情并非由被告人所致,而是自己在摔倒过程中受伤。

最终,法院采纳了高明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

3.【案例三:某涉嫌盗窃罪案件】某人被指控盗窃他人财物。

高明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在案发时间并未到达现场,因此不可能是作案者。

经过高明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高明律师辩护策略分析】高明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他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细致入微地分析案件,寻找证据的漏洞,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的判决。

【结论】京师律所高明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办理了许多无罪辩护的案件。

彭某某涉及盗窃成功改变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辩护词

彭某某涉及盗窃成功改变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彭某訚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次庭审。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们认为被告人彭某訚不构成盗窃案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同时其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1、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不是盗窃的共犯,其没有参与盗窃的主观故意。

根据同案犯洪某某2月21日的笔录:问:“那你2013年8月3日要彭某訚帮你忙时,是如何对彭某訚讲的?”答:“我就当天晚上快十点时跟他打电话问他在不在家,他说在家,然后我就直接到他家找到他,要他跟我出去帮忙,但没有具体说干什么,然后他就跟我出来了”洪某某2月18日的笔录:问:“....。

这如何解释,为什么你又改变了你的供词?”答:“我之前说了假话,我其实之前跟彭某訚打电和衣而卧,要他帮我只是晚上去运点东西,但并没有告诉他帮我把风,我让他先到旁边去逛逛,半小时再回来。

”问:“也就是说彭某訚在你实施犯罪之前并不知道你要他去偷东西,是这样的吗?”答:对,但他后来还是知道了,当时作完案后过了两天,我到他家去找他,他可能看到箱子和麻袋里的倒车雷达了,所以质问我怎么把单位里的东西拿出来了,并质问我是不是偷的。

我说手上缺钱,所以偷点倒车雷达出来卖,并保证不会连累他,过两天就会把存放在他家的倒车雷达处理掉”。

问:“那你为什么要给彭某訚1000元钱?”,答:“那是给他的答谢钱,因为之前他找人帮我女朋友找了工作的,我要感谢他”。

问:“为什么你之前跟我们供述彭某訚军之前就知道你要到公司偷东西,并帮你作案把风呢?”答:“我想减轻责任,跟彭某訚责任分摊。

”问:“现在怎么又改变这种想法了呢?”答:“想说实话了。

”等等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彭某訚没有与洪某某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其系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洪某某搬过了被盗物品,依法不应认定为盗窃。

盗窃情节轻微不予治安处罚的条款(盗窃免于起诉最新规定)

盗窃情节轻微不予治安处罚的条款(盗窃免于起诉最新规定)

盗窃情节轻微不予治安处罚的条款(盗窃免于起诉最新规定)简要案情20日,温在其居住的小区一层楼道内,将事主潘停放的自行车(未上锁)推至小区车棚,并使用自己的锁将车上锁,后潘报警称自行车被盗。

经调查取证,属地公安分局认定温盗窃潘自行车。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盗自行车经鉴定价值280元人民币,温通过赔偿潘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了潘谅解,潘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谅解书。

属地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温盗窃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温不服属地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遂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对其拘留的处罚决定。

复议结论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温主动赔偿事主潘,并取得潘谅解,属于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属地公安分局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虽然列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但未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作出了撤销属地公安分局对温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1. 如何理解和执行“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对行为人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小的处罚幅度。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治安管理处罚中减轻处罚的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例如,法律规定500元以上罚款的,减轻处罚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是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是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处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是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2. 《行政处罚法》对不予行政处罚作了哪些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武汉抢劫罪成功辩护为盗窃罪

武汉抢劫罪成功辩护为盗窃罪

武汉抢劫罪成功辩护为盗窃罪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张某等人以丢包方式将被害人吸引上车后实行盗窃(有不少人误认为这种行为系诈骗),共实施作案三起,其中两起系盗窃,另一起系抢劫,因为检察机关指控这一起是王某等人将被害人钱拿到后强行把被害人推下来,使用了暴力手段。

办案思路
该案检察机关指起指控是两个罪名,盗窃和抢劫,盗窃是三年以下,抢劫一般是三到十年,数罪并罚量刑不会轻的。

当务之急是研究一下能否把抢劫罪名辩掉,武汉专业刑事律师主要从证据方面去研究,认定抢劫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民警证人证言,认定不构成抢劫的证据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肖小勇律师遂仔细研究每一份笔录,终于找到被害人陈述中不一致的地方,以及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民警证言相矛盾的地方。

以此来证实抢劫定罪证据不足。

办案结果
经过肖小勇律师有力辩护,法院认为三起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判决我的当事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盗窃案法律意见书免于起诉

盗窃案法律意见书免于起诉

盗窃案法律意见书免于起诉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我理解您希望就涉及盗窃行为的法律问题寻求我的意见。

在进行法律分析之前,我必须强调,本意见书仅供参考,不能代替正式的法律咨询。

此外,我建议您咨询一位律师,以获取个人情况的详细分析和具体操作指导。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涉及到盗窃行为。

盗窃是违反刑法的行为,被视为犯罪。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盗窃的定义和惩罚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接下来的法律分析中,我将针对一般情况下的盗窃行为给予建议。

首先,盗窃的要件通常包括两个主要方面:行为要素和主观要素。

行为要素是指取走他人财物的具体行动,例如拿走、转移、隐藏或改变财物位置等。

根据您的描述,您没有实际进行任何携带,保留或把持他人财物的行动,因此行为要素方面似乎不成立。

主观要素是指具备故意取走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

主观要素的存在与否通常需要结合丰富的证据进行判断。

如果您有意去取走他人财物,并作出了实际行动来实现这一目标,那么主观要素方面可能成立。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出于一些合理的理由进行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

例如,您可能有合法的拥有权或使用权,或者您可能有良好的意图,打算保护、修复或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如果这些情况适用于您提供的案件,您可以考虑将这些合理的辩护理由呈交给执法机关或法院。

要避免被起诉,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与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沟通,详细描述您的情况,并分享所有相关证据和信息。

律师将能够为您提供个案分析和指导,以便您采取最佳行动。

2. 配合调查:如果执法机关对您进行调查,您应该积极配合,提供您拥有的所有信息,并尊重执法程序。

这可以表明您对合法行为的诚挚态度。

3. 寻找证人和证据:如果您有其他人可以证明您的辩护理由,您应该积极寻求他们的证词,并收集任何相关的书面或物理证据以支持您的辩护。

4. 呈递辩护理由:将您的辩护理由和所有相关证据提交给执法机关或法院,并确保您的律师在您的辩护过程中代表您的利益。

盗窃不起诉案例

盗窃不起诉案例

盗窃不起诉案例
某市一家超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一名年轻男子被店员发现在偷窃商品后被当场抓获。

警方随后介入调查,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男子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且已经接受过多次治疗。

经过对其精神状况的评估,专家认为他的精神疾病已经影响到了他的行为能力,导致他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

因此,警方最终决定不对该男子提起刑事诉讼,而是将他送往医院接受进一步的治疗。

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盗窃不起诉的讨论。

一些人认为,无论犯罪者的精神状况如何,盗窃行为都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也有人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者的精神状况确实会影响到其行为,从而导致其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

比如,一些盗窃犯可能是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较小,法律会对其进行特殊的处理,可能会选择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又如,一些盗窃犯可能是因为贫困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偷窃,法律也会对其进行不同的考量。

总的来说,盗窃不起诉案例并非绝对罕见,但每个案例背后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情况。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律机构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者的精神状况、年龄、动机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潜在犯罪者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帮助,以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盗窃不起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的。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法律,不做违法的事情,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武汉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律师·窝藏包庇罪

武汉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律师·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进行窝藏包庇,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窝藏就是为犯罪分子寻找、提供隐匿住所或者为其逃跑、转移提供钱物、帮助。

包庇就是向有关单位提供假证明,以掩盖其犯罪事实真象,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

窝藏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触犯刑律、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

窝藏包庇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故意窝藏包庇的。

构成窝藏包庇罪必须以窝藏人与犯罪分子事先没有通谋为前提,如果事先有通谋则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那么窝藏包庇罪有什么构成要件?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窝藏包庇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窝藏包庇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窝藏包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1、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

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2、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

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

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窝藏包庇罪的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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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盗窃律师成功辩护取保候审并免于起诉
案情简介:未成年人李某某入室盗窃4000余元。

家属积极退赔,获受害人谅解,成功取保候审,并无罪释放。

办案经过:武汉专业资深律师肖小勇在公安侦查接受委托后,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告诉其要实事求是交代罪行,并要态度诚恳认错。

后通过公安机关取得受害人联系方式,当着公安机关的面,对受害人退赃退赔,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书。

并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帮其取保候审。

案件到检察院阶段后,又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最后成功在检察院阶段免于起诉。

下面是本律师为其拟写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
申请事项: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李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xx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被武汉市
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江汉区看守所。

根据犯罪嫌疑人李xx之家属xxx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嫌疑人的父亲xxx愿依法为李xx作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李xx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李xx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和数额只有4000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岁,是未成年人,且其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对犯罪缺乏认识,那天盗窃纯属与其父亲怄气,属无知赌气,主观恶意不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李xx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犯罪嫌疑人李xx的父亲xxx保证其取保候审后,对其严加看管,保证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妨碍侦查,随传随到。

六、2013年7月15日申请人去看守所会见李xx时,其一见到律师,就痛哭流涕,说自己经过公安机关的说服教育,追悔莫及,一再表示要改过自新,今后一定踏实做人,绝不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同时,犯罪嫌疑人李xx也希望通过公安机关向被害人真诚的说一声“对不起”,由于他的无知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麻烦,请求被害人的原谅。

七、李xx和其父亲xxx都表示愿意退赃,取得受害人谅解,只是无法和受害人联系,请求公安机关联系受害人,把赃款退给受害人,以求受害人谅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7条的规定以及河南省高院《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是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
恶性小,最后量刑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95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86、87、88、89条的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李xx取保候审!并依法及时给与答复。

此致
武汉市公安局xx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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