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之八:商务谈判及合同签订
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

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
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
引言
交易磋商
交易磋商是指买卖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交易细节和条款的
过程。
在进行交易磋商时,双方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目标定位:双方需明确交易的目标和期望,例如价位、数量、质量标准等,以避免后续纠纷。
2. 沟通协调:双方需保持积极的沟通和协调,充分交流各自需
求和诉求,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
3. 信息收集:双方需要收集相关市场信息和竞争对手情况,以
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和谈判立场。
4. 谈判技巧:双方需具备一定的谈判技巧,如控制情绪、灵活
运用策略等,以获得更有利的交易结果。
5. 签署备忘录:在交易磋商达成初步一致之后,可以签署一份
备忘录或协议,明确双方达成的共识和下一步行动计划。
合同签订
合同是交易实施的法律依据和双方权益保障的重要文件。
在签
订合,双方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1.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明确而详细,包括货物描述、交付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以避免后续纠纷和权益损失。
2. 语言和法律选择:合同语言应明确,以避免在翻译和解释上
出现问题。
双方需确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以确保合同的
可执行性。
3. 风险分担与保险:合同应明确风险的分担责任和保险的责任,以应对货物损失、延迟交付等意外情况。
4. 合同执行与追踪:双方应设立相应的合同执行和追踪机制,
确保合同执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 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益保护措施和争
议解决机制,以预防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结论。
国贸-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

国贸-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1. 介绍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经济交流和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是非常关键的步骤。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贸易中的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流程,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2. 交易磋商交易磋商是指双方就交易条件和细节进行协商和讨论的过程。
磋商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需求和利益,以达成双方都满意的交易条件。
以下是交易磋商的一般步骤:2.1 确定需求首先,买方和卖方双方需明确各自的需求。
买方需准确描述所需产品和数量,卖方则需确定自己能够提供的产品和条件。
2.2 协商交易条件在明确需求的基础上,双方开始协商具体的交易条件,如价格、交货时间、质量标准等。
这个过程中,双方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倾听对方的意见。
2.3 寻求共识双方在协商交易条件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意见和利益的冲突。
这时,双方需通过讨论和妥协寻求共识,以实现双赢的结果。
2.4 编写备忘录交易磋商结束后,双方需将达成的共识以备忘录的形式记录下来。
备忘录应包含交易条件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的签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3. 合同签订合同是交易双方在磋商阶段达成共识的正式确认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下是合同签订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买卖双方应根据磋商阶段达成的共识,准备合同草案。
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交易条件、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3.2 审查合同在准备合同草案后,双方应互相审查合同内容,确保没有遗漏和错误。
如果需要,可以请专业律师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当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可以正式签署合同。
签署合同时,双方应确保自己的签名是真实有效的,并且有权代表自己的公司或组织签署合同。
3.4 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履行合同。
如果遇到任何问题或纠纷,双方应积极沟通和协商解决,避免扰乱交易关系。
4. 注意事项在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需注意以下几个重要事项:4.1 信息真实性交易双方应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确保交易基于真实的需求和条件。
国贸实务之洽商和合同签订

国贸实务之洽商和合同签订一、引言洽商和合同签订是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洽商是双方商业实体在达成交易之前进行的沟通和协商过程,而合同签订是洽商成功后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
本文将围绕国贸实务中的洽商和合同签订进行探讨。
二、洽商的重要性洽商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洽商,双方可以明确交易的具体细节,包括货物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方式等,从而在交易过程中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和误解。
洽商还可以为合同签订奠定基础,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洽商的过程中,双方需要充分沟通和协商,了解对方的需求和条件。
为避免不必要的误解或矛盾,双方最好采用一种共同使用的语言或通过翻译进行交流。
在洽商的过程中,双方还需要考虑到国际贸易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化差异,以避免发生冲突。
三、洽商的流程洽商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洽商目标:双方商定洽商的具体目标,包括交易的货物或服务、价格、数量等。
同时,双方也需要明确自己的底线和限制条件。
2.进行初步洽商:双方进行初步接触,交换信息,了解对方的需求和条件。
在初步洽商过程中,可以提出问题、寻求解决方案,并进行初步协商。
3.提出报价或要求:根据对方的需求和条件,双方可以分别提出报价或要求。
这个过程中,双方可能会进行多次的讨价还价,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和条件。
4.确定交易细节: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双方逐渐明确交易的具体细节,包括交付方式、交货时间、质量标准等。
在确定交易细节之后,双方可以开始准备正式的合同。
5.确认洽商结果:双方确认洽商的最终结果,包括交易的具体细节和协议条款。
双方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确认洽商结果,以确保双方对交易细节的一致理解。
四、合同签订的要点合同签订是洽商的最终结果,也是交易正式生效的标志。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需要仔细审核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合同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格式和内容:合同应采用一种明确、规范的格式,并包括交易的具体细节和条款。
国际商务谈判案例分析_一起来看看

国际商务谈判案例分析_一起来看看商务谈判过程是一个信息沟通的过程,只有双方信息实现正确、全面、顺畅的沟通,才能互相深入了解,才能正确把握和理解对方的利益和条件。
下面店铺整理了国际商务谈判案例分析,供你阅读参考。
国际商务谈判案例分析篇1中海油某公司欲从澳大利亚某研发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引进“地层测试仪”,双方就该技术交易在2000至2002年期间举行了多次谈判。
地层测试仪是石油勘探开发领域的一项核心技术,掌控在国外少数几个石油巨头公司手中,如斯伦贝谢、哈利伯顿等。
他们对中国实行严格的技术封锁,不出售技术和设备,只提供服务,以此来占领中国广阔的市场,赚取高额垄断利润。
澳大利亚C公司因缺乏后续研究和开发资金,曾在2000年之前主动带着他们独立开发的、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该设备来中国寻求合作者,并先后在中国的渤海和南海进行现场作业,效果很好。
中方于2000年初到澳方C公司进行全面考察,对该公司的技术设备很满意,并就技术引进事宜进行正式谈判。
考虑到这项技术的重要性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中方谈判的目标是出高价买断该技术。
但C公司坚持只给中方技术使用权,允许中方制造该设备,技术专利仍掌控在自己手中。
他们不同意将公司赖以生存的核心技术卖掉,委身变成中方的海外子公司或研发机构。
双方巨大的原则立场分歧使谈判在一开始就陷入僵局。
中方向C公司表明了立场之后,对谈判进行“冷处理”,回国等待。
迫于资金短缺的巨大压力,C公司无法拖延谈判时间,在2000-2002期间,就交易条件多次找中方磋商,试图打破僵局。
由于种种原因,中澳双方最终没能达成协议,谈判以失败告终。
但中海油科技工作者走出了一条自力更生的技术创新之路。
案例分析技术贸易一般只转让技术使用权,不转让技术所有权,技术供给方不因把技术转让给他人而失去所有权。
技术贸易谈判的内容比较复杂,一般包括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技术转让范围、价格、支付等)和法律部分的谈判。
1.僵局的成因。
国际贸易实务第九章商务谈判与合同签订

国际贸易实务第九章商务谈判与合同签订在国际贸易的领域中,商务谈判与合同签订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们直接关系到交易的成败、双方的利益以及未来合作的可持续性。
商务谈判是买卖双方为了达成交易而进行的沟通与协商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需要就商品的价格、质量、数量、交货期、支付方式等一系列关键条款展开讨论,并努力寻求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价格是商务谈判中最为敏感和关键的因素之一。
卖方希望以较高的价格出售商品,以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买方则希望以较低的价格购入商品,降低成本。
因此,在价格谈判中,双方需要充分了解市场行情、成本构成、竞争对手的价格等信息,以便在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
质量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买方通常会对商品的质量有明确的要求,而卖方则需要保证能够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双方可能会就质量检验的标准、方法以及在出现质量问题时的处理方式进行协商。
数量的确定直接影响到交易的规模和效益。
买卖双方需要根据市场需求、自身的生产能力和库存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交易的数量。
交货期对于双方的生产和销售计划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卖方需要确保能够按时交付货物,而买方则需要提前做好接收和销售的准备。
如果交货期出现延误,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如生产中断、市场份额丢失等,因此在谈判中需要明确交货的时间和违约责任。
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是商务谈判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信用证、托收、汇款等。
不同的支付方式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成本,双方需要根据彼此的信用状况、交易金额、贸易习惯等因素进行权衡和选择。
在商务谈判中,双方的沟通技巧和策略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效的倾听能够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需求和关注点,从而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清晰、准确的表达能够避免误解和歧义,提高谈判的效率。
同时,谈判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应变能力,能够在谈判中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和变化。
合同签订是商务谈判的成果体现,也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一份完整、规范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合同主体条款,明确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双方的身份清晰可辨。
案例分析_商务谈判

案例分析1.美国一公司的商务代表迈克到法国去进行一场贸易谈判,受到法国人的热烈欢迎。
法国人开着豪华轿车到机场迎接,然后,又把他安排在一家豪华宾馆。
迈克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觉得法国人的服务水平够棒。
安排好之后,法国人似乎无意地问:“您是不是要准时搭飞机回国去呢?到时我们仍然安排这辆轿车送您去机场。
”迈克点了点头,并告诉了对方自己回程的日期,以便对方尽早安排。
法国人掌握了迈克谈判的最后期限,只有10天的时间。
接下来,法方先安排迈克游览法国的风景区,丝毫不提谈判的事。
直到第7天才安排谈判,但也只是泛泛地谈了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
第8天谈判,也是草草收场。
第9天仍没有实质性进展。
第10天,双方正谈到关键问题上,来接迈克上机场的轿车来了,主人建议剩下的问题在车上谈。
迈克进退维谷,如果不尽快做出决定,那就要白跑这一趟,如果不讨价还价,似乎又不甘心。
权衡利弊,为了不至于一无所获,只好答应法方一切条件。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法国人获悉迈克的返程日期时,运用的是什么谈判技巧?(2)法国人是如何迫使迈克接受一切谈判条件的?(3)如果你是迈克,遇到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办?2. 意大利某电子公司欲向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出售半导体生产用的设备,派人来北京与中方洽谈。
其设备性能良好,适合中方用户。
双方很快就设备性能指标达成协议,随即进入价格谈判。
中方讲:“其设备性能可以,但价格不行。
希望降价。
”意方说:“货好,价也高,这很自然,不能降。
”中方说:“不降不行。
”意方说:“东方人真爱讨价还价,我们意大利人讲义气,就降0.5%。
”中方说:“谢谢贵方的义气之举,但贵方价格系不合理价。
”意方问:“怎么不合理?”中方答:“贵方以中等性能要高等价,而不是适配价。
”意方又问:“贵方不是对我方设备很满意吗?”中方答:“是的,这是因为它适合我们的需要,但并不意味这是最先进的设备。
如用贵方报的价,我们可以买到比贵方设备更好的设备。
”意方说“这话说得倒使我无法回答了,我需要考虑后再说。
通用范文(正式版)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

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简介国际贸易实务是指跨国公司或个人在进行跨境贸易活动时所需要掌握的各种知识和技能的综合体。
其中,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是国际贸易实务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的相关内容。
一、交易磋商1.1 确定交易目标在进行交易磋商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交易目标。
交易目标包括贸易商品、贸易方式、贸易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明确交易目标有助于明确双方的利益,为磋商提供指导。
1.2 确定磋商策略在进行交易磋商之前,需要制定磋商策略。
磋商策略包括确定磋商的时间、地点、人员组成等方面的安排。
同时,还需要确定磋商的原则和步骤,以确保磋商的顺利进行。
1.3 进行磋商准备在进行交易磋商之前,双方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了解对方的需求、了解市场行情、了解交易法规等方面的内容。
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磋商的结果。
1.4 进行交易磋商交易磋商是指双方就交易目标进行讨论、协商的过程。
在交易磋商中,双方将就贸易商品、贸易条件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1.5 磋商结果确认在交易磋商结束后,双方需要对磋商结果进行确认。
确认磋商结果包括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对价格、数量、质量等方面的确认等。
确认磋商结果将为后续的合同签订奠定基础。
二、合同签订2.1 合同的重要性合同是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重要文书,它记录了交易双方在贸易活动中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的签订有助于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解决因交易纠纷而产生的争议。
2.2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几个方面:合同的标题、合同的签订日期、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贸易商品的详细描述、交货方式和时间、价格和付款方式、质量和数量标准、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2.3 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的签订过程包括:草拟合同、商讨合同内容、修改合同条款、双方确认合同、合同的签字盖章等。
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的内容准确无误,并注重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之八:商务谈判及合同签订

第九章商务谈判及合同签订[案例1]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结果对方退回L/C。
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分析:合同并未成立。
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16日的法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失效,法商不再受约束。
我方应接受的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
[案例2]1990年6月27日,中国甲公司应荷兰乙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某产品2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中国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还盘有效期。
中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CC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期限为7月25日,荷兰乙商号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并提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量计算。
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磅码单、及良好合适海洋运输的袋装"。
但中方接到该电报时.已发现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甲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电报前已售出"。
可是荷兰乙商号不同意中方的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否则要中方赔偿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元,接受仲裁裁决。
问题: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是虚盘?2.中方在荷兰未作还盘但一再请求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的情况下,于7月17日复电称:将C514增加至300吨,每吨CIF鹿特丹价格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报盘是实盘还是虚盘?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承诺的意思来表示认可?为什么?4.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来电后,于7月24日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为什么?5.本案应如何解决?案例分析: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因为发盘的内容明确,主要条款齐备,并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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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商务谈判及合同签订[案例1]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结果对方退回L/C。
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分析:合同并未成立。
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16日的法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失效,法商不再受约束。
我方应接受的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
[案例2]1990年6月27日,中国甲公司应荷兰乙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某产品2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中国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还盘有效期。
中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CC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期限为7月25日,荷兰乙商号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并提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量计算。
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磅码单、及良好合适海洋运输的袋装"。
但中方接到该电报时.已发现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甲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电报前已售出"。
可是荷兰乙商号不同意中方的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否则要中方赔偿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元,接受仲裁裁决。
问题: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是虚盘?2.中方在荷兰未作还盘但一再请求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的情况下,于7月17日复电称:将C514增加至300吨,每吨CIF鹿特丹价格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报盘是实盘还是虚盘?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承诺的意思来表示认可?为什么?4.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来电后,于7月24日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为什么?5.本案应如何解决?案例分析: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因为发盘的内容明确,主要条款齐备,并有期限。
2.中方甲公司7月17日复电:同意将C514增致300吨,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1900元人民币,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重新报盘也是实盘,内容明确,主要条款齐备,有期限。
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对中方7月17日报盘的完全接受,故属于承诺。
4.中方在接到荷兰7月22日作出的承诺复电后,于7月24日给荷方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违反国际贸易中的“约定信守原则"的。
因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无论采用“发信主义"或是采用“收信主义"原则,荷兰的承诺是在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中方已经收到,荷方的承诺已经生效,表明合同已成立。
中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报价中规定的义务。
然而,中方在荷方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复电拒绝成交,这是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案荷方在接到中方拒绝成交的电报后系同意中方的说法,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人民币23万元,否则仲裁裁决"的要求是正当的。
为了合理有效地解决纠纷,最好是由中方撤销拒绝成交的表示,双方执行已经成立的合同。
[案例3]1995年2月10日,中国某粮食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
2月16日收到日本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低到48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2于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日本商贸公司2于20日收到次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
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
3月15日货物运至东京港,但日本商贸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
请回答:(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3)该批粮食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4)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卖方?(5)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6)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案例分析:(1)可以适用。
本案属于《公约》第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2)合同在2月20日成立。
根据公约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买方2月19日表示承诺,卖方2月20日收到,此时合同成立。
(3)运输保险应由卖方中国出口公司办理,保险费也由卖方支付。
根据CIF术语,卖方必须办理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4)根据CIF术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时间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5)美国公司无权要求我国出口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6)中国出口公司为受益人。
[案例4]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1)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2)是或不是,请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1)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2)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
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案例5]2004年2月1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国某外贸公司报出大豆价格,在发盘中除列出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编织袋包装运输”。
在发盘有效期内我方复电表示接受,并称:“用最新编织袋包装运输”。
巴西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并准备在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
之后3月份大豆价格从每吨420美元暴跌至350美元左右。
我方对对方去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巴西出口商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简述你的理由。
案例分析:此为国际贸易磋商中的还盘问题。
由于包装不属于发盘或还盘实质性条件,因此我方的回复不构成一项还盘,巴方不必对此做出回答,合同已经按照原发盘内容和接受中的某些修改为交易条件成立。
所以我方以巴方对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理由否认合同的成立是不正确的。
[案例6]中国A公司从德国B公司进口一套大型生产设备,分三批交货。
第一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第二批交付的货物为该设备的主要部件,其型号、性能与合同不符,无法安装投产。
A公司因此提出撤销整个合同,而B公司提出异议。
请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哪方有理?为什么?案例分析:结论:A公司有理。
理由:(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卖方分批交货时。
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2)本案分批交货的大型生产设备各部件之间是互相依存的,在德国B公司所交第二批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时,中国A公司有权根据公约规定撤销整个合同。
[案例7]温州某公司与A公司作签订了一笔USD40000.00FOB宁波的出口合同,付款方式是订单确认后先支付USD1000.00作为订金,剩余货款于货物装船前通过电汇(T/T)付清剩余货款,并且约定客户将在货物生产完毕之时来工厂检验。
我方收到订金后开始生产,在货款即将生产完毕之时通知对方来工厂检验。
但对方要求货物在装运港---宁波港实施,检验合格后,对方却将直接给我方银行汇票。
与此同时,我方了解到,船公司是客户指定的,提单将由船公司直接放给客户的。
这样做客户已经改变合同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客户改工厂检验为装运港检验。
这样无形增加我方风险,万一对方检验后认为不合格,我方将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2.客户该电汇(T/T)为银行汇票(D/D)。
付款行为“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由于异地托收,所需时间较长,大约为20天左右。
对我方资金周转有影响。
而且据已经发生的案例说明,在收款人兑现汇票之前,对方有权利要求银行止付。
3.提单将直接由船公司直接放给客户的。
按照惯例,船公司只有在收到托运人的委托书后才可以将提单放给收货人(买方)。
但这里的船公司与收货人之间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船公司答应在装船后3-4天将提单放给收货人,这显然会影响到我方利益。
鉴于上述问题,我方提出自己的看法:1.我方要求对方来工厂检验。
对方坚持装运港检验,理由是他要在装运港同时检验很多工厂的货物,没有时间到每个工厂去检验。
我方只好同意客户的决定。
2.要求船公司出具保函,凭我方的书面通知才可以放提单给对方,保证在汇票兑现前替我方保留提单。
要求船公司即传真相应保函给我方。
在上述协议达成以后,我方将货物发往装运港,并派业务员前往装运港。
客户在装运港检验,货物均符合合同要求,因此,客户当即将银行汇票给了我方。
我方即去船公司取得保函正本。
我方将汇票交给我方银行向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托收。
期间客户来电要求放单,我方拒绝。
经过二十天左右才收到货款,我方放单给对方。
案例分析:经过上述的防范措施后,顺利完成整个交易,既满足了客户的要求,又对我方的交易风险作出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