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补考、重修、研究生入学考试、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等。
3. 考试违规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破坏考试秩序,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二、考试违规行为种类1. 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传接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等;请人代考或者替考;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传播考试答案;以及其他经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2. 考试违纪: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扰乱考场秩序;在考试过程中大声喧哗、吵闹;在考试区域内吸烟、进食、乱扔垃圾;擅自离开考场或者未经允许进入考场;以及其他经认定为违纪的行为。
3. 考试违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但尚未构成作弊或违纪的行为。
三、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1. 监考老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记录在案,同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2. 考场负责人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确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将考生带离考场,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3. 考试结束后,考场负责人将考生违规行为报告、证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
4.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对考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知考生及其所在学院。
5. 考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考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1. 警告: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中。
高校本科生考试作弊处理办法

高校本科生考试作弊处理办法随着高校本科生考试作弊现象的频繁出现,作弊处理办法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高校本科生考试作弊处理办法。
一、考试监考制度的完善监考制度是防止考试作弊的第一道防线。
高校应该提高监考员的素质,加强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应对各种作弊手段的能力。
此外,加大监考力度,提高监考频次,对考场进行随机监管,以提高作弊的难度。
二、倡导诚信考试文化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组织讲座等形式,提高学生对诚信考试的认识和认同感。
建立奖励制度,对诚实守信的学生给予表扬,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
三、建立严格的考场纪律考场纪律的建立对于防止考试作弊起到重要作用。
加强对考场环境的检查和管理,保证考场的安全和秩序性。
对于发现的考试作弊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违规者要进行一定的处罚力度,以警示其他学生。
四、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高校可以借助一些高科技手段来防止考试作弊。
例如,使用无线通信屏蔽器来阻止学生使用手机传递答案;利用高清摄像监控系统对考场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但是在使用技术手段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防止侵犯个人权益。
五、加强执法力度作弊行为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高校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建立起全方位的打击作弊的执法力度。
对于考试作弊的学生,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起到极大的震慑效果,减少作弊行为的发生。
六、开展随机抽查制度随机抽查制度能够增加作弊的风险和难度,对于高校本科生来说是一种有效的约束。
通过随机抽查,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紧张感,也能够增加学生对作弊的恐惧心理,进而减少作弊行为的发生。
七、建立举报机制建立举报作弊行为的机制,可以让学生积极参与到防止作弊的行动中来。
高校可以设置举报电话或者线上举报平台,对举报者的身份进行保密,及时处理举报并进行核实,对于属实的举报,要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以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到作弊的揭发中。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模板

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树立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组织和承担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取得XXXX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四条对于认定为考试违纪的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一)携带物品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三)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对于认定为考试违纪的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携带禁止物品进入考场的;(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六条对于认定为考试违纪的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四)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七条对于认定为考试作弊的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五)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第八条对于认定为考试作弊的下列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组织作弊的;(五)曾考试作弊,再次作弊的;(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规、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规、违纪但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违纪学生批评教育。
第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
留校察看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被警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二)被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抢劫、敲诈勒索集体和个人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三)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偷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五)为抢劫、敲诈勒索、偷盗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处理规定

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作弊违纪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情况,对本科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作弊及违纪行为的处理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一、代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夹带作弊:情节:将有关课本、参考书、作业本、笔记本、电子词典放在座位里、桌面上以及把摘抄该门课程有关内容的纸条放在或写在座位里、桌面上、座位的地上和身上等处,以便考试过程中偷窥。
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三、串通作弊:情节:两人或两人以上互相串通,用纸条、口头或手势等信号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有关问题,主动向他人提供答案。
处理:参与者该门课程成绩均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旁窥:情节:交卷前旁窥他人试卷,或交卷后提示他人。
处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警告处分;未改动试卷,卷面成绩扣20分(含20分)以上,予以全校通报批评.五、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1。
不带规定的证件。
2。
非考试物品不集中放置.3。
座位周围有带字的纸条(与该门考试无关),自带稿纸。
4.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动座位。
5.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考试结束时在考场周围大声议论考试结果。
6。
不按时交卷。
处理:属第1条者,不具备考核资格;属第2—4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5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不服从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属第6条者,给予口头警告,卷面成绩扣20分,情节严重者成绩记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六、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而主、监考教师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的,主、监考教师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处理。
七、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一年、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的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学生考试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本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七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一)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二)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籍或者资料的;(三)未按规定入座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的;(四)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七)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考场秩序的;(八)考试中携带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未关闭的;(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十)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标记信息的;(十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十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八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一)开卷考试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四)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有涂改痕迹,且无监考教师当场签字认可的;(五)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学生考试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本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七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一)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二)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籍或者资料的;(三)未按规定入座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的;(四)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七)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考场秩序的;(八)考试中携带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未关闭的;(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十)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标记信息的;(十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十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八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一)开卷考试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四)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有涂改痕迹,且无监考教师当场签字认可的;(五)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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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学生考试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本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七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一)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
屉内等)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籍或者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入座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的;
(四)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
(七)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考场秩序的;
(八)考试中携带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未关闭的;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标记信息的;
(十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八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一)开卷考试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
势的;
(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四)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有涂改痕迹,且无监考教师当场签字认可的;
(五)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或者试卷下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在身体、衣服、计算工具等其它物品上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的;
(二)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三)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者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四)以各种方式传递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五)在考场内以各种方式互对答案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七)强拿、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利用上卫生间机会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九)向考场外或者考场内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十)以各种方式销毁涉嫌考试违纪作弊证据的;
(十一)其他有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
第十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团伙作弊的;
(四)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五)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教务处和学院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制造混乱致使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
弊现象的;
(四)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有本办法规定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其违纪作弊课程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以威胁、恐吓、行贿等手段要求教师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加分或者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作弊论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调查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核实,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违纪作弊行为提出认定建议,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考试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行文;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生所在学院应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分种类,学生有权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学生在接到拟处分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可向处理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制作纪律处分决定书,载明被处分学生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及证据、处分种类及依
据、申诉权利及期限、决定机关及时间,加盖学校行政章。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将学生的处分文件及相关查证资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重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大学课程考试工作规范》第六章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