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及申报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70-1-1
为保障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顺利实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部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省(区、市)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补充、修改申报表提示、说明信息。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4以及附件5中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2.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5.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2019年1月1日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为了贯彻落实该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6号),个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和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都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都详细说明了扣缴义务人(指单位)在向居民(职工)支付工资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申报的问题,下面我们重点说一下2019年1月开始的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以及新、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的区别。
一、2019年1月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自2019年1月开始单位每月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职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职工)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指每月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指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收入,目前我单位需要计征个税的累计收入有工资薪金性收入、稿费、评吸费、讲课费、内审费、考评费等项目。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月份数计算,我们大部分职工一个年度累计减除费用为6万元,新入职人员和在职转退休人员需要按在我单位工作的月份计算。
【全文】《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word版)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顺利实施,现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1至附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附件1至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6.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31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修订申报表的总体情况本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结合新税制政策规定,进一步简并简化申报内容、规范数据口径、引导和鼓励网络申报,确保新税制全面顺利实施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政策有效落地。
经营所得申报操作说明(含支付宝签定三方协议)(1)

系统安装从2019年1月1日(税款属期)起,取得经营所得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渠道办理:个人纳税人自行办理申报的,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地址: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个人所得税系统(ITS))办理。
由企业为个人投资人代为办理申报的,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下载地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下载-个税软件)。
点击桌面“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快捷方式),进入版本选择界面,其中【2018年原税制申报】是老的申报表模式,适用于所属期为2018年12月及以前月份申报;【2019年新税制申报】是新的申报表模式,适用于所属期为2019年1月及以后的申报。
选择对应版本模式后进入系统注册环节。
注册第一步:录入单位信息在[纳税人识别号]/[确认纳税人识别号]的位置输入被投资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已进行过三证合一的单位则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下一步】,即可完成注册的第一步。
注意事项:1.[纳税人识别号]和[确认纳税人识别号]必须一致;2.注册时必须确保电脑处于联网状态。
注册第二步:获取办税信息系统自动从税务机关端口获取最新的当地年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以及月公积金减除上限等办税基础信息。
注册第三步:备案办税人员信息办税人员如实填写姓名、手机号、岗位等信息。
注册第四步:设置登录密码为了保障本系统的使用安全,建议“启用登录密码”,并牢记登录密码。
注意事项:1.登录密码的长度必须是8-20位;2.登录密码至少是数字、英文字母、符号三种中的两种组合;3.若忘记密码,在登录界面可通过点击【忘记密码】重置登录密码;4.进入系统后,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登录密码设置】可修改登录密码。
注册第五步:设置数据自动备份扣缴客户端的数据是保存在本地电脑的,为防止重装操作系统或因操作系统损坏而造成数据丢失,建议启用自动备份功能。
注意事项:1.勾选“启动自动备份”,每次退出系统时,都会自动备份数据;2.勾选“自动备份前提醒”,每次退出系统时,都会弹出备份提示;3.可以自行设置备份路径,建议不要放在电脑系统盘(一般是C盘);4.可以根据电脑硬盘大小,选择保留备份数据的份数。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年度汇算自行申报指引操作

年度汇算自行申报(手机APP端)操作指引依据政策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本指引向您介绍如何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端)办理年度汇算自行申报。
目录●场景1:简易申报 (1)一、确认申报表信息 (2)二、申请退税 (3)三、更正与作废 (6)●场景2:标准申报 (7)✓填报方式1:选择预填报服务 (7)一、确认基本信息 (8)二、生成和确认申报表信息 (8)三、修改申报表信息 (9)四、缴纳税款或申请退税 (15)五、更正与作废 (20)✓填报方式2:选择自行填写 (21)一、填写收入和税前扣除信息 (22)二、缴纳税款或申请退税 (23)三、更正与作废 (23)✓其他情况 (23)使用手机APP端申报,您可以从以下入口进入年度汇算:一是从首页的【常用业务】区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入;二是从【快捷入口】-【我要办税】下或底部【办税】菜单进入后,点击在【税费申报】下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场景1:简易申报居民个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未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税款,可通过简易申报申请退税。
进入简易申报流程:一、确认申报表信息(一)核对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查看收入明细数据,确认已缴税额。
若您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可跳过第(二)步直接提交申报,进入【申请退税】。
(二)进行申诉或删除如您认为某条收入信息非本人取得,可对收入明细数据进行【申诉】、【删除】。
纳税人必须是在本人未取得该笔收入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申诉】或【删除】的操作。
操作后,相应收入均不纳入年度汇算。
二、申请退税在申报提交完成页面上,选择【申请退税】。
进入银行卡选择界面,会自动带出添加好的银行卡。
您也可以点击【添加银行卡信息】。
选择银行卡后提交退税申请,可以看到退税申请进度。
击【暂不处理,返回首页】。
后续可再次发起退税申请。
三、更正与作废您可通过【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申报详情】查看已申报情况。
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2019年1月1日实施)

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非必填)
租赁期止
款 时 可 办
被赡养人一
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纳税人身份
2. 新设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 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主要内容
01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总体情况 02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标准 03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方法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
01
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无变化(不需重新填写)
□有变化(请填写发生变化项目的信息)
薪 金 所 得 扣 缴 税
房屋信息 租赁情况
住房坐落地址 出租方(个人)姓名
出租方(单位)名称
主要工作城市 ( *填写市一级)
租赁期起
身份证件类型
省(区、市)
市
县(区) 街道(乡、镇)
身份证件号码 □□□□□□□□□□□□□□□□□□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标准 方式
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人: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 一方扣除。 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住房贷 款利息
起止 备查 时间 资料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贷款全部 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谁来扣: 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 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 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 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总体情况—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住房
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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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及申报流程
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对外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结合此前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整理出如下的个税拟申报流程。
一、基本流程
1、纳税人要留存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备查。
2、首次取得应税所得或者首次办理纳税申报,要如实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及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3、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4、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会对税款会进行汇总结算清缴,多退少补。
到底怎么算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
也就是说
每月月薪
减“五/四/三险一金”
减子女教育 1000元(夫妻共摊,二胎另计)
减继续教育 400元/300元
减首套房贷款利息 1000元(夫妻减一方)
减租房房租 1200元/1000元/800元
(夫妻同城减一方,不同城分别扣除,不与房贷扣除共享)减赡养老人 2000元(赡养人60岁以上,兄弟姐妹共摊)此外,在大病医疗方面,每年或可再扣除6万元
得到的每月余数
再对照下表查看缴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