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制度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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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文(二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文(二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和科学决策水平,特制定本会计制度。

1.1 适用范围本会计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1.2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

(2)规范性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3)一致性会计核算应当符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并与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保持一致。

1.3会计核算的主体行政事业单位是会计核算的主体,依法独立开展会计核算工作。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和步骤2.1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经济活动的登记、汇总、核算和报告。

2.2会计核算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经济活动的登记会计人员应当及时记录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包括收入、支出、借贷等。

(2)经济活动的汇总会计人员应当定期对登记的经济活动进行汇总,以便进行后续的核算和报告。

(3)经济活动的核算会计人员根据汇总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记账、账务处理和账务调整等。

(4)经济活动的报告会计人员应当根据核算结果,制作财务报表和相关报告,向有关部门和管理层提供财务信息。

三、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3.1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1)会计核算程序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核算的程序和工作流程。

(2)会计核算记录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档案,准确记录经济活动,确保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3)会计核算报告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时间和格式,编制财务报表和相关报告。

3.2 会计核算的具体实施(1)收入的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应当按照来源分类和具体项目进行核算,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支出的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按照用途分类和具体项目进行核算,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资产的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分类进行核算,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汇编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汇编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财务运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依法合规,实行预算管理与资金管理相结合,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加强内部控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流程,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强化财务监督,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情况。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注重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财务风险发生。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不断创新,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适应经济发展需求。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预算,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应分为财政拨款预算和自筹资金预算,财政拨款预算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编制。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预算编制指南,合理分配预算内各项支出,不得超支。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提倡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等资源,实行预算内节约支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禁止挪用预算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财政拨款和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全员参与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力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预算编制指南规定的程序,合理分配资金使用目的,实行资金管理。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金监管,健全资金使用流程,设立专门负责资金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金的全程监管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预算控制制度,对各项支出进行监督和控制,杜绝超支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制定财务管理规范,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导语: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下面是收集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照《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制度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包括财务会计、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实施财务会计和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财务会计采用货币计量单位,以货币计量的形式反映单位的财务活动和财产权益的变动情况。

第六条财务会计应当按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单位的财务活动和财产权益的变动情况。

第七条财务会计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采取双账制,即一级帐和二级帐相结合的核算方法。

第八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会计报告附表和会计报告的附注等内容。

第二章财务会计核算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核算广义收入和广义支出;(二)核算广义资产和广义负债;(三)核算财务活动和财产权益的变动;(四)核算现金流量;(五)核算财务成果。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其具体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核算制度和会计政策,确保财务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一条广义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收入、财政拨款、其他收入等项目。

广义支出包括行政事业性支出、经营支出、财政补助等项目。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应当明确各项收入和支出的性质、来源和用途,分类明细核算。

第十三条资产的分类和核算应当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负债的分类和核算应当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负债的计提和处理应当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_会计制度(3篇)

行政事业单位_会计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不得遗漏任何经济业务。

(三)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时效性。

(四)一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五)可比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提供可比信息,便于分析和比较。

(六)谨慎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进行合理预计。

第二章会计科目和账户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和成本费用类等六大类。

第五条各类会计科目设置如下:一、资产类会计科目1. 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

2. 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3. 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4.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5. 其他资产:待摊费用、预付账款等。

二、负债类会计科目1. 流动负债: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

2. 长期负债: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三、净资产类会计科目1. 资产基金:事业基金、经营基金、专用基金等。

2. 负债基金:应付款基金、长期应付款基金等。

四、收入类会计科目1. 财政拨款收入。

2. 非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五、支出类会计科目1. 财政拨款支出。

2. 非财政拨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六、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1. 事业成本。

2. 经营成本。

3. 其他成本费用。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原文(3篇)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原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动情况。

(三)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全面、系统地反映行政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及时、准确地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动情况。

(五)可比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第四条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应当由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负责。

第二章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设置会计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汇总和核算。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二)编制记账凭证;(三)登记会计账簿;(四)编制财务报表;(五)进行财务分析。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原始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二)记账凭证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三)会计账簿应当清晰、完整、连续;(四)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五)财务分析应当全面、客观、深入。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并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安全。

第三章会计科目及核算第十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和结余类。

第十一条资产类科目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三)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四)财政应返还额度;(五)应收账款;(六)预付账款;(七)存货;(八)固定资产;(九)无形资产;(十)长期投资;(十一)在建工程;(十二)公共基础设施;(十三)政府储备物资;(十四)文物文化资产;(十五)保障性住房。

亊业单位会计制度(3篇)

亊业单位会计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资源配置、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会计制度的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全面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不得有任何遗漏。

3. 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时效性。

4. 准确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准确无误,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5. 分级管理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会计人员的职责。

6. 合法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

四、会计核算方法1. 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收入和费用应当在其发生的当期予以确认。

2. 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即收入和支出应当在其收付的当期予以确认。

3. 双重记账法: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4. 会计科目设置: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

5. 会计凭证:事业单位的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6. 会计账簿: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账簿,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完整。

7. 财务报表: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等。

五、会计监督1. 内部监督: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

2. 外部监督: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3. 会计人员监督:会计人员应当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普通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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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制度选编一、《会计法》1、《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六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7月1日施行。

2、《会计法》共分七章五十二条。

①总则(8);②会计核算(9-23);③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24-26);④会计监督(27-35);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36-41);⑥法律责任(42-49);⑦附则(50-52)。

3、制定《会计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4、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5、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6、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7、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④资本和基金的增减;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⑦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8、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加盖印章,金额有误的,应重开。

10、登记帐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应定期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保证帐实、帐证、帐帐、帐表相符。

会计处理方法必须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11、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按规定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12、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13、公司、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不得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3、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4、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

5、违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14、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①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职现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15、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并对各单位下列情况实施监督: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16、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各单位应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7、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18、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职得或重新职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所在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①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②私设会计帐簿的;③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帐簿或登记帐簿不符合规定的;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⑦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帐本位币的;⑧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⑨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0、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21、隐匿或故意销毁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2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或故意销毁应保存的会计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3、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24、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二、《预算法》25、《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6、《预算法》共11章79条。

⒈总则(1-11)⒉预算管理职权(12-18)⒊预算收支范围(19-23)⒋预算编制(24-37)⒌预算审查和批准(38-42)⒍预算执行(43-52)⒎预算调整(53-58)⒏决算(59--65)⒐监督(66-72)⒑法律责任(73-75)⒒附则(76-79)27、制定《预算法》的目的是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8、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中央、省(市、自治区)、市、县、乡五级预算。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29、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给予补助的数额。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给予补助的数额。

30、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和收支预算。

31、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经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变。

32、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样,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33、县级以上人大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批准报告,监督预算执行和调整方案,审批本级政府决算。

34、县以上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并向本级人大报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5、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36、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①税收收入;②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③专项收入;④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①经济建设支出;②文卫体等事业支出;③国家管理费用支出;④国防支出;⑤各项补贴支出;⑥其他支出。

37、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38、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复式预算编制。

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各级政府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各级预算收入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预算支出的编制应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39、各级政府应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还应按国务院的规定设置周转金。

40、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代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41、有预算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应上缴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也不得将不应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42、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43、预算调整是指已经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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