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9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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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单位经济活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收支、资产购置、财务管理等活动的组织、监督、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二)公开透明,民主监督;(三)勤俭节约,提高效益;(四)权责分明,责任追究。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财务管理机构,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务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二)编制、审核、执行预算;(三)管理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购置;(四)监督单位经济活动,防范财务风险;(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安全;(六)组织开展财务培训和业务指导;(七)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程序进行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合规;(二)科学、合理;(三)公开、透明;(四)可持续。

第八条预算执行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二)及时足额;(三)专款专用。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对各项收入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收入真实、准确。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合规;(二)节约、高效;(三)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各项支出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支出真实、合规。

第六章采购管理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合法合规;(三)高效、节约。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新)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新)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共5篇)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共5篇)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共5篇)(篇一)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财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二级机构。

第三条局长对本局财务工作负总责,分管财务的领导负重要责任,财务审计股具体负责财务统一管理和监督审计。

第四条财务管理坚持遵章守纪、民主有序,做到量入为出,增收节支,保证重点,兼顾全面。

第五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本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严禁“白条”支出,做到票据规范,手续齐全,对缺乏真实原始依据和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凭证以及未经审批的付款凭证,一律不予列支或报销。

第六条局机关借款、付款、购物、接待及其他公款开支,事先由用款人和相关股室提出开支计划,财会审计股审核,按审批权限由批准人批准后实施。

未经批准,工作人员擅自购物、接待及其他开支,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局机关公用经费支出要实行“一事一报”不得积累,谁经办谁报销,不得代替。

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经财务审计股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准人批准。

第八条政府采购范围内公用物品购置,由办公室提出购置计划(附清单),财务审计股汇总审核,经局长批准,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报告政府采购中心审批采购。

第九条政府采购范围外公用物品购置,由办公室提出购置计划,财务审计股审批汇总,经局长及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和财务审计股购买,购置费用在局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对外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和财务审计股负责,事前分别由办公室、财务审计股或相关对口股室研究接待方案,报送局长审核同意后实施,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及陪餐人数,及时结算接待费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会、培训、学习、考察,需先填写申请单,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

差旅费、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按县财政局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4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4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用于管理财务活动的一套制度和规定,包括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财务管理程序和流程、财务监督和审计等内容。

本文将介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一)财务部门设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部门职责: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机构的实际情况,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指导和监督执行;2. 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和财务计划;3. 安排资金和收入的管理和使用;4. 组织编制和审核财务报表;5. 组织开展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程序和流程(一)预算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要求,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

预算编制应当经过科学测算和科学平衡,确保资源合理配置和财务收支平衡。

(二)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和监督。

包括资金收入、支付、核销、结算等环节的规定和流程。

(三)财务报表编制和审核: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四)财务监督和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财务自查自评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工作,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规范性。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评估和完善工作,及时修订和更新制度,确保制度与时俱进。

(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办理财务事务,不得擅自改变和违反制度规定。

行政事业编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编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事业单位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预算管理原则: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2. 收支管理原则: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严禁挪用;3. 会计核算原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合法合规;4. 监督管理原则:内部控制、预防为主、惩防结合。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预算编制:1.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年度性、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原则;2. 预算编制部门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职责,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草案;3. 预算草案应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预算执行:1. 预算执行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计划进行,不得随意调整;2.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3. 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收支管理第六条收入管理:1. 收入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及时性原则;2. 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截留、挪用;3. 收入款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支出管理:1. 支出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节约性原则;2. 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计划进行,不得超支;3. 支出款项应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八条会计核算:1. 会计核算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原则;2. 会计凭证应真实、合法、完整;3. 会计账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登记,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内部控制: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财务活动规范运行;2.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3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3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

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

2、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办法。

3、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理办法。

4、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存款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办法。

对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明确核对银行账务的管理办法。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完整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新)

(完整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新)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财务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实用5篇)

财务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实用5篇)

财务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实用5篇)1.财务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对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第四条严格财务管理,各种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后方可支付、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各项支出严格按标准使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五条严禁公款私存或公私不分,不得挪用公款、罚没款及其他资金,特殊情况必需借公款时由领导批准;借支范围不得超过个人的月工资标准。

第六条其他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性收费,必须实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统一收据、票据,不得使用普通收据;对统一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随便转借外单位和个人。

对所收各项费用,全额上交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七条干部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差旅费等均按有关文件执行。

2.财务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第2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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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等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

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

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开标前泄露标底: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结算管理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

“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五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

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

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

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

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

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

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

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

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财务机构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

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二十七条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

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

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

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二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

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

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单位收入的监督。

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单位支出的监督。

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

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

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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