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单、变更单、联系单的异同
技术核定单签证单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的区别

技术核定单/签证单/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的区别【技术核定单】由施工单位提出,从技术方面对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进行的再约定,比如方案修改、实物量变动、位置变化等造成的工艺、材料的更改。
通常是施工单位发现按图施工时有技术问题,或者图纸不详先与监理商定,再通过业主发技术单给设计。
施工单位没有权利直接和设计单位发技术单,须经设计方、监理方、建设方(按顺序)签字确认。
原因1:设计图纸深度不够,导致施工做法或选材不明确,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需要就不明确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属于建设方图纸深度不足造成,涉及工期及价款的变动由建设方承担,建设方可向设计单位追究责任。
原因2:设计没问题,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投标或合同谈判过程中对工艺或材料性能考虑不足,从而导致施工方法变动。
该项涉及到的工期及价款变动等,均得不到建设方支持。
但不代表该技术核定无效,建设方仍需要签字确认,只是确认的意义在于建设方书面同意施工方提出的工艺和施工步骤。
技术核定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因为该单涉及的费用,从工程结算角度来看是属于合同外的。
只有当设计院同意“根据技术核定单出设计变更单”,或者业主同意“及时补发签证单”,才好作为最终支付依据。
技术核定单不能作为设计图纸的一部分,出技术核定单时要先看图纸会审、招标答疑、工程合同,这些文件里一般都有图纸问题的解决方案。
【签证单】范围不局限于技术方面,还有经济方面。
比如因技术更改而导致的费用支出,比如管线增加,用工增加,都可以用签证单的形式与甲方达成协议。
用于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工程费用相关的工程量、材料量、机械使用台班等进行现场确认,通常是施工合同外的内容或不能在签合同前确认的内容,如零星用工、挖填土方等,需要在签证工作发生时/后即时办理,相关费用可以直接纳入最后决算。
【设计变更单】是由于设计图纸有误或图纸与现场不符,由设计院下发的资料单,设计变更单属于正式图纸的一部分。
也可以是业主根据自己的工艺要求或构思,发函给设计,商定出变更。
如何区别签证单、联系单、变更、洽商记录

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记录之间到底地区别:、工程签证单可视为补充协议,如增加额外工作、额外费用支出地补偿、工程变更、材料替换或代用等,应具有与协议书同等地优先解释权;、工程联系单可视为对某事、某措施可行与否、变更替换或代替等地请求函件.甲、乙双方地联系单反映出一个工程地进展过程,是索赔等地强有力地证明材料.、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地设计标准状态地改变和修改.由此可见,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地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地技术资料.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地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地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地.、工程洽商记录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地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地施工内容所办理地洽商.总则目地: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地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及建筑使用功能地实现.设计变更、洽商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四方)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生问题地文件记载,其目地是弥补设计地不足及解决现场实际情况.凡施工过程中遇到做法地变动、材料代用、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或为纠正施工图中地错误等情况,均应通过设计变更、洽商予以解决.设计变更由设计提出,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地局部修改.洽商分技术洽商与经济洽商二种,经济洽商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纯粹地经济协商条款,是工程结算地依据,它由经营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工程施工、验收和改建、扩建和维修地重要依据,是施工设计图纸地补充,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计变更、洽商地办理设计变更、洽商地提出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要求三种情况.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是指由设计单位提出地、对原设计图纸所作地局部修改.它一般直接由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四方签字生效.设计单位应及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地图号.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地相关负责人签认.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是指建设单位基于某种想法,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局部变更.此时变更一般必须通过设计,并经四方签字生效.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要求,是指施工单位针对原设计图纸中某些矛盾处地更正,或在满足设计地前提下,因现场施工条件改变或受施工能力限制而对原设计提出地技术洽商.技术洽商一般由施工单位栋号技术负责人经办,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但对于重要技术洽商,如影响主要结构和使用功能内容地洽商,应上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办理.办理技术洽商时,经办人应综合各专业、各部门情况,谨慎从事.当某专业地项目变更对其他专业有影响时,必须事先与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协商,各专业本着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方便施工地原则,共同确定变更方案.对于施工总承包工程,分包单位地设计变更与洽商,必须通过总承包单位办理. 技术洽商应与经济洽商分开办理.但在办理技术洽商时,必须考虑经济效益.对内容超出合同以外或涉及经济上地增减地技术洽商,应事先与工程、经营人员沟通,在经济问题得到落实后再签认.工程洽商记录应分专业办理,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地图号.工程洽商记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地相关负责人签认.设计单位如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办理签认,应办理委托手续.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要随施工进度及时办理,以不影响施工进度为宜.所有设计变更、洽商,应先签后干,除特殊情况外,尽量避免在签字未齐全地情况下擅自施工.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上应避免涂改.若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某一方不同意某项条款而进行涂改时,应重新办理.各项目经理部办理地洽商必须及时抄送预算、翻样、测量、质检以及水电等相关部门.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管理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应采用规定表格,其中:“工程名称”一栏中,工程名称必须与施工图图签一致.对于群体工程,除冠以群体工程名称以外,还应注明单位工程名称.“记录内容”一栏中,均应详细注明与变更内容相关地图纸页号、轴线位置和修改内容,必要时附图示之,以利后期查询和追溯.记录内容必须条理清晰,明确具体,用词准确肯定,不得有模糊词语,文字及图示表述清楚,深度满足施工和预算地需要.在签字栏中,四方签字必须齐全.若设计单位授权建设(监理)单位代为签字(如设计单位在异地时),则必须有设计单位地书面委托书.设计变更、洽商为多页时,必须张张签字.若在后期设计变更、洽商中,有对前期某一设计变更、洽商或其中某条内容重新更正地情况,则必须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洽商中第几条内容作废”地字样,同时在前期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相应位置处标出范围,写上“作废”地字样,并注上后期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地日期、条款及编号.一般情况下,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正本四份,四方各存一份.若群体工程中有几个单位工程同时使用同一份“设计变更、洽商记录”,项目资料员必须按单位工程个数如数复印归档,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处、抄件人签字、日期,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在收到或办理完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后,除及时将原件交给资料员归档以外,栋号技术负责人还必须做好相应技术交底.设计变更交底应由项目技术部门根据变更要求,并结合具体施工步骤、措施及注意事项等对专业工长进行交底.做好竣工图草绘工作.栋号技术负责人应及时、准确地将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中相关内容按竣工图编制要求改绘在有关图纸上,以指导施工和方便将来竣工图地绘制.。
工程联络单,设计变更单,签证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工程联络单,设计变更单,签证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
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
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1、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的设计交底会上,经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图的做法,都属于设计变更,为此而增加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说明都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2、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
如工程的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考虑到的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等等,需改变原设计管道的走向或标高,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
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图,经方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
3、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增加的管线,再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出设计变更。
4、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的设计变更,经双方或三方签字同意可作为设计变更。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
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
工程联系单和签证单的区别,请具体介绍下两者区别和适用范围

3、工程联系单是甲乙双方就一些日常及技术问题所用的书面联系方式。工程签证时工程除图纸以外增加的工程量所用的书面联系方式,在工程结束后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适用范围:
1、工程签证单可视为补充协议,如增加额外工作、额外费用支出的补偿、工程变更、材料替换或代用等,应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优先解释权;
2、工程签证单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应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优先解释权;工程签证若与工程变更有关,必须与之相对应,不能随意修改变更意图,工程签证单是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重要依据。
3、工程联系单的适用范围是甲、乙双方日常工作,工程签证单的适用范围为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
3 、及时处理原则:现场签证不论是承包商,还是业主均应抓紧时间及时处理,以免由于时过境迁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且可避免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产生。
4 、避免重复原则: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合同承诺、设计图纸、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预算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等所包含的内容是否有重复,对重复项目内容不得再计算签证费用。
7 、授权适度原则:分清签证权限,加强签证管理,签证必须由谁来签认,谁签认才有效,什么样的形式才有效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参考资料:工程联系单---百科 签证单---百科
工程联系单,主要作用就是联系一些工程方面的相关事宜,很多不牵扯到经济,多体现在技术层面上。签证就完全不一样了,牵扯直接的经济利益。对于增加的工程量和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量就必须办签证。否则肯定会扯皮
1 、准确计算原则:如工程量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准确计算工程量,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套综合单价(或定额单价)的内容,一般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浅谈工程签证单、变更单、洽商单、联系单的区别与本质

浅谈工程签证单、变更单、洽商单、联系单的区别与本质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
工程变更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根据工程的需要,监理人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或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案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和施工方法等方面发出的指示。
,统称为工程变更。
工程洽商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洽谈商量,参建各方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提出洽谈商量。
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或经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后的洽商,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工程联系单用于甲乙双方日常工作联系,只需建设、监理(或设计)、施工单位签认。
1法务角度理解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说白了就是这张白纸怎么变成红钞票是结果,那就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讨论,要从增加或减少合同金额的书证来讨论。
通过《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新合同范本》参考标准资料中分析,只有变更单和签证单是甲乙双方结算的证据,那么洽商单和联系单只是一个辅助证据不能作为结算的直接证据,要成为直接证据还得通过事件流程办理才会让审计或第三方有据可依。
签证单是施工单位发放给甲方的文件,双方签字(可能有监理方)确认就可以增减合同额;变更单是甲方(设计或监理)发给施工单位的文件,甲方确认施工单位接收就可以增减合同额;洽商记录单一般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合同内未包括或设计不明确的双方进行沟通的一个记录证据,事件未发生或者发生后进行洽谈的记录证据,证据只能证明有这么一件事,但事件已经完成待确定;联系单是施工单位或甲方进行通知沟通的一个单据,用口头或电话说不清楚或理解有歧义时要进行书面通知,双方签字只表示知道这件事的,但事件发生还没有发生待下一步确定。
通过以上分析,从文件流程可以明显看出,无论是谈判单还是联系单都是没有最终结果的证据,指向合同金额增减的证据一定是签证单或者变更单。
工程签证单、变更单、洽商单、联系单的区别与本质

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
工程变更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监理人根据工程需要,下达指令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或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的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变,统称为工程变更。
工程洽商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洽谈商量,参建各方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提出洽谈商量。
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或经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后的洽商,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工程联系单用于甲乙双方日常工作联系,只需建设、监理(或设计)、施工单位签认。
法务角度理解法务角度考虑,直白的说这张白纸怎么变成红钞票是结果,那我们就要从法务角度出发去分析讨论,就要从增减合同额的文件证据讨论。
通过《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新合同范本》参考标准资料中分析,只有变更单和签证单是甲乙双方结算的证据,那么洽商单和联系单只是一个辅助证据不能作为结算的直接证据,要成为直接证据还得通过事件流程办理才会让审计或第三方有据可依。
签证单是施工单位发放给甲方的文件,双方签字(可能有监理方)确认就可以增减合同额;变更单是甲方(设计或监理)发给施工单位的文件,甲方确认施工单位接收就可以增减合同额;洽商记录单一般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合同内未包括或设计不明确的双方进行沟通的一个记录证据,事件未发生或者发生后进行洽谈的记录证据,证据只能证明有这么一件事,但事件已经完成待确定;联系单是施工单位或甲方进行通知沟通的一个单据,用口头或电话说不清楚或理解有歧义时要进行书面通知,双方签字只表示知道这件事的,但事件发生还没有发生待下一步确定。
通过上述分析,很显然从文件流程上理解,洽商单和联系单都是没有最终结果的证据,指向增减合同额的证据必须是签证单或变更单。
成本运营角度理解成本经营角度考虑,通过该文件增减合同额的数据大小是结果,我们要从成本运营分析怎么能控制好工程利润多少是关键,从文件的内容分析讨论。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确认单、工程洽商、联系单、会签的区别和联系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确认单、工程洽商、联系单、会签的区别和联系工程签证:就是施工过程中发现、发生图纸或合同以外的;工程变更:就是设计院或业主对会审后的图纸进行的个别修改;工程洽商:就是对工程变更和签证、材料、合同外人工等的价格洽谈;其他的有关施工、技术等问题的谈判工程量确认单:1、对已完的约定工程量的签认2、隐蔽、合同外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签认以上的情况都影响造价文件的结果,只是大小不同而已。
不管是工程签证还是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工程量确认单,都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涉及造价、付款等经济问题重要证据,都可以作为最后的影响造价的重要文件。
工程签证:一般情况下是在工程承包范围以外发生的工作内容,双方针对该工作内容办理的认证文件。
如基础施工时地下意外出现的流沙、墓穴、工事等地下障碍物,必须进行处理,若进行处理就必然发生费用,因此双方应根据实际处理的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办理工程签证。
工程变更:是对原设计图纸进行的修正、设计补充或变更,由设计院提出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发致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或由建设单位提出由设计院签字认可,再由建设单位下发。
工程洽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许多诸如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工期、材料、造价及其他合同涉及的内容办理的关于技术及经济洽商文件。
工程洽商一般是施工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认可(也有建设单位提出,由施工单位认可的)。
工程洽商必须经双方认可后方能生效。
工程量确认单:是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已完成工作量(含月度、年度、阶段或全部)的确认文件,以及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工程洽商所引起的工程量的确认文件。
一个最容易理解的也是实际运用中的程序性答案:工程签证、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工程量确认单四者之间的关系要清楚,1、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图纸上的修改时业主方会给工程变更通知单,或者是需要向业主方索取:2、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方就工作内容的增减,实质影响到原合同,双方就有新的谈判于是就有工程洽商,洽商是新合同,或可以是原合同的附件,3、接受业主方提供的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后,开始施工,施工后的工作量需要及时向业主单位递交工程量确认单,以便监理业主单位签字确认,以保证结算。
工程签证单现场签证工程洽商三者之间的区别

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记录之间到底的区别观点一:1、工程签证单可视为补充协议,如增加额外工作、额外费用支出的补偿、工程变更、材料替换或代用等,应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优先解释权;2、工程联系单可视为对某事、某措施可行与否、变更替换或代替等的请求函件。
甲、乙双方的联系单反映出一个工程的进展过程,是索赔等的强有力的证明材料。
3、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由此可见,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
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河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
4、工程洽商记录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洽商。
观点二:因为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遇到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这三个词,由于三者产生后共同效果就是工程成本的增减,并无明显区别。
但从提出者、产生原因及费用的责任归属三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清晰三者的定义对于判断费用承担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设计变更属于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承包合同之设计资料做出的补充、完善、优化,及根据发包方要求的功能改变而做出的相应变更。
工程洽商属于由非设计单位(包括发包方或承包人或工程监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承包合同之设计资料及非设计原因而做出的补充、完善、优化、做法确认,及根据发包方要求的功能改变而做出的相应变更。
现场签证属于由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而提出的关于零星用工量、零星用机械量、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所引致返工量、合同外新增零星工程量的确认。
现场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经常碰到,是对某种施工实施情况的书面描述,由此发生的价格不仅成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份,而且也是成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施工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在施工期间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发生变化情况的真实记录和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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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签证单、联系单、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1、工程签证单可视为补充协议,如增加额外工作、额外费用支出的补偿、工程变更、材料替换或代用等,应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优先解释权;
2、工程联系单可视为对某事、某措施可行与否、变更替换或代替等的请求函件。
甲、乙双方的联系单反映出一个工程的进展过程,是索赔等的强有力的证明材料。
(不产生费用诉求)
3、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由此可见,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
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
4、工程洽商记录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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