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一章 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圣才出品】
民事诉讼法by江伟(高等教育出版社)【范本模板】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移民是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诉讼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根据其内容和特点,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的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纠纷。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现代社会创设了各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称之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可分为1、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
2、社会救济。
3、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其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
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其中前两种可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简称ADR。
三、ADR(一)ADR的主要形态:1、和解。
主要特征:(1)高度自治性(2)非规范性2、调解。
调解除了具有和解的特征外,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调解人的居中性。
3、仲裁。
有四个特点:(1)自愿性(2)民间性(3)自治性(4)合法性(二)ADR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的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和正当性二、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审理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应当既包括实体性目的也包括程序性目的,应当是以此为基础的多个目的的统一。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十一章临时性救济

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起诉后,立即受理 了案件,并派审判员赶赴淀粉厂了解情况, 并询问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明亮。李承 认给淀粉厂停电是事实,但同时提出要求 李保伟立即交付1991年的承包费及其逾期 的利息。 [问题]:1.对于原告李保伟的诉讼请求, 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哪种诉讼制度? 2.受诉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应当怎么做?
[案情] 村民李保伟与村民委员会于1990年签订了承包 经营邯山淀粉厂的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按照合同的规定,每年年底,李保伟向村委会上 交承包费5000元。1991年12月9日,村长李明亮召 集村干部开会,以“淀粉厂逾期3天未交承包费” 为由,作出切断淀粉厂用电的决定。随后,李明 亮带领全体与会人员和4名电工来到淀粉厂,强行 摘走了变压器上的跌落开关。此时,淀粉厂的生 产车间有几万公斤玉米正在浸泡池中发酵,如果 断电势必造成玉米霉烂。承包人李保伟心急如焚, 于12月10日上午找到邯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 责令村委会立即恢复供电,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 失100产保全(第93条) 适用条件: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 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
区别 申请主体不同 由利害关系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
[案情] 2000年8月22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定了一份电 视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韩 国产 三星 6277彩色电 视机 1000台,每台价格 为 5600元人民币,总货款为560万元人民币。甲公司 应当在收到电视机后10日内向乙公司付清全部货 款。同年9月1日,乙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 地点、方式向甲公司交付了1000台彩电。9月8日, 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货款,剩余的货款未在合同 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经乙公司多次催要,甲公司 总以部分彩电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甲公司 在不付款的同时,正分别同丙公司、丁公司协商 彩电买卖事宜,准备将该1000台彩电倒卖给丙公 司和丁公司。 [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 才能保证自己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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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冲突、民事争议,就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移民就是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诉讼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就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根据其内容与特点,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财产关系的纠纷;另一类就是人身关系的纠纷。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现代社会创设了各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称之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可分为1、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
2、社会救济。
3、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其实质就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
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与最有效的机制,其中前两种可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简称ADR。
三、ADR(一)ADR的主要形态:1、与解。
主要特征:(1)高度自治性(2)非规范性2、调解。
调解除了具有与解的特征外,它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调解人的居中性。
3、仲裁。
有四个特点:(1)自愿性(2)民间性(3)自治性(4)合法性(二)ADR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点民事诉讼就是指法院、当事人与其她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与。
民事诉讼的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二、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目的,就是指国家审理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应当既包括实体性目的也包括程序性目的,应当就是以此为基础的多个目的的统一。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以及其她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它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是由审判法律关系与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章 法院诉讼调解与非讼化调解)【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院诉讼调解与非讼化调解一、概念题1.诉讼和解(人大2006年研)答: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
诉讼和解是审判程序的补充性、辅助性制度。
其特点有:①和解程序的开始和和解协议的达成是任意的。
是否自行和解,以及是否接受和解方案,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
②诉讼和解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交流、协商以及决定是否接受和解方案的一个过程。
2.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1)两者的含义①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②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
(2)二者的联系二者都属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范畴,都是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重要补充。
(3)二者的区别①主体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②性质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③效力不同。
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二、简答题简述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武汉理工2010年研)相关试题:论法院调解原则。
(论述题,中南财大2006年研)答: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准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1)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自愿原则既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也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自愿。
前者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或取得双方的同意,人民法院不能强制进行。
后者指调解达成的协议,也要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示,不带任何勉强的成分。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第三部分模拟试题江伟《民事诉讼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ADR2.诉与诉讼请求3.民事诉讼诚信原则4.普通共同诉讼5.管辖恒定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40分)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
2.简述民事诉讼免证事实。
3.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
4.根据国务院颁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免交诉讼费用?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计60分)1.试评述我国现行的民事起诉制度。
2.论述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在程序上的不同。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计20分)A市B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周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某2万元,并在《A市日报》上登报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送达,周某向王某支付了2万元赔偿款,但未按期赔礼道歉。
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多次催促周某履行判决,但周某始终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1)王某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多长时间?为什么?(2)本案应该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为什么?(3)在周某拒绝赔礼道歉的情况下,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4)假设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王某与周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周某可以不赔礼道歉,但须另付王某1万元赔偿款,执行法院得知后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ADR答: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指的是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属于私力救济与社会救济范畴。
ADR的主要形态包括有:和解(谈判)、调解和仲裁。
和解是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则是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三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3.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概述1.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概念(1)概念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基础性作用、能够宏观地构建出民事审判的基本框架并使民事审判区别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制度的统称。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该条规定了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四项基本制度。
(2)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区别①基本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范围并不及于整个诉讼活动本身,而基本原则作为整体诉讼活动的指导性规范,则涉及诉讼的全过程。
②从适用的方式上看,基本制度的适用更加具体化,操作性较强。
而基本原则的适用则比较灵活,弹性较大。
③从立法价值上看,基本原则更能体现出立法者在民事诉讼立法上的价值取向,可以视为立法价值取向的直接表述。
而基本制度则更倾向于是立法者为实现其立法价值而设定的具体制度保障。
(3)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制度同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制度的区别①从制度的内容上看,基本制度主要是从诉讼者的角度出发而设计构建的;而一般制度则涵盖了民事诉讼的方方面面,亦包括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制。
②从制度规制的角度上看,基本制度是一种宏观层面上的制度,构成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而一般制度可以理解为从微观层面上对民事诉讼的一种细构,许多一般制度可以理解为对基本制度的执行和细化。
2.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构成(1)合议制度,是针对审判机构组成的一项制度,涉及审判者适格的问题,指由单数多名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针对民事案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回避制度,是一种针对审判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约束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审判者的中立地位,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平。
(3)公开审判制度,是一项对民事案件审理模式的制度要求,指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除外。
江伟《民事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圣才出品】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的概念(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纠纷的特点①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②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③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3)民事纠纷的分类①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②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关系的纠纷。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见表1-1)(1)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私力救济的特征有:①无中立的第三者介入;②纠纷解决过程表现为非程序性;③解决途径是依靠武力、操纵、说服和权威等私人力量。
私力救济根据法律性质又可分为法定和法外的私力救济,法定的私力救济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法外的私力救济包括法无明文规定的私力救济、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国家一般赋予这些纠纷解决结果一定的法律效力,以维持该种纠纷解决制度的存在。
(3)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设立一种强制性解决纠纷、保护权利的制度,这就是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具体方式包括: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在民事领域的表现形式是民事诉讼制度。
诉讼有两个特点: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
表1-1民事纠纷解决机制3.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1)ADR的主要形态和特点①和解,是指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其主要特性是:a.高度自治性;b.非规范性。
②调解,是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4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ADR2.诉与诉讼请求3.民事诉讼诚信原则4.普通共同诉讼5.管辖恒定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40分)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
2.简述民事诉讼免证事实。
3.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
4.根据国务院颁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免交诉讼费用?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计60分)1.试评述我国现行的民事起诉制度。
2.论述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在程序上的不同。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计20分)A市B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周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某2万元,并在《A市日报》上登报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送达,周某向王某支付了2万元赔偿款,但未按期赔礼道歉。
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多次催促周某履行判决,但周某始终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1)王某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多长时间?为什么?(2)本案应该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为什么?(3)在周某拒绝赔礼道歉的情况下,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4)假设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王某与周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周某可以不赔礼道歉,但须另付王某1万元赔偿款,执行法院得知后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ADR答: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指的是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属于私力救济与社会救济范畴。
ADR的主要形态包括有:和解(谈判)、调解和仲裁。
和解是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则是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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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
一、概念题
1.期间的耽误(华东政法2005年研)
答: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未能在要求的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状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期间耽误的补救:“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此处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当事人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各种情况。
“其他正当理由”,则是指以上不可抗拒的事由以外,且不属于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期间耽误的各种情况。
2.期日(华东政法2009年研)
答: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等会合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的某一日,如证据交换期日、开庭审理期日、判决宣告期日等。
由于期日必须根据个案诉讼活动及其进程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确定,故不可能预先在立法中一一作出安排,其通常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加以指定,在相关规则明确允许的特定情形下,则可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3.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武大2006年研)
答:(1)两者的概念
①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时(譬如路途遥远),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②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分为以下三种情形:a.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b.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c.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2)两者的区别
两类送达的相同之处在于需要借助受诉法院以外人的帮助完成送达。
不同点是委托送达是受诉法院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而转交送达则是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为收受,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
4.公告送达(西北政法2007年研)
答: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
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
自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的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5.财产保全(武汉理工2009年研;北邮2006年研)
答: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财产保全程序目的是为了保证给付判决作出继而依法生效以后能够顺利地得到全部
执行,并以此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实现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诉前财产保全(南开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诉前保全(南开大学2004年研)
答:诉前保全,相对诉讼保全或诉中保全而言,是指在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以其提供担保为前提,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应符合以下特别规定:①从适用的时间来看,诉前保全适用于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以前;②从适用的前提来看,必须存在紧急情况,如果不立即申请并由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③人民法院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④诉前保全,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保全标的金额,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⑤申请人一律应当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⑥人民法院接受诉前保全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⑦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保全。
7.先予执行(中财2013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华东政法2009年研;中南财大2008年研)
答: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
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先予执行程序的意义在于解决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从而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二、简答题
1.依据民诉法,期间之计算应当遵循哪些规则?(武大2007年研)
答: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限。
依据民诉法,期间的计算应当遵循计算规则和剔除规则。
(1)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在实际计算时,遵循以下3项规则:
①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③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期间的剔除
期间的剔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规定,不把期间进行中虽然用于某些必要事项或活动但却难以精确控制的时间计入该项期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除了“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的规定外,无其他规定属于期间的剔除。
但是,按照《审限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①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延期审理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仍须计入案件的审结期限;
②民事案件公告(包括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鉴定的期间;
③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④民事(审判)、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⑤中止诉讼(审理)或中止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恢复执行的期间;
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⑦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⑧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⑨执行过程中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期间;
⑩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2.简述期日与期间的差别。
(华东政法2010年研)
答:(1)期日与期间的概念
①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等会合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的某一日,如证据交换期日、开庭审理期日等。
期日必须根据个案诉讼活动及其进程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通常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指定,在相关规则明确允许的特定情形下,可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②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限。
(2)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①期间表现为有开始日和届满日的持续的一段时间;而期日则仅为特定的某一日。
②期间有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商定期间之分;期日则只有指定期日和商定期日之别,并无法定期日的存在。
③期间是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
期限;期日则是他们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的某一日。
④期间开始后,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并非必须立即实施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只要是在该项期间内所实施或者完成的诉讼行为,均为有效的诉讼行为;而期日到来后,上述主体必须会合在一起着手实施或者完成某种诉讼活动。
3.简述财产保全的程序。
(人大2004年研)
答: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而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按以下程序具体操作:
(1)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4)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简述诉讼保全。
(人大2003年研;北师2002年研)
答:(1)诉讼保全的含义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作出前,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