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依据1
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医疗区、商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业区、工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区、游览区
依据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
等 人 口 集 局,2002 年 04 月 1 日实施)
中区域)及
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国道、省道、
依据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 15 号,自 2010 年 5 月
高速公路、铁路 1 日起施行)
等主要交通干线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两侧各 200 米范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
围;
市场 500 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
保护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二级保护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区和准保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3 号,自 2014
护区)、国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家级和地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方级自然
限 养 米内。 区范 围
保护总局,2002 年 04 月 1 日实施) 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1.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
缓冲区; 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 3.1 规定的禁建区域,
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 3.1 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
企业员工安全培训之法律法规依据

二、关于安全培训方面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 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 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 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法 律 责 任
二、关于安全培训方面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1、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九条要求)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 制的落实。
二、关于安全培训方面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关于安全培训方面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
二、关于安全培训方面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上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

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1. 引言建设规划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根据一定的目标和要求,对城市、乡村、区域等进行综合性的规划,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据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确保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本文将探讨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以及其重要性和应用。
2. 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依据2.1 基本法律法规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对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此外,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也对建设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2.2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是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对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
此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也发布了一系列的规划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对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2.3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是建设规划的重要要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建设规划的土地利用和开发起到了重要的约束和指导作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制度,对土地的规划、供应、使用和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此外,国家和地方政府还发布了一系列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对建设规划的土地利用进行了约束和引导。
2.4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规划的实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建设规划的环境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3. 建设规划的政策依据除了法律法规外,建设规划还需要依据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和规划纲要。
这些政策文件和规划纲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建设规划的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法律法规依据是填写什么

法律法规依据是填写什么在行使职权和管理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法律法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法规依据是为了确保公正、有序的社会运行所需要的规范和规则。
它们为政府机构、法律从业者和普通公民提供了一种可靠的参考,用以指导和规范行为。
那么,法律法规的依据是如何确定的呢?下面将从立法过程、司法实践和国家制度三个方面来探讨。
立法过程立法是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它是一种在国家机构中进行的复杂而细致的程序。
立法可以由国家元首、政府机构、立法机构或其他特定机构进行。
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审议、讨论和投票通过,以确保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法律法规的依据通常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法治的基石。
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分配等。
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违法。
法律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的依据往往是更高级别的法律。
法律通常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它们规定了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一般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细化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程序。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特定的地区或地方,以补充和完善国家法律。
司法实践司法实践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观念和解释。
司法实践是对法律的具体适用和解释,为法律法规提供了具体依据,对于填写法律法规的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的主要来源包括:判例判例是指法院对于具体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决。
判例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可以被后来的类似案件所借鉴和参考。
判例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司法实践依据法院的判例进行裁决。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或其他上级法院对法律解释的规定。
司法解释对于理解法律的适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可以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导。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法律法规规范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法律法规规范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1.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2018.12.29 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3.1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修正,2018.1.1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修订,2020.9.1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12.29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公布,2019.L1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2016.9.1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修正,2020.1.1 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2019.4.23起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修正,2020.11.25 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2012.7.1 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2013.12.28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2 号);(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12.7 修正);(3)《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5)《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 号);(6)《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9)《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10)《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1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12)《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H7号);(1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1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15)《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国务院国发[2018]22号);(1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17)《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环水体[2017]142号);(18)《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370号)(19)《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规财[2017)88 号)(20)《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2019年1月12日发布);(21)《“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22)《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23)《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24)《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
法律法规条款摘抄(一)2024

法律法规条款摘抄(一)引言概述:本文摘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款,旨在为读者提供法律知识和参考。
这些条款包括行政法规、刑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了简要解读和归纳。
通过学习理解这些法律法规条款,读者可以增加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和遵守法律。
正文:一、行政法规1. 行政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公告和施行四个环节,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行政法规的违反者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二、刑法1.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体系。
2.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刑罚、罚金、缓刑等。
3. 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4. 刑法还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素、责任划分和量刑准则等细则。
三、劳动法1. 劳动法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2.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等方面的规定。
3. 劳动法规定雇主对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支付合理的工资待遇等。
四、环境保护法1. 环境保护法是国家为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2.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包括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处理、大气污染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3.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为将面临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刑事追究等。
五、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法是国家为保护知识产权并鼓励创新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2.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和使用方式。
3. 违反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产停业等。
总结:本文摘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款,涵盖了行政法规、刑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总则
摘要:
一、第一条总则的概述
二、第一条总则的具体内容
三、第一条总则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第一条总则的概述】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总则是对某一领域或某一法律法规的整体规定和基本原则的阐述。
第一条总则,通常是法律法规中的第一条,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它主要用来明确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原则等,为其他具体条款提供解释和补充。
【第一条总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目的:阐述制定该法律法规的原因和目的,以便于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背景和意义。
2.适用范围:明确该法律法规所适用的主体、对象和地域范围,以便于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
3.法律原则:阐述该法律法规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以便于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内涵。
4.其他规定:包括对该法律法规的解释权、施行日期、历史版本等方面的规定。
【第一条总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条总则的实施对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了基本依据和遵循,有助于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一条总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总则作为法律法规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助于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统一。
2.对法律法规实施的指导:总则的规定为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向,有助于保证实施的正确性。
3.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总则的规定会影响到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总之,第一条总则是法律法规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和影响都具有重要意义。
物业费收费依据法规汇总

物业费收费依据法规汇总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4、《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法规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5、《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6、《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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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民诉意见》第281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③第49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④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
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如果被执行的财产是不动产如土地、房产,动产如机动车,无形资产如股权、林权、知识产权等,有关单位需协助法院执行将这些财产的权利凭证进行转移)
p.s. 《民诉意见》第292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4. 《刑诉解释》第441条: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p.s.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
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