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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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衔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衔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衔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鲁卫政法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衔接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政法字〔2019〕4号各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管)各单位:为规范市县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后,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加强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活动监督管理,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衔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0月18日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衔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县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后,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加强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活动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意见》(鲁编办〔2018〕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推进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监管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积极构建权责一致、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照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求负责划转的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含变更、延续、校验)的受理、审核、办理工作,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计发[1996]第135号

卫生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计发[1996]第135号

卫生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型
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计发[1996]第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近年来,一些地方大量引进国外早已淘汰的大型医用旧设备,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重复配置,而且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下发的《×—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卫计发[1996]第61号),对购置的大型医用旧设备(CT、MRI、×刀、γ刀),必须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和《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简称“三证”)后方可使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严格核定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治疗价格。

医用旧设备的检查治疗价格原则上应控制在同一类型、同一档次新设备的70%以内。

三、1996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三证”的大型医用设备,要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结束——。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鲁卫政法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卫政法字〔2021〕5号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有关单位,省属卫生健康有关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提升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能力,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12月17日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力量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四章依法执业第五章普法宣传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促进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服务、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是指在一定医疗机构范围内,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开展决策运行、执业管理、纠纷调处、普法教育、风险防控等涉法事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第四条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3]1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3]1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我部研究制定了《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2013年3月13日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促进有序配置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卫办规财发〔2008〕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大型医用设备,是指首次从境外引进或国内研发制造,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单台(套)市场售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尚未列入国家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医学装备。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利用各种来源资金购置新型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条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应当遵循技术先进、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符合医学伦理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建立新型大型医用设备技术追踪机制,组织开展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估和全国配置规划管理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和使用监管工作。

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不断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出台的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组,为全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支持。

逐步建立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化手段,对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办理等相关活动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二)具有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如实、准确提交下列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和盖章:(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申请单位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单位为承建或在建的,提供设置批准书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与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为筹建或在建的,应提供承诺在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的书面文件);以上可以通过网络共享手段取得信息或检验、查询的,申请单位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山东省率先出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率先出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FOCUS焦点18国家信息中心发布《2019年医药行业发展报告》日前,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经济信息网发布《2019年医药行业发展报告⸺降药价,创新药、优质仿制药将脱颖而出》(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展望,2019年医药行业投资增速将继续上升。

初步估计,2019年医药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将达到6782亿元左右,同比增长约10%。

《报告》预计,2019年受医药行业改革政策驱动,医药并购活动将继续保持活跃;上市药企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以求抢占更大市场份额;我国将加快对医疗领域的开放,外资投资信心增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进一步做好《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规定的创新医疗器械申报资料编写和技术审查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166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率先出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近日,《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山东省率先启动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将多措并举打造流程最简、速度最快的审批管理模式。

《细则》于2018年10月18日印发,对省级负责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配置许可证管理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细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标准,为全省启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北京市民政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办法》日前,北京市民政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记录状况与政府补贴、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相挂钩。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红十字会•【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鲁卫医字〔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21〕10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红十字会:为全面贯彻落实《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我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联合制定了《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红十字会2021年1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获取成本第三章获取收费第四章财务收支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

角膜等人体组织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鲁卫药政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鲁卫药政字〔2019〕4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功能定位,推动分级诊疗,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我省自2018年11月1日起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原《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和各地增补目录同时停止使用,原则上各地不再出台增补目录。

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在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

同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明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结合我省实际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确定我省三、二级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50%,且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60%。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基本药物使用指标体系,结合科室(或病区)实际用药情况,制定合理的基本药物费用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并不断提高使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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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3.01
•【字号】鲁卫发〔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委对原省卫生计生委于2018年9月公布实施的《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2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配置许可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配置许可证管理
第五章附则
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不断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出台的山东省乙类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库,为全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支持。

逐步建立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化手段,对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办理等相关活动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二)具有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
(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和盖章:
(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单位为承建或在建的,提供设置批准书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与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为筹建或在建的,应提供承诺在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的书面文件)。

以上可以通过网络共享手段取得信息或检验、查询的,申请单位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通过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监管平台进行申报。

初审通过后按一式三份向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可通过当面递交或邮寄方式报送纸质申请材料原件。

第九条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配置设备不属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不予受理。

其中,属于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向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二)配置申请不符合配置规划的,或超出自身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五)经告知补正补齐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配置许可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并进行专家评审。

市级及以下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以及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审核。

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5-6月和9-10月。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可采取分散评审、集中评审等方式进行。

专家根据配置规
划和配置标准对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使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能力、配套设施、专科建设、临床服务需求等情况,依法、客观、严格、公正地予以审查评审。

评审专家人数应当为奇数,从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建的大型医用设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回避制度,与审查评审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

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逐步完善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实行网上技术审查评审。

第十二条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配置规划和第三方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作出同意许可决定,应即时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并送达相应申请单位,并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配置许可结果。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不得超规划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更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不占用配置规划指标,应符合第二章规定的配置条件,按程序提出配置申请,注销原配置许可证并发放新证。

第四章配置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采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式样。

第十五条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发放《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完整填写正本信息。

申请单位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配置相应大型医用设备,安装验收后应及时将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采购发票、验收合格证明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复印件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信息登记表》(附件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正本原件一并报送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录,由发证机关填写配置许可证副本信息。

配置时限为2年,超过时限未配置相应大型医用设备并办理配置许可证副本的,配置许可证正本作废,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配置时限。

如需继续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规定重新提出配置申请。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和妥善保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使用单位应当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信息列为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并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悬挂在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3);
(二)配置单位变更信息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配置许可证正本、副本。

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即时换发配置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并在副本备注栏说明并盖章。

第十八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附件4);
(二)配置许可证损坏的,同时提交损坏的配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即时换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配置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与原证保持一致,并在副本备注栏说明并盖章。

第十九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失效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交回许可证原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配置许可证失效但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单位仍需使用该设备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施行之前已经办理的配置许可证,如需变更、补办,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编号规则(附件5)进行重新编号,发证日期与原证保持一致,并在副本备注栏说明并盖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工作。

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
日。

我省原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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