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漳政综[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漳政综〔2008〕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状况保持稳定好转态势。
为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要求,当前必须扎实抓好以下工作: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实现漳州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把抓好安全生产作为实践“三个代表”、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指标考核体系,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工作同步研究部署、同步落实考核。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级领导“一岗双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积极采取执法检查、政策引导、典型示范、服务推动、安全考核等措施,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通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员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浅议乡镇船舶安全监管难点及对策建议

浅议乡镇船舶安全监管难点及对策建议◎ 陈宇翔 赵景龙 刘杰轩 黄伟展 林泽深 揭阳海事局摘 要: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历来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难题,其中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和法规建设不完善长期困扰如何更加有效保障此类船舶水上安全。
需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综合治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符合实际的配套法规,压实各级各方责任,促使乡镇船舶健康发展,保障好人民群众水上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浅议;乡镇船舶;安全监管;难点;对策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水上交通、渔业生产生活的需要,乡镇船舶呈增多趋势,因乡镇船舶导致的风险隐患逐渐增多,给水上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从乡镇船舶的定义变化,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如何加强监管、压实责任和完善法规建设的思考。
1.乡镇船舶的概念1987年11月3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文件中,将乡镇船舶表述为“乡镇中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运输船舶”,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经营性船舶的管理逐渐规范,而群众用于生产生活的农用船、自用船以及用于个人休闲的自用船艇等非经营性船舶逐渐成为乡镇船舶的主流。
近年来,各地区各级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解决此类乡镇自用船舶管理难题,纷纷出台关于乡镇船舶的相关管理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除了该文件所列的船舶类型外,未经渔政管理部门检验和登记从事生计捕捞的船舶及农用船、自用船等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也纳入了乡镇管理范畴。
因此,当前乡镇船舶的概念既包括了乡镇中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运输船舶,也包括了村(居)民因家庭生活或者农副业生产活动使用的非经营性、非水路运输船舶(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船舶)用于群众生活服务日用船舶和江河、湖泊、库区、风景区水域中从事农副业生产以及自用等纳入乡镇安全管理的船舶。
2.乡镇船舶现状2.1乡镇船舶发展的现状乡镇船舶按照运输性质可以分为乡镇运输船舶和非运输船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活多元化的追求,乡镇运输船舶在船舶日趋大型化、规模化发展的趋势下逐渐式微,主要还在运营的大部分是乡镇渡口渡船,而取而代之的乡镇船舶主流是非经营性、非运输的各类涉渔船、农用船、自用船、休闲船艇以及其他非经营运输性质船艇,此类船舶突出的特点是船舶尺度较小,船舶状况较差,一般没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航行资料,驾驶人员多未接受过专业培训,甚至未接受过任何水上安全培训,活动区域主要在当地水域。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管理规定。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防范为主。
船舶安全是首要任务,预防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是根本要求。
2. 依法全面监管。
船舶安全监管应依法进行,重点监管船舶的设计、建造、运营等各个环节。
3. 多元化防控。
采取综合性、多层次、多角度的防控措施,形成合力,确保船舶安全。
4. 严格责任追究。
对发生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从严从快进行处罚。
三、船舶安全隐患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船舶安全隐患事故是指与船舶的设计、建造、装载、操作、管理等有关的,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船舶安全隐患可分为以下几类:1. 设计隐患:主要指船舶设计不合理,存在结构强度不足、安全设备配置不全等问题。
2. 建造隐患:主要指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存在施工不合规、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3. 装载隐患:主要指船舶货物装载不当、超载、超限等问题。
4. 操作隐患:主要指船舶操作人员操作不当、违规违章等问题。
5. 管理隐患:主要指船舶管理人员对船舶日常维护、检修等管理不到位。
四、处罚类型及标准1. 警告:对于船舶安全隐患事故情形较轻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警告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期满后应提交整改报告。
2. 罚款:对于船舶安全隐患事故情形较重,但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标准根据船舶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船舶总价值的10%。
3. 暂扣船舶证书:对于船舶安全隐患情形较为严重,或者多次违规的,可以暂扣船舶证书。
暂扣期限为三个月,期满后应重新进行检测并提交整改报告。
4. 停航整改:对于船舶安全隐患情形严重,对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可以采取停航整改措施。
停航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应重新进行检测并提交整改报告。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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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1987年11月3日)国发〔1987〕98号最近一个时期,全国内河的乡镇运输船舶(即乡镇中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运输船舶)不断发生重大沉船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影响了社会安定。
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乡镇运输船舶无合格船舶、船员证照,严重超载,违章操作;有的因为管理机构和管理工作不落实,特别是县、乡(镇)人民政府水上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使一些地区处于失管失控状况。
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扭转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渡口和乡镇运输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从事客货运输。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在整顿和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和权限,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行安全检查。
今后,凡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长江干线、珠江、黑龙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交通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统一负责。
其他内河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内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部门的管理经费,在船舶港务费中支付;县以下水上安全管理部门的经费,按国家经委、交通部、财政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87〕交水监字156号)的规定支付。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漳政办〔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办〔2018〕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30日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各类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实施;(二)职责相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检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减轻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防范化解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关于印发〈渔业安全生产“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县渔业安全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省、市、县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强化安全源头监管,切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渔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守住渔业高质量发展安全底线。
二、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统筹推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的要求,集中力量在重点停泊点、重点水域、重点时段完成精准整治,对异地挂靠渔船、涉渔乡镇船舶、涉渔“三无”、内河船舶进拉网式排查,查清底数,查清关系,理清管理责任,序时完成整治目标,规范养殖船舶管理,消除养殖船舶安全监管盲区。
强化渔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
三、时间进序和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15日前)制定宣传方案、印发整治通告、向渔民发放检查清单,做好宣传工作。
(二)封船整顿阶段(2023年5月31日前)摸清“四类船舶”底数,查清关系、理清管理责任,排查出的“四类船舶”分类存放。
对所有捕捞渔船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召回,封停管理,实行渔船管理包干制度,严格落实渔船管理备案制度。
(三)集中整改阶段(2023年6月至8月)全面实施清理整治,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渔船管理责任管理体系。
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和船员教育培训工作,督促船东船长落实渔业安全主体责任。
对异地挂靠渔船、涉渔乡镇船舶、涉渔“三无”船舶、石梁河水库、安峰山水库等滞留船舶进行分类处置,所有内河船舶实行指定作业区域生产。
2023年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23年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决打赢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水上交通领域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治攻坚实施方案》总体部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海上船舶专项整治行动。
现提出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海上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摸清底数、铁腕整治、规范海上管理,坚决打赢“遏重大”攻坚战,彻底扭转海上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推动全县蓝色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整治重点(一)开展“三无”船舶、证照不齐船舶专项整治。
1.对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检证书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
2.对证照不齐或失效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待办齐证书后解除扣押或滞留。
3.对用于船岸接送、岛际接送、海钓、观光休闲等涉渔涉旅小型“三无”船艇,依法停航管控,纳入属地乡镇规范有效管理。
不接受纳管的,依法处置。
(二)开展海上非法运输、作业专项整治。
1.对参与海上运输、作业的内河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由查处部门落实看管措施。
2,对参与海上黄沙等非法过驳、运输的船舶,依法扣押或滞留,由海事、海警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并落实看管措施。
3.对违规装卸企业,依法停业整顿;对违规装卸的临时装卸作业点,予以取缔;对沿海番口、无证(废弃)码头以及海钓物资补给点等,消除作业条件,由属地乡镇落实管控措施。
(三)开展海上小型船舶专项整治。
1.清理整顿100O总吨以下海上自卸砂石船、砂石运输船和甲板运输船,加大检验力度,对擅自改建、船证不符的依法不予发(签)证。
4.清理整顿港口服务船舶,引导一年内未从事相关作业的港口服务企业退出市场。
参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港口服务船舶,从严实施船舶检验,引导船舶所有人报废更新。
5.清理整顿过驳浮吊船舶,对违法违规浮吊船舶依法予以扣押或滞留;严格控制外地籍浮吊船舶转入籍。
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用船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从事农业生产、渔业捕捞、农产品运输等活动的农用船舶。
第三条农用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作业安全、人员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建立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农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用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船舶安全第七条农用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八条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并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船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船舶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不得超载、超速、超航区航行。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农用船舶驾驶人员、轮机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且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规章制度,服从船舶管理,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用船舶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船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建立农用船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救援救助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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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行为百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慧德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第一副组长:张翼腾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蓝良木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陆元市政府办调研员
张文力市政府安办副主任
刘亚良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吴蔚漳州海事局局长
兰群峰市边防支队政委
成员:林俊雄市政府办副主任、市效能办常务副主任方耀辉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周宽哲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杨勇琦市旅发委副主任
林云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吴彩章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副局长
方春明市体育局副局长
蔡英明市水利局副局长
韩天德市经信委副调研员
江晓宏市工商局副调研员
魏金华漳州海事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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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整治办”),挂靠在市政府安办,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导、情况汇总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安办张文力副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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