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一)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课件.ppt

三 中国奴隶社会的阶级结构
中国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和奴隶为两大对立阶 级存在。
A、古代社会的阶级差别是以自由人和非自由人为特征 的;
B、夏、商、周的阶级关系以宗族为基础,这种自由人 和非自由人的对立是以自由的宗族和非自由的宗族 为特征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对立表现为统 治宗族和被统治宗族的对立;
C、阶级关系的内在流动性
四 中国奴隶社会的宗法政治结构
1、宗法制度的涵义
2、宗法制度的发展
A、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的传统习惯演变而来。 B、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法也被改造成以血缘为纽带的, 调整家族内部关系与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 的行为规范。 C、周朝建立以后,为了在广大统治区内巩固奴隶制的统 治秩序,适应封邦建国的需要,以及确立等级从属的体制, 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宗法制度。
西周通过宗法制度将亲与贵、王权与族权进一 步联结起来,以致法律也带有国法与宗法的双重性 质。例如“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公羊传·隐公元年》)是宗法也是国法,王位继 承和各宗支继承都要遵守。奴隶制的法律,不仅体 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而且是维护这种统一的重 要手段。
五、是以神权思想为基础建立的法律制度
B、法律主要表现为刑,“ 刑起于兵 ”。 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战争。刑起于兵,说的是刑与 战争分不开。所谓 “ 大刑用甲兵 ” ,指最重的刑罚是实行 军事讨伐,有兴师问罪之意。
二 中国奴隶制法的发展
→商、西周是奴隶制法律的发展完备时期
1、礼、刑结合法律体系的形成
A、“刑”的发展——《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 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 这些都说明了中国奴隶制法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公开的阶级 不平等的奴隶主专政的法。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一)习惯法(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第一节:古代中国法制的起源与发展一、古代中国法制的起源1.请简述古代中国法制的起源是如何发展的?古代中国法制的起源可追溯至远古时期的部落社会。
在部落社会中,人们通过习俗和规则来维持社会秩序。
随着社会的演进,人们逐渐根据实际需要和经验总结出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形成了初步的法制体系。
随着王国的兴起,各国在法律制度上逐渐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管理,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规体系。
二、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制度1.在封建社会时期,哪些法律制度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在封建社会时期,以下法律制度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家族法:以家族和亲属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规范。
•家法:以家族为单位,通过家族族长或族规来管理家庭内事务。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规范和制度化。
•土地法:对土地的使用、转让和继承等进行规定。
•官僚制度:规定了官员的任免、权力范围和责任等方面。
三、近代中国法制的变革与创新1.近代中国法制的变革与创新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近代中国法制的变革与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户口制度的建立:明确每个人的身份和居住地,为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提供便利。
•宪法的出现:确立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方式和职权范围,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新刑法的制定: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为目标,对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规定。
•民法典的编纂:对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方面的权益进行规范和保护。
•法院系统的建立:确保司法独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节: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事件与人物一、重要事件1.辛亥革命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是什么?辛亥革命是中国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对中国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统治,实现了中国的政治变革。
辛亥革命后,中国建立了民主共和国制度,实行了宪政、议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改革,为现代法制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重要人物1.请列举三位对中国法制史有着重要影响的人物,并简要描述其贡献。
•汉高祖刘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汉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促进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第一章中国奴隶制法概述一、填空题1、我国奴隶社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和()。
2、宗法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为纽带、以()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3、据商代资料,商代中期以后,主要是实行兄终弟及或父死子继,并出现了()继承制。
二、判断题1、夏礼和殷礼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以神为核心。
()2、中国法起源于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与妥协。
()3、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礼起源于原始氏族的祭祀活动。
()三、简答题: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第二章中国奴隶社会的立法一、填空题1、春秋时期正式公布的成文法有郑国()、晋国()和邓析的竹刑。
2、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典,是郑子产所铸的()。
3、第一次礼法之争的焦点是为国以礼还是()的问题。
二、名词解释1、铸刑书2、铸刑鼎3、竹刑三、简答题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第三章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分论一、判断1、所谓“三不去”包括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2、三不去制度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
()3、奴隶制五刑包括自由刑。
()4、西周的民本思想是以人为本。
()二、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出礼入刑4、五刑5、六礼6、同姓不婚7、五过之疵8、五声听狱讼三、简答题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4、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中国奴隶制时代重要法制人物点评简答题1、简述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2、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第五章中国封建制法概述一、填空题1、礼与法的关系问题的实质,是儒家所提倡的()法律规范与法家所倡导的()法律规范的矛盾与协调问题。
2、西汉时代的“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东汉时代的以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魏晋时代的()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一、封建社会的起源和特点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公元前1046年的周朝,人们将其分为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和宋元明清五个时期。
封建社会中,封建主与农民之间建立了半封建关系,使封建主权力越来越大,同时,农民阶层既有部分家族成员成为了封建主集团的一部分,又有部分自给自足、有地有牲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是以土地财产和封建等级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态。
二、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1.《礼记》《礼记》是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重要法律文献,它包含了周代各类规范和礼仪,为封建制度的法律规范提供了理论基础。
该书主要由礼制和乐经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的内容都对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
2.《周礼》作为《礼记》的一部分,《周礼》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立法文本之一。
周礼的主要内容是各种官职和职责,以及国家领导层和各级管理机构的职位与权力。
周礼中所规定的各种规范和制度都为封建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3.律令制度唐代时期,中国推出了律令制度,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律令制度分为《大明律》、《唐律疏议》、《元典章》、《大清律》等多部分内容,细致规定了各种刑法、律法和管理规则等。
这些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的建立,对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治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特点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制度为核心。
封建社会注重“礼仪制度”,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由制度和规范构成的。
2.以“官法”为主要法律方式。
封建社会的法律规定和制定大多是由官员和监管机构完成的,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与政治权力直接挂钩。
3.折中主义。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中融合了各种法律文化和观念,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形成了一种折中而又实用的法律体系。
四、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都有着不足和缺陷,具体表现如下:1.制度僵化,无法适应社会发展。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三)

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 第⼀节法制指导思想 ⼀、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
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汉法,但⼜保持了明显的民族⾊彩。
以附会汉法为⽴法的指导思想,在沿⽤蒙古习惯法的同时,⼤量参照唐宋之制,建⽴了具有特⾊的法律体系。
2、分⽽治之。
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重典。
2、重典治吏。
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侧重点⼜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思想的内涵在于⾸先要全⾯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化的基本精神,⼜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缓刑。
第⼆节⽴法活动 ⼀、元朝⽴法概况 1、元朝第⼀部成⽂法典《⾄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元通制》元英宗⾄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元通制。
这部法典共⼆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较为全⾯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 其全称为《⼤元圣政国朝典章》。
这是当时地⽅政府对⾄元以来到英宗⾄治时期约五⼗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明朝⽴法概况 1、⼤明律。
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相适应的。
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
明朝例分为两类,⼀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种是单⾏成例。
整理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2023-11-06
目 录
• 封建社会的法律起源 • 封建社会的刑事法律制度 • 封建社会的民事法律制度 • 封建社会的行政法律制度 • 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与法学 • 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对现代的影响
01
封建社会的法律起源
封建社会的形成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 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 封建王朝,开启了中国封建社
契约法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封建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契约法。例如,唐朝的《唐律 疏议·杂律》规定了买卖、租赁、雇佣等契约的法律效力,明朝的《大明律·户律》 也涉及到了契约制度的内容。
04
封建社会的行政法律制度
官吏制度与监察法
官吏制度
封建社会的官吏制度以科举制度为主,通 过考试选拔官员,提高官员的文化素质和 行政能力。同时,还建立了官品制度、俸 禄制度等,以规范官员的等级和待遇。
对世界法律制度的影响和贡献
儒家思想
封建社会的儒家思想对于世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 影响,特别是对于东亚和东南亚地区的法律制度。
法律文化
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对于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也产生 了影响,例如对于调解和仲裁的重视和应用。
对未来法律制度发展的启示和思考
重视传统
未来中国的法律制度发展应该重视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从中汲取智慧和启示。
儒家倡导以礼治国的理念,认为道德教化比 法律强制更为有效,主张通过教育和感化来 引导人民。
君主与臣民
家庭与宗法
儒家强调君主的道德典范作用,认为君主应 该以身作则,实行仁政,而非依靠强制和惩 罚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家庭和宗法制度,认为家庭是社会 的基本单位,宗法制度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 稳定。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现实意义
通过对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 地理解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同 时,封建社会法律制度中的一些有益元素也 可以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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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 法律制度》
2023-10-29
目录
• 封建社会的法律起源 • 封建社会的刑事法律制度 • 封建社会的民事法律制度 • 封建社会的行政法律制度 •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启示
01
封建社会的法律起源
封建社会的形成
01
02
03
夏朝的建立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政 权,标志着中国进入封建 社会。
流放刑
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或荒野的刑罚,既 可达到惩罚的目的,又可避免刑讯对犯人 身体造成过度的摧残。
刑事责任与处罚
连坐制度
不仅罪犯本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其家属、邻居、同伍、同 业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连坐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 和防止犯罪。
故意从重
对于故意犯罪的犯人,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以强调故意 犯罪的严重性。
婚姻制度
在封建社会,婚姻被视为家族之间的联姻和利益交换。婚姻关系通常由家长和媒人安排,个人没有选择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关系通常以男方的意愿为主,女方常常被迫接受男方的要求。离婚和再婚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约 束。
继承与财产制度
继承制度
在封建社会,继承权主要属于男性后代。长子通常继承家族的全部财产和地位,而其他子女则只能获 得较少的一部分或根本没有继承权。这种继承制度导致了家族内部的矛盾和不平等。
累犯加重
对于累犯及大案要案的罪犯,判处更严厉的刑罚,以示惩 罚和震慑。
过失从轻
对于过失犯罪的犯人,其刑事责任从轻处罚,以体现对过 失犯罪的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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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一)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
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
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
反对礼有差等。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
“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四)法布于众。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
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
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
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立法活动一、战国时期立法概况(一)法经概念:是中国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法典。
他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捕法多属于诉讼法。
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规定。
主要规定了六禁。
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
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家理论。
历史地位:中国历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商鞅变法概述: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
变法的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法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律更强调法律的普遍性。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无军功取消贵族身份。
取消分封制,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
(1)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
(2)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障碍,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3)不赦不宥。
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4)鼓励告奸。
(5)实行连坐。
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
限度地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历史意义:是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二、秦朝立法概况(一)主要法律形式。
1、诏令。
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的法律效力。
2、律。
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3、廷行事。
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
国家对法律术语、条文、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
国家机关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
(云梦秦简、出土秦律)律、法律答问、封诊式(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吏之道(规定官员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
体现了秦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汉朝立法概况(一)主要法律形式1、律。
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有综合性法律的单行法律。
2、令。
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上无正文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分。
(二)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者及盗抵罪”(三)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
刘邦建汉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3篇而成。
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2、傍章律。
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傍章律18篇。
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
武帝时期张汤制定27篇。
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4、朝律。
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又名朝贺律6篇,主要是关于朝贺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历有名的汉律60篇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基本情况:魏国在汉律基础上制定魏律。
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
吴国继承汉律编定科条与科令。
魏律改革的特点: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名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部分也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朝刑宽、禁减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由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
与法律同等效力。
法律形式的变化。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来源:考试大网2、格与令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
格带有刑事法律的特点,不同于隋唐时期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五、法律的儒家化(一)三纲的法律化(二)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1、上请原则。
即当官的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
给老幼妇女。
3、亲亲得相首匿。
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
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死刑案件责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八议:魏新律规定。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前朝皇室宗亲)官当: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
指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1、左官罪: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
按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出界罪。
指诸侯王私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3、酎金罪。
指诸侯王在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
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官员渎职方面的罪名汉代主要有沈命罪:指治安官员凡“群盗起而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
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皆处刑。
见知故纵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
如抓到盗贼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
重罪十条指危害地主阶级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秦代主要刑罚死刑:戮、磔(碎尸)、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尸、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男子罚为守备,刑期二年)耻辱刑;髡(剃头)、耐(剃须)、完()汉朝文景帝改革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从而汉初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
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汉文帝、景帝的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刑罚适用原则秦朝刑罚适用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免刑事处罚。
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秦朝规定大约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的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8、诬告反坐的原则。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隶臣妾是国家的奴隶,享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
人臣妾是私家的奴隶,完全没有民事权利。
所有权。
封建国家通过土地立法,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士族、地主占田的经济特权。
如北魏的均田制。
婚姻家庭:秦朝男女结婚或离婚都必须到官府登记。
第五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1、秦朝时期。
秦朝皇帝掌握司法审判权,廷尉作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作为监察官吏,对全国行使法律监督。
2、汉朝时期。
廷尉作为全国司法长官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
在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还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
时称杂治。
汉朝御史大夫具有法律监督与司法审判双重职能。
司隶校尉:西汉在京师设立,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为,都有权力加以监督。
轻者有权处罚,重大案件直接奏报皇帝裁决。
北齐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负长官。
由廷尉扩大而成。
(二)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
汉朝地方司法机关权力比较大,有死刑案的审判权。
但重大与疑难案件需报中央与皇帝裁决。
二、诉讼制度(一)起诉秦朝把杀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资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