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12年12月课程考试《法律基础》考核要求
北航《法律基础》在线作业答案

北航《法律基础》在线作业一(随机)2012秋一、单选题(共15 道试题,共60 分。
)得分:601. 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B.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C.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D. 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正确答案:C 满分:4 分得分:42.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的是()A. 罚款B. 警告C. 行政拘留D. 拘役正确答案:D 满分:4 分得分:43.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法律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其中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下列哪个比率()A. 8%B. 13%C. 15%D. 25%正确答案:A 满分:4 分得分:44. 著作权的客体是()A. 发明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作品正确答案:D 满分:4 分得分:45. 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在于()A.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B. 法律可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C. 法律具有强制力D. 法律为人们提供了行为模式正确答案:A 满分:4 分得分:46. 下列选项中属于有效民事行为的是( )A. 某青年以一块糖果换得某10岁儿童的一块手表B. 某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将家里的摄像机送给邻居C. 某单位两职工就家具转让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D. 五个中学生强行以7元人民币的价格买下某同学的一辆新自行车正确答案:C 满分:4 分得分:47. 有关法治的基本原则阐述错误的是()A. 社会基于法律来治理B. 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C. 法应该是良法D. 社会道德应该被法律完全取代8.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者看来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经济不决定法律B. 经济与法律无关C. 经济决定法律D. 法律是超经济的正确答案:C 满分:4 分得分:49.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A. 债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B. 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C. 债的当事人一方是特定的,另一方是不特定的D. 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正确答案:C 满分:4 分得分:410. 朴贞淑是韩国人,在我国境内贩卖毒品,被我国延边地区的公安机关抓获,是否应该适用我国的刑法,依据是()A. 是,属人管辖权B. 是,属地管辖权C. 否,保护管辖权D. 否,普遍管辖权正确答案:B 满分:4 分得分:411. 下列哪个属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A. 社会主义制度B. 人民民主专政C.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 民主集中制正确答案:C 满分:4 分得分:412. 有权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是()A. 公安机关B. 检察机关C. 审判机关D. 立法机关正确答案:A 满分:4 分得分:413.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哪一位领导人提出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十六字方针()A. 毛泽东B. 邓小平C. 江泽民D. 胡锦涛正确答案:B 满分:4 分得分:414. 甲从乙超市买回来一箱丙厂生产的啤酒,放在门口过道一侧,一日甲的邻居丁下班从甲门前经过,啤酒突然发生爆炸,丁被炸伤。
北航12年12月课程考试《会计学原理》考核要求

北航12年12月课程考试《会计学原理》考核要求一、论述题(每题15分,共2题,合计30分)1、论述永续盘存制与实地盘存制的区别。
答:企业确定存货的实物数量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永续盘存制,一种是实地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点制”,是指企业设置各种有数量有金额的存货明细账,根据有关出入库凭证,逐日逐笔登记材料、产品、商品等的收发领退数量和金额,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量和金额。
“实地盘存制”又称“定期盘存制”,是指企业平时只在账簿中登记存货的增加数,不记减少数,期末根据清点所得的实存数,计算本期存货的减少数。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账面记录不同:永续盘存制增加、减少都要记录,实地盘存制只记录增加;(2)销售成本确定方法不同:永续盘存制随时可根据账面记录计算出销售成本,实地盘存制只能在期末通过盘点倒推出本期销售成本;(3)盘点的目的不同:永续盘存制是为了保证账实相符,实地盘存制是为了确定期末存货的数量,从而倒推出销售成本;(4)适用范围不同:永续盘存制适用范围广,实地盘存制一般只适用于品种多、价值低、交易频繁的商品存货。
2、论述实物资产的清查方法。
答:由于实物的形态、体积、重量、码放方式等不同,采用的清查方法也不同。
主要有以下两种:1.实地盘点法实地盘点法是指在财产物资存放现场逐一清点数量或用计量仪器确定其实存数的一种方法。
适用于容易清点或计量的财产物资以及现金等货币资金的清查,如原材料、包装物、产成品、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此方法数字准确可靠,但工作量较大。
2.技术推算法技术推算法是指利用技术方法推算财产物资实存数的方法。
适用于大量成堆难以逐一清点的财产物资,如煤炭、砂石等大宗物资的清查。
此方法盘点数字不够准确,但工作量较小。
二、错账更正题(每题10分,共1题,合计10分)1、某企业将账簿记录与记账凭证进行核对,发现下列经济业务的凭证内容或账簿记录有误。
(1)、开出支票一张200元,支付管理部门零星开支。
北航12年12月课程考试组织行为学考核要求 (1)

北航12年12月课程考试《组织行为学》考核要求注意事项:(1)请大家压缩文件后提交作业,文件大小小于10M;(2)作业一旦上传,教师批阅后,不得再次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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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0小题,每题3分,合计30分)1.人格:指人类心理特征的整合、统一体,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组织。
并在不同时间、地域下影响着人的内隐和外显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
2.组织行为学:是研究在组织中以及组织与环境相互作用中,人们从事工作的心理活动和行为的反应规律性的科学。
组织行为学综合运用了心理学、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生理学、生物学,还有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有关人的行为的知识与理论,来研究一定组织中的人的行为规律。
3.行为:是生物适应环境变化的一种主要的手段,主要表现为生存行为,如取食、御敌、繁衍后代等,而研究生物行为的学科称之为行为生物学。
4.归因:即归结行为的原因,指个体根据有关信息、线索对行为原因进行推测与判断的过程。
5.组织变革:指运用行为科学和相关管理方法,对组织的权利结构、组织规模、沟通渠道、角色设定、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组织成员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成员之间的合作精神等进行有目的的、系统的调整和革新,以适应组织所处的内外环境、技术特征和组织任务等方面的变化,提高组织效能。
6.群体结构:指群体形成的现象,在原生动物、海绵动物、刺胞动物、内肛动物、苔藓虫类、石勃卒(海老鼠)类中有许多例子。
工作群体不是一群无组织的乌合之众,工作群体是有结构的,群体结构塑造着群体成员的行为,使我们有可能解释和预测群体内部大部分的个体行为以及群体本身的绩效。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说明(定稿)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说明第一部分期末考核的基本要求一、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实用法律基础》系开放教育专科非法学专业一门通识课。
了解法律的基础知识,建立基本的法制观念,是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其知识体系的重要一环。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广大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对我国的法律概况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并能初步形成一种法律思维,学会以正确的途径谋求法律帮助,同时能处理、分析实践中与法律有关的事务。
我们要求学员能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把握每一个部门法的特点及其基本精神;处理、分析、判断各类简单的法律实务性问题;学会谋求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法律问题。
二、具体要求1、关于形成性考核:平时成绩按20%记入课程总成绩。
平时成绩主要由平时作业和网上学习考核成绩形成,按百分制计分。
2、关于期末考试:本课程采用开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90分钟。
考试成绩按80%记入课程总成绩。
(1)考核内容:考核内容限于我们的主教材,即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法理教研室主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李其瑞教授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法学原理》。
(2)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20分)、多项选择题(30分)、简答题(20分)、案例分析(30分)。
(3)考核重点: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略偏重于对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相关内容的考核。
(4)关于考题风格:在强调法律基本概念的同时,较偏重法律实务问题的分析和判断,需要考生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
第二部分基本考核内容第一章——第四章法的一般理论掌握法的特征、法的本质、法的概念。
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掌握法的属人效力。
掌握法的渊源、立法的程序、司法的原则、执法的原则,掌握法治的概念和特征,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第五章宪法掌握宪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了解宪法的历史发展。
掌握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内容。
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
北航12年12月课程考试《法律基础》考核要求

北航12年12月课程考试《法律基础》考核要求一、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题10分,共40分)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答: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
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
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
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
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
北航12年6月课程考试《司法文书》考核要求

北航12年6月课程考试《司法文书》考核要求一、选择题(每小题只有1个正确答案,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
每小题3分,共12分)1.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 )。
A.材料客观化、结构固定化B.制作合法化、结构固定化C.制作合法化、用语成文化D.结构固定化、用语成文化2.下列关于提请批准逮捕书性质和类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侦查文书、信函式文书、文字叙述式文书B.侦查文书、致送式文书、文字叙述式文书C.侦查文书、致送式文书、表格式文书D.检察文书、致送式文书、填空式文书3.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 )确有错误的,应当制作民事(行政)抗诉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A.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B.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C.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4.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应当送达( )。
A基层人民法院B.原审人民法院C.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1.简述法律文书写作中对于语言文字的基本要求。
2.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3.简述代理词理由部分主要应当论述的问题。
三、文书写作题(第一小题20分,第二小题50分,共7o分)1.请仔细阅读下列材料并根据题目要求作答(20分)2002年11月21日,XX省XX市XX乡XX村陈某某(女,16岁,XX镇XX中学学生)家的邻居发现陈某某死在她家后面40多米远的一片竹林中。
当日下午,XX市公安局XX 镇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迅即到现场勘查。
经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陈某某系窒息死亡,生前曾遭受性侵犯但犯罪嫌疑人并未得逞。
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警方认定该村张某为犯罪嫌疑人,而他在案发次日便离家外出打工了。
张某,1969年4月20日生,小学文化,汉族。
2001年至2002年曾任村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村干部,对村里各家各户的情况十分熟悉。
2002年7月,因其品行不端,张某被解除职务。
北航13年12月课程考试《中国法制史》考核要求答卷

北航13年12月课程考试《中国法制史》考核要求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2、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3、《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
”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
1、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刑事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2003年3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2012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一般由25人组成,任期4年。
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下设校学位办公室。
校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商定。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研究生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负责学位教育与管理的副校长或副书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托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一般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秘书长由研究生院主管学位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以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或相关的一组二级学科为基础,以学科依托的学院为主成立分委员会,不具备独立成立分委员会的学院推选委员参加相关的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9至15人组成,任期4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1人。
分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由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商定。
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负责学位教育与管理的学院领导、教授和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半数以上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原则上1人不得同时为两个分委员会委员。
分委员会秘书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兼任。
分委员会人选由依托学院会同相关部门提名,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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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12年12月课程考试《法律基础》考核要求一、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题10分,共40分)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答: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 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反映了人民与国家的关系。
2 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各项事务 不是直接的 而是通过民主选举 产生各级人大代表 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的。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 从而保证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这反映了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3 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在这个前提下 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明确划分 使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依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 依法行政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审判、检察工作中适用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规 公正司法。
这是我国的国家体制 反映了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
4 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 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这反映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5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是民族自决制度形式来管理地方国家事务 既保证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 又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这反映了中央与特殊地方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关系。
2、适用假释应具备哪些条件?答:1、适用假释对象条件。
是指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 符合假释条件的 可以适用假释。
2、适用假释限制条件。
是指犯罪分子必须被执行一定刑罚后 在确有悔改、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 才能适用假释制度。
惟有如此 才能保持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根据《刑法》81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必须执行原判刑罚1/2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必须执行10年以上 而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 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 不包括死缓2年 。
另外 《刑法》82条规定 对于累犯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3、适用假释实质条件。
是指被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 必须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 所谓确有悔改表现 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生产任务。
所谓不致再危害社会 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 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违法、重新犯罪 或是年老 身体有非自残性的残疾 并丧失作案能力。
在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时 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对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在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当放宽 2、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和累犯的假释 应依法从严把握 3、对老年犯和非自残性的残疾犯的假释 应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除了法定的情形以外 对于有悔罪表现 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 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 可以依法予以假释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答: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 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如下 一 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 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二 代位继承发生的时间条件是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而转继承则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
三 代位继承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而转继承中的被转继承之人可以是被死亡之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
四 代位继承之代位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包括拟制血亲 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之人的任何继承人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 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二、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题30分,共60分)1、试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我国民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分为三种 即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1、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过错责任下 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 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即构成共同过错 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 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则构成混合过错 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 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 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
其一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 其二 适用无过错责任 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 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 其三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 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免予承担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 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 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 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 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 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2 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 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 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 力求公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 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 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等。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 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 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 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 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 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试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及风险承担。
答: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
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
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 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同法》第 条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
按照这一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 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 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 即二者同步转移。
但在特殊情况下 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 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
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 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 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 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
一般地 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 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
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 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 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 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 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
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 《合同法》第 条作了原则性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 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
因此可以说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 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般情形下 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 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