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手册】江西省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与服务标准().doc

合集下载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1、建筑规划
(1)急救中心的总面积应当在1000平方米以上;
(2)采用单层结构及排屋既有利于对病患的集中护理,又不影响急救中心的抢救效率;
(3)病患病房应分为急诊室、恢复室、检查室、手术室、ICU(重症监护室)等,病房的数量和病床数量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以调整;
(4)每个病房内应设置急救设备,包括普通急救设备和特殊急救设备;
(5)在急救中心内应设置室外接收病患的室外道路。

2、人员配备
(1)急救中心应当具备专业的急诊医务人员,包括急救专家、急诊主任、外科主任、急诊医生、护士和医学技术人员等;
(2)必要时,应有可以提供各种急救设备、用品和医疗药品的急救技术人员及其有关职员。

3、建筑设备
(1)严格执行急诊院内建筑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
(2)按照法规要求,设置消防设备和技术设施;
(3)进一步设置空调、运输车辆、急救设备和仪器设备及其它必要设备,以确保急救抢救的快速响应和高效进行;
(4)根据诊疗需要,可以进一步安装计算机及其它医疗设备,以提高诊疗效率及实施电子化管理,更好地保证急救病人的安全。

江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2012年版为进一步加强

江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2012年版为进一步加强

附件1:江西省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2012年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县级产科急救中心(以下简称“急救中心”)建设,规范产科服务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其他开展产科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依照本标准进行建设。

一、中心设置与要求各县选择1~2所产科诊疗水平较高、年分娩量排在全县前三位,并具备产科综合抢救能力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规范化建设。

“急救中心”必须设置产科门诊(含产科门诊、宣教室和门诊手术室)、产科住院区、产房和儿科(NICU)等科室。

二、组织管理(一)成立院内急救小组急救小组组长由业务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科、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辅助科室等相关人员组成。

承担现场抢救及转运的任务。

(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1、妇产科急危重症管理制度和孕产妇急救小组工作制度:包括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孕产妇转运急救、高危妊娠管理、重症监护、会诊、新生儿复苏、产儿科合作、产科危重病例评审、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急救药品管理、危重病人抢救报告、抢救用血管理等制度。

2、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包括消毒隔离制度、产科门诊(包括高危)工作制度、宣教室工作制度、待产室工作制度、产房工作制度、产科抢救室(重症监护室)工作制度、爱婴医院工作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审批制度、会诊及转诊制度、病历书写制度、抢救及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等。

(三)完善各级工作人员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科主任职责、产科主任医师职责、产科副主任医师职责、产科主治医师职责、产科住院医师职责、助产人员职责、产科护士职责和母婴同室儿科医生职责等。

(四)规范抢救流程发生重大抢救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院内急救小组按产科抢救流程进行规范有序的抢救工作。

急危重症的抢救程序应悬挂在抢救室醒目处,抢救程序包括心肺复苏流程图、产后出血与失血性休克抢救流程图、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抢救流程图、子痫抢救流程图、新生儿复苏流程图、羊水栓塞抢救流程图等。

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

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

“降消项目”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为切实加强“降消项目”县产科急救中心规范化管理,确保孕产妇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一、中心设置1.项目县按人口服务半径合理选择1~2个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产科急救中心。

2.产科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综合抢救能力。

除妇产科外,内科、外科、儿科、急诊科、麻醉科及检验科等均须具备与中心相适应的急诊急救能力。

3.产科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二、组织管理产科急救中心设立急救小组,急救小组成员由医务科、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辅助科室等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业务院长担任。

急救小组承担现场抢救及转运任务。

三、制度建设1.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建立妇产科急危重症管理制度和孕产妇急救小组工作制度,包括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孕产妇转运急救、高危妊娠管理、重症监护、会诊、新生儿窒息复苏、产儿科合作、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急救药品管理、危重病人抢救报告、抢救用血管理、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孕产妇急救工作流程图及业务培训等内容。

2.建立基础信息登记:设立孕产妇急危重症接诊及出诊登记本、孕产妇急危重症抢救登记本,转运与反馈登记本、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业务培训登记本等。

四、知识技能1.基础理论:熟练掌握高危妊娠的基础理论,重点掌握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晚期出血、胎儿宫内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等)、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以及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

2. 基本知识:重点掌握高危孕产妇的识别及急危重症抢救知识,抢救药物药理及药物代谢动力学等抢救原则和基本知识。

3. 基本技能:掌握危重孕产妇急救的基本技能,具有识别和处理异常分娩的能力,掌握静脉穿刺切开技术,心肺脑复苏,各种监护技术及其结果的识别,合理的输血输液,抢救药物合理应用,新生儿窒息复苏技能,转运途中抢救及监护技能等。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第一篇: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

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

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万人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第十条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等。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急救工作,实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前急救网络,提高医疗急救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急救服务,提制定医疗急救站建设标准。

一、急救站设置原则(一)急救网络体系设置原则急救体系建设以医院为依托,通过人员培训、设配配置、房屋建设,建成以120应急救护站的急救网络体系。

按照“就近、及时、考虑医院救护能力、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对急救站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二)急救站建立模式急救站依托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急救分为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

院前急救由急救通讯设备、急救车辆、急救医疗设备、急救药品和相应的急救人员组成,能够单独完成院前急救任务。

院内急救依托医疗机构急诊等相应科室进行专业救治。

二、急救站(一)急救站建设标准1、业务用房:布局合理,各室独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应有停放救护车辆的专用场地和急救专用通道。

2、床位设置:设观察床位2张以上,观察床易用移动式观察床,且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抢救室、观察室(病房)、接警室等科室。

化验室和药房可与医院共用,但必须保证急诊24小时畅通。

4、人员配置:医院内、外、妇、儿科医生配备齐全,相对稳定。

其负责人应由1名在急诊室工作至少半年以上、接受过急救知识培训、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担任。

按医生、护士1:2的比例配备医护人员,并配备护师或在急诊室工作3年以上的护士担任护士长。

医生必须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有护士执业资格。

5、急救车辆:至少有1辆车况良好、装备齐全、运行正常的值班救护车。

车身两侧喷涂国际通用“蛇杖”和120急救标志,配有急救警灯、警报器。

6、医疗设备:配备有呼吸机、心电图机、除颤仪、洗胃机、吸痰器和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缝合包、胸穿包、腹穿包、导尿包、接生包。

7、急救药品:备用满足医疗急救工作需要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急救中心服务规范制度

急救中心服务规范制度

急救中心服务规范制度第一章急救中心服务概述第一条急救中心服务的定义急救中心是医院为了应对紧急医疗需求而设立的一种医疗服务机构,其重要职责是供应及时、有效的急救救治服务。

第二条急救中心服务的原则1.生命至上:急救中心服务的首要原则是保证患者生命安全,尽最大努力挽救患者生命。

2.快速响应:急救中心应以最快的速度响应急救需求,并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救治。

3.全程服务:急救中心将供应全程服务,包含急救、治疗、转运等环节,确保患者得到全面的医疗照料。

第二章急救中心服务流程第三条报警及接诊流程1.当接到急救电话时,接线人员应查明患者信息、现场情况,并登记相关记录。

2.接线人员依据信息推断所需应急资源,搭配医护人员尽快派遣到现场。

3.接诊医生应充分了解患者病情,并予以适当的临时止血、护理等处理,确保患者安全。

4.上级医生应及时引导并帮助接诊医生进行救治。

第四条救治及治疗流程1.接诊医生在救治过程中,应全面评估患者情况,及时对症施救,确保救治的质量。

2.急救人员应依据患者情况进行适当的急救处理,包含但不限于心肺复苏、止血、固定伤口等处理。

3.治疗医生应依据患者病情做出相应的治疗计划,并进行治疗措施,确保患者一切医疗过程合法、规范、安全。

第五条转运及后续治疗流程1.当患者病情稳定后,应依据疾病类型决议是否需要转院治疗。

转运医护人员应依照规定程序,妥当布置转运事宜。

2.转运前,应对患者病情、转运路线、设备、医护人员等做好全面的准备工作。

3.接收医院应提前做好接收准备工作,在接收患者后,应及时联系转运医护人员,了解患者情况并对其进行治疗。

第三章急救中心人员职责与要求第六条急诊接诊医生1.急诊接诊医生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接受过相关急救培训。

2.急诊接诊医生应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能够冷静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3.急诊接诊医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及医疗信息安全。

第七条急诊护士1.急诊护士应具备合格的护士资格,并接受过急救相关培训。

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评审标准(产科)

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评审标准(产科)
查阅资料,现场考察
30
30
设立产科重症监护病房或医院ICU能保障孕产妇救治床位,孕产妇抢救床位数≥2
既无产科重症监护病房亦无医院ICU一票否决,不进行评估。无产科重症监护病房,医院ICU孕产妇抢救床位数少一床位扣15分。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15
15
人员
配备(110分)
中心抢救单元医生床位比≥0.8
不符合条件,每下降0.1扣5分,扣完为止
查阅资料
10
8
人员不够
中心抢救单元护士床位比≥2.5
不符合条件,每下降0.1扣2分,扣完为止。
查阅资料
10
8
人员不够
中心医生高级职称构成比≥20%
不符合条件,每下降1%扣1分,扣完为止。
查阅资料
10
10
产科医生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县级≥1人
不符合条件不得分。
查阅资料
10
10
一、机构条件
人员
配备
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执业条件(医/护各至少有一人参加重症培训的进修证)
每缺少一样设备扣10分,设备不在功能状态每台扣10分,设备数量不达要求每台扣10分,扣完为止。
现场检查
45
35
无床旁边X光机
一、机构条件
设备
妇产科专业抢救设备及器械:(1)胎心监护仪≥床位数的80%(2)多普勒胎心监护仪≥床位数的80%(3)产包(4)清宫包(5)缝合包(6)宫纱(或水囊)(7)产钳(8)胎头吸引器(9)阴道拉钩(10)宫颈钳(11)毁胎器械(12)胎粪吸引管(13)新生儿抢救台≥2台(14)新生儿监护仪≥2台(15)新生儿转运暖箱≥2台(16)新生儿喉镜(气管插管)≥1台(17)新生儿呼吸机≥2台(18)T组合复器(新生儿复囊)≥2台(19)新生儿低压吸引器≥2台

产科急救中心标准

产科急救中心标准

06
急救中心内有明 确的急救接诊安 排,梯队小组并 听班(10分)
9
1.建立信息上报 制度,专人管理
10
(10分)
建立完善的自查机 制、沟通机制、及 时改进(10)
11
熟练掌握高危妊娠基础理论,重点掌握高危孕产妇识别、妊娠
基 本 理 论
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晚期出血、胎儿宫内窘迫、 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等)、妊娠合并症 (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 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新生儿 急救、急危重症抢救知识、抢救药物药理及药物代谢动力学等基 本知识和抢救原则(100分)
及时、 规范完 成抢救 记录 (10分)
及时、 规范完 成危重 病例讨 论记录 (10分)
及时、 规范完 成死亡 记录 (10分)
及时、 规范完 成死亡 讨论记 录 (10分)
21
综合评估(10分)
22
23
3.建立基础信息登记:高危孕产 妇转(接)诊登记本、随访登 记本、孕产妇急危重症抢救登 记本、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 论记录本(10分)
4.据实完整登记相关信息 (30分)
6
人员资质(100分)
1
急救小组专业技术 人员符合执业条件: 须具备国家认可的 医学专业学历、相 应专业的执业资格 (20分) 2
8
掌握妊娠合并 DIC抢救与处 理
19
1
2
3
4
5
规范书 写产科 病历 (20分)
病历体 现三级 查房制 度(10 分)
及时、 规范完 成门诊 病历记 录(10 分)
及时、 规范完 成急诊 病历记 录(10 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江西省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2012年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县级产科急救中心(以下简称“急救中心”)建设,规范产科服务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其他开展产科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依照本标准进行建设。

一、中心设置与要求各县选择1~2所产科诊疗水平较高、年分娩量排在全县前三位,并具备产科综合抢救能力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规范化建设。

“急救中心”必须设置产科门诊(含产科门诊、宣教室和门诊手术室)、产科住院区、产房和儿科(NICU)等科室。

二、组织管理(一)成立院内急救小组急救小组组长由业务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科、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辅助科室等相关人员组成。

承担现场抢救及转运的任务。

(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1、妇产科急危重症管理制度和孕产妇急救小组工作制度:包括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孕产妇转运急救、高危妊娠管理、重症监护、会诊、新生儿复苏、产儿科合作、产科危重病例评审、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急救药品管理、危重病人抢救报告、抢救用血管理等制度。

2、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包括消毒隔离制度、产科门诊(包括高危)工作制度、宣教室工作制度、待产室工作制度、产房工作制度、产科抢救室(重症监护室)工作制度、爱婴医院工作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审批制度、会诊及转诊制度、病历书写制度、抢救及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制度、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等。

(三)完善各级工作人员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科主任职责、产科主任医师职责、产科副主任医师职责、产科主治医师职责、产科住院医师职责、助产人员职责、产科护士职责和母婴同室儿科医生职责等。

(四)规范抢救流程发生重大抢救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院内急救小组按产科抢救流程进行规范有序的抢救工作。

急危重症的抢救程序应悬挂在抢救室醒目处,抢救程序包括心肺复苏流程图、产后出血与失血性休克抢救流程图、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抢救流程图、子痫抢救流程图、新生儿复苏流程图、羊水栓塞抢救流程图等。

三、人员配置(一)人员配备妇幼保健技术人数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业务量相适应,实际开放床位与人员之比1:1.3-1.5,医生职称比例高级:中级:初级不低于1:3:3,实际开放床位与病房护理人员比例≥1:0.6。

(二)人员资质要求1、从事产科服务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专业学历,并经过助产专业岗前培训。

2、产科医生、护士、助产士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产科医生、助产士同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离开助产技术服务岗位两年及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岗的医师及助产士每三年复训一次。

4、产科主任应从事妇产科专业10年以上,至少为5年以上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

5、应配备专职儿科执业医师,负责新生儿查房、诊疗工作和高危新生儿出生时的监护工作。

6、从事产科B超的医生必须具有三年以上B超工作经历,并经产科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7、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必须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房屋与设施(一)产科门诊1、应有独立的产科门诊(普通产科和高危产科门诊根据工作量确定是否分开),面积与其工作量相适应,不少于16平方米,并设置上下水设施。

2、宣教室:面积与其工作量相适应,开展围产保健的相关健康教育活动。

3、门诊手术室:应设在门诊相对独立的区域,面积符合消毒隔离要求,严格划分非限制区、半限制区、限制区、污物处理区,室内墙面应瓷砖齐顶,地面用瓷砖或水磨石,不设地漏,墙壁、屋顶、地面便于清洗和消毒,门窗严密,光线充足,有冷暖设备,设置术后观察床。

(二)产科住院区1、面积标准:母婴同室每床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2、住院床位:床位数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实际开放床位不少于30张。

3、药物配置室:药物配置室面积10-15平方米,应配有药物配置台橱、空气消毒器、药物配伍表等。

药物配置室与污物存放分区合理,污物存放区应设洗手池。

4、高危监护室或抢救室:应有相应的抢救设备和药品,并处在功能状态。

墙上应悬挂孕产妇急危重症抢救流程图及相关的制度,应有抢救登记本,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在产房内。

5、治疗室:符合消毒隔离要求,备有诊察床、器械存放桌(台)、空气消毒器、妇科检查床、器械预处理池和清洗池等。

6、婴儿免疫接种室:接种室按消毒隔离要求进行分区,配备有空气消毒器、冰箱及接种设备等。

7、婴儿洗澡间:面积10平方米以上,设在护士站附近,门窗严密,光线充足,有洗浴设施和冷暖设备。

(三)产房1、设在产科区一端,分娩区为独立区域,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内设换鞋处、更衣室、洗手消毒间、待产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卫生间等。

应明显区分限制区、半限制区和非限制区,符合消毒隔离要求。

2、分娩室:分娩室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每产床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分娩室内墙面、地面应平整(地砖或PVC)、便于清洁,门窗严密,采光通风良好,应有降温和保暖设施,室内温度保持22℃-26℃。

有足够的电源插座和移动采光设备。

开展陪伴助产的应设置单间分娩室。

设有隔离分娩室,分娩室外设置洗手池供消毒洗手用。

分娩室直接与污物通道相连并做到单向流动。

3、待产室:靠近分娩室,至少设置两张以上待产床,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4、半限制区:内设更衣室、卫生间等,供更衣、换鞋、消毒用。

5、污物处置室:必须设在产房区域末端,最好有单独出口通道。

室内放置污物筒,洗器械池和清洗拖把池应分开,并有单独出水通道。

(四)儿科(含NICU)1、儿科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

2、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不少于30张。

3、应设有药物配置室、治疗室等。

4、NICU:设隔离区、半隔离区、配奶室和配药室等。

五、设备与药品(一)设备标准1、必备设备:救护车、综合性抢救箱、麻醉机、呼吸机、多参数心电监护仪、心电图机、除颤仪、B超、生化仪、影像诊断设备、供血设备。

2、产科门诊:产科检查床、截石位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磅秤、多普勒胎心诊断仪、胎心听诊器、骨盆测量器、腹围软尺、胎儿监护仪等。

3、宣教室:座椅(数量根据人数而定)、电视、VCD播放机、娃娃模型、固定宣教模具、宣传板和展柜、宣传资料(母乳喂养、孕期教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等书刊及光碟)等。

4、产科住院区:产科检查床、截石位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磅秤、多普勒胎心诊断仪、胎心听诊器、骨盆测量器、腹围软尺、胎儿监护仪、供氧设备、负压吸引器、静脉切开包、开口器、舌钳、压舌板、墨镜、手电筒、急救车、成人喉镜、气管插管、复苏囊和其他妇产科必备设备。

5、产房(含高危监护或抢救室):常规设备:照明灯、无影灯、应急灯、通讯设备、敷料柜、推车、急救药品柜、刷手设备、常规消毒设备、器械清洗消毒处理设备、污物回收设备、利器盒、污物桶、供氧设备、吸氧装置、负压吸引器、记时钟、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体重计、腹围软尺、骨盆测量器、胎儿监护仪、多普勒胎心诊断仪、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待产床、产床、导尿包、移动式照明灯、吸痰管、移动器械台、产包(适量)、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产钳、会阴切开缝合器械、聚血用具、头皮钳、穿颅及碎胎器、刮宫包、阴道拉钩、窥阴器、宫颈钳、卵圆钳、刮匙、沙袋、输液设备、输液泵、注射器、调温控湿设备、空气消毒设施等。

急救设备:输血设备、急救手推车、开口器、舌垫(压舌板)、墨镜、手电筒、静脉切开包、宫纱或止血水囊、心电血氧监护仪。

新生儿设备:远红外辐射式新生儿抢救台、婴儿磅秤、婴儿身长测量器、新生儿复苏设备(复苏囊、气管插管、新生儿喉镜、气管导管、胎粪吸管)、婴儿床、新生儿暖箱等。

各种设备保持在功能状态。

(二)急救药品和血液制品产妇用药:缩宫素、前列腺素针剂(欣母沛)、前列腺素栓剂(卡孕栓)、地塞米松、肾上腺素、西地兰、罂粟碱、氨茶碱、阿托品、多巴胺、阿拉明、呋噻米、25%甘露醇、维生素K1、止血敏、维生素C、止血芳酸、立止血、纤维蛋白原、地西泮针剂、鲁米钠、氯丙嗪针剂,异丙嗪针剂、哌替啶、硝苯地平(心痛定)、麻黄素、25%硫酸镁、5%葡萄糖液、10%葡萄糖液、平衡液、10%葡萄糖酸钙、酚妥拉明、碳酸氢钠、706代血浆或血定安、2%利多卡因针剂、肝素、鱼精蛋白、库存血等。

新生儿用药:生理盐水、肾上腺素、维生素K1、碳酸氢钠、纳洛酮等。

产房备用药品应按照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标志醒目、排列整齐、定期检查与登记,均需在有效期内。

六、病历书写规范(一)门诊产科病历按江西省卫生厅的要求,全省统一使用《孕产期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和婴幼儿病历。

(二)病理产科病历的书写按江西省卫生厅赣卫办医政字[2010]10号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执行。

(三)生理产科病历按江西省卫生厅赣卫办妇社字[2008]19号《关于印发产科表格式病历样式的通知》执行。

七、产科知识和技术要求(一)基本知识与技术围产保健管理:孕前、孕期健康教育和管理,胎儿、胎儿生长发育及成熟度监测,胎儿宫内缺氧的监测,胎儿电子监护,孕产期B 超相关知识与产前胎儿畸形筛查技术。

高危妊娠监测与处理:产科危重病救治及监护技术,产科感染、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贫血、糖尿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处理,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处理等。

产科引产与催产技术:三个产程处理技术,常规助产服务技术,缩宫素应用技术,产后出血防治技术(须有器具准确测量产后出血量),各种难产的处理,异常分娩的早期识别与处理,剖宫产指征掌握。

新生儿处理及保健技术:新生儿复苏及合并症抢救,新生儿听力筛查,新生儿重症监护技术(NICU),新生儿溶血症、病理性黄疸的防治技术,新生儿感染性疾病的诊疗技术,静脉高营养疗法,早产、低体重儿的处理,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技术,出生缺陷的临床诊断技术。

产褥期处理:母乳喂养知识指导,产后访视(至少产后42天访视1次)。

(二)急危症抢救技术产科(含产前与产后)出血的抢救术,各种休克的抢救(含失血性休克),羊水栓塞预防与抢救,产科DIC的诊断及处理,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及其并发症的抢救,双胎的诊断与处理,胎儿宫内窘迫预防与处理,输血技术,深静脉穿刺技术。

心、脑、肺、复苏,昏迷抢救,心衰及心律失常抢救,水、电解质的酸碱平衡紊乱的早期诊治,急性肾衰早期诊治,抢救药物合理应用。

(三)产科手术人工破膜术,静脉穿刺术,静脉切开技术,阴部神经阻滞麻醉术,会阴切开与缝合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阴道或宫颈裂伤修补术,产道复杂裂伤处理,臀位助产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穿颅术,剖宫产术,横位内倒转术,产科子宫切除术,选择性宫颈环扎术,产后出血的保守手术治疗(按摩子宫、药物治疗、水囊压迫、沙条填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