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
建筑节能管理制度体系

建筑节能管理制度体系1. 背景与目的为了削减建筑物对能源资源的消耗,促进可持续进展,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提升企业形象,特订立本建筑节能管理制度体系。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类建筑物的节能管理,包括办公建筑、生产厂房、仓库等。
3. 重要内容3.1 建筑节能要求1.全部新建建筑项目必需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要求,并进行评估和认证。
2.全部现有建筑项目需进行能耗检测和评估,订立节能改造方案,并依照方案进行改造。
3.建筑物内部空调、照明、供暖等设备必需采纳高效节能设备,并定期检测并维护和修理保养。
4.严禁大面积窗户未设置遮阳措施或使用低效隔热材料。
3.2 节能管理机构1.建立企业节能管理部门,负责订立、落实和监督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2.负责建筑节能设备的采购、维护和修理与更新,并供给技术支持和培训。
3.3 节能管理措施1.强制实施建筑节能管理,建立相关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订立建筑节能管理计划,确保建筑物能源利用合理化,最大限度节省能源。
3.加强员工节能意识,开展节能培训,推广节能技术和行为,激励员工提出节能改进建议。
4.建立能源监控系统,对建筑物能耗进行实时监测,适时发觉和处理节能问题。
3.4 节能管理标准1.建筑物能耗评估标准:依据建筑的用途和规模,订立相应的能耗评估标准,并对建筑物进行评估,确保能耗符合要求。
2.节能改造标准:订立节能改造参考标准,并在现有建筑物中进行改造,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节能设备选型标准:订立节能设备选型标准,确保选用的设备符合节能要求。
4.能源监控标准:建立能源监控系统,实现对建筑物能耗的实时监测和掌控。
3.5 节能管理考核1.建筑节能管理考核标准:订立建筑节能管理考核指标,包括能耗指标、节能改造完成情况、能耗监控情况等,对各建筑物进行定期考核。
2.节能考核结果:依据节能考核指标,对建筑物进行评级,并公布评级结果。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建筑物予以表彰嘉奖。
学校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学校建筑能源消耗的持续下降。
2. 加强能源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3. 落实节能措施,推广节能技术,提高学校建筑节能水平。
三、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部门、各学院设立节能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学院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节能管理措施1. 建筑设计节能(1)在建筑设计阶段,充分考虑节能要求,合理选择建筑布局、朝向、门窗等设计参数。
(2)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设备,提高建筑保温隔热性能。
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1)合理设计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2)定期对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采用节能型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降低系统能耗。
3. 电气设备节能(1)选用高效节能型电气设备,降低设备能耗。
(2)合理配置电气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
(3)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照明节能(1)采用高效节能灯具,降低照明能耗。
(2)合理设计照明系统,减少不必要的照明。
(3)加强照明管理,及时关闭不必要的照明设备。
5. 用水节能(1)采用节水型器具,降低用水量。
(2)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浪费。
(3)定期对供水系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五、节能监督检查1. 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学校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各部门、各学院定期对本部门、本学院建筑节能工作进行自查。
3. 对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建筑节能工作制度

建筑节能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推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建筑节能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建筑节能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建筑节能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节能设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按照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建筑节能性能。
第六条建筑节能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地气候、地理、资源、经济等因素,采用合理的建筑布局、体型和材料,提高建筑的保温、隔热、遮阳、通风等性能。
第七条建筑节能设计应结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用途和节能目标,合理配置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用能系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建筑节能设计应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章节能施工第九条建筑节能施工应按照节能设计文件进行,确保建筑节能性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构配件的检验、检测和管理,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对建筑节能性能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四章节能验收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完成后,应进行节能验收。
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节能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内容包括建筑节能性能、用能系统运行效果等。
第十五条节能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范本淮北市南湖雅苑居住小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淮北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备案及技术性能认定。
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2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
3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抽样复验或见证取样送检。
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5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6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7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
8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10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
住建局节能工作规章制度

住建局节能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住建局及其所属单位的节能工作,包括能源管理、节能标准制定和执行、节能技术推广等方面。
第三条住建局应当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实行管理,改善工作效果,促进节能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第四条住建局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促进节能工作的多元化发展,形成合力推动节能工作的良好局面。
第五条住建局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节能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促进社会共识,营造有利于节能工作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责任,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能源管理第七条住建局应当定期开展能源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责任,确保能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第八条住建局应当建立能源统计制度,定期进行能源统计和分析,制定能源消耗计划,提出能源消耗目标,按照能源消耗计划和目标进行能源消耗的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住建局应当制定能源节约措施,通过节约能源的办法,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节约能源支出。
第十条住建局应当建立能源监测系统,对建筑物的能源消耗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能源浪费问题,促进能源消耗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节能标准制定和执行第十一条住建局应当制定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执行办法,保障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住建局应当建立建筑节能标准考核制度,对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建筑进行整改或处罚。
第十三条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建筑节能标准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建筑节能标准的全面执行。
第四章节能技术推广第十四条住建局应当积极开展节能技术推广工作,推动先进的节能技术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建筑工程节能环保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节能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节能环保管理,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建筑工程项目。
三、节能环保管理机构1. 公司设立节能环保管理部,负责建筑项目的节能环保工作,包括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监督落实执行情况等。
2.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设立节能环保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的节能环保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节能环保计划,监督执行情况等。
四、节能环保目标1. 减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项目的能源消耗。
2. 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提高建筑项目的环境适应性。
五、节能环保措施1. 选用节能环保材料,如节能玻璃、保温材料等。
2. 设计合理的建筑结构,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3. 安装节能设备,如太阳能热水器、LED照明等。
4. 实施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如防尘设施,垃圾分类处理等。
5. 定期进行能耗监测,提出节能改进建议。
六、落实措施1. 建立节能环保档案,记录节能环保工作情况。
2. 定期进行节能环保培训,提高员工的节能环保意识。
3. 鼓励员工提出节能环保建议,奖励优秀的节能环保员工。
七、监督检查1. 节能环保管理部定期对各建筑项目的节能环保情况进行检查。
2.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进行追踪检查。
八、奖惩机制1. 对节能环保工作成绩优秀的项目,给予奖励。
2. 对未按照规定执行节能环保措施的项目,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进行处罚。
九、建筑工程节能环保管理制度的完善为了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提高建筑工程的节能环保水平,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四篇)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 建筑节能设计规定:民用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能耗限定标准和要求,包括建筑外墙、屋顶、门窗等隔热保温结构的设计要求。
2. 能源管理要求:民用建筑应设置能源计量设备,监测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能源利用情况的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
3. 能源设备使用规定:民用建筑应使用节能型灯具、空调、电梯等设备,控制设备的使用时间和使用温度,采用智能控制系统实现自动节能。
4. 采暖、空调系统规定:民用建筑应采用节能型采暖、空调系统,设置合理的温度和湿度控制范围,采用新风系统实现室内空气的循环。
5. 水资源管理要求:民用建筑应使用节水设备和措施,如低流量水龙头、水质净化设备等,提倡居民节约用水。
6. 建筑辅助设施要求:民用建筑应配备光伏发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等节能设施,并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
7. 能源管理培训要求:民用建筑的管理员和居民应接受节能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提倡节约用能的意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具体的措施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节能环保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节能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的节能环保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
二、组织管理1. 成立节能环保管理小组,负责制定节能环保计划,监督实施情况。
2. 节能环保管理小组应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三、设计阶段1. 设计单位应遵循节能环保原则,采用节能材料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2. 设计文件应包含节能环保专篇,明确节能措施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施工阶段1.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节能环保要求,制定施工节能环保方案。
2. 施工过程中应采用节能施工设备和方法,减少能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
五、监理单位1.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节能环保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规定。
2. 发现节能环保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项目管理团队。
六、材料与设备1. 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材料和设备,减少能耗和排放。
2. 对于大型能耗设备,应定期进行能效测试和维护,确保其高效运行。
七、运营与维护1. 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运营单位应制定节能环保运行管理制度。
2. 定期对建筑的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优化能源使用效率。
八、培训与宣传1. 对参与建筑工程的所有人员进行节能环保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 加强节能环保意识的宣传,提高全员的节能环保意识。
九、奖惩机制1. 对于在节能环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节能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项目管理团队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项目管理团队审议通过后实施。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淮北市南湖雅苑居住小区建筑节能工程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淮北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备案及技术性能认定。
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2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
3建筑节能丄程使用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抽样复验或见证取样送检。
4建筑节能丄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讣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5设讣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并应经原施丄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讣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6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丄技术标准。
7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准和施工图设讣文件进行施工、监理。
8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施工前,施丄单位应编制节能丄程施丄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施L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10建筑节能丄程的施丄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
施丄过程中应对保温材料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二、质量验收制度
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il•划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对工程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向监理单位报验,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U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LI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验收记录由施丄单位项口专业质检员填写,并山监理工程师在验收结论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名。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LI 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LI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的项H管理机构应组织自检。
自检合格后,报施工单位进行内部检查、验收。
内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质量验收。
丄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
b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和设计单位的匸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佔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汁、施工(含分包)、监理单位的项LI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等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工程项H进行竣工验收。
c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6验收组在听取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汇报工程项U建设质量、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后,应对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工程实物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抽查、试验、评价,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分别签字,各责任单位分别盖章。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三、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1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根据实体情况及检测结果,及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由原设计单位认可。
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如实上报,不得隐瞒。
对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
3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丄、监理等单位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事故,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鉴定单位进行结构鉴定。
原设汁单位根据鉴定结果,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
施工单位根据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编制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并应确保施丄过程安全。
5质量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的事故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措施执行。
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措施完成后,应对处理后的工程质量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7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鉴定、处理技术方案和重新检查验收的记录等应整理归入丄程档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据中标通知书,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标准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作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技术措施的验收,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
3因故停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凡停工三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停工报告,恢复施工前必须重新向建设丄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办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阶段性验收和安全生产综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