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做好我区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截至xx现行有效的xx区和设区市政府规章。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一)尽可能取消原则。
即xx区和设区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取消。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1.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方式办理;2.能够通过其他材料代替或凭有效证照证明办理;3.能够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4.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关、居民(村民)委员会无权查证、无法开具;5.xx区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取消。
(二)保留审核原则。
即xx区和设区市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确需保留的,由同级法制部门审核,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编制暂保留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有关研究论证材料和拟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建议,逐级报xx区人民政府审核。
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按立法程序设定。
三、清理的主体(一)xx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区直有关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xx区司法厅审核。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由起草和实施的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各设区市法制办审核。
(三)因机构改革或者职能调整导致政府规章起草和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在实施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步骤和清理结果处理(一)梳理出属于自行设定证明事项的政府规章。
各实施部门要认真查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核查政府规章的证明事项是否确为xx区政府规章、设区市政府规章所设定。
(二)对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清理意见。
1.政府规章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废止的,提出废止的清理意见,于xx前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按立法程序办理。
XXX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Xxx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X号)及《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X号)的部署要求,为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自查范围此次清理自查的范围是XXX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XXX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自查职责清理自查工作坚持全面清理、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的原则,根据“谁起草、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确立清理自查责任主体。
(一)XXX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自查意见和建议,送XXX县法制办审核,报XXX县人民政府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自查,并将清理自查结果报送XXX县法制办审核。
(二)XXX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自查;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自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自查。
并将清理自查结果报送XXX县法制办审核。
三、清理自查标准(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自查自纠,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者修改:1.以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2.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3.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的;4.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5.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的;6.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
清理证明事项规范行政行为工作方案(最新)

清理证明事项规范行政行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国办发﹝X﹞47号),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切实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清理范围(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
(二)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原则(一)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一律取消;对工作实践中确需保留的,应当列出目录,并提出保留理由。
(二)对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范围、增设条件的,一律取消。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四)其他原因应取消的。
三、清理步骤(一)自查自纠阶段市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结合自身职责,索要证明事项,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要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建议,分别填写《X市区域内实施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统计表》、《X市区域内实施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统计表》、《X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拟取消统计表》、《X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拟保留统计表》、《X 市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拟取消统计表》、《X市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拟保留统计表》。
公用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由主管部门汇总。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二)报送阶段1.市政府各部门于X年7月30日前将《X市区域内实施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统计表》、《X市区域内实施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统计表》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政务服务事项繁琐环节和手续清理工作方案(最新)

政务服务事项繁琐环节和手续清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事项繁琐环节和手续清理工作,根据《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字〔X〕92号)和《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X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事项繁琐环节和手续清理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X府法发〔X〕37号)要求,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清理任务在前期证明事项清理的基础上,对政务服务事项(主要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办理中的繁琐环节和手续进行清理,最大限度减少环节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切实将“减证便民”“一次办好”等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二、清理依据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对照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以及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好”清单、权责清单等,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的繁琐环节和手续逐项进行清理。
三、清理内容清理内容包括清理环节和清理材料。
(一)清理环节:对政务服务办理中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各个环节进行清理。
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环节要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以及现场踏勘、审图、公示、会议研究、负责人签署等环节,必须合法有据;涉及部门内设多个机构办理以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相对集中许可权”等改革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环节流程。
除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外,不再保留部门负责人签批环节;一般即办事项要按照“一审一核”两个环节办理;一般承诺事项要按照受理初审、审核查验、办结批准三个环节办理;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也要先批后签。
(二)清理材料:对政务服务办理中的申报材料进行清理。
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材料要一律取消;能通过政务服务网络共享或核验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本部门及所属系统已制发过的证照、批文等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涉及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要逐一明确,凡不符合保留要求,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一)各地各部门要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湖北省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
对于建议取消或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二)各地各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三)各地要对本地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底前取消。
二、清理职责全省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州)、县(市、区)清理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清理,省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具体负责。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
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湖北省内实施的证明事项,由主管的省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具体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核。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的工作方案(最新)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的工作方案(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47 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X府办〔X〕27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府办〔X〕22号)精神,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政务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本市实施的证明事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委规章、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我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镇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X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X市政府规章、X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省政府及X市政府组织清理,具体按照省政府和X市政府的相关工作安排实施,不纳入本通知清理范围。
二、清理职责(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负责实施的市政府部门进行清理。
2.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工作。
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镇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各镇(街,下同)政府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X年年底前全面取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镇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四、清理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30日前完成)各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省、X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股室)和联络人,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集中清理,报送汇总(10月15日前完成)1.市政府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提出直接取消的建议,形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但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具体规定的证明事项,提出保留的建议,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证明事项目录》。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2
公安部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
公法〔2018〕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公安部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
2018年8月,公安部已下发通知,对申请典当特行许可证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负责人简历,申请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时提供有关人员相关工作经验、经历证明、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会见被收容教育人员时提供家属关系证明,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交机动车灭失证明等9项证明事项不再要求提供。
现根据《通知》要求,决定对有关规章设定的13项证明事项不再要求提供,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9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2018年11月1日
不再要求提供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47号)及《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 政办发〔20XX〕38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
(二)对本地区(包括我省、XX市和我市设定的证明事项)、本单位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一律取消。
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逐项提出清理意见,尽可能予以取消。
二、清理原则(一)坚持“谁主管、谁清理、谁负责”原则。
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系统)要求相对人提供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
单位已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
(二)坚持“六个一律”原则。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对本单位实施的证明事项提出清理意见,坚持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或者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
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三、职责分工(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证明事项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各单位的建议进行汇总,按程序报送我市清理工作情况。
(二)各单位认真梳理职责范围内要求相对人提供的一切证明事项,并逐项注明设定依据并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建议,填写本通知附件表格,径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安排(一)国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
各单位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本单位要求相对人提供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提出取消或者保留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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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号),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证明事项的规定进行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理标准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中,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建议。
二、清理方式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职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中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列出清单,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证
明事项进行梳理,列出清单,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法定程序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取消。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政府派出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x年年底前取消。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公布清单。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和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布,并做好宣传和解读工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制定并公布新的办事流程和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在清单之外索要证明。
(二)加强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在清单之外索要证明、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
对未及时纠正查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协同协作
自治区信息化建设等部门要加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力度,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人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四、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涉及产权保护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各项清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确保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全面彻底。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统一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定及实施的证明事项(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定及实施的证明事项),分类填写本通知所附证明事项统计表,于x年8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
清理工作情况将纳入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内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高标来抓,围绕工作任务,加强责任落实,做到任
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把每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二)加强密切配合。
本工作是一项建设性、基础性和群众性很强的工作。
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督查考核。
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实施方案和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紧锣密鼓开展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政府督查室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督查事项,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部门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