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别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该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必须基于合同关系所进行的诈骗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双方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和乙方的名称、地址、营业执
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2.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明确甲方和乙方的身份,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中的条款需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法规,该条款无效。
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
力和义务。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5.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合同应是符合法律要求、具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并且可执行。
6.其他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还可添加一些特殊条款,如
保密协议、违约金、争议解决等。
以上是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作为律师拟定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有违反,可能会被视为无效行为或违法行为。
此外,律师应在拟定合同时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力求合同的清晰明了,以避免双方的纠纷和争议。
工程合同诈骗为什么难立案

工程合同诈骗为什么难立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工程合同诈骗。
工程合同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签订工程合同的机会,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使得工程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难度加大。
一、证据收集困难工程合同诈骗案件涉及的证据种类繁多,包括合同文本、款项往来、工程进度等。
这些证据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和审查,而且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销毁、隐匿证据,给证据收集带来极大的困难。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周期较长,涉案金额较大,受害者往往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提供大量证据,这也增加了证据收集的难度。
二、法律适用不明确虽然我国刑法对诈骗罪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工程合同诈骗这一特殊类型的诈骗行为,法律适用并不明确。
这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适用的困境。
由于工程合同诈骗涉及多个领域,如建筑、金融、法律等,这也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三、跨地区作案增加侦查难度工程合同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地区,甚至跨国境。
这使得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协调多个地区的警力资源,增加了侦查难度。
同时,由于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标准存在差异,这也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四、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工程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会利用各种手段逃避警方的追捕。
例如,他们可能会通过虚假身份、伪造证件等手段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或者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远程操控,以规避警方的追踪。
这些手段使得公安机关在侦破工程合同诈骗案件时面临更大的挑战。
五、社会舆论压力大由于工程合同诈骗案件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受害者多为企事业单位,因此这类案件一旦曝光,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承受来自受害者的压力,还要面对来自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质疑。
这种压力可能会影响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公正性。
侵占罪

构成非法占为己有的条件
• 1. 事先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 2. 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 3. 具有拒不退还的表现。
案例一
(1)甲某预谋通过从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后卖给第三人的方法骗钱后,甲某与A公 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甲某按月支付A公司车辆租赁费,一年以后车 辆归甲某所有 ,但在未交完一年费用之前车辆的所有权归 A公司所有。甲某在 支 付 给 A 公 司 二 次 租 赁 费 后 , 将车 辆 占 为 已 有 拒 不 归 还 。
三、占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形成的 原因和根据(1)
1. 保管关系。在保管合同中, 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财物, 负有妥善保管和依约定返还的义务。 保管关系的建立使寄存人的财物处于保管人的控制之中, 形成财物的代为保管状态。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
2. 委托关系。在委托合同中, 委托人与受托人依约建立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关系, 且 受托人应将处理事务所得收益转归委托人。这种委托关系中, 委托人委托处理的事务内 容是对财物进行支配和处分时, 该财物和支配、处分该财物所得收益就处于受托人的控 制之中。在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财物至受托人将支配财产收益交付给委托人期间, 未被 处分的财物及财物支配处分的收益处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中, 产生财物代为保管状态。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形成的 原因和根据(3)
7. 运输关系。在货物运输关系中, 承运人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必然使托运人的货物置于 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之中, 在货物未交付给托运人或收货人之前, 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占有 控制之中, 形成货物的代为保管状态。
注:若运输的货物在托运人押运的情况下, 则货物是由托运人自己保管而非承运人所保 管, 财物非属代为保管的状态; 若承运人利用为他人运输货物的便利条件, 将货物非法占 为己有的, 则应视其如何使财物脱离押运人的控制, 如何将财物居为己有的具体手段而 确定其行为性质。 8. 承揽关系。 在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中, 原材料交付给承揽人在加工定作之 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如果合同解除, 定作人负有返还原材料的义务, 原材料在这一阶 段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承揽合同) 注:若是加工承揽成果的物品, 已是一种新的物品, 这种物品与交付的原物所有权不同, 所处保管状态不同。承揽人所负义务为交付, 不具有返还性质, 拒不支付属民事违约行 为, 不以侵占罪论。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模拟试卷7(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本罪是单位犯罪B.触犯本罪,一定要判处罚金C.本罪最高可能判处死刑D.触犯本罪不可能判处死刑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了本罪应处罚金及最高处无期徒刑的责任;第2款规定了单位犯罪。
因此,选项ABD正确,选项C的死刑说法错误。
知识模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关于括号处的填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15万B.5万C.10万D.20万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标准。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知识模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妨害公务罪B.走私罪C.择一重罪处罚D.数罪并罚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竞合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知识模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不需要具备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B.不需要具备数额较大的条件C.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D.过失行为也可构成此罪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研究

ot the crime and some advice iS offered to better it as aJl end.
Key words:crime of embezzlement by taking advantage of one,s
auty,unit,relative large amount,complicity,legislation perfection
intent when he takes advantage of his duty.But only direct intent of
possessing property of his unit illegally can form the crime. Complicity is a word compared to simple crime.The author uses
embezzling funds,crime of theft and SO on is important to characterize the crime correctly.Furthermore,the author pursues fill apparent snldV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rime.The author questions the legislation
唐心忠案件涉及的法律风险(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唐心忠案件是指2019年5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经济犯罪案件。
该案件被告人唐心忠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起诉。
此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涉及的法律风险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制度、司法公正等方面的思考。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风险1. 合同诈骗罪唐心忠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嫌合同诈骗罪。
此罪行的法律风险包括:(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合同诈骗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唐心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被骗财物、赔偿损失等。
2. 职务侵占罪唐心忠在担任某公司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涉嫌职务侵占罪。
此罪行的法律风险包括:(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唐心忠的职务侵占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唐心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单位行贿罪唐心忠在经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单位行贿罪。
此罪行的法律风险包括:(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唐心忠的单位行贿行为可能对受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受害单位可以依法要求唐心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唐心忠在经营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此罪行的法律风险包括:(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一、本罪的立案标准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
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
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
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二、概念及其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完整word版)抢劫、抢夺、盗窃、侵占、诈骗、敲诈的区别

抢劫与抢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也就是说抢劫主要是使用暴力或者类似强力,使得受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得到财物,而抢夺则主要是依靠“出其不意”、依靠一种速度使得受害人来不及反应或反抗而取得财物;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受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受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
;5、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也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统一起来认定。
主观上携带凶器是为了可以或者可能在行为过程中使用或者依靠,客观上使用的仍然是抢夺行为。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1、诈骗罪的受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的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惧处分的财产。
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不会对人身造成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则会有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
2、诈骗罪是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心理强制的因素存在,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乐于”被骗。
敲诈勒索是以本人或其亲友的财产、人身、名誉安全为胁迫,迫使受害人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不自由的,或说是有心理强制的,不自愿的。
3、敲诈勒索罪在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使受害人产生了精神恐惧,并且这种精神恐惧与行为主体的胁迫存在直接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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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别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深圳市a房地产公司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小区开发“魅力大厦”楼盘.“魅力大厦”开盘后,a公司口头指派邵某担任
销售经理负责楼盘的销售工作,2014年3月邵某联系了一批购房者,并以公司名义与购房者就同一楼房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定金及部分购房款200万元后全部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2014年4月,邵某因与业主发生冲突而被投诉开除,但公司未收回工牌及邵某
管理的公司公章,之后邵某依旧与各业主联系,签订了三份房屋买卖
合同,在收到款项前被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
对邵某主体身份及非法获取定金及售房款的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存在以下不同的意见:
(一)有关主体身份的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鉴于邵某在深圳市a房地产公司任职经理期间,虽然有工牌,但并未与a公司书面签订劳动合同,故邵某与a公司仅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a公司职工人员,因而不符合职务侵
占罪主体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邵某与a公司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在此期间,邵某履行经理职责,可以认定其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
(二)关于非法获取定金及售房款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邵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在于,虽然邵某为公司经理,但是邵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诈骗手段,获取购房款,应该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邵某的主观目的是占有财产,合同的签订只是手段;而且,邵某获得财产是借职务之便,没有职务的存在,邵某就无法占有购房者的房款.
【律师点评】
针对本案案情及分歧意见,知名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团马成律师分析如下:
(一)邵某主体身份的认定,马成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
职务类犯罪除了行为人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之外,根本在于他的“渎职性”.这种“渎职”,不要求主体必须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因为即使是聘任制甚至劳务员工,在单位都有自己负责或者经手的事项,也就是所谓的岗位职责.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产时,除了使单位蒙受经济损失之外,实质是一种“信赖利益的破坏”.本案中邵某履行与经理相符的职责义务,享受经理待遇,可以认定邵某利用经理职务之便,非法占有a公司财款,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二)邵某非法获取定金及售房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本案中陈某虽然存在民事上一房两卖的情况,但深圳市a房地产公司确实与购房者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邵某收取房屋买受人支付定金及购房款,理应返还公司所有.但其将200万占为己有进行挥霍,邵某之所以能“骗到”钱,非常关键的一个因素是他利用了自己担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这也是职务侵占罪区别于合同诈骗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故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邵某刑事责任.
关于本案邵某被开除后代理a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马律师认为邵某作为深圳市a房地产公司前销售经理,被开除前专门负责房屋的销售工作,开除后公司也未收走工牌,甚至连公司印章也还保留在邵某手中,购房者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邵某享有代理权而善意的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
行为有效.故本案邵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邵某被开除后代理深
圳市a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有同效,a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合同履行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
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