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修改选举法打破城乡选举权不平等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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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简介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简介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

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

我国目前的选举法律不涵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也不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前者主要由政府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后者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

因此,我国目前还缺乏规范各种不同类型选举的统一的选举法。

现行《选举法》的核心是规范人大代表的选举,对《选举法》的回顾介绍也将以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为核心。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此次制定通过《选举法》,是在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

在普选产生正式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前,由政协会议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政协会议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由邀请、推选、协商等方式产生的人士组成。

实行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大,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大;同时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事宜。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建国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一部《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如下:1、选举权的普遍性。

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选举法》修改后

《选举法》修改后

《选举法》修改后作者:陶卫华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0年第07期具体的人大代表名额数如何分配,用什么原则分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接下来的相关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选举法修正案高票获得通过。

《选举法》自1953年制定,至今已经过4次修改。

在最新一次的修订中,“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提法受到高度关注。

“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是上升到全国人大投票通过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告诉《财经国家周刊》,由此可以看出政治体制改革正在提上日程。

而政治体制改革从宪法角度看,最核心的是选举制度。

“此次选举法修改也释放了一个信息,要真实回归到宪法的平等原则和城乡政治权利上的平等。

”他说。

“一步到位”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徐显明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是从2008年开始,做选举法修改的初步工作。

《选举法》修正过程中,征询了社会各个阶层、专家学者和多方人士的意见。

而争论最多的是就是“城乡人口选举比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向本刊透露,在本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意见阶段,学者和地方曾经提过城乡代表人口比例数的2:1和1:1的两套方案。

最终,全国人大采纳了1:1的方案。

韩大元介绍,按照十七大报告的提法,是逐步实行按相同人口比例进行人大代表选举。

一些学者就提出,遵照十七大要求是不是先有个2:1,然后再过渡到1:1。

他们认为,中国城镇化水平目前还不到50%,可等到2015年后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再修改为1:1。

但更多的意见认为,一步到位的历史条件已经具备,没有必要再进行过渡,如果还要过渡的话,势必导致在不久的将来要再次对《选举法》进行修正。

重庆就是其中支持“一步到位”最坚决的市。

“立法是要有前瞻性的,要对未来做出预测,这是立法科学性的内在要求。

”徐显明解释最终确定1:1方案的理由。

备受关注的户籍制度改革,也要彻底消除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身份差别,统一为居民。

选举的平等。。

选举的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从此次《选举法(修正案)》的总体特点来看,亮点很多。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14条和第16条。

这两条修正案的最主要特点是确立"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

从宪法学和选举法的基本理论来看,这两条修正案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其最主要的理论意义是从制度上彻底解决了"选举制度的平等原则"如何在选举实践中得到全面和有效的实现,其实践意义上可以更好地、科学地确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的名额分配制度,使得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构成更加趋向合理化。

但是,在当前的舆论宣传中,有不少文章对《选举法(修正案)》第14条和第16条意义的解读存在误区。

其中最典型的观点就是认为在《选举法(修正案)》第14条和第16条正式生效之前,目前我国的选举制度下,农村人口与城乡人口参加选举时依据选举法所享有的"选举权"是不平等的,每一个农村选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实际上只相当于城市选民的选举权的"四分之一",因此,《选举法(修正案)》使得农村选民与城市选民的"不平等"的选举权变成了"平等"的选举权。

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权平等的具体制度规定,在理论上混淆了"选举权平等"或者是"平等选举权"与"选举制度的平等原则"或"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体现"之间本质的区别。

从选举法理论来看,选举制度是以选举权平等为前提的,也就是说,选举制度要"公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要求,每一个选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选举权"必须是平等的。

没有选举权的平等,"同票不同权",显然这种选举制度是"虚伪的",没有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选举法》修改将更有利于政府听到老区农民的声音

《选举法》修改将更有利于政府听到老区农民的声音

呼吁在刑 法 中设立 “ 恶意欠薪 罪” 全总 ,
保 障 工 作 部 部 长 邹 震 再 次提 出增 设 “ 欠 薪罪” 。江 苏读 者 池 墨认 为 , 想杜 绝 、 要 治理 讨 薪 者 , 首先 得 从 欠 薪 者 那里 下 手 ,
俱乐部 ”算 了!
掏钱 就进政 协 , 钱 就 当委 员, 有 这
我们 国家 的选举制 度 , 也就在 这样不 断完善和 发展中逐渐 趋
城 乡按相 同人 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 就是为 了 “ 要让人 民 更有尊严 ” 温 总理语 ) ( 。当然 , 我这里 引用 “ 民的尊 严” 不 人 ,
仅仅是指老区人民吃饱穿暖的尊严。因为 , 尊严 中也有更 深层
于成熟。而这个 不断 完善和发展 的关键 环节 和核心 内容 , 就是
为了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政治权 利不平等的历史事实 ,
地包含着政 治 自由和 民主权利 的内涵, 而保 障人 民的选 举权 、
保障农 民和市民享有 同样的选举权 , 进一 步创造一个公平 、 公 正和透明的选举环境 , 使更广大 的公 民能够进一 步 自由地行使
就是 为了充 分保障包括 老区农 民在 内的公 民都享有平 等的选
( 作者 系四J省人 大代表 ) I 1
中 国城市居 民和农村 居民在选举 自己的代言人—一 人大代表 实把包括老区农 民在内的公 民平等权利发挥到 了极致。 一
如果谁 的钱多 , 谁就 当政协委员, 方 缺 钱 的 时候 , 先 是 减 少 教 育 支 出 , 首 那这样 的政协不 如干脆改 名 “ 富人 而 不 是 卖 政 府 大楼 、卖 政 府 公 车 , 开 水竟 然 也 江 喝
年 前 的 规 划 轻 易推 翻 , 敢 保 证 今 天 的 谁 规 划 1 年 后 不会 被 推倒 重 来 ? 0

选举法关于城乡代表名额的规定违背宪法平等原则

选举法关于城乡代表名额的规定违背宪法平等原则
我国选举法 中关于人大代表所代表人数 的规定实际 别、 职业 、 宗教信仰 、 教育程度 、 财产状况、 居住年限 也不论其 出身、 政治历史 、 社会地位有 我国现行《 选举法》 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 : 自治 等有何差别 , “ 州、 、 县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名额 , 由本级 何不 同, 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这里
1  ̄ )o6 2o 年第 5 ( 期 总第 13 )一1 — 7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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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待 , 不承认谁有优越的地位。 要真正实现平等权 够胜利 ,而且现在的社会主义建设也不能够顺利进 三农” 问题作为我们 国家和政府工作的重 中之 原则就必须使这两种平等有机的结合起来。在探索 行。“ 怎样做到公 民在适用法律上 的平等 时,还应该认真 重 , 体现出了农 民在我们 国家 中政治、 经济 、 文化 、 社 研究怎样实现立法上的平等 。如果在立法上不能做 会等领域的重要地位。城乡代表名额 的不 同规定从 到平等 , 民即使做到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公 也仅 立法 基础上漠视甚至是歧视 了这一 政权基 础的利 仅实现 的是一种实际上的不平等 ,因为其法律在前 益 , 对于农 民的各项权利都产生 了深刻的影响。 选举


《 选举法》 关于城 乡代表一代表所代表 需要说 明的 : 一是平等权 的主体是指公民 , 同时也包 的人 口 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口数的原则 括法律规定 的其他主体 。在平等权利 的享有方面在 数 个 国家里没有任何差别。二是平等权的内容涉及 分配。第十三条规定 :直辖市 、 市辖区的农村每 ” “ 市、

代表的名额 ,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 利的时代 , 国家与政府应当以保 护公民权 利为己任 , 无差别的对待。 也就 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口数 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 同时这种保护应是一种无歧视、

扩大人民民主,优化人大代表结构——《选举法》修改之我见

扩大人民民主,优化人大代表结构——《选举法》修改之我见
引 言


在十七大报 告 中, 胡锦 涛提 到“ 保障人 大代 表依法行使 职权 , 密切 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 ,建议逐步 实行城乡按相 同人 E 比例选举人大 l 代表” 。这一建议 提出以后 , 社会各界反响强烈 , 一些专家学者建议修改 我 国现行的《 选举法》 以扩大人 民民主 , , 更好 的保 障人 民尤 其是 占我 国 人 口大多数的农 民的权益。 根据 2 1 00年 3月 1 4日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第 三次 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法 ) 的决定》 我国的选举法进行 了第五次修正 。 , 修改后 的选举法 规定“ 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 表名额 , 由本级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 会 或 者 本 级 选 举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所 辖 的下 一 级 各 行 政 区 域 或 者 各 选 区 的 人 口数 , 照 每 一 代 表 所 代 表 的 城 乡 人 口数 相 同 的 原 则 , 按 以及 保证各地 区 、 各民族 、 各方面都 有适当数量代表 的要求进行分 配” 全 ,“ 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 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根据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的人 口数 , 按照 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城 乡人 口数相 同的原 则, 以及保证各地 区 、 民族 、 各 各方 面都有适 当数 量代表 的要求进行分 配 ” “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 民代表 大会 的代表 应当具有 广 ,全 泛 的代表性 , 当有适 当数量 的基层 代表 , 应 特别 是工人 、 民和知识分 农 子代表 ” 。 《 宪法 》 明确 规定 ,一切 权力属 于人 民, 民行使 国家权 力的机关 “ 人 是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 大会 。” 而作 为国家权力机关 的人 大是一个代议机构 , 主要 运作是通过人 大代 表来实现 的。因此 , 其 人大代表 的结构 和组成 是否科学 、是否能够 准确 地代表社会各 阶层 的 利益,直接影响 到人大制度 职能的发挥 。实现城 乡同 比例选举人 大代 表 , 加适 当数量 的基层代 表 , 增 目的是保 障每一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 权的公 民都能享有 和实 现宪法和法律赋予 的平等权利 。它符合 宪法 规 定的公 民在法律 面前一 律平 等 的原则 ,有利 于保 障包括农 民在 内的广 大群众切 实能依 法行使选举权 、 知情权 、 与权 、 参 监督权等 民主权利 , 并 将为“ 新农 村” 的建设提供政 治保障 、 立法保障和权利保障。

专家:修改选举法打破城乡选举权不平等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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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修改选举法打破城乡选举权不平等现状
□目前农村选民实际选举权为城市选民的四分之一
□等量人口产生等量代表是选举权平等原则直接体现
□条件成熟时不能对某一公民群体有任何歧视性规定
针对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相关学者立即作出回应,建议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修改选举法的形式,将党的这一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学者还乐观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选举法“有望作出修改”。

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规定,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

1995年我国第三次修改选举法时,农村选民的选举权被统一规定为城市选民的四分之一。

专家认为,在选举上城乡不同的规定,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各方面的情况尤其是城乡人口比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是到考虑逐步采取措施,确保每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都能享有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的时候了”。

胡锦涛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十七大上作的报告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短短的一句话,却在社会各界中引起强烈反响。

第1 页。

新修改选举法的亮点及面临的几个问题

新修改选举法的亮点及面临的几个问题

新修改选举法的亮点及面临的几个问题作者:武春来源:《人大研究》2010年第09期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为了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选举法有一些新的亮点和突破,在实施前及实施过程中,需要认真加以思考和研究。

一、新修改选举法的主要亮点1.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原来选举法规定,我国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也即“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这一修改意味着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得以实现,也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强调基层代表据统计,近几届全国及各地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

新修改的选举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强调基层代表,不仅扩大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也有利于更充分地听取来自基层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层群众的诉求利益。

3.设立秘密写票处投票是选举的关键环节。

在以往的实际选举过程中,无记名投票原则并不能完全保证公民权利的自主行使。

由于没有秘密写票处,在众目睽睽下,一些投票者怕不按领导的意图填票,会给自己小鞋穿,或受到有些人的打击报复,只好违心地投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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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修改选举法打破城乡选举权不平等现状□目前农村选民实际选举权为城市选民的四分之一□等量人口产生等量代表是选举权平等原则直接体现□条件成熟时不能对某一公民群体有任何歧视性规定针对党的七大报告中提到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相关学者立即作出回应,建议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修改选举法的形式,将党的这一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学者还乐观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选举法“有望作出修改”。

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规定,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

1995年我国第三次修改选举法时,农村选民的选举权被统一规定为城市选民的四分之一。

专家认为,在选举上城乡不同的规定,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近三年来,各方面的情况尤其是城乡人口比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是到考虑逐步采取措施,确保每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都能享有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的时候了”。

胡锦涛同志代表六届中央委员会在党的七大上作的报告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短短的一句话,却在社会各界中引起强烈反响。

“这一建议如能实现,将取消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中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比例差别,保证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合理平衡和相对稳定。

这顺应了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潮流,同时也是实现等量人口产生等量代表的选举平等原则的直接表现。

”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系长期关注我国人大制度建设的杨连强看到这一消息后,分兴奋。

就在前不久,杨连强还专门撰文提出这方面的建议。

回溯历史城乡不同规定有深刻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一直实行的是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制度,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紧密相关。

1953年2月11日,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这一法律明确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

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也就是说,农村每一选民的实际选举权是城市每一选民的八分之一;在选举省、县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选民的选举权则分别是城市每一选民选举权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

这些在选举上城乡不同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

而当时的背景是,我国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相差非常悬殊,如果按照统一标准分配代表名额,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就会大大超过工人代表的比例。

只有规定城市和乡村代表分别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才能保证工人阶级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对多数。

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53年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的,“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

[1][2][3][4]下一页现行法律向城乡选举权平等迈出一大步1979年7月1日,我国第二部选举法即现行选举法,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

有关人大代表选举中城乡不同比例的规定,在这一法律中没有变化。

1995年2月28日,我国第三次修改了现行选举法。

这次修改,将原来全国和省、自治区这两级人大代表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八比一、五比一,统一改为四比一。

无疑,这使城乡居民的选举权向更为平等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顾昂然,在作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草案说明时指出,平等是选举的一条重要原则。

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根据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做了不同的规定。

四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城乡人口比例也有较大的变化,应当根据新的情况,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

一组数字能清晰地反映出这一变化: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农村人口每88万人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城市按每22万人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

而在1995年选举法修改以前,农村是每104万人选1名全国人大代表,城市是每13万人选1名全国人大代表。

现实条件已具备“一票一值”的客观基础“选举的平等性,包含两层含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解释道:一是投票权相等,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一票一值。

相同数量的选民选举相同数量的代表,一人一票是基础,一票一值是更高层次的平等。

张春生介绍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选举制度已经完全实现了一人一票原则,1953年和1979年选举法都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但由于过去我国经济、文化发展还相对落后,在实现一票一值的平等方面,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还不能完全实现,只能在同一选区选民之间、同一选举单位选举人之间,做到一票一值;而在不同选区之间、不同选举单位之间,还无法完全做到一票一值。

分析过去我国不能做到完全按照人口数量平等地分配代表名额的原因,张春生说,一是为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保证工人阶级其中包括各界知识分子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对多数,选举法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二是为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选举法规定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则构成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细胞。

”杨连强认为,等量的人口产生等量的代表,这是选举权平等原则的直接体现。

他分析说,按目前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4:1的比例分配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存在着不同地区人口中的代表比例差异问题。

对于城市化程度较高的省区如北京、上海等,人口中的人大代表比例就高;而对于农业人口较多的省区如河南、河北等,人口中的人大代表比例则偏低。

“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是否合理,是民主化进程的重要体现。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马晖对这一问题也分关注。

上一页[1][2][3][4]下一页他认为,从理论上讲,只有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才能称之为选举权的完全平等。

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近三年来,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种按城乡人口不同比例确定代表名额规定的不合理性开始显现。

“这种变化表现为,在广大现代农民中间不乏各类优秀人才,他们深入了解我国的国情,能代表普通群众的意愿,并以此为基点来考虑国家的前途。

”马晖说,“因此,扩大农民代表所占的代表比例,实现选举权的完全平等,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 “另外,从农村城镇化的进程看,如今的城乡人口比例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马晖说。

有数字为证:我国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居民人数比例已经由1953年的13:87,1979年的18:82,1995年的30:70,发展到xx年的42:58。

从1995年至今,我国城乡居民人数比例平均每年长消一个百分点以上。

按目前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势头,到xx年我国的城乡居民人口构成比例会达到甚至超过50:50,而到2020年,将很可能会有高达60%左右的人居住在城市里。

“从农村社会阶层构成看。

农村近三年改革开放的结果之一,就是使农村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贸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

”马晖说,“单凭农村户口来确认农民身份,并将他们简单地排除在工人阶级、知识分子行列之外,有失公允。

” 过去实行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制度,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原因是我国人口比例的城乡巨差。

随着时间的推移,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的基础逐渐发生了变化,使实现城乡居民选举权平等有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

“是到考虑逐步采取措施,确保每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都能享有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的时候了。

”杨连强说。

展望将来选举法有望适时修改“无论农村人口、城市人口还是农村居民、城市居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权利是完全平等的。

在条件成熟时,不能对某一公民群体有任何歧视性的规定,尤其不能以法律的形式来维系不平等的关系。

”杨连强认为。

他说,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选举权平等原则的实现;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各民族、各阶层的团结,保证各民族各阶层有与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代表名额。

党的七大报告提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 “人民无疑包括广大农民群众在内。

”杨连强说,农民群众上述民主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个基础,那就是选举权的保障。

实现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完全平等,必然有利于从整体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为此,专家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通过修改选举法的形式,将“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相信不久的将来,选举法有望作出修改。

”杨连强对此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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