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指导:部分物权问题真题解析
法律硕士(物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练习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物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练习试卷1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
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属于民法上物的是( )。
A.天上的星星B.镶在嘴里的金牙C.商标D.池塘中的鱼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对物的特征的理解问题。
天上的星星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镶在嘴里的金牙已与人体连成一体,成为人体的组成部分,商标不为有体物,因此,本题的选项为D。
2.以下关于物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物权是支配权、相对权B.物权的客体是以物为内容的给付C.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D.物权的保护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正确答案:C解析:选项A错在物权是绝对权而不是相对权;选项B错在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给付;选项D错在物权的保护主要采取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的方法。
3.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
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
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
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有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正确答案:A解析:本案属于相邻权纠纷,三家毗邻而居,道路是三家共有的以供出行的公共通道,应当彼此给予通行的便利。
甲跟乙是属于相除关系,而与丙则属于地役权。
《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经典案例分析题:物权保护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经典案例分析题:物权保护案例分析题一般综合性较强,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复杂,要求考生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得出科学的处理方法。
下面是凯程考研为大家整理的比较经典的案例题,供大家参考。
2003年6月,陈某同仇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仇某的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居住。
2004年5月,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届满时,陈某提出续签一年合同的请求,仇某因自己的儿子要结婚,需要住房,拒绝了陈某的请求。
但是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陈某仍然居住在该房屋中,对仇某提出腾还房屋的请求不予理睬。
仇某无奈,于2004年7月12日趁陈某外出之际,扭开门锁,将陈某的物品从房中搬出。
陈某闻讯后急忙赶回予以阻止,双方发生纠纷。
陈某起诉到法院,以仇某私闯民宅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
仇某则以陈某侵犯其所有权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腾房。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题考查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即权利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本案中,租赁合同已经届满,双方又并未达成续签合同的协议,此时,陈某继续住在该房中,并拒不搬走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权占有,侵犯了仇某的所有权,仇某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本案中仇某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但是其方式不当,应当赔偿由此给陈某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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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试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
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A公司决定在市郊某地开发一个大型住宅项目,项目名为“和谐家园”。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涉及合同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内容(一)合同法问题1. 案情描述在“和谐家园”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与某建筑材料供应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向A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约定向A公司供应了建筑材料,但A公司在支付价款时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
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以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B公司货款。
(二)物权法问题1. 案情描述在“和谐家园”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发现项目用地存在土地权属纠纷。
经调查,该地块原为C村集体土地,后因历史原因被某国有企业D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D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转让给了E公司,E公司又将其转让给了A公司。
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A公司发现C村村民对土地权属存在异议。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在本案中,C村村民对土地权属存在异议,A公司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土地权属。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物权法考点精析(汇总)

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物权法考点精析(汇总)物权法考点精析(汇总)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一)设立书面合同(二)交付标的物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三、动产质权的效力(一)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1.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1.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法学生考研题目及答案解析

法学生考研题目及答案解析题目:分析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具体案例说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答案解析:一、物权的基本原则《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创设。
2. 物权绝对性原则:物权具有对世性,可以对抗任何人。
3. 物权排他性原则: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
4. 物权优先性原则: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人可以优先实现其权利。
5. 物权保护原则:国家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具体案例分析案例:张某拥有一套房产,后因工作调动,将房产出租给李某。
李某在租期内擅自将房产转租给王某,并收取了租金。
张某发现后,要求王某搬离,并要求李某返还租金。
分析:1. 张某作为房产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其享有对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李某作为承租人,其对房产的权利仅限于租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转租,违反了物权的排他性原则。
3. 张某要求王某搬离,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优先性原则,张某作为物权人,有权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物权。
4. 张某要求李某返还租金,是因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收益权,张某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三、司法实践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依据《民法典》关于物权的基本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可能会判决王某搬离房产,李某返还租金,并可能对李某的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赔偿判决,以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体现了法律对物权保护的重视和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法硕专业基础试题及答案

法硕专业基础试题及答案试题一:简述民法中的“物权”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其主要特征包括:1. 直接支配性: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无需他人协助。
2. 排他性: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相同的物权。
3. 绝对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除权利人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侵犯物权的义务。
4. 法定性: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创设。
5. 可转让性:物权可以依法转让给他人。
试题二:论述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答案: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一系列条件。
主要包括:1. 行为要件:犯罪必须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2. 社会危害性要件:行为必须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
3. 刑事责任要件:行为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4. 故意或过失要件: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过失。
5. 法律后果要件: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且法律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试题三:请解释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分类。
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其分类主要包括:1.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作出具体决定或命令的行为。
3. 行政命令:指行政主体对特定对象发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指令。
4. 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争议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5. 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依法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试题四:简述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
答案: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 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等。
2. 言论自由权:公民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3. 信仰自由权:公民有权选择和实践自己的宗教信仰。
4. 教育权: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卷三之物权法

2017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卷三之物权法民法张广星B项正确。
《物权法》第111 ,遗失物拾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1112,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B项错误。
《物权法》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C、项存疑。
D、非物权法内容。
56.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
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A项错误,《物权法》213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B正确,《物权法》215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正确,《物权法》220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D正确,《物权法》218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84.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
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
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
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D项正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第3款,关于析产诉讼涉及物权法内容:《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法条分析题)高频考点模拟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法条分析题)高频考点模拟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请分析:1.该条规定的是什么?请用一句话给它下一个定义。
正确答案:该条规定的是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
所谓的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八章第二节中的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是具有排他效力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是理论上的义务人。
因此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创设。
《物权法》第5条确立了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考生应将此条和各种权利的具体规定相结合来深人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定主义的精髓。
知识模块:物权的一般原理2.它的内涵是什么?正确答案: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此谓“类型强制”。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
此谓“类型固定”。
涉及知识点:物权的一般原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请分析:3.本条规定的是什么制度?其构成要件是什么?正确答案:该条规定的是无因管理制度。
所谓的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通说认为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a.管理他人事务。
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但不包括公益事业。
b.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该意思无须表示,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的,就构成无因管理行为,即使管理人主观上有为自己的动机且在客观上使自己同时受益,仍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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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指导:部分物权问题真题解析
物权是一定社会的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根据对标的物
的支配范围的不同,物权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进一步的对他物权按照标的
物的支配内容上的差异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与债权相比,物权最显着的特征是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
物权的相关概念需要考生们充分
理解和掌握。
下面结合一个辨析题来分析一下:[辨析]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
试用民法
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
(2003年,第79题)[分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体现了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它是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
(4)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是正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
根据民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
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如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历年真题分析:2006年真题:31.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体现的
是担保物权法律属性中的(C) A.变价受偿性 B.物上代位性 C.不可分性 D.从属性[分析]在担保物权一部分消失时,其余部分仍然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的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
也无提供补充新的担保物的义务,担保物因共有的分割分别属于数人时,其
分割的各部分仍然担保着债权的全部。
44.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