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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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9.29•【文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29日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为方便经营者申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订了相关指导意见,供经营者参考。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20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申报标准,是指《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下列标准:(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包括单独控制权和共同控制权。

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控制权和决定性影响以下统称为“控制权”),取决于大量法律和事实因素。

集中协议和其他经营者的章程是重要判断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虽然从集中协议和章程中无法判断取得控制权,但由于其他股权分散等原因,实际上赋予了该经营者事实上的控制权,也属于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取得。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一、引言经营者集中是指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联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确保市场公平竞争,许多国家都要求经营者在进行集中前向相关机构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本文旨在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提供指导意见,以帮助企业顺利完成申报程序。

二、申报主体经营者集中申报主体应为涉及集中行为的合并方、收购方或联营方。

申报主体应准备充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文件2. 经营者集中申报表格(根据相关机构要求填写)3. 集中行为的详细说明,包括目的、范围、影响等4. 财务报告、市场份额等相关证明文件5. 相关经济分析和法律意见书等三、申报途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途径可根据国家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方式:1. 纸质申报:将申报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相关机构,通常需要提供一份正本和若干份副本。

2. 电子申报:通过电子邮件、在线填表等方式提交申报材料,要求材料格式规范,文件完整。

四、申报流程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预申报阶段:申报主体应在集中行为发生前向相关机构进行预申报,提供基本信息和初步分析,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申报。

2. 正式申报阶段:在预申报获得批准后,申报主体需提交详细的申报材料,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分析报告等。

3. 审查阶段:相关机构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可能会要求申报主体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进一步解释。

4. 决策阶段:相关机构将根据审查结果和市场影响等因素进行决策,可以批准、批准附加条件或禁止经营者集中。

5. 履行阶段:经批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履行相关条件和义务,如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公告等。

五、申报注意事项申报主体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申报材料的准备应充分、准确,并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2. 申报主体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尽量避免歧义或错误信息。

3. 在申报过程中,申报主体应积极与相关机构沟通,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或解释,以确保申报顺利进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05•【文号】国市监反执二发〔2023〕74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国市监反执二发〔202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经营者合规情况,做好有关合规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9月5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引导经营者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在经营者集中领域的专项指引。

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模式、集中频次、合规体系等自身情况,参照本指引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将本指引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要素纳入经营者现有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规必要性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一项事前反垄断监管制度,旨在防止经营者通过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经营者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可以帮助经营者识别、评估和管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避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防范因违法实施集中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以及境外实施经营者集中时的反垄断合规活动。

第二章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第四条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内容提要]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及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

本文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体系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包括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经营者集中定义、反垄断审查执法部门、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经营者违法集中的处罚以及经营者提起行政复议及/或行政诉讼。

主题词: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2007年8月30日,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宣告生效;2008年8月23日,经营者集中的执法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反垄断局”)挂牌成立。

至此,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虽然相关配套法规尚需不断完善),同时也宣告了在我国施行逾五年的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内的相关反垄断审查条款退出历史舞台。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3月20日,商务部共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局依法立案审查了29起,目前已审结25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附限制性条件批准1起(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禁止了1起(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的经营者集中)。

可以说,当前中国的反垄断审查(尤其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得到了全球各界人士前所未有的关注。

笔者结合自身长期从事外资并购的经验,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

1.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1.1法律:《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1.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1.3部门规章:拟出台(已出征求意见稿)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及《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等;1.4规范性文件:反垄断局出台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

尚明对经营者集中案件实行申报前磋商制度

尚明对经营者集中案件实行申报前磋商制度

开发格局中的重要作用.
穆虹: 五部委驻地全程监控, 确保新增投资发挥效应
1 1 月 14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 主任穆虹在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上 表示, 由中纪委, 监察部, 审计署, 财 政部,发改委派人组成联合检查组 将派驻各地, 对中央新增 1000 亿投 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穆虹表示 , 这涉及 中央这笔新 增投资如何用 好,管好的问题, 社 会, 特别是 民众 很关 心, 我们 也很 关注.按照温总理已经提出的 "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 副主任 穆 虹 手要快, 出拳要重, 措施要准, 工作 要实 " 的总体要 求, 要迅速地 把这 个政策落实到位.同时我们绝不能 放松管理上 的要求, 绝不能降低管理上的标准, 要确保各项工作 落实, 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 这个管理难度是比较大的,
高层视点
总理重要讲 话精神时说, 我国经济正处在大转折中, 也处在困难 中, 在这样一个历史关口, 对统计部门是一个重大考验.国际金 融危机还在 进一步加深, 它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也在不断显现, 而 我国经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严重程度远远超出了许多人的 预期, 加上我国经济自身也在客观上面临着周期性调整, 这些因 素叠加, 使我国经济面临着巨大的下行压力.对我国经济 , 一方 面要务必保 持信心, 同时, 我们又要主动积极应对各种困难和挑 战. 他表示, 统计部门将及时跟踪经济形势的变化, 关注苗头性, 趋势性和规律性 的重大问题, 提供有 用的数据, 加强 分析, 认真 研判, 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 及时和优质的服务. 国家发改委地区经济司 司长 范恒山 要, 成渝经济区, 江苏沿海地区, 辽宁 沿海经济带和促进中部崛起, 丹江口 库区及上游地区等地的发展规划, 提 出进一 步促进 经济特区 发挥 作用的 对策建议. 范恒 山在全 国发展 改革 系统地 区经济 工作会 议暨区域 合作 座谈会 上说, 明年要做好 �全国 主体功能区 规划� 实施的准备工 作, 加快已启动 区域规划的编制进程, 再选择一批重 点地区编制区域规划, 充分发挥区域 规划在突破行政区域界限, 优化国土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1.05•【文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为方便经营者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如下申报文件资料,供经营者申报参考。

申报人可参照申报表格式(附后)制作申报文件材料。

第一条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集中的性质、集中的背景、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集中将影响的市场、集中的商业考虑、经济合理性以及集中所符合的申报标准。

申报书内容应简明,并由申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报书应附一份不包含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摘要。

第二条集中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企业形式、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额(包括全球和中国境内)、公司规模及业界地位、公司设立和重要变更的历史情况等。

集中申报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

若申报人为境外企业或自然人,还应提交当地相关机构出具的公证认证文件。

申报人委托他人代理申报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其联系方式及文件送达地址。

境外申报人应委托在境内有住所的代理人或文件签收人,并提供联系方式。

第三条与集中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名单及简介。

可以使用组织系统图或其他图表来说明上述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等关联关系。

对于从事与所申报集中相关业务的公司,应做更详细的介绍。

除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二条介绍关联方情况外,还应详细介绍其产品(服务)的情况。

对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实体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如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批准证书)。

第四条集中交易概况,包括:达成集中交易的背景情况;集中的性质和方式(如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组建合营企业等);交易标的、交易金额(如经评估或有关部门认可,应提供相应文件)、预计完成日期;集中完成后相关公司的控制和关联关系(必要时可用图表表示公司结构);集中所涉行业和主要产品(包括其产能、产量、销量、价格、成本等情况);集中的动机、目的或经济合理性分析;集中后的市场发展前景和发展计划。

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经营者集中申报受理和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集中的界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者集中,系指《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四条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能够在市场上经营且产生营业额的财产、业务、权利等组成部分,属于经营者集中。

第五条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设立后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的,构成经营者集中,设立后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第六条确定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经营者持有其他经营者的表决权或类似权益的情况,以及对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等经营决策和管理的影响。

两个以上经营者均拥有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构成对其他经营者的共同控制。

第七条确定经营者是否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以交易协议和经营者章程等法律文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交易目的和交易后的经营计划;(二)交易前后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三)经营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及表决机制;(四)经营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历史出席和表决情况;(五)经营者董事会、监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的组成及表决事项、表决机制和历史表决情况;(六)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和一致行动人等情况;(七)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或合作协议;(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为防垄断 维护公平竞争出规范——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答

为防垄断 维护公平竞争出规范——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答

6《中国外资》年第期《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后类似雀巢收购徐福记、百胜收购小肥羊等并购行为将进一步得到规范。

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表示,只要实施集中行为的相关经营者营业额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均有义务向商务部申报。

商务部发布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依据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确立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

《反垄断法》第48条规定了违法实施集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罚款等。

自《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截至2011年底,商务部共审结382起经营者集中案件,其中禁止1起、附条件同意10起,其余的均无条件同意。

但我们也注意到,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仍有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的情形。

为了提醒经营者要及时依法申报,更好地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商务部决定制订《办法》,以进一步明确界定未依法申报的情形和调查处理程序,规范调查处理行为。

问:什么是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发生在境外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办法》是否可以适用?为防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出规范——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人就《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答:《办法》所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的集中。

是否属于未依法申报,主要看三个方面:一是相关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条和《规定》第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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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
行)
【法规类别】反不正当竞争
【修改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2018修订)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4年)
为方便经营者申报,商务部反垄断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供经营者在申报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时参考。

第一条在正式申报前,经营者可以就拟申报的交易是否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等问题向反垄断局申请商谈。

商谈申请应以书面方式,通过传真、邮寄或专人递送等方式提交。

商谈不是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必经程序,经营者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谈。

第二条对于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人可以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申报人未申请的,应作为非简易案件申报。

第三条申报的文件、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报书。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

申报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须提交当地有关机构出具的公证和认证文件。

集中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交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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