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秦皇岛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秦皇岛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查认定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合理利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以用促保、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建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联动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指导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普查认定、保护利用、维护修缮等保护管理具体工作,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市、县(区)文物、资源规划、财政、行政审批、城管执法、市场监督、应急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园林、文物、历史、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沈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市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
历史建筑依法确定为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
区、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主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具体部门或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工作,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房产、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消防、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其来源包括:(一)市和区、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三)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四)国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一种为了保护、传承和传播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一种措施。
这样的措施在许多国家都非常普遍,旨在保护国家和地区的历史遗址和建筑物,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物质财富和文化品,并在社会中起到秩序和方向作用,为未来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通常涉及一系列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旨在提供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调查、保护、修复、传承和利用的指导。
其目的是保护历史建筑物的本质和原始风貌,使它们能够继续为人们所利用,并且保持历史性、可持续性和可传承性。
首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应该明确指出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物的定义和范围。
只有明确了保护的对象,才能进一步制定保护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同时,应该制定明确的评估和审核标准,以确定哪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物有保护和修复的必要性。
其次,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保护原则和方法。
这些原则和方法应该包含对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保护和修复的技术要求,包括历史建筑物的材料、结构、色彩和装饰等方面的研究,以及保护、修复和传承的方法和技术。
此外,该办法还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和管理体系,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应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保护建议和方案,并协调各方的合作和沟通。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保护和修复资金的筹集机制,以确保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可持续进行。
除了以上这些方面,《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还应该包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应该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物的保护权益和管理责任,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并明确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
总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维护国家、地区和社会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保护对象、建立科学保护原则和方法、设立相应的机构和管理体系,以及建立法律法规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综合措施,我们可以有效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同时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6月1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范围是:东临八一七路,西沿安泰河,南濒安泰河,北至杨桥路。
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范围是:东达津门路、法海路,南至学院里规划路,西起八一七北路,北到安泰河。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实物遗存均属于历史文化遗产:(一)街区内传统空间格局和坊巷结构;(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纪念性建筑物、宗教建筑物等历史实物遗存,包括古建筑的各种装饰装修构件,如木构件:门、窗、户、扇、木雕、灯杠、灯杠托、牌匾、楹联、雀替、悬钟等;石构件:碑刻、井圈、井盖、天井石、廊檐石、柱础等;泥(灰)塑、彩绘等;(三)古河湖水系、古园林、摩崖题刻和古树名木等;(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局应当会同市文物管理局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8•【字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0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8日起施行。
市长慕德贵二○○四年十月八日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延续历史文化环境,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实施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兴市战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效益统一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建设坚持保护真实性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安顺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管理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办法。
市城市规划、建设、文物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各部门应当尽职尽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确定保护的建筑、构筑物及历史地段进行维护和整治,并有计划、可持续地利用所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参观游览场所。
第五条政府实行多渠道融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利用古城历史遗存和革命遗迹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全民爱护古城和保护人文与自然资源的意识,凸现走进历史、走进文化的古城个性,全面提升城市品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并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
XX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XX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引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的进程,大量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面临着被拆除或严重破坏的风险。
为了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许多城市纷纷制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办法。
本文将以XX市为例,介绍该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探讨其背景、目的、内容和效果。
一、背景:XX市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城市,拥有大量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这些历史文化遗产不仅反映了城市的历史和文化,也是市民的精神寄托和文化认同的象征。
然而,由于城市化的进程以及经济发展的压力,许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面临着严重的威胁,被拆除或者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历史遗产,XX市制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二、目的:XX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目的是保护、传承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可以维护市民的文化认同感,促进城市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同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也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通过保护和利用这些遗产,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为城市经济带来新的活力。
三、内容:XX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划定保护范围:根据历史价值、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因素,制定具体的保护范围。
在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文化街区将享受特殊的保护和管理。
2.保护措施: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改造和开发,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等。
同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权限。
3.实施机构:设立专门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保护工作。
该办公室可以由政府以及专家学者组成,通过研究、评估和监督,确保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4.建设与利用:通过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使得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可以开设博物馆、艺术馆、商业街等,同时引导游客和市民了解和喜欢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城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案

城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案城乡历史文化街区是城乡记忆的重要载体,它们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文化传统和社会价值。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中,许多城乡历史文化街区面临着破坏、衰落甚至消失的威胁。
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至关重要。
一、保护原则1、原真性原则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原始风貌和真实历史信息,不随意篡改或伪造历史痕迹。
包括建筑的风格、布局、材料等方面都应尽量保持原样。
2、整体性原则将历史文化街区视为一个整体,不仅关注单个建筑的保护,还要考虑街区的空间格局、街巷肌理、环境景观等要素的协同保护。
3、可持续性原则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街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活力,实现保护与发展的良性互动,确保保护工作能够长期持续进行。
4、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当地居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保护工作,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使保护工作符合公众利益和需求。
二、现状评估1、历史沿革与文化价值深入研究历史文化街区的形成过程、发展脉络,明确其在历史、文化、艺术、社会等方面的独特价值。
2、物质空间现状对街区内的建筑、街巷、公共空间等进行详细的测绘和调查,了解其保存状况、结构安全性、使用功能等。
3、人口与社会经济状况分析街区内的人口构成、居民生活状况、经济活动类型等,评估其社会经济活力和发展需求。
4、保护管理现状梳理现行的保护法规、政策和管理机制,评估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三、保护内容1、物质文化遗产(1)历史建筑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进行分类保护,包括修缮、加固、改善内部设施等,使其能够适应现代生活需求。
(2)街巷格局保护传统的街巷走向、宽度、界面等特征,保持街区的空间肌理和步行尺度。
(3)公共空间如广场、庭院、水井等,应保持其原有功能和特色,进行必要的整治和提升。
2、非物质文化遗产(1)传统技艺对传统的手工艺、制作技艺等进行传承和保护,鼓励开展相关的培训和展示活动。
(2)民俗文化包括节日庆典、民间传说、传统习俗等,通过举办活动、记录整理等方式加以保护和传承。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方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方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方法〔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2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方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方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表达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第九条〔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三〕占地面积不小于2.5hm2;〔四〕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小于总占地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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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2010年11月2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的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三章保护措施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三章调查和评估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七章成果要求第八章附则附件一保护规划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第九条(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三)占地面积不小于2.5hm2;(四)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小于总占地的60%。
第十条(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批准公布)设立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街区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四)街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清单;(五)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六)保护要求和保护整治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濒危标准)因保护不力、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历史文化街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列入濒危名单:(一)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等遭到严重破坏的;(二)保护范围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三)保护范围内历史环境要素和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对处于濒危状态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列入濒危名单,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补救)已被公布为濒危历史文化街区的,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并在一年内提出复审的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论证,提出专题报告,对于已经改善,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条件的,可以提出撤销濒危名单,对于确实无法恢复的可以提出撤销历史文化街区称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撤销濒危名单或撤销称号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十五条(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街区历史文化价值概述;(二)保护原则和详细确定保护内容;(三)确定保护范围,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四)确定保护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五)改善居住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方案;(六)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方案;(七)有效实施保护规划的政策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
第十七条(公众参与)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有效的方式,就保护规划的内容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有专门说明。
保护规划涉及居民搬迁、建筑拆除、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影响公众利益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有专门说明。
前两款规定的专门说明,应当作为保护规划送审材料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规划送审及备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允许修改的情况)经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原则上不得修改。
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新发现大型地下遗址等重要文化遗存,确需对保护规划进行调整的,规划编制组织机关应当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组织调整工作。
调整保护规划,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划公布)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二十一条(保护规划实施原则)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进行维修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
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和保护设施,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
第二十二条 (核心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二)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第二十三条(建设控制地带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第二十四条(管理程序)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建筑的分类保护管理要求)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改善、整治和更新等活动,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得改变外观特征;(二)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必须保持原有体量和传统风貌。
(三)其他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建筑的改善,必须以保持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
(四)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依据规划进行相应的整治。
(五)新建建筑,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坚持渐进式的保护与更新模式,控制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维护传统格局,延续历史风貌。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
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第二十八条(室外设施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确需设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向所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要求。
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
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管理)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建立历史文化街区档案,明确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历史建筑档案要求)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档案数据库,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内容包括:(一)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年代及稀有程度;(二)建筑的平面布局、面积指标、高度、色彩等有关技术资料;(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等情况;(四)建筑室内外及历史构件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五)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工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六)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测绘图档和相关资料;(七)根据保护规划提出的保护要求,提出保护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