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流浪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以“流浪猫伤害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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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兼议“流浪猫伤人”案

流浪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兼议“流浪猫伤人”案

的责任 还需进 一 步确认 : 原饲养 人或 管理 人责任 承担 的方
式、 控制者之间的责任分配等。下文将 从这 兀 介方面进行介绍。 ( 一) 原饲养 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对 于原 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的法理基础 , 部分学者 从所有 权方 面进行分析 , 即“ 物 的所有者 ( 在某些特别情形为 占有者 ) 对物所造 成的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 。
有学者给 出了解 释 , 认为 “ 《 侵权责 任法 》 的规定 , 更重要 的是 看 中它 的警示 、 阻吓 和引导作用 ” 。 即该 条 的对 原饲养人 和管理人具有警示作用 , 通过对其施加 责任 甚至是进行财产
上的惩罚 起到阻 吓作用 , 同时对 政府也有 引导作 用 , 引导政 府设 立流浪动物救助基金来 确实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
[ 关键词 ] 流 浪动物;责任 主体 ;免责事 由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文献标识码] A [ 作者简介 ] 张娟 ( 1 9 8 8 一 ) ,女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 向为 民商法学。


问题 引 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 的提高 , 动 物已经成为我们生活 中的
第2 6 卷第 9 期
2 0 1 3 年9 月
长 春理 工大 学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C h a n g c h u nUn i v e r s i t y o fS c i e n c e a n d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E d i t i o n )
针对条文 的适用 问题 , 我们应 当从解 释论以及立法论上 进行 阐述 , 即通过对 条文进行解 释 , 以解决 条文适用 中的不 确定 性问题 , 使 条文的适用具有准确性 、 合理性 ; 对于条文 中 未规定 的问题 , 应通过 立法 的方 式进行补 充 , 使条文 涵盖 的

肥猫法律案例分析(3篇)

肥猫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违法乱纪,侵害消费者权益。

本案中的“肥猫”公司,便是一家典型的例子。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肥猫”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维权参考。

二、案件概述2019年,消费者李某在“肥猫”公司购买了一款声称具有减肥功效的保健品。

购买后,李某发现该产品并未达到广告中所宣称的效果,反而出现了一些不良反应。

于是,李某向“肥猫”公司提出退货,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消费者协会发现“肥猫”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对“肥猫”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退还消费者李某的货款。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肥猫”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1. 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在本案中,“肥猫”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对产品的减肥功效进行了夸大,误导了消费者。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属于虚假宣传。

2. 侵犯消费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肥猫”公司提供的产品并未达到广告中所宣称的效果,反而给消费者带来了不良反应,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原因1. 监管缺失在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秩序,但监管力度仍有待加强。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违法乱纪,侵害消费者权益。

本案中,“肥猫”公司之所以能肆无忌惮地进行虚假宣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管缺失。

2. 企业自律意识不强部分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只顾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责任。

在本案中,“肥猫”公司为了提高销量,不惜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充分暴露了企业自律意识不强的问题。

流浪动物由谁承担损害责任

流浪动物由谁承担损害责任

流浪动物由谁承担损害责任流浪动物由谁承担损害责任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流浪动物由谁承担损害责任责任主体为饲养⼈或管理⼈的情形关于流浪动物致⼈损害的责任承担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千⼆百四⼗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或者管理⼈承担侵权责任。

在⼀般情形下,动物致⼈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为饲养⼈或管理⼈,因为依据危险责任理论,饲养⼈或管理⼈实际控制且占有该动物,因此负有承担该动物致⼈损害的风险以及该动物致⼈损害的责任承担。

⼜分两种情况:基于饲养⼈或管理⼈意思⽽脱离的情形。

该种情形指的是饲养⼈或管理⼈通过⾃⼰的意思表⽰⽽为某种法律⾏为从⽽丧失对该动物的控制与占有。

此时⼜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为有新的饲养⼈或管理⼈,此时原饲养⼈或管理⼈与新的饲养⼈或管理⼈应当通过某种法律⾏为明确的转移了占有。

那么此时的责任承担应当如何具体界定呢?(⼀)当饲养⼈和管理⼈为同⼀⼈时的责任承担有两种情况:第⼀种,饲养⼈不仅是动物的所有权⼈⽽且还是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此时毫⽆疑问责任主体为该饲养⼈。

第⼆种,饲养⼈雇佣第三⼈对该动物进⾏喂养和控制,在此种情形下虽然该动物处于受雇⼈的实际控制下,但当该流浪动物致⼈损害时仍应由饲养⼈承担。

因为该受雇⼈对于受害⼈⽽⾔并没有独⽴的法律地位其只是占有辅助⼈。

(⼆)当饲养⼈和管理⼈不为同⼀⼈时的责任承担饲养⼈和管理⼈不为同⼀⼈,也即饲养⼈和管理⼈是分离的,此时我们应当考察分离的具体原因,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到底是哪⼀⽅。

此时分两种情况。

1.第⼀种为基于饲养⼈和管理⼈意思⽽脱离的情形即饲养⼈和管理⼈通过实施某种法律⾏为⽽转移了对该动物的控制与占有。

此时⼜可分两种情形。

第⼀种为有明确的接收对象,有以下⼏种情况:(1)当饲养⼈和管理⼈之间形成租赁法律关系时。

双⽅通过缔结合同形成租赁法律关系⽽转移了对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此时的责任承担主体为承租⼈也即管理⼈。

狗咬人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狗咬人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宠物狗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随着宠物狗数量的增加,狗咬人的事件也日益增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狗咬人事件,探讨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描述2019年6月,小明(化名)在公园散步时,被一只流浪狗咬伤。

事发后,小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腿肌肉撕裂,需要手术。

经过鉴定,小明的人身损害程度为十级伤残。

事后,小明多次与流浪狗的主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流浪狗造成小明人身损害,应由流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 流浪狗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携带动物进入公共场所、公园、学校、医院等禁止进入的场所。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

”在本案中,流浪狗属于未经合法饲养的动物,其主人或管理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流浪狗的主人或管理人因未履行对流浪狗的管理义务,导致小明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小明因狗咬人事件遭受人身损害,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应由流浪狗的主人或管理人承担。

法律的抽象性滞后性局限性的案例

法律的抽象性滞后性局限性的案例

法律的抽象性滞后性局限性的案例法律具有时滞性、不周延性、法律要素内涵的相对不确定性等局限性,本文通过分析“人猫狗大战”的案例来分析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人猫狗大战案”一审法院将《侵权责任法》第78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依据第78条关于饲养人的规定判决由被告乔某承担主要责任。

分析“人狗猫大战”案件的性质和事实,其实本案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规定的构成要件,原因有以下几点:1.投喂流浪动物的人不是饲养人。

由于第78条规定的饲养人是该动物的所有者,因此仅表述有所不同。

被告对流浪猫的行为是出于爱心投喂而不是饲养,其不是动物的主人,所以他不是饲养人。

即使长期喂养流浪动物,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也不会成为真正的动物饲养人。

2.受害人肖某由于自己的重大过失遭受损害,肖某存在过错。

因为:首先,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害的原因是猫和狗之间的冲突,而猫和狗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是饲养人没有将狗链拴在狗上。

肖某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那是属于重大过失。

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绝对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这不是由未拴狗链的动物造成的损害,但可以依次认定肖某存在重大过失,有过错。

其次,肖某被流浪猫咬伤的主要原因是,肖某在猫狗打斗冲突过程中踢了猫,猫出于天性及保护自己的本能,从而伤害了肖某。

肖某地踢猫的行为更是重大的过失。

3.乔某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

乔某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与肖某受损害之间是没有原因力,而肖某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其损害完全应当由自己负担。

原告所受损害原因是自己的重大过失,被告没有理由为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投喂流浪猫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条件而非原因,其投喂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原告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

根据以上对构成要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本案不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但现有法条没有关于流浪猫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相关法条,因此这种情况下,只能法官造法来判案。

探析流浪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以流浪猫伤害案为例完整版

探析流浪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以流浪猫伤害案为例完整版

探析流浪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以流浪猫伤害案为例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探析流浪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承担--以“流浪猫伤害案”为例内容提要:本文以“流浪猫伤害案”为例,认为在确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时,首先应当准确界定管理人与饲养人的概念与范畴,并且还要考量到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相当的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责任承担者,若无法确定具体责任承担者可考虑追究小区管理者的责任,防止为了“和稀泥式的维稳”而将无辜的诸如投食者等其他人拖进诉讼。

关键词:流浪动物致害饲养人过错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的居民越来越多,但是随着饲养宠物的增多,宠物的丢弃或者逃逸的现象也愈来愈严重,这些沦为流浪动物的的宠物引发的伤人事件也愈来愈多。

虽然《侵权责任法》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有具体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很难确定原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因此该条款就显得力不从心。

而且由于法院为了息事宁人很随意的将一些偶尔的投食者认定为管理人或者饲养人从而判决其承担责任。

而2012年北京的一例流浪猫侵权案件的判决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甚至有人称该案的影响力堪比彭宇案。

为了更好的解决流浪猫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本文以“流浪猫致人伤害案”为例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一方面需要准确界定《侵权责任法》中“饲养人”“管理人”的概念和范畴,在另一方面也要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界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有无与大小。

并且在该类型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应当具体分析案情从而找出真正的责任人,只有在无法具体确定责任人时,可以考虑追究小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责任,防止进行“和稀泥式的维稳。

一、案例的引出(一)案件基本事实介绍2012年6月4日中午,北京某小区的一居民肖女士出来遛狗,行至育仁里小区4号楼(乔女士家附近)时,未拴狗链的家狗和正在此处觅食的流浪猫展开了大战。

虐待动物法律案件分析(3篇)

虐待动物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动物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虐待动物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侵犯了动物的权益,损害了社会的和谐与道德风尚。

本文将以一起虐待动物的法律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虐待动物案件。

被告人李某,男,35岁,是一名宠物爱好者。

他饲养了一只名叫“小黑”的宠物狗。

在一段时间内,李某因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小黑”,导致其生活条件恶化。

为了发泄不满,李某多次对“小黑”进行虐待,包括用铁棍殴打、电击、强迫进食过期食物等。

2019年6月,李某的行为被邻居发现,并报警处理。

二、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动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虐待动物,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多次虐待“小黑”,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小黑”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三、法律分析1. 虐待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虐待动物罪是指对动物实施殴打、捆绑、吊挂、焚烧、电击等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多次殴打、电击“小黑”,符合虐待动物罪的构成要件。

2. 虐待动物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虐待动物,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3. 动物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动物,保护动物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黑”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动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动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对动物权益的关注,动物法律法规在我国逐渐完善。

本案例分析将以一起典型的动物伤害案件为例,探讨动物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饲养了一只大型犬,该犬品种属烈性犬。

某日,李某未对犬只进行有效管理,导致犬只逃出家中,咬伤了小区内一名6岁儿童。

事发后,儿童家长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法规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人应当对动物进行防疫管理,防止动物传播疾病。

本案中,李某未对犬只进行防疫管理,导致犬只逃出,侵犯了他人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饲养的犬只咬伤了儿童,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动物侵害他人。

本案中,李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逃出,导致事故发生。

2. 法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李某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受害儿童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2)承担动物防疫责任,对犬只进行防疫处理。

(3)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3. 案件处理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受害儿童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对其饲养的犬只进行防疫处理。

同时,相关部门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动物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几个问题:1. 动物饲养人责任意识不足:本案中,李某未对犬只进行有效管理,导致事故发生。

这反映出部分动物饲养人责任意识不足,对动物法律法规了解不够。

2. 动物防疫管理不到位:本案中,李某未对犬只进行防疫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这说明动物防疫管理工作仍需加强。

3. 动物伤害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动物伤害案件涉及动物权益、人身安全等多方面因素,处理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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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流浪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承担--以“流浪猫伤害案”为例姓名:赵威班级:民商法学院一班学号:20140301050389内容提要:本文以“流浪猫伤害案”为例,认为在确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时,首先应当准确界定管理人与饲养人的概念与范畴,并且还要考量到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相当的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责任承担者,若无法确定具体责任承担者可考虑追究小区管理者的责任,防止为了“和稀泥式的维稳”而将无辜的诸如投食者等其他人拖进诉讼。

关键词:流浪动物致害饲养人过错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的居民越来越多,但是随着饲养宠物的增多,宠物的丢弃或者逃逸的现象也愈来愈严重,这些沦为流浪动物的的宠物引发的伤人事件也愈来愈多。

虽然《侵权责任法》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有具体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很难确定原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因此该条款就显得力不从心。

而且由于法院为了息事宁人很随意的将一些偶尔的投食者认定为管理人或者饲养人从而判决其承担责任。

而2012年北京的一例流浪猫侵权案件的判决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甚至有人称该案的影响力堪比彭宇案。

为了更好的解决流浪猫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本文以“流浪猫致人伤害案”为例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一方面需要准确界定《侵权责任法》中“饲养人”“管理人”的概念和范畴,在另一方面也要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界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有无与大小。

并且在该类型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应当具体分析案情从而找出真正的责任人,只有在无法具体确定责任人时,可以考虑追究小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责任,防止进行“和稀泥式的维稳。

一、案例的引出(一)案件基本事实介绍2012年6月4日中午,北京某小区的一居民肖女士出来遛狗,行至育仁里小区4号楼(乔女士家附近)时,未拴狗链的家狗和正在此处觅食的流浪猫展开了大战。

肖女士见状,为保护自家的狗,上前将猫踢开,流浪猫反击肖女士,将其抓伤。

事后,肖女士认为是乔家收养的猫将她抓伤,于是向乔女士索赔。

乔女士承认出于爱心喂过小区里的这只流浪猫。

两人的纠纷经社区居委会调解未果,后肖女士将乔女士诉至丰台区法院。

(二)法院裁判要旨一审法官认为,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作为它的饲养人,“应当对流浪猫进行管理,并在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侵权责任”,基于被抓伤的肖女士未拴狗链遛狗也有一定责任,判决乔女士对损害承担70%的责任,肖女士自己承担30%。

乔女士并不服气,她提起了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二审法官最终认定即使长期投喂,乔女士亦不能对流浪猫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亦无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不构成流浪猫的饲养人或管理。

二审法官进一步论述道,乔女士所居住的房屋门口即肖女士被抓伤的地点,亦为其所在小区的公共通行道路。

而流浪动物的天性决定了其会向有利于其生存的地方聚集,乔女士长期投喂流浪猫,尤其是在其家门口的公共通道附近的固定投喂行为,在其生活社区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了一个流浪猫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导致了流浪猫的聚集,而流浪动物的不可控性及自然天性,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会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

乔女士的投喂行为“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的干涉及影响,此危险影响与肖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乔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三)该案争议要点归纳杨立新教授在微博中就此案发言说:“被告既不是所有人,也不是饲养人,还不是管理人,损害与被告没有关系,何以判令被告担责?原告遛大型狗不拴狗链,介入动物之争,拉偏架踢猫,属于虐待流浪动物,对于自己损害有重大过失,应自己承担责任。

二审判决貌似说理,实际毫无道理。

应适用侵权法27条,驳回诉请。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说:“法律怎么能帮助这种客观上因果关系渺远、主观上未尽拴狗义务并恶意兴讼的人呢?”他还笑称自己虽然在生活中比较偏爱于狗,但在此案中还是帮理不帮亲。

[2]就一审二审判决的不同以及不同学者的观点,可以总结出该被告应否对该流浪猫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于:一是被告是否是流浪猫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二是被告的投食行为是否与流浪猫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对此不同的观点会导致不同的结论,即如果承认被告为流浪猫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被告就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8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并且对于投食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会导致责任承担范围的不同。

二、对本案疑难点的思考[1]法治周末网:《流浪猫伤人,投喂者担责》,/index.php/Index/article/id/2470。

[2]法治周末网:《流浪猫伤人,投喂者担责》,/index.php/Index/article/id/2470。

承上分析,就该案而言,判断被告是否应当对流浪猫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准确界定“饲养人”“管理人”的概念和范围,并且要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分析被告应否承担责任以及成立时承担责任范围的大小。

(一)对争点的分析和相关概念的厘清如上所述,根据一审二审判决要旨的不同和学者的观点,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被告是否为该流浪动物的饲养人;二是被告的投食行为与流浪猫的致害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1.被告是否属于饲养人?至于动物的饲养人如何界定则颇有争议。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书的认定,乔某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导致流浪猫在乔某居住地及附近出现。

乔某作为流浪猫的饲养人,应当对流浪猫进行管理。

但这一理由被二审判决书推翻。

二审判决书并不认为乔某是流浪猫的饲养人。

二审判决书将饲养人解释为作为所有人的保有人,管理人解释为所有人以外的保有人。

判决书指出,认定保有人应综合考虑两项标准:(1)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2)对动物的决定权。

[3]关于饲养人的界定标准,学说上有不同的意见,一是“等同于所有人说”,认为动物饲养人就是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4]二是“宽于所有人说”,认为动物饲养人可能包括了所有人,但又不等同于所有人。

[5]三是“保有人说”,认为动物饲养人是作为所有人的保有人。

[6]将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界定为实际占有、控制该动物的人且为责任人,是立法本意,本条沿袭了民法通则,仍用“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此点的立法精神与国外诸国是一致的。

对于责任主体,德国是占有人或者管理人;法国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意大利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瑞士债务法是动物的管理人。

[7]以所有权为中心的学说强调的是责任承担人与饲养动物之间的物权关系,主张由对动物享有所有权的人承担责任。

该学说在民法发展的早期占主导地位,但伴随着民法的发展,人们逐渐发现次学说与权利义务相一致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从而被以控制权为中心的学说所取代,以控制权为中心的学说强调的是风险与责任相一致,主张由危险的开启者和控制者承[3]韩强:《流浪动物损害责任的个案解析》,《法商研究》2013年第4期。

[4]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92页。

[5]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58页。

[6]周友军:《侵权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06页。

[7]张崴、马永林:《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llyj/gdjc/2014/08/1417252150 9.html。

担责任,符合动物危险控制理论。

[8]从以上学说以及现实实践出发,应当将饲养人解释为对动物的具有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人,可以扩展至所有人以外的其他适格主体。

这样的划分可以合理的涵盖一些虽没有对动物享有所有权但却实际控制该动物的主体并且可以排除那些基于善心但却没有占有欲支配目的和事实的投食者。

坚持这个标准,既可以对被侵权人进行充分的救济,也可以使无辜者免受诉讼之累。

本案中,被告只是基于善心对流浪猫进行投食,但却没有对流浪猫进行占领与控制的目的,更为没有将控制和管领的事实。

因此不应将其纳入《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饲养人的范围。

一审法院仅仅给予被告长期喂养的事实就将其归为饲养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只能说是望文生义。

而二审法院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将饲养人认为是作为所有人的保有人的观点,我认为范围过于狭窄,应当适当地扩及至对动物具有控制管领人。

2、该案的因果关系分析。

如上所诉,经过分析和对饲养人、管理人概念的厘定,可以排除被告是饲养人的论断。

而下面看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就应当从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出发,看被告应否对流浪猫致害后果承担责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可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的因果关系是作为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即所谓“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受害人权益被侵害的结果与加害人的行为有关联,具备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时,才需要进一步讨论违法性、过错等其他侵权责任成立要件满足与否的问题。

第二层次的因果关系则是在侵权责任已经成立的前提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使用的,故称“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权益被侵害将引发各种损害,但侵权人无须对所有损害给予赔偿。

故此,需要通过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来过滤掉那些过于遥远的损害,以合理地控制赔偿的范围。

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中,判断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权威学说为“相当因果关系说”。

该说认为,在属于导致权益被侵害的条件的事实中,并非所有的事实都是原因。

只有那些对于权益被侵害的出现不可或缺的条件方为原因。

也就是说,只有极大地增加了权益被侵害的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的行为,才属于损害的充分原因,符合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9]在该案件中,被告虽然经常给流浪猫投食,该流浪猫也确实经常聚集在该区域,但是并未出现流浪猫伤人事故的出现,可以说并未增加流浪猫致害的危险。

而本案原告的受伤事实[8]何亚红:《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流浪猫伤人案”的法律思考》,河北经贸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

[9]陈啸:《流浪动物致害时投喂人的侵权赔偿责任》,/s/blog_555e285b0101d1ol.html。

是由于原告的宠物狗与流浪猫打架,而对于动物的撕咬行为,原告也有相当大的过错,出门未按照小区和物业的相关规定给宠物狗戴上嘴套和拴狗链,这些行为都极大地增大了宠物狗致人损害的风险和与其他动物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并且原告出于帮助宠物狗的目的上前助战,该行为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

依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结合上述的案情分析,可以看出流浪猫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未尽到对宠物狗的管理义务和不当行为,这些不当的行为已经切断了被告的投食行为与流浪猫致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二审法院的“乔某的投喂行为既不同于对流浪猫的规范的救助行为,其自己又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故其行为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此危险影响与肖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乔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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