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与2016版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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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16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16版)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 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 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 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 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3—(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 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 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鬃”(鬃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名录对比

危险废物名录对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 位数字。

其中,第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 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解读

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解读
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目录
一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制修订历程 二 新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比 三 2016年版《名录》若干问题解读
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制修订历程
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制修订历程
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制修订历程
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制修订历程
二、新旧名录对比
二、新旧名录对比
(五)取消2008年版《名录》附录A的内容,废弃 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
2008年版《名录》附录A列明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 品共498种,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未包括具有其他 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在此次修订中,根据我国《危险废物 鉴别标准》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 学品全部纳入。
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全部环节豁免2 种/类,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的11种,运输环节豁免3种, 收集环节豁免3种,转移环节1种。
二、新旧名录对比
二、新旧名录对比
(四)取消2008年版《名录》的“*”标注
2008年版《名录》中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 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 险废物,标注以“*”,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 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 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 理,此类危险废物共33种。
1 修改了前言

2 调整《名录》废物种类

3 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4 取消2008年版《名录》的“*”标注
5 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新旧名录对比
(一)修改了前言
一、明确了医疗废物的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名 录》执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公安部部长赵克志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马晓伟2020年11月25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National Directory of Hazardous Waste (2021 Edition)"3.问:“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种考虑?如何操作实施?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录》中首次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

因此,《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生态环境部2019年印发实施《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后,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效果良好。

下一步,在“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4.问:列入《名录》豁免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5.问: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其具体含义如下: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

需要强调,除“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以及收集过程豁免条件下危险废物收集并转移到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转移危险废物的,均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收集豁免条件,收集单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收集并转移至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集中收集后的贮存以及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解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解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解读一、前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指导和管理废物分类、处置、运输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2021年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前几版进行了更新和修订,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需求。

本文将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进行深入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其中的内容和意义。

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的重要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和利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这一名录的发布对于加强废物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以明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规范相关行业的操作行为,降低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的风险。

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的内容解读1. 废水处理底渣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废水处理底渣被列为危险废物之一。

废水处理底渣是指废水处理后产生的沉淀物或固体废物,其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和有机物质,具有较高的毒性和危险性。

对于废水处理底渣的处理和处置,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以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伤害。

2. 电子废物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导致大量的电子废物产生。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对电子废物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废旧电器、废旧电池等。

电子废物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卤化物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电子废物的处理和处置需要引起足够重视,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进行处理和回收利用。

3. 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预防、研究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其具有潜在的生物危害和化学危害。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对医疗废物的分类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感染性废物、药物废物、化学性废物等。

合理有效地处理医疗废物,不仅可以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还能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的发布,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

最新施行的2021版危废名录,对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有哪些新的要求?

最新施行的2021版危废名录,对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有哪些新的要求?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本清单各栏目说明: 1.“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 2.“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 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 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 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7.பைடு நூலக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有其他豁免管理内容的,按照该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8.本清单引用文件中,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清单。
编辑:环保365 免责声 明
最新施行的 2021版危废名录,对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有哪些新的要求?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相关问题
1. “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种考虑?如何操作实施? 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录》中首次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 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因此,《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生态环境部2019年印发 实施《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后, 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效果良好。下一 步,在“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 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 列入《名录》豁免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 险废物的属性。 3. 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其具体含义如下: 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需 要强调,除“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以及收集过程豁免条件下 危险废物收集并转移到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转移危险 废物的,均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收集豁免条件,收集单位可不需 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收集并转移至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集中收 集后的贮存以及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利用豁免条件,利用企业可不需 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利用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 废物进行管理。 4)填埋(或焚烧)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填埋(或焚烧) 处置豁免条件,填埋(或焚烧)处置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填埋(或焚烧) 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 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豁免 条件,水泥企业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协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规 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且在处置企业内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过程可不按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过程的污染控制执行豁免条件 规定的要求;需运行转移联单。 4. 对于满足利用或处置豁免的危险废物,如在利用或处置前,交由另外一家企业进行预处理, 预处理环节是否豁免?另外,豁免的处置环节产生的废物是否适用衍生原则? 答:《名录》第三条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 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预处理环节不 在所列的豁免环节,因此,该环节不能豁免。另外,《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 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不是豁免其危险废物属性。因此,豁免的处置环节产生的废 物仍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 规范》(HJ 298)等确定其危险废物属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1.25
•【文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部令第15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部令
第1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马晓伟
2020年11月25日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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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
油泥
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
非特定行业 900-200-08 废矿物油及油泥

263-008-04
其他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 馏及反应残余物(不包括赤霉 酸发酵滤渣)
增加“(不包括赤霉酸
T
发酵滤渣)”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
263-009-04 液、反应罐及容器清洗废液
T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滤
263-010-04 料及吸附剂
T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263-011-04 处理污泥
T,I,R
新增“900-402-06、 900-404-06” “I,R”
900-401-06、900-402-06、
900-409-06
900-404-06 中所列废有机溶 剂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 水处理浮渣和污泥(不包括
T
新增“900-402-06、 900-404-06”
废水生化处理污泥)
①删除:900-403-06 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或萃取剂使 用后废弃的易燃易爆有机溶剂,包括 正己烷、甲苯、 邻二甲苯、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1,2,4-三甲苯、乙苯、乙醇、 异丙醇、乙醚、丙醚、乙酸甲酯、乙 酸乙酯、 乙酸丁酯、丙酸丁酯、苯酚,归在 900-402-06 中; ②删除:900-406-06 900-402-06 和 900-404-06 中所列废物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及 其他过滤吸附 介质,归在 900-405-06 中;
900-404-06
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萃 取剂、溶剂或反应介质使用 后废弃的其他列入《危险化学 品目录》的有机溶剂,以及 在使用前混合的含有一种或
T T T T T T,I
T,I,R
T,I,R
表述变动,新增“溶剂 或反应介质使用”及 “,以及在使用前混合 的含有一种或多种上述 卤化溶剂的混合/调和溶
251-005-08 废油或乳剂
T,I
石油炼制换热器管束清洗过
251-006-08 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
T
石油炼制过程中澄清油浆槽
251-010-08 底沉积物
T,I
石油炼制过程中进油管路过
251-011-08 滤或分离装置产生的残渣
T,I
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过
251-012-08 滤介质
T
电子元件及专
T
污泥
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
兽用药品制造 275-002-02 兽药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余
T

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
275-003-02 兽药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
T
滤介质及吸附剂
其他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
275-004-02 馏及反应残余物
T
其他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275-005-02 废脱色过滤介质及吸附剂
271-001-02 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T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
271-002-02 产生的废母液及反应基废物
T
化学药品原料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
药制造
271-003-02 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
T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
271-004-02 产生的废吸附剂
T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
271-005-02 废弃产品及中间体
251-002-08 槽、沟渠及其他输送管道、
T,I
污水池、雨水收集管道产生
的含油污泥
石油炼制过程中含油废水隔
油、气浮、沉淀等处理过程
251-003-08 中产生的浮油、浮渣和污泥
T
表述变动
(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
精炼石油产品
泥)
制造
石油炼制过程中溶气浮选工
251-004-08 艺产生的浮渣
T,I
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溢出
263-002-04 艺产生的蒸馏残渣
T
甲拌磷生产过程中二乙基二
263-003-04 硫代磷酸过滤产生的残余物
T
2,4,5-三氯苯氧乙酸生产过程
263-004-04 中四氯苯蒸馏产生的重馏分
T
及蒸馏残余物
2,4-二氯苯氧乙酸生产过程中
263-005-04 苯酚氯化工段产生的含 2,6-
T
二氯苯酚精馏残渣
多种上述溶剂的混合/调和溶 剂
900-405-06
900-401-06、900-402-06、 900-404-06 中所列废有机溶 剂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 活性炭及其他过滤吸附介质
T,I,R
新增“00-402-06、900404-06”“I,R”
900-407-06
900-401-06、900-402-06、 900-404-06 中所列废有机溶 剂分馏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高 沸物和釜底残渣
T
农药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
263-012-04 的过期原料和废弃产品
T
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
HW04 非特定行业 农药废物
900-003-04
效、变质、不合格、淘汰、 伪劣的农药产品,以及废弃 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
增加“以及废弃的与农
T
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
残余物的包装物”
药残余物的包装物
使用五氯酚进行木材防腐过
T,R T,R
新增“R” 新增“R”
金属热处理工艺盐浴槽
336-005-07 (釜)清洗产生的含氰残渣 和含氰废液
T,R
氰化物热处理和退火作业过 336-049-07 程中产生的残渣
T,R
新增“R”
石油开采和联合站贮存产生
HW08
071-001-08 的油泥和油脚
T,I
废矿物油
石油开采
以矿物油为连续相配制钻井
剂”
表述变动,新增“溶剂 或反应介质”“正己
烷、甲苯、邻二甲苯、 间二甲苯、对二甲苯、 1,2,4-三甲苯、乙苯、乙 醇、异丙醇、乙醚、丙 醚、乙酸甲酯、乙酸乙 酯、乙酸丁酯、丙酸丁 酯、苯酚,以及在使用 前混合的含有一种或多 种上述溶剂的混合/调和
溶剂”“R” 表述变动:新增“溶剂 或反应介质使用”“以 及在使用前混合的含有 一种或多种上述溶剂的 混合/调和溶剂”“R”
乙烯基双二硫代氨基甲酸及
其盐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过
滤、蒸发和离心分离残余物
263-006-04 及废水处理污泥,产品研磨
T
和包装工序集(除)尘装置
收集的粉尘和地面清扫废物
263-007-04
溴甲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 吸附剂、反应器产生的蒸馏 残液和废水分离器产生的废 物
表述变动,删除“酸干
T
燥器产生的废硫酸”表
900-401-06
生的沾染该防腐剂的废弃木 材残片 使用含砷、铬等无机防腐剂进 行木材防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处理污泥,以及木材防腐处理 过程中产生的沾染该防腐剂的 废弃木材残片 木材防腐化学品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反应残余物、废过滤 介质及吸附剂 木材防腐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 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木材防腐化学品生产、配制 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原料和废 弃产品 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 效、变质、不合格、淘汰、 伪劣的木材防腐化学药品 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萃取 剂、溶剂或反应介质使用后废 弃的四氯化碳、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 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 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以 及在使用前混合的含有一种或 多种上述卤化溶剂的混合/调和 溶剂
276-001-02 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
T
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
药品、基因工程药物(不包
括利用生物技术合成氨基
新增“他汀类降脂药
276-002-02 酸、维生素、他汀类降脂药
T
物、降糖类药物”“反
物、降糖类药物)过程中产
应基”
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和培养
基废物
HW02 生物药品制品
代码变动,原为:831001-01 代码变动,原为:831002-01 代码变动,原为:831003-01 代码变动,原为:831004-01,增加 C/I/R 代码变动,原为:831005-01
删除了:非特定行业 900-001-01 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
使用氰化物进行金属热处理产 336-001-07 生的淬火池残渣
T,R
新增“R”
使用氰化物进行金属热处理 336-002-07 产生的淬火废水处理污泥
T,R
新增“R”
HW07 金属表面处理 热处理含
及热处理加工 氰废物
336-003-07 336-004-07
含氰热处理炉维修过程中产 生的废内衬 热处理渗碳炉产生的热处理 渗碳氰渣
③删除:900-408-06 900-402-06 和 900-404-06 中所列废物分馏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釜底残渣,归在 900-407-06 中;
④删除 900-410-06900-402-06 和 900-404-06 中所列废物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浮渣 和污泥(不包括 废水生化处理污泥)归在 900-409-06 中;
276-005-02 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产生
T
的废弃产品、原料药和中间体
HW03 废药物、 非特定行业
药品
900-002-03
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 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 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不 包括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 录》中的维生素、矿物质类 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 衡药),以及《医疗用毒性药 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 药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
医药废物
制造
药品、基因工程药物(不包
括利用生物技术合成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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