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文(201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16版)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 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 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 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 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3—(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 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 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鬃”(鬃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解读

目录
一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制修订历程 二 新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比 三 2016年版《名录》若干问题解读
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制修订历程
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制修订历程
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制修订历程
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制修订历程
二、新旧名录对比
二、新旧名录对比
(五)取消2008年版《名录》附录A的内容,废弃 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
2008年版《名录》附录A列明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 品共498种,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未包括具有其他 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在此次修订中,根据我国《危险废物 鉴别标准》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 学品全部纳入。
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全部环节豁免2 种/类,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的11种,运输环节豁免3种, 收集环节豁免3种,转移环节1种。
二、新旧名录对比
二、新旧名录对比
(四)取消2008年版《名录》的“*”标注
2008年版《名录》中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 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 险废物,标注以“*”,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 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 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 理,此类危险废物共33种。
1 修改了前言
主
2 调整《名录》废物种类
要
3 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内
容
4 取消2008年版《名录》的“*”标注
5 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新旧名录对比
(一)修改了前言
一、明确了医疗废物的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名 录》执行;
国家危险品目录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于8月1日起施行日期:2016-06-29 20:19:44 来源: 环境保护部点击:332 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6年6月14日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物代码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有关代码变更危险废物管理事项的公告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部固管中心、各督查中心抄送: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2016年版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2016年版名录》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部分危险废物的类别和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
为了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企业做好《2016年版名录》生效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对照《2016版名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种类或废物代码发生变化且其他载明内容不变的,由原发证机关为经营单位自动换发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发新证的有效期不变。
因行政许可权限调整,原发证机关已不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许可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需要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或种类,或者其他载明内容需要变更的,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为辖区内有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完成全部危险废物许可证废物代码变更的换证工作。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取得新证之前,可凭旧证继续从事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旧证上载明的危险废物类别、种类及代码所对应的《2016年版目录》中相应危险废物类别、种类及代码为准(对照表见附件)。
二、其他事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过程中,应当对照《2016年版目录》对相关管理制度或文件进行修订。
自2016年8月1日起,编制涉及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据《2016年版目录》确定危险废物的类别、种类及代码;已经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危险废物类别、种类及代码与《2016年版目录》不一致的,以《2016年版目录》为准。
2016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900-009-10
含有PCBs、PCTs和PBBs的电力设备的清洗液
T
900-010-10
含有PCBs、PCTs和PBBs的电力设备中废弃的介质油、绝缘油、冷却油及导热油
T
900-011-10
含有或沾染PCBs、PCTs和PBBs的废弃包装物及容器
T
HW11
精(1-013-11
废物类别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HW01
医疗废物
卫生
831-001-01
感染性废物
In
831-002-01
损伤性废物
In
831-003-01
病理性废物
In
831-004-01
化学性废物
T
831-005-01
药物性废物
T
非特定行业
900-001-01
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
In
HW02
T,I
251-003-08
石油炼制过程中隔油池产生的含油污泥,以及汽油提炼工艺废水和冷却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
T
251-004-08
石油炼制过程中溶气浮选工艺产生的浮渣
T,I
251-005-08
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溢出废油或乳剂
T,I
251-006-08
石油炼制换热器管束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
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农药产品
T
HW05
木材防腐剂废物
木材加工
201-001-05
使用五氯酚进行木材防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以及木材防腐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沾染该防腐剂的废弃木材残片
危废名录正版

危废名录正版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国家危废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2016年度国家危险废物条目

乙拌磷生产过程中甲苯回收工艺产生的蒸馏残渣
T
263-003-04
甲拌磷生产过程中二乙基二硫代磷酸过滤产生的残余物
T
263-004-04
2,4,5-三氯苯氧乙酸生产过程中四氯苯蒸馏产生的重馏分及蒸馏残余物
T
263-005-04
2,4-二氯苯氧乙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2,6-二氯苯酚残余物
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脚
T,I
071-002-08
以矿物油为连续相配制钻井泥浆用于石油开采所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
T
天然气开采
072-001-08
以矿物油为连续相配制钻井泥浆用于天然气开采所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
T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251-001-08
清洗矿物油储存、输送设施过程中产生的油/水和烃/水混合物
T,I
900-215-08
废矿物油裂解再生过程中产生的裂解残渣
T,I
900-216-08
使用防锈油进行铸件表面防锈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防锈油
T,I
900-217-08
使用工业齿轮油进行机械设备润滑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
T,I
900-218-08
液压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压油
T,I
900-219-08
T
非特定行业
900-199-08
内燃机、汽车、轮船等集中拆解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
T,I
900-200-08
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
T,I
900-201-08
清洗金属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炼制生产的溶剂油
T,I
900-203-08
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兩高”出臺《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及新《環保法》實施,對廢物屬性認定需求增加
修訂的原則與方法
(一)突出重點,突出風險防控 (二)著眼有限目標,堅持動態持續修訂 (三)注重實用性、可操作性強 (四)堅持《名錄》整體框架的連續性
修訂的原則與作性
如精蒸餾殘渣類、廢催化劑類
體現分類管理思路
新增豁免管理清單
名錄整體框架
由廢物類別、行業來源、廢物 代碼、危險廢物和危險特性組成
廢物編碼
編碼盡可能保持與原名錄一致
(刪除的廢物類別號留空)
注重實用性、可操作性
堅持《名錄》整體框架的連 續性
名錄的組成
前言(正文) 附件一: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附件二: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900-408-06 900-402-06和900-404-06中所列廢物分餾再生過程中產生的釜底殘渣
900-409-06
900-401-06中所列廢物再生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廢水 生化處理污泥)
900-410-06
900-402-06和900-404-06中所列廢物再生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浮渣和污泥 (不包括廢水生化處理污泥)
物 900-405-06 900-401-06中所列廢物再生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活性炭及其他過濾吸附介質
900-406-06
900-402-06和900-404-06中所列廢物再生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活性炭及其他過濾 吸附介質
900-407-06 900-401-06中所列廢物分餾再生過程中產生的高沸物和釜底殘渣
危險廢物 乙烯直接氯化生產二氯乙烷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甲烷氯化生產甲烷氯化物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甲醇氯化生產甲烷氯化物過程中產生的釜底殘液 乙烯氯醇法、氧化法生產環氧乙烷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乙炔氣相合成、氧氯化生產氯乙烯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乙烯直接氯化生產三氯乙烯、四氯乙烯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乙烯氧氯化法生產三氯乙烯、四氯乙烯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甲苯光氣法生產苯甲醯氯產品精製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甲苯苯甲酸法生產苯甲醯氯產品精製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甲苯連續光氯化法、無光熱氯化法生產氯化苄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偏二氯乙烯氫氯化法生產1,1,1-三氯乙烷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醋酸丙烯酯法生產環氧氯丙烷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異戊烷(異戊烯)脫氫法生產異戊二烯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化學合成法生產異戊二烯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碳五餾分分離生產異戊二烯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合成氣加壓催化生產甲醇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水合法、發酵法生產乙醇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環氧乙烷直接水合生產乙二醇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乙醛縮合加氫生產丁二醇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乙醛氧化生產醋酸蒸餾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丁烷液相氧化生產醋酸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電石乙炔法生產醋酸乙烯酯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氫氰酸法生產原甲酸三甲酯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β-苯胺乙醇法生產靛藍過程中產生的重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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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39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2016年6月14日
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 ty, 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