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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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桂建质[2016]4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10.13
【实施日期】2016.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安全
检查的通知
(桂建质〔2016〕4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近期,我区陆续发生了四起因塔式起重机使用、安装和拆卸导致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起是9月17日南宁市五象新区某项目在浇筑基础混凝土时,因调运混凝土的塔式起重机钢丝绳意外断裂,导致1名工人被掉落的料斗砸中死亡。

第二起是9月23日钦州市钦南区某项目在安装塔式起重机时,因千斤顶螺栓松动失稳,导致塔式起重机倾覆,造成1死1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起是10月7日桂平市某项目在塔式起重机安装顶升过程中,因液压机械故障引起配重倾斜,导致吊臂上的作业人员从32米高处坠
落,造成2人死亡。

第四起是10月8日平南县某项目在塔式起重机拆卸过程中,因吊臂倒塌导致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造成2死2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这些接连发生的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事故绝不是偶然现象,须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凡在广西境内从事起重机械的租赁、拆装、检测工作和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起重机械的租赁、拆装、检测、使用实施统一管理,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一、起重机械租赁(一)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应在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登记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供核查,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登记表》(2份)。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初10日内,将已登记的租赁单位名单及登记表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已登记的租赁单位名单向全区公布。

(二)租赁单位应当与租用单位签订租用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三)租赁单位所出租的起重机械,必须是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厂家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出租:1、国家明令淘汰、规定不准再使用的;2、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一)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装单位),必须取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不得从事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活动。

从事安装和拆卸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拆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拆装单位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三)拆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遵守如下程序:1、查验起重机械的生产厂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文件等是否齐全有效。

2、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起重机械的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机械等具体条件,制定专项安装方案。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作业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履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购买、验收和登记管理第四条购买起重机械设备的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确保其质量、性能满足安全要求。

第五条对购买进的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购买进的起重机械设备应进行登记管理,包括设备的种类、型号、编号、产地、购买日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验和维修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九条停止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进行专项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后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防范。

第四章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并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各项功能正常。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在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稳定,禁止超载和超高作业。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场地应平整、牢固,并设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做好交底和协调工作,确保施工作业安全进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发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应与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持一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使用的各类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机械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分类和等级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分为大、中、小型三个等级。

第五条大型建筑起重机械为最大起重量超过100吨的机械;中型建筑起重机械为最大起重量在25吨至100吨之间的机械;小型建筑起重机械为最大起重量在25吨以下的机械。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安全管理人员,并接受安全培训合格;(二)有与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相适应的建设和维护场所;(三)有完善的机械维护保养计划和台帐;(四)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操作人员的责任,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机械进行定期的安全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机械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配备安全警示灯,提醒周围人员注意安全。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的操作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操作资格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机械,禁止超重、超高、超限等操作。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经常对机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配戴个人防护装备,穿戴符合规定的工作服。

第五章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和报废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进行检修和维护,及时更换磨损和老化的部件。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报废标准,对无法修复或达到使用期限的机械及时报废,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15]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质[2015]6号)

附件1: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1 -注:本表一式2份,备案部门和产权单位各一份。

- 2 -附件2: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规则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编号组成: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编号由汉字、字母和数字共10位组成,格式如下:XX-X - XXX – XXXX(1)(2)(3)(4)其中:(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桂”表示自治区的简称;第二位为设区市的代号,如南宁市为“桂A”、柳州市为“桂B”,各市英文字母代号详见表一:《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各市英文字母代号对照表》。

(2)第三位为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二)。

(3)第四~六位为单位代码,以先后为序。

(4)第七~十位为该单位的设备序列号。

示例:桂A-T-001-0001表示:南宁市塔式起重机第一家租赁(产权)单位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其单位增加起重机械都在其单位的序列号内,是唯一的编号。

表一: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属地代号各市英文字母代号对照表- 3 -表二:建筑起重机械名称代号对照表附件3:各市可根据此样式进行调整。

建议此牌大小:长×宽为26cm×18cm,金属材质,永久性地固定在设备底部明显的部位。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牌”字样使用小二号黑体字体,其它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产权单位将登记牌钉在设备显眼不易损坏的地方,如有损坏要及时补回。

- 4 -附件4: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注:1.使用单位填写此表,安装单位、租赁(产权)、监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作业人员名单填写空间- 5 -不足的,可另附名单。

使用塔式起重机时,指挥人员、司索每个工种不得少于2人。

2. 本表一式五份,安装、租赁、总承包、监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3. 编号规则:当地监督机构行政区划代码+“起登字”+[年份]+设备类别号+流水号(四位数)。

如南宁市:450100起登字[2015]-T-0001。

2023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4年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有法、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减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发生率和事故损失,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应当实施全员参与、部门合作、层层落实、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选择和购置第六条施工单位在选择和购置起重机械设备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考虑工程特点和施工要求,选择适合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购置起重机械设备时,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许可证、技术能力和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并且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购置起重机械设备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购销合同,明确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质量保证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购置起重机械设备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和信誉调查,了解其过往的质量和服务记录。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购置起重机械设备时,应当根据设备的型号和规格,确定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岗前培训和岗位交接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在操作起重机械设备前,应当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工作环境,确保安全可靠,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在操作起重机械设备时,应当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履行操作职责,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当随时关注起重机械设备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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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 1 -
注:本表一式2份,备案部门和产权单位各一份。

- 2 -
附件2: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规则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编号组成: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编号由汉字、字母和数字共10位组成,格式如下:
XX-X - XXX – XXXX
(1)(2)(3)(4)
其中:
(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桂”表示自治区的简称;第二位为设区市的代号,如南宁市为“桂A”、柳州市为“桂B”,各市英文字母代号详见表一:《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各市英文字母代号对照表》。

(2)第三位为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二)。

(3)第四~六位为单位代码,以先后为序。

(4)第七~十位为该单位的设备序列号。

示例:桂A-T-001-0001
表示:南宁市塔式起重机第一家租赁(产权)单位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其单位增加起重机械都在其单位的序列号内,是唯一的编号。

表一: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属地代号各市英文字母代号对照表
- 3 -
表二:
建筑起重机械名称代号对照表
附件3:
各市可根据此样式进行调整。

建议此牌大小:长×宽为26cm×18cm,金属材质,永久性地固定在设备底部明显的部位。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牌”字样使用小二号黑体字体,其它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产权单位将登记牌钉在设备显眼不易损坏的地方,如有损坏要及时补回。

- 4 -
附件4: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注:1.使用单位填写此表,安装单位、租赁(产权)、监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作业人员名单填写空间
- 5 -
不足的,可另附名单。

使用塔式起重机时,指挥人员、司索每个工种不得少于2人。

2. 本表一式五份,安装、租赁、总承包、监理、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3. 编号规则:当地监督机构行政区划代码+“起登字”+[年份]+设备类别号+流水号(四位数)。

如南宁市:450100起登字[2015]-T-0001。

当地监督机构行政区划代码详见各地监督机构所在行政区划代码表。

各市、县(区)所在行政区划代码表
- 6 -
- 7 -
- 8 -
说明:在备注栏标注有★的区域在全区无统一行政区划编码,请统一使用我厅制定的编码。

- 9 -
附件5:
注:本表由安装单位填写,一式3份,租赁(产权)、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各一份。

- 10 -
附件6:
- 11 -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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