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印内部资料申请表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 2015年2月10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二章 准印证的核发
第五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贵州省20年度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表

贵州省20 年度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表备注:1、该表项目如有变更、请书面报经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备案。
2、“登记证号”应在内资封底右下角明显位置标注3、此表一式三份,省局保留一份,各地州市局保留一份,申请单位保留一份格式文书:贵州省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申请表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制注:此表填写一式两份,填报内容不得复印、空项、涂改。
格式文书:印刷企业变更事项备案申请书企业名称(盖章)印刷经营许可证号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制印刷企业变更事项注: 1. 左栏填写原核准登记事项,右栏只填变更的项目,登记事项未变更的填“不变”;2. 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附纸填写;3.无主管部门的,可不填写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
审查意见(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填写)新设立印刷企业现场勘验记录印刷企业变更地址申请企业名称:审查单位(公章):注:该表由拟设立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局行政人员填写。
格式文书:贵州省印刷企业设立申请表填表时间:年月日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制印刷企业登记表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填表日期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制三、主要生产设备印前设备印刷设备注:1、“原产地”填国家(或地区)名称; 2、“年度最大生产能力”填设备年最大设计产量;格式文书:出版物经营许可申请表单位名称(盖章)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制附件2所属地区及县(市、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贵州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年度登记申请表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日期贵州省文化厅制附录1《贵州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填表日期:填表人:(报送时填写)承诺书毕节市文体广电局:我(单位)拟在毕节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_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我单位已知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相关规定,承诺该经营场所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不在居民住宅楼(院)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通道和按要求安装必要的消防设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4.03.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10号令,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4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活动。
第四条编办、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办、印制活动。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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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拆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办、印制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活动。
第四条编办、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办、印制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印制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单位。
第六条申请印制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印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办宗旨及行业特征;(二)编办单位应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单位。
企业编办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应为生产型大中型企业、县(市、区)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酒店)、大型的餐饮饭店、商场等服务性企业。
(三)有确定的编办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办目的应限于与编办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企业编办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1]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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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应对填报的内容,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限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表
内部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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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内资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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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印(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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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编印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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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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