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假肢赔偿规定
八级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标准

八级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标准八级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标准详细如下:(一)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3、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4、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三)辅助器具费用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四)停工留薪期工资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八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李建锋律师:交通事故致残,如何主张安装假肢的费用?

李建锋律师:交通事故致残,如何主张安装假肢的费用?李建锋律师:交通事故致残,如何主张安装假肢的费用?----(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举证指引【编者按】交通事故致残,需要安装残疾器具,尤其是假肢时,关于假肢费用的赔偿如何举证,是涉及到假肢索赔时的重大举证责任,是受害人必须完成的举证任务,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假肢的索赔的规定有相对简单和原则化,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李建锋律师,现通过对自己亲办的侯某某小腿截肢索赔假肢费用的成功案例的总结,结合实践操作对假肢索赔的举证责任,进行实战型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侯T k T 2008年9月11日18时30分,驾驶豫MH2406号摩托车沿310国道行驶至渑张公路路口处时,被被告陈某某驾驶的豫^02528号货车从后面追尾碰撞,致原告小腿离断,行截肢术。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事故责任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侯某某之伤经鉴定,下肢残疾达六级伤残。
侯某某与陈某某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赔偿的焦点在于侯某某安装假肤的费用。
侯某某提供了某假肢公司出具的假肢的安装和更换费用的证明,主张安装假肢为 2.68万元,每四年更换一次,每次 2.68万元,侯某某现在29岁,更换至75岁,假肢维修费用为每年5%。
因此假肢费用一共是41万元。
而被告陈某某提出反对,认为残疾赔偿金里面已经包含了侯某某将来生活的费用,不需要再用假肢了,而且提出的假肢费用明显过高,完全背离了我国的国情。
法院经审理,根据假肢安装机关出具的假肢安装证明的意见确定了假肢费用。
【依法分析】第一个问题,关于假肢费用的合理性问题。
有观点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一般不应列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或者只考虑首次配置费用。
因为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其残疾状况而对其收人减少部分和生活质量降低部分的补偿,而残疾用具只是为了提高残者生活质量,已包含其中了。
如果再全额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就等于做了双重赔偿。
考虑首次配置费用,完全是一种安慰性的补偿,让残者有一个心理适应过程。
交通事故假肢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假肢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件,而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需要假肢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假肢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这关系到受害者的生活质量和经济权益。
在我国,假肢赔偿标准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定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交通事故假肢赔偿标准。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需要假肢的受害者,应当由肇事者或者其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
赔偿的标准包括假肢的费用、修复和更换假肢的费用、康复治疗费用等。
这些费用的赔偿标准应当是合理的,能够真正覆盖受害者的实际需要。
其次,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和假肢的种类、材料、功能等不同,假肢赔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假肢的费用是由专业的假肢医师根据受害者的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相关的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等进行计算的。
而在修复和更换假肢的费用方面,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赔偿,以保障受害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需求。
此外,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需要假肢的受害者,除了假肢的费用和相关医疗费用外,还应当考虑到受害者的精神损失和生活质量的影响。
因此,在假肢赔偿标准的确定中,也应当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整体情况,给予合理的精神抚慰和补偿。
总的来说,交通事故假肢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受害者生活质量和经济权益的重要问题。
在确定假肢赔偿标准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受害者的实际需求,给予合理的赔偿。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肇事者的监管和责任追究,以减少交通事故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失。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不断努力和完善,能够为交通事故假肢赔偿标准的确定提供更加明确和合理的规定,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川高法【2001】字320号:《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的通知川高法[2001]字32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民政局:现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在处理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案件中,作为假肢、辅助器具计算、安装参照执行的依据。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
附:1、《假肢及辅助器具基础价格一览表》2、《假肢安装诊断证明书》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其功能,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解决当前在处理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案件过程中,由于各地、各部门在处理相关假肢及辅助器具上认识不一致,在计算假肢、辅助器具的价格、质量方面有较大差异,造成相应假肢或辅助器具处理结果差距较大,受伤致残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完全保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规范统一假肢、辅助器具的基础价格。
处理事故、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经审核、公告的统一基础价格内酌情确定其基本价格。
基础价格是指经审核、确定的国产普通型中等功能同类产品市场中等价格。
基本价格是指确定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的具体价格。
基础价格每两年由省民政厅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告。
二、规范管理服务单位。
我省具有资格(符合民政民福函[1995]248号文件)的假肢、辅助器具生产、装配单位,达到规定标准和规模,经报省民政厅审批合格后,可作为全省假肢及辅助器具安装、维修的服务单位。
未经审批合格而从事该项服务的,各级相关部门不予认可,并由省民政厅依照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之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采用的是普及型器具的费用为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采用的是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标准。
注: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制定中,民政部门认为,假肢安装因人而异,选用的产品零部件也不同;“普及型”器具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易准确界定,实际上不存在可以对号入座的“普及型”器具;全国各地的残疾辅助器具生产厂家均根据成本效益核算确定其产品价格,彼此差别较大,很难说哪一个厂家生产的哪一种器具就是“普及型”或者“国产普通型”。
在实务中,也不可能根据这些抽象概念和标准来确定应当给付的费用标准。
通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民政部门的意见,在规定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的确定方面,原则上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当然在“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的确定上,“普通适用”不是一项标准,而是人民法院在确定什么是“合理费用”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
3.1该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普通”,比如目前市场上的假肢有三种:上臂机械手、电动假肢与肌电假肢。
其中上臂机械手是最简单的一种,价格最低;电动假肢具有代偿功能,有三个自由度,价格适中;肌电假肢是最好的一种,可以意念控制,有三个自由度,但是价格最为昂贵。
对此的确定应当以电动假肢为标准,这既保护受害残疾人的权益,又排除了奢侈型、豪华型的标准。
3.2另外一个是“适用”,能够起到功能补偿作用,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3.3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的标准不是绝对的,对于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如残疾程度比较严重以致普通适用器具不能满足辅助要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受害人因人身侵权遭受财产损害,需要使用辅助器具进行治疗或者恢复原有功能支出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受害人人身损害损害项目的一定比例计算。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1. 对于需要进行手术或者治疗的人身损害,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比例为:
(1)口腔、眼科、牙科、口腔修复科手术和口腔科其他疾病手术费的赔偿比例为50%。
(2)颅脑、脊椎、脊髓疾病手术费的赔偿比例为40%。
(3)胸腹手术费的赔偿比例为30%。
(4)其他手术费的赔偿比例为20%。
2. 对于需要进行物理治疗、康复治疗、护理服务等其他人身损害项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比例为:
(1)颅脑、脊椎、脊髓疾病物理治疗、康复治疗、护理服务的赔偿比例为40%。
(2)胸腹物理治疗、康复治疗、护理服务的赔偿比例为30%。
(3)其他物理治疗、康复治疗、护理服务的赔偿比例为20%。
3. 对于需要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人身损害,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比例为:
(1)假肢费的赔偿比例为:肢体1者15%,肢体2者20%,肢体3者25%,肢体4者30%,以此类推。
(2)假眼费的赔偿比例为:肢体1者10%,肢体2者15%,肢体3者20%,肢体4者25%,肢体5者30%,以此类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受害人的身体情况和辅助器具的种类、型号等来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残疾人用于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所必需的辅助器具的购买和维护费用。
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涉及到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合,也是反映社会关怀和公平正义的一个方面。
一、赔偿范围根据《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疾病严重程度分级相关办法》等文件,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假肢、矫形器、轮椅、拐杖、助行器等人工器官及助行、行动辅助器具;2、电子手指、电子眼、电子耳、呼吸机等电子技术辅助器具;3、智能化、信息化的助听器、助视器、语音辅助器、信息服务终端等高科技产品;4、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慢性肝病等专用套装及相关系列配套产品。
二、赔偿标准1、按病种和项目进行分类赔偿根据病种和项目进行分类赔偿,其中返乡农民工、务工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群体的赔偿标准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
2、按比例赔偿残疾人购买辅助器具费用的资助标准按照当地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和残疾人需要程度,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资助,一般为50%至90%不等。
3、按自愿参保与年度限额进行管理残疾人可自愿参保,在保险范围内享受赔偿,保险费用由个人和社会承担。
每年保险金额有一定限额,一般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即使在一个年度内因购买多种辅助器具而超额报销的情况,也无法得到额外的赔偿。
三、赔偿申请与审核1、申请条件残疾人及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残疾辅助器具费:(1)取得残疾证明文件,符合残疾等级和类型,且购买的辅助器具与残疾等级和类型相符;(2)未与公共财产违法争议;(3)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购买、调配、检验、安装辅助器具。
2、申请步骤在医院或残联门诊诊断后,患者和家属提供申请材料,提交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包括:残疾证明、就诊证明、购买发票或收据、手术和治疗过程记录、个人身份证明等。
3、审核标准(1)资格审核:主要是审核残疾证明文件,确认符合残疾等级和类型的要求。
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

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是指赔偿残疾人因疾病、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身体机能缺陷,从而需要使用各种残疾用具的费用标准。
残疾用具是指为帮助残疾人提高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而使用的各种辅助器具和设备,如轮椅、助听器、假肢等。
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的制定对于确保残疾人的基本权益,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的意义残疾用具对于残疾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使用残疾用具可以帮助残疾人克服身体机能的缺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
通过合理的赔偿标准,可以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所需的残疾用具,并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同时,合理的赔偿标准还可以推动残疾用具的研发和生产,促进残疾用具市场的发展,为残疾人提供更为多样化和高质量的残疾用具产品。
二、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的制定原则制定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赔偿标准应公平、公正,确保残疾人在享受基本权益方面不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2. 需求导向原则:制定赔偿标准应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和身体机能缺陷确定,确保赔偿金额能够满足残疾人正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需要。
3. 兼顾公共利益原则:赔偿标准的制定应兼顾残疾人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费用合理、可持续和可管理。
4. 适度提高原则: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残疾人,赔偿标准可以适度提高以照顾其特殊情况和特殊需求。
三、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具体的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经济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的参考内容:1. 轮椅类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根据残疾人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赔偿标准可以包括轮椅的购买、定制、维护和更换等费用。
赔偿金额应考虑轮椅的种类、品牌、质量和使用年限等因素。
2. 助听器类残疾用具费赔偿标准:赔偿标准可以包括助听器的购买、配件、维护和更换等费用。
赔偿金额应根据助听器的类型和品牌等进行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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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辅助器具)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08)6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人员的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专家论证核定,决定对《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附件三《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在原来设立的23项的基础上,增加假发、假鼻、假耳、长下肢矫形器、膝关节矫形器和足踝矫形器等6项,合并颈胸矫形器、中胸矫形器和腰胸矫形器3项为脊柱矫形器,调整后辅助器具项目为27项。
二、根据辅助器具的辅助功能和原材料价格调整,相应调整20项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本通知实施前发生工伤,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的;或原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
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确定的原则,为了进一步保障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
活,自2009年4月1日起,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二○○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