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继承编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分别是绪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赠遗产章节。
这部编码共包含了继承的基本原理、继承权的行使、继承的方式及继承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下面是对各章的简要概述。
第一章:绪论绪论章节主要介绍了继承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明确了继承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
此章还探讨了继承的目的和原则,明确了人民的继承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规定了继承的限制和条件。
第二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章节详细介绍了遗嘱继承的规定和要求。
遗嘱继承是继承的一种方式,通过遗嘱可以指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此章规定了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形式要求和遗嘱的撤销以及遗嘱的解释等内容。
第三章: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章节规定了在没有遗嘱情况下的继承规则。
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分为三类:直系继承人、旁系继承人和附属继承人。
此章详细规定了各类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份额和继承顺序,以及继承人的排除和剥夺等内容。
第四章:遗赠遗产遗赠遗产章节规定了遗赠的规范和效力。
遗赠是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方式,通过遗嘱将遗产指定给特定的继承人。
此章详细规定了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的解释和遗赠的撤销等内容。
此外,对于遗嘱中附加条件的约束力也进行了规定。
以上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内容概述。
这部编码规范了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式,维护了人民的继承权益。
继承是民法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到家族财产的传承和个人权益的保障。
《民法典》的继承编通过明确规定继承的各项制度和要点,为人们的继承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这有助于确保继承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民法典》继承编的实施,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将更加明确和规范,为人民的继承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我被书中对法律知识的详尽解读所震撼。从一般规定到法定继承,再到遗嘱 继承和遗产处理等各个方面,书中都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剖析。这让我意识到, 法律并不是冰冷的文字,而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为规范。了解并掌握这些 法律知识,对于我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对遗产规划的必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在书中,作者明确指出了遗产规划 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合理的方式安排和分配财产,避免亲人之间因财产纠纷 而产生矛盾和冲突。这让我意识到,遗产规划不仅仅是对自己财产的合理安排, 更是对家人、对后代的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在继承权的行使上,无论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所有继承 人均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形式的歧视或限制继承权的行为,都是对民 法典基本原则的违背。”
这一摘录强调了继承权平等的重要性,提醒我们在实践中要摒弃任何形式的 偏见,确保每个继承人都能公平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遗产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 养、赡养等义务,以及其对家庭的贡献。对于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 人,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精彩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书,作为对民法典继承编的权威 解读与实务指南,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法律条文解析,还通过深入的案例分 析和理论探讨,展现了继承法律制度的精髓与要义。以下是本书中的一些精彩摘 录,它们不仅体现了法律智慧,也为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处理继承问题提供了有益 的参考。
该书对继承纠纷的解决进行了深入解读。在纠纷解决方式方面,介绍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解决 途径。在纠纷处理原则方面,强调了依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该书还提供了大量典型案 例和实务操作指南,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继承编电子版全文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 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之继承编PPT

继承编——
案例
李大爷病入膏肓已经时日无多
于是李大爷开始打印自己的遗嘱
并且找来两名见证人与自己在遗嘱上每一页签字并写上年月日
1、见证人一定要与继承无任何利益关系2、注意要在每一页上签字并写上年月日
继承编——
案例
李大爷病入膏肓已经时日无多
于是李大爷把自己想说的遗嘱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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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亮点2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继承编——
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之前立过的遗嘱可以撤销、变更公正遗嘱,并以最新的遗嘱为准
01
旧:《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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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释义

聚焦JUJIAO《民法典》继承编释义◎楚法《民法典》继承编与继承法相比,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飽意志。
关于遗嘱形式的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都体现了这种精神。
从遗嘱这个角度上来说,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又在外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他的遗嘱去处分其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的这些规定,可以说是尊重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来保障被继承人支配合法遗产的一个决定权。
《民法典》的实施,对财富传承带来重大影响,每一位高净值人士都应该高度关注。
财富越多,要有越多的智慧来传承和守护财富。
通过提前规划,避免潜在风险。
不要让财富成为亲人间的枷锁,而要让财富使家庭更和谐。
一、明确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的继承规则《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以上可见,《民法典》与《继承法》相比,后者吸收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内容,从而明确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事件中的死亡的继承规则。
二、新添宽宥制度《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F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18隹在戈冶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继承编

要点五: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 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六、继承编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45条。该编大部分法条是从 《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承袭或修订而来
有16个法条系实质性修订,实质性修订主要是扩大了遗产 范围、明确了放弃遗嘱需要以书面形式、增设了宽宥制度、增 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扩大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 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
有7个法条系本次《民法典》新增,主要是第四章新设的 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及责任。
继承编的修改
遗产范围涵盖更广:现行《继承法》采取 列举的立法模式,民法典继承编采用概括的方 式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 承的除外。
据此,遗产的范围将网络游戏装备、虚拟 货币等新型财产类型均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 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 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新增)
《民法典》之《继承编》与原有《继承法》的修改与变化

《民法典》之《继承编》与原有《继承法》的修改与变化⼀、扩⼤遗产范围,⽹络财产概括其中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将《继承法》中遗产范围,公民的收⼊、房屋、林⽊、⽂物、著作权等⼀⼀列举的⽅式删除,将遗产范围扩⼤为“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
⽴法上采取了概括的⽅式,只要是⾃然⼈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关于法定继承⼈有这些新变化法定继承⼈,是依法有权继承被继承⼈遗产的⼈。
哪些⼈有法定继承权?哪些情形下将丧失继承权?扩⼤法定继承⼈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明的⽗母以及爷爷奶奶都不在了,只有⼩明和⼤伯相依为命。
⼩明的⼤伯有⼀天不幸离世,⼤伯⼀辈⼦没有结婚,只有⼩明⼀个亲⼈,那么⼩明可以继承⼤伯的遗产吗?按照现⾏的《继承法》,⼩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不能继承⼤伯的遗产,遗产要被认定为⽆主财产。
民法典继承编中新增的侄、甥可代位继承规定,⼩明就可以继承⼤伯的遗产了。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范围,具体修改为:“被继承⼈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
”也就是将被继承⼈的侄、甥也纳⼊了代位继承⼈的范围。
这⼏种情形将丧失继承权隐匿遗嘱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权丧失的⼏种情形做出了修改,由原来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增加了“隐匿”⼆字,变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有⼈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
隐匿遗嘱,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
欺诈胁迫被继承⼈设⽴遗嘱案例2王阿姨有⼀个⼉⼦、⼀个⼥⼉。
⼥⼉对王阿姨很孝顺,但⼉⼦则相反。
有⼀天,王阿姨的⼉⼦希望能得到她的财产,在家⾥⽤打骂、威胁、恐吓等这些⽅式,逼迫王阿姨写出⼀份遗嘱,把所有的财产最后都让他来继承。
按照此次增加的对继承权丧失情形的规定,王阿姨的⼉⼦就丧失了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编解读

间接继承 积极财产 清偿债务后转移遗产所有权 限定继承
归扣制度• 1.归扣制度,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的赠与或应继承份预付,在遗产分割时应计入遗产, 作为应继份的基数,并从其应继份中扣除的制度
•2. 归扣制度的起源 • “倘父给予其妾所生之女嫁妆,并为之择配,立有盖章的文书,则父死之后,她不得再从父之 家产中取得其份额”——《汉谟拉比法典》
1 直接继承:指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直接转归于继承人的制度 2 间接基础:继承开始后,遗产不直接归属于继承人,而是由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法定清 算机关
清算,然后将剩余的净财产分配给继承人
直接继承
遗产范围
积极财产+消极财产
遗产权属
继承开始后遗产所有权转移
债务清偿
有条件的限定继承、无限继承
继承编编纂的指导思想:适应新时代发展,保护私主体权益
•一、《继承法》的历史背景和局限 •(一)时代背景 •1.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提出计划经济是公 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2.八二宪法恢复“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私有财产法律制度尚 不健全,民众私有财 产有限,继承法律关系简单 •(二)特定历史环境在《继承法》中的典型体现 •1.遗产范围上的限制:生产资料例外属于遗产、 •2.遗产保管和分割规定相对简单,没有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清 单、遗产清算等制度 设计 •3.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立法目的,较少兼顾非亲属的第 三人(债权人)利益
•(三)特留份制度 • 1、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
• “不能把死亡者赤裸裸的直接任性建立为立遗嘱权的原则,尤其如果这种人性违反了家庭的实体性的法。 ”
——黑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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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 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 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 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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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释条款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 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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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 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继承编
Martin Shen September-18-20
继承顺序
•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新增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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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编》遗产继承人和《保险法》保险受益人中的 死亡顺序推定
民法典-继承编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 •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
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保险法(受益人相关在原文39-42条、司法解释三9-15条
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 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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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
继承顺序一览表
祖父 祖母
外祖父 外祖母
姑丈 姑妈 伯父 伯母
父亲 母亲 岳父 岳母 舅妈 舅舅 姨妈 姨丈
表哥 表姐 堂哥 堂姐
第一顺序 转继承 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 丧偶一顺
前妻
自己 妻子
前夫
子女
子女
子媳 儿子 女儿 女婿
孙子 孙女 外孙 外女
嫂子 哥哥 妹妹 妹夫 侄子 侄女 外甥 外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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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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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三经典条款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 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 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 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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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 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 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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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 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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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形式及效力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
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注明年、月、日。-新增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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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三经典条款
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 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 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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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相关
全国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0107号(财税金融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指出:我国 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
一般遗赠获得财产是不需要缴税的。但是涉及房屋的话国家有些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遗赠获得房屋是需要缴纳契税的。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 继承办理。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 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