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林区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报告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调研报告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调研报告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调研报告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业的发展,保护我国森林资源,提高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效率与效果,我们展开了一次调研。
本报告旨在总结调研结果,指明行业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调研结果概述调研范围主要集中在全国各级林业行政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其中包括林业执法队伍、保护林区、林木种质资源站等单位。
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方式,我们获取了大量的有效信息,总结如下:1.林业法律法规落后,执法难度大。
目前国内林业法律法规较陈旧,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也无法针对新兴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导致执法难度较大,难以真正保护林业资源。
2.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尽管国内林业执法队伍拥有数量庞大的从业人员,但大多缺乏专业技能,无法胜任复杂的执法任务。
同时,缺乏有效学习机会,人员稳定性差,执法效率低下,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
3.信息化手段应用不足。
目前,很多林业行政部门的管理方式和执法手段仍然比较落后,无法与信息化相结合,难以满足高效执法的需求。
4.群众参与度较低。
林业执法关系到森林资源的保护,而这又关系到公民有着共同的利益,在大多数问题上,群众应该参与执法行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数群众缺乏意识,并对林业执法存在疑虑,从而导致执法行动效果不佳。
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1. 林业法律法规存在问题:林业法律法规落后,无法适应实际需求。
改进措施:加快和完善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加强执法规范的推进,完善执法程序,从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与质量。
2. 执法队伍建设存在问题:执法队伍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技能和培训机会,稳定性差。
改进措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培养专业技能,重视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实施有效人才激励政策,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信息化手段应用存在问题:信息化手段应用不足,管理和执法效率低。
改进措施: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在行业内部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完善信息化平台和数据管理,提高执法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业务和信息化水平。
监察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监察体制改革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情况,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背景监察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它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监察制度,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三、改革进展与成果监察体制改革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机构设置方面,国家监察委员会顺利组建,实现了对之前分散在多个部门的反贪、反渎职能进行整合。
其次,职权划定方面,监察委员会获得了对公职人员的监察权力,并拥有调查、审查、侦查等措施。
再次,合并审查权的实施,提高了对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效率和力度。
四、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尽管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人员调配问题。
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需要大量的专业干部,但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人员选拔、培训和流动机制。
第二,权力界定问题。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广泛,但是有关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在界定上还不够明确,容易造成乱抓乱打的局面。
第三,民意参与问题。
在监察工作中,应更多地倾听和回应民意,提升公众对监察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五、改进方案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专业化的招聘、培训和流动机制,为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优秀的专业干部。
二是明确监察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察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是加强对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倾听民意、回应民意,提升公众对监察工作的支持度和主动参与度。
六、结论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然而,在监察体制改革中仍面临不少挑战和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加以解决。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深入了解了监察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为下一步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国有林场改革自查情况汇报

国有林场改革自查情况汇报自从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启动以来,我们对改革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组织架构调整情况。
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的需要,我们对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
首先,我们优化了管理层级,精简了机构设置,提高了管理效率。
其次,我们加强了内部人员的培训和转岗安置工作,确保了改革过程中员工的合理安置和转岗安排。
同时,我们也建立了新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以适应改革后的工作需要。
二、资产清产核资情况。
在资产清产核资方面,我们对国有林场的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和核实。
通过对资产的分类、评估和登记,确保了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我们也对资产进行了合理的配置和调整,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经营管理情况。
在经营管理方面,我们加强了对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工作。
我们对经营项目进行了梳理和调整,确保了经营项目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经营收入和支出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了经营活动的规范和合法性。
四、生态保护情况。
国有林场的生态环境保护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之一。
我们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我们也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工作,确保了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保护。
五、改革效果评估。
最后,我们对国有林场改革的效果进行了评估。
通过对改革后的各项工作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我们发现改革后国有林场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得到了显著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综上所述,国有林场改革自查情况汇报如上。
我们将继续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确保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林地变更调查报告

林地变更调查报告篇一:关于全省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有关情况的汇报3.21-周全省林地年度变更调查主要结果数据一、工作概况1.接收和处理全省1:1万比例尺遥感影像8133幅。
2.开展全省遥感对比判读工作,区划明显变化图斑9万多个。
3.开展全省技术培训,质量检查和统计汇总,现场核查变更图斑9300个,内业检查图斑324.4万个,属性检查324.4万条。
4.集成全省林地“一张图”,统计全省林地“一套数”。
研究分析全省林地变化相关情况。
二、林地现状情况按照国家林业局的统一要求,以20XX年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一张图”数据为基础,将全省林地现状情况变更新到20XX年12月底。
通过变更调查,全省林地面积963.02万公顷,森林面积808.60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708.62万公顷,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99.98万公顷)。
疏林地面积10.49万公顷,其他灌木林地面积88.80万公顷,未成林地面积14.35万公顷,苗圃地面积2.68万公顷,无立木林地面积10.78万公顷,宜林地面积27.20万公顷,林业辅助生产用地面积0.15万公顷。
全省森林覆盖率为43.50%。
三、有关数据说明1、林地面积和森林面积全省林地面积963.02万公顷,较前期同口径比较,净增5.20万公顷。
全省森林面积808.60万公顷,较前期同口径比较,净增7.1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净增长0.39个百分点。
2、宜林地面积和无立木林地面积全省宜林地27.20万公顷,较前期同口径相比,净增0.58万公顷;全省无立木林地10.78万公顷,较前期同口径相比,净增2.97万公顷。
其中宜林地面积较大的县市:随县(2.20万公顷)、崇阳县(2.08万公顷)、通山县(1.89万公顷)、利川市(1.81万公顷)、郧西县(1.50万公顷)、监利县(1.28万公顷)、阳新县(1.17万公顷)、宜城市(1.08万公顷)、竹溪县(0.74万公顷)、京山县(0.70万公顷)。
关于完善黑龙江省森工管理体制问题的探讨

繁荣 林 区 , 进 黑 龙 江乃 至全 国 的发展 促 门批准, 成立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和 中国 设 、
这 龙 江森 林 工 业 ( 团 ) 集 总公 司 , 1 9 年 挂 起 到 了重要作用 。 种体 制 虽然是计 划经 济 于 95
但从 机 经 牌。 留省森 工总局 , 保 实行 一个机构两块牌 的产 物 , 政治 学角度 看 , 构精简 , 济
商 森 工 总局作 为 省 政府全 面 负责 国有 林 区 的 卫 、 粮 后 勤 等 管理 和 服 务 等林 区社 会 系
安 0 取 独立部 门, 行使政府行政管理和森工行业管 统 , 排 了4 余 万知 识青 年就 业 , 得 了显 正是先 辈们 设计 出的这 种 党 理职能。 四是1 9 年 1 月, 黑龙江森工与吉 著 的社会 效益 。 91 0 高度 集权 的管 理体 制 , 适合 才 林、 内蒙古、 大兴安岭森工 同时被列入 国家 政 企 社合 一 、 具 为 建 第 一批 5 户试 点企业集 团 , 7 并经 国家有关部 了国情 省 情林 情 , 有 合 理 性 , 开 发 、
维普资讯
重 点 国 有林 区和 森 工 企 业 改 革 征 文
关于完善黑龙江省 森工管理体制问题的探讨
黑龙江省 森林工业总局 于长辉 姜宏伟
党 中央 、 国务 院 站 在 全 局 和 战 略 的高 万 人 , 工 5 . 万 人 , 职 37 离退 休 人 员 1 8 万 8.
摩, 做出了 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以 人 。 国以来 , 国家生产 木 材 5 O 亿立 《 ( 建 共为 .3
下简称《 决定》 , )对促进林业跨越式发展 , 实 方米 , 上缴利税 费1 亿元 , 工更新造 林保 l 7 人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林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

制改革和建设过程中, 个别掌管企业一定权利的腐败分子, 利用人民赋予的职 权贪污受贿 、 侵占企业财产, 严重地破坏了 区的经济建设, 林 必须坚决打击决 不手软; 第二是侵吞 、 挪用“ 天保” 资金案。“ 天保” 资金是“ 天保工程” 的命脉 , “ 天保” 资金的划拨 、 管理、 支配和使用的好坏直接决定“ 天保工程” 的成败。林 区检察机关要明确自己肩上的责任, 重点严格查力 位利用调查罚代刑等问题。如果一经发现有上述问 题要立 即 纠
正. 对构成徇私枉法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切实改变以往对个 别暴力犯罪和林木犯罪打击不力问题 , 保障林区良好的社会治安形势和市场
经 济秩 序。 二是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 突H查办在林区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 腐败案件。 第一是贪污受贿 、 挪用公款、 私分侵占国有资产案。 即在林区经济体
一
心。
三 是进一 步强 化为林 区经 济发展 服务 与时俱 进 的意识 。历史 车轮 滚滚 向前,林区经济形势也随着全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经济建设正朝着有利于全球生态建设 、 有利于人类生存条件 、 有利于全国环 境保护 、 有利于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 有利于林区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向健康发展。 第—是天然林保护工程在林区已经实施多年, 并取得E大成效 ; i 第二是以 种植业、 养殖业 、 食用菌生产 、 加工业等多种经济产业在林区已 经蓬 二是加强林区检察队伍的 廉政建设。当前, 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现象在林 勃兴起, 并已形成规模; 第三是林区经济已经步入市场经济轨道。 林区经济的 区检察队伍中 也不同 程度的存在, 严重地损害了 检察机关的威信和形象 , 而 不仅侵害 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 损害了党和 这些发展变化, 促使林区经济格局发生 了 较大的改变 , 新的不确定因素和不 且它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还严重的 破坏了 林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林区检察 可预测的问题将不断出现,使林区检察机关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局面更加复 政府在人民心目巾的威望 , 杂 、 务更加 艰巨 。这就对 林区检察 机关为 经济发展 服务提 出 了更新 的 目标 机关腐败现象的存在不仪影响打击犯罪和为林区经济建设服务, 任 更为严重的 破坏林区经济建设的发展。 因此, 要充分认识加 和更高的要求。因此, 林区检察机关要不断的更新观念, 以发展的眼光 、 创新 是还在出卖法律和国家利益, 强林区检察队伍廉政建设的重要}和重大意义。 生 林区检察机关要以司法战线 的意识 、 与时俱 进的姿 态为林 区经济发 展服 务。 的先 进英雄 人物 为榜样 、 以典 型的腐 败案 例 为镜 子 , 教育 干警树 立 正确 的人 2 全面履 行检察职 能保障 林区经济 建设健 康发展 林区检察机关为林 区经济发展服务 , 必须立足于检察职能, 要充分体现 生观 、 价值观和世界观, 树立爱岗敬业精神 、 甘于奉献精神和公仆意识 , 只有 严明的林区检察队伍, 才能更好的服务于林区 经济建设。 用, 要正确认识打击与保护、 服务的关系 , 即打击 建设一支廉洁 、 是手段, 保护和服务是目的, 打击就是保护、 打击就是服务。林l 检察机关只 三是加强林区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建设。当前 , 我国的改革开放已取得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 , 国家的各种新 的政策和规定不断 有认真履行检察职责,严厉打击严重危害林区经济建设的各种犯罪行为, 才 巨大成果, 能充分发挥保障林区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职能作用。 出台, 法律法规不断的加强和完善 , 作为服务于林区经济建设的检察机关应 觉的加强业务学习, 深刻领会和掌握国家各时期的经济政策和具体的各项 是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突出查办发生在林区的暴力犯罪案件和盗伐 自 林木 、 滥伐林木、 毁林开荒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即林区检察机关在审查 规定 , 熟知新 的 和不断 完善 的法律 法规 , 要通 过个 人 自学 、 中学习 、 职培 集 在 离职深造、 吸收人才等各种方式提高林区整体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 只有 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快拊陕诉, 强化法律监督意识 , 认真审查公安机 训 、 作 U 业 忠于党 忠于 人民 的林 区检 察 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 以罚代刑 金钱案 、 隋案等包庇放纵 造就 一支政 治上可 靠 、 肛 廉 洁 、 务上精 通 , 人 犯罪 问题。 监督法 院在审判过 程 中是 否依法 审理 , 是否存 在有罪 无罪 、 0 重罪 队伍 , 担 当起为林 【经济 发展服 务的重任 。 才能 x :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析

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析周桐;刘广菊;翟洪丽【摘要】Heilongjiang forest industrial zon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ˊs key state - owned forest areas and occupies an important strategic position in Chinaˊ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to the1980s,Heilongjiang forest industry began to fall into the " forest resource crisis" and " corporate economic crisis" situation. The Qinghe Forestry Bureau,as a pilot unit of the forest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forest industry,took the lead in implementing the project of " Natural Forest Protection" in key forest areas.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novation management system as a breakthrough point,the imple-mentation of forest management,internal separation of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vigorously develop non - forest non -wood alternative industries,the development of forest social undertakings. So that the forest ecology has been protected, forest economy and soci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get rid of years of economic crisis situation,forest people living stand-ards gradually improved.%黑龙江森工林区是我国重点国有林区之一,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frs r h yt e r n H i nj n rvne cm ie h nls i x e e c f h oa oet g tss m rf m i e o g a gpoic, o bnd tea a i wt ep r neo elcl i e o l i ys h i t
(. 北林业 大学 经 济管理 学 院 , 尔滨 10 4 ;. 省三 岔子林 业局 , 1 东 哈 5 002吉林 吉林 白山 140 ) 37 2
摘
要 : 于黑龙 江 省地 方 国有林 场基 本 状 况 , 基 分析 了制约 黑龙 江 省地 方 国有林 场 林权 制度 改革 的 因素 , 对 制 约 因 在
Z HANG Yu qa L h n xn JANG in 2 - in , I a - ig, I Z LdMa ae et f otes F rs y nvri , ri 1 0 4 ,hn ; 1 l g oo is n ng m n r at oet iesy Ha n 5 0 0C ia C l oE a oN h rU t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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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林区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报告一、林区检察体制的历史沿革与现状林区检察体制的历史沿革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是我国最大的重点国有林区和森林工业基地,国有林业用地面积2076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550万公顷,占全国国有林区森林总面积的26.6%,约为全省面积的三分之一;国有林区森林总蓄积15.4亿立方米,占全国国有林区总蓄积的20.5%。
林业局绝大部分地处深山老林,并按山脉走向和森林资源分布来划分界线,施业区大都远离人口聚居地,交通不便。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1980年12月,国家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纽织机构的通知》。
为便于人民群众诉讼,1982年8月,经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批准、黑龙江省委同意,1982年9月28日,黑龙江省人大第17次常委会议做出了《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黑龙江国有林区两级检察机关于1982年底开始组建,成立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合江林区检察分院,设在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业管理局,其中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10个基层林区院;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9个基层林区院;合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4个基层林区院,共23个林区基层检察院,隶属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实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主管、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协管的领导体制,是纯林区企业检察院。
林业检察体制的现状自1982年组建林区检察机关20多年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两级检察机关在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各级党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林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查办了一大批经济和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依法积极查办了在林区有影响、有震动、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林案件,有效遏制了以林、以木谋私的犯罪行为,在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林区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方面,加强林区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做出了重大的历史贡献。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牡丹江林区、松花江林区和合江林区三个林管局已改为三个公司,体制上的转变使其不能再履行代管检察院的工作职能。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区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提高林区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效率与效果,更好地发挥林区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改变一个省区域内设立三个林区检察分院的不合理设置,解决机构重复、行政人员过多、办案力量不足、执法尺度不一、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
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中共黑龙江省委8届80次常委会议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通过了黑编[XX]212号《关于设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文件,经XX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人大第九届26次常委会批准,决定撤消黑龙江人民检察院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区分院,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共管辖23个基层人民检察院,XX年1月10口正式对外办公。
在管理体制上,仍实行黑龙江省森工总局主管,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协管的双重领导体制。
二、现行林业检察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领导体制不顺,企业办政法不符合国家司法统一原则。
1、检察机关属于国家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属于国家领导体制的范围,应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第132条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作了如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13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检察官法》第5条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实践证明,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
而黑龙江省林区检察机关实行的林业部门党委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只起到“协管”的作用。
在黑龙江省,林区检察机关多数是设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的,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是企业性质的单位,因此设在总局的检察机关在体制上属于企业院,其主管领导是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这种领导体制是有悖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并且由于总局享有人事任免权和经费的划拨等财权,使林区检察机关对森工党委的依附性强,在查处林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中有畏难情绪。
企业过多的干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检察权的干扰,致使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不够,不能很好的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容易丧失检察机关应有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2、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不应仅限于“业务领导”。
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应包括政治思想、干部管理、业务工作和经费保障等诸方面的领导。
而黑龙江省林区检察机关实行的双重领导的体制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仅能对林区检察机关的检察业务进行领导,在干部管理上是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主管:林区人民检察分院的领导任免由林业部门党委提出人选,会同省人民检察院共同考核,由林业部门党委根据考核结果,并与省人民检察院协调一致后,按照法律规定任免。
林区检察院作为我国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是隶属于上一级检察机关的,黑龙江省林区检察分院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分院领导的任免上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应享有提名权,但现今的情况确与之相反,这种干部管理体制与《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是相违背的。
缺乏人大监督。
1、在我国,法律监督的最高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则是受命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两者实施的法律监督,存在着纵向的隶属关系。
2、国家权力机关不仅享有立法权和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的权力,而且享有组织、产生检察机关的权力。
3、黑龙江国有林区仅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这一省级单位与省委、省政府存在隶属关系,并同时隶属于国家林业局。
林区基层院设置不合理。
原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的苇河林区院、亚布力林区院同设在尚志市行政区域内,加上尚志市院,一个县境内有三个检察院;原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的柴河林区院、海林林区院、大海林林区院同设在海林市境内,一个县的行政区域内有四个检察院。
这种不合理的设置,不仅仅浪费人力、物力,在案件的管辖也易造成混乱。
林区检察干警没有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没有享受“从优待检”和《检察法》赋予的待遇,人员编制不足。
林区检察干警是企业编制,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序列,靠企业吃饭,工资没有保障。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行政编制的检察机关已经增编6次,林区院只增编1次,且数量很少,目前,基层林区院编制平均20人,难以全面、正常地开展各项检察工作。
在林区检察机关内科室合署办公,一人兼数职的现象非常普遍,影响了检察职能的正常发挥。
经费没有保障。
黑龙江省林区检察机关存在四种体制,多数检察院是企业院,在编制上是企业编,经费由企业营业外收入解决,检察经费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和制约。
多年来,我省森工企业一直处于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的“两危”状态,特别是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采伐量逐年减少,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减少,企业的银根紧缩,预算每年节约百分之十,使本来靠企业吃饭,端企业饭碗的检察机关经费更加紧张,缺口越来越大,这种龙江型的检察管理体制造成检察经费十分困难,由于检察经费严重不足,“从优待检”难以实现,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难以落实,尤其是交通工具、通讯、办公设施和侦查装备均显严重不足或陈旧不堪,特别是对惩治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智能型职务犯罪明显不相适应,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检察权的行使和检察干警的积极性,导致检察机关对企业的依附性强,工作局限大,既有悖于法律原则,又不符合实际需要。
三、在林区设置检察机关是十分必要的在林区设置检察机关的必要性,是由国有林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林区检察机关自组建以来,在保护国有森林资源和国家利益,保障、促进林区的社会攻治稳定及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建立了不朽功勋,其工作成绩充分说明了其继续存在下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在国有林区各类刑事案件仍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各类林木案件有增无减的严峻形势面前,国有林区检察机构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林区检察体制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并自成体系。
建立相对独立的、统一的林区检察体制,是由林区区域分布的特点所决定的。
以黑龙江为例,其国有林区具有地域广阔、地理位置偏僻及跨行政区域分布且有着自己相对独立区域的特点。
这种林区地域的广阔性、森林资源的国家性和森林生态效益的国际性的特点,决定着只有建立相对独立的、统一的检察体制,才能使国有林区检察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有效性。
林业定性定位的重大调整,决定了国有林区司法保障体系必须以国家为主体。
党的十六大将生态建设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可持续发展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
生态建设是国家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主要体现着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决定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更具全局性、重要性与紧迫性,因此必须加强与完善以国家为主体的司法保障体系。
建立一套以国家为主体的支撑体系是我国林业调整定性定位、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客观需要。
森林资源多处于边远山区,林业经济生产与生态生产必须以此为中心进行布局,决定了在林业生产布局中建立各种生活、社会保障设施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林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与一定的不可移动的空间紧密联系的。
林区是伴随着森林资源的开发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以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区域。
所以,不能把林业看成单纯的企业,而是要按照林业再生产过程中生态、经济与社会关系结构的特殊性,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来组织、管理和发展林业,抓紧建立一套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财政支持、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机制、责任规范等根本问题,确保林业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林业建设的新形势与新任务,使得国有林区司法机关的作用更加突出。
从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来看,“天保”工程的实施,给国有林区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旧格局带来巨大冲击,导致新旧交替、利弊同生,社会整合能力减弱,犯罪的致罪因素增多且作用力不断扩张:1、新旧矛盾交织、职能内涵发生变化,森林资源管理行为短期内无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