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培训资料汇编
土地整治新编政策培训PPT课件

2、 2011年5月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第17号公告,经全国国土资源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2011年4月30日起实施《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包括通则、露天煤矿、井工煤矿、金属矿、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 目、建设项目、铀矿等7项推荐性行业标准。
4、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都会涉及地整治相关内容
2010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提出:按照统筹规划、分工 协作、集中投入、连片推进的要求,加快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
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 定》提出: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促进旱涝保收高标 准农田建设。
作为“保发展、保红线、促转变、惠民 生”的重要抓手,土地整治工作必须围绕 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行谋划和部署
1.《全国规划》的编制背景
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战略和现实需求, 《全国规划》在编制时科学分析现状、合理 研判形势,谋划推进土地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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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规划》的编制背景
✓ 围绕服务“三农”谋划推进土地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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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6、27日,国土资源部与财政部在湖北省咸宁市联合举 办“贯彻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 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现场会, 系统总结“十一五”时期土地整治工作成效,深入交流各地的典型 做法和经验,全面部署“十二五”土地整治工作,标志着《全国规 划》步入了全面实施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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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规划》是指导全国土地整 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规范有序 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的基本依据, 主要阐明国家土地整治战略,确 定未来五年土地整治的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统筹土地 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示范 建设,明确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政策汇编

土地政策汇编土地政策汇编一、政策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政策目标本政策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协调发展。
三、政策措施1. 加强土地管理(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
(2)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
(3)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
2.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1)推进耕地保护工程,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2)鼓励开发荒山荒坡等边角料资源。
(3)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用地的开发利用。
3.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1)推广节约集约用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加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
(3)鼓励科技创新,推动土地资源的智能化管理和利用。
4. 保障农民权益(1)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和保护。
(3)鼓励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升农民收入水平。
四、政策实施本政策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各级政府应按照本政策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对于违反本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政策效果本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协调发展。
同时,本政策的实施也将有力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土地管理法培训

土地管理法培训概述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管理法的培训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培训将介绍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法律责任和相关政策等方面的知识,以提高参与者对土地管理法的理解和遵守。
一、土地管理法的背景1.1 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性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的出台和执行可以规范土地利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2 土地管理法的制定过程土地管理法是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法律体系建设的要求,经过广泛调研和专家论证,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的。
二、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2.1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土地管理法中的核心概念,它规定了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权益和义务。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和终止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
2.2 土地征收和补偿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和补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和方式等。
合理的征收和补偿制度可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城乡发展。
2.3 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保护和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益。
2.4 土地资源保护土地管理法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出了要求,包括土地开发利用的限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等。
保护土地资源是保障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3.1 违法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等。
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以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3.2 法律援助和维权土地管理法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受到侵害的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弱势群体保护自身的权益。
四、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政策4.1 土地流转政策土地流转政策是推动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通过流转土地可以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培训资料

一、应征入伍程序
(一)登记报名。适龄青年登记“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6月30日前)和报名
应征(8月5日前)。兵役登记前需注册个人学信网账号(需通过手机获取验证码)。
(二)现场确认。适龄青年登记报名完后可自行或到乡镇武装部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要点
1、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及建设、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需按规定进 行公告;
2、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按相关规定办理。
培训内容二:征兵工作宣传 1、应征入伍基本程序
2、入伍基本条件 3、优惠政策 4、通报2016年征兵工作先进村 5、强军风采展示
梓潼县集体土地相关登记业务办理规定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适 用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重点提示:村民转居民后,集体土地能否直接转为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条例》第二条(五)的规定,答案是肯定的, 但2005年3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 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国法函〔2005〕 36号)作出了新的解释:“该项规定,是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 经 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佘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由此看来 ,不经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转为国有。
国土资源管理政策知识资料汇编

二七区国土资源管理政策知识资料汇编二七区土地利用、规划情况1、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截至2010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显示,全区土地总面积15495.59公顷。
(1)农用地6971.92公顷,其中耕地2218.02公顷,园地2052.11公顷,林地2288.5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70.5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6.94公顷(其中坑塘水面37.49公顷,沟渠9.45公顷),其他土地195.78公顷(其中设施农用地39.83公顷,田坎155.95公顷);(2)建设用地8012.39公顷,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7274.4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543.73公顷(其中铁路用地18.94公顷,公路用地524.7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94.26公顷(其中水库水面177.63公顷,水工建筑物用地16.63公顷);(3)未利用土地511.28公顷,其中草地(其他草地)364.2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47.02公顷(其中河流水面118.66公顷,内陆滩涂28.36公顷)。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2010年5月,二七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通过市政府批准。
(1)耕地保有量指标上级下达耕地保有量5169.9公顷,侯寨乡落实3618.4公顷,马寨镇落实1298.5公顷,嵩山路街道落实253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上级下达基本农田保护指标833.9公顷。
在2006年到2010年间,京广铁路客运专线和郑西铁路客运专线占用我区基本农田21.9公顷,已经异地补划。
目前,全区实际划定基本农田保护指标812公顷,其中侯寨乡574.4公顷,马寨镇180.96公顷,嵩山路街道56.62公顷。
(3)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全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420.51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079.2公顷,(侯寨乡1992.5公顷,马寨镇1137.5公顷,嵩山路街道1177.7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41.27公顷。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培训资料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培训资料一、背景介绍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是指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进行征收,并向土地权属人或者使用人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这是一项涉及土地资源管理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工作,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培训资料的编写和传播显得尤其重要。
二、培训资料的编写目的1. 了解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使学员对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有所了解。
2. 掌握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程序和流程:详细介绍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征收决定的制定、补偿费用的评估和支付等,使学员了解整个征收与补偿过程。
3. 熟悉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实施要点:介绍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实施要点,包括征收对象的界定、补偿标准的确定、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使学员掌握征收与补偿的具体操作方法。
4. 培养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和摹拟操作,培养学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培训资料的内容1.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的概述:介绍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的背景、意义和目的,使学员对该领域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2. 国有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详细介绍与国有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使学员了解法律依据。
3. 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流程:详细介绍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征收决定的制定、公告程序、补偿费用的评估和支付等,使学员了解整个征收过程。
4. 国有土地补偿的实施要点:介绍国有土地补偿的实施要点,包括征收对象的界定、补偿标准的确定、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等,使学员掌握补偿的具体操作方法。
5. 实际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让学员了解国有土地征收和补偿的具体操作过程,培养学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6. 摹拟操作:提供摹拟操作环节,让学员在摹拟环境中进行实际操作,培养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2024年土地资源行业培训资料

04
不动产登记与权益保障
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背景及意义
落实物权法规定
通过不动产登记,明确物 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 权。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 一个部门,提高政府服务 效率和水平。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 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 交易安全。
不动产登记操作实务和案例分析
土地资源分类
根据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 属性,可将其分为不同类型,如 耕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等 。
我国土地资源现状
1 2
土地资源总量丰富,类型多样
我国土地总面积居世界第三位,山地多,平地少 ,耕地、林地比重低,难利用的土地比重大,后 备土地资源不足。
人均占有量小,分布不均衡
我国人均土地面积仅为世界人均的1/3,且各类 土地资源分布不均衡,水土资源不匹配。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与监管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案例分析
详细阐述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流程,包 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步骤。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农用地转用审批 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农用地转用监管措施
列举加强农用地转用监管的具体措施 ,如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完善责任追 究制度等。
03
耕地保护与农田建设管理
登记申请
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 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受理与审核
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登簿与发证
经审核无误后,登记机构将相 关信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并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
案例分析
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不动产登 记的流程、注意事项及常见问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解读
国有土地征收培训计划

国有土地征收培训计划一、培训内容1. 国有土地征收政策法规- 介绍国家土地征收相关的政策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并进行解读和实例分析。
2. 土地调查评估- 培训学员进行土地调查评估的技术和方法,包括测量、登记、评估等技术要点和流程,并介绍土地调查评估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3. 土地权属及补偿安置- 对土地被征收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并介绍相关的补偿安置政策,包括货币补偿、安置房屋及转移、就业安置等内容。
4. 土地征收程序和政策- 介绍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包括规划编制、公告和听证、拆迁协议、拆迁安置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程序,并解读具体的政策和操作流程。
5.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社会稳定与舆情管理- 培训学员进行社会稳定和舆情管理的技术和方法,包括关注群众意见和诉求、沟通协调、社会组织动员等内容。
6. 土地征收相关技术及设备- 介绍土地征收相关的测量、勘测、勘查等技术和设备,并进行操作演练。
二、培训对象1. 土地征收相关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拆迁等相关部门人员。
2. 土地征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土地开发商等相关人员。
3. 征地拆迁相关社会组织人员,包括征地拆迁协会、征地拆迁服务机构等相关组织的从业人员。
三、培训形式1. 理论讲授- 通过专业讲师进行理论课的授课,对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方法、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系统讲解和案例分析。
2. 实地考察- 安排学员进行土地征收项目的实地考察,了解实际情况、操作流程等,加强对培训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3. 操作演练- 安排学员进行土地征收相关的技术和设备的操作演练,增加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4. 互动讨论- 安排学员进行互动讨论,分享经验、交流观点、解决问题等,加强学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1. 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为期5天至15天的集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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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政策及土地管理体制的若干问题一、建设用地审批管理1、基本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程序浙江省建设用地报批简要流程图分批次项目2——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第7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预审范围:所有建设用地项目都必须进行用地预审。
——预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用地预审由批准建设项目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如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预审的主要内容:一是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三是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四是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划费用是否合理。
3、农转用管理——农用地的概念:是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转用含义:农转用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简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转用审批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省、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政府批准。
——圈内圈外的界定:是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上报农转用的材料要求:农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农转用方案的内容: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的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占补平衡”的概念及其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征地管理——审批权限: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除上述外,征用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方案的内容: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征地成本: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上交国家的税费有: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5、供地管理——供地方案内容:包括供地方式〔行政划拨或出让(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供地审批权限: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二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杭州、宁波两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二公顷以上六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杭州、宁波两市六公顷以上、其他设区的市五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占用国有荒地、滩涂的按以上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土地。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70%留给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报国务院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按国土资源部下达的缴纳通知书征收;报省政府审批、使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新增建设用地,剔除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可免缴外,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照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批准面积与上年全省有偿供地面积定比确定征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的等别与标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执行,浙江省各县(市、区)分别由四等—十四等不等。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定义是为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对土地利用所做的统筹安排和制定的调控措施。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八条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发[2001]76号)的规定,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宁波市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市级、所有县级和各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乡、镇、街道、农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城区)及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所有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分别授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3、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衔接的主要内容: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发展方向、范围上应互相衔接。
三、土地利用计划管理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定义和内容——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作出的年度安排,包括农用地转用(含耕地)计划指标、生态退耕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2、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开展农村土地整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91号),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量可按一定比例(72%)折抵为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计算方法:在批准农村土地整理立项时,按土地整理项目规划可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的30%安排启动指标后,再按实际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60%核给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并载入《浙江省农村土地整理指标帐册》。
——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有偿调剂:根据原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土发[1999]235号),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指标当年用不完的,允许结转下年使用,并凭批准的协议和双方资金交割凭证,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以进行县际间有偿调剂,在有关双方各自的《浙江省农村土地整理指标帐册》上直接进行指标划转。
——意义:一是弥补了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严重不足,保障了我省近几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二是解决了基本农田建设的大部分资金,极大推动了农村土地整理,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耕地质量,增加了耕地面积;三是改善了农村生活和居住环境。
四、最新土地政策1、农转用政策——“三个暂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在治理整顿期间,全国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暂停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的修改。
——“四+四”项目的报批: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国家重点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 + 卫生、教育、国防军事工程和军工建设、及其配套的拆迁安置项目,确属急需的,报国务院批准。
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项目首先要按照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程序进行确认,确认后再按照土地审批程序报批。
2、耕地保护政策基本农田“五个不准”: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确需占用标准农田的,需事先专项报省政府同意。
3、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措施一是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继续抓紧贯彻落实浙政发〔2002〕27号、〔2003〕26号文件,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多渠道安置农民就业,建立征地调节资金等政策;三是扩大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市、县统一征地机构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意向协议前,应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和保障方案等,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应作为征地申报必备材料。
4、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最新进展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去年以来,我省认真开展了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重点抓好各类开发区、园区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
目前全省开发区、园区已减少到134个,撤销了624个,县级以下开发区、园区已全部撤销,全省开发区、园区学习-----好资料规划面积缩小到1116.09平方公里,减少了3457.74平方公里。
全省还暂停了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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