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及处理
企业与非盈利机构的借款合同6篇

企业与非盈利机构的借款合同6篇篇1企业与非盈利机构的借款合同一、借款基本信息1. 借款方:(企业名称)2. 贷款方:(非盈利机构名称)3. 借款金额:(金额数字)4. 借款利率:(利率数字)5. 借款期限:(期限数字)二、借款用途1. 借款方承诺将借款用于(具体用途描述),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借款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借款方式1. 贷款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拨付至借款方指定账户。
2. 借款方应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四、借款利率及计算方式1.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数字),按(计算方式)计算。
2. 每个计息周期的利息应按照计息基准日至还清全部本息为止的实际天数计算。
五、还款方式及期限1. 借款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
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其他方式。
2. 还款期限为(期限数字),借款到期应一次性还清全部本息。
六、违约责任1. 如借款方未按时足额还款,将按照逾期天数和金额计算逾期利息。
2. 借款方应承担还款逾期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3. 贷款方有权向征信机构报送借款方的不良信息。
七、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及资料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保密期限为合同终止后(时间段),对承保双方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提交至(仲裁机构)仲裁。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方全部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方和贷款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均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4. 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借款方签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贷款方签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篇2企业与非盈利机构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甲方(企业):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非盈利机构):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借款需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借款,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及用途1.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填写具体用途)。
2024公司借款合同(含保证人)

合同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借款人有资金需求,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各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1.1 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1.2 借款期限:自年__月__日起至年__月__日止。
1.3 借款用途: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将借款用于(具体用途)。
第二条利率和还款方式2.1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 %(年利率)。
2.2 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采取方式还款。
第三条担保方式3.1 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 保证范围:保证人应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本合同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履行。
未经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4.2 借款人如发生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贷款人据此有权要求保证人追加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改正,并按违约金计算方式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5.2 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未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一式肆份,各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盖章):保证人(盖章):贷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年__月__日注意事项及解决办法:1. 确保合同各方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格。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范本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范本一贷款人(甲方): 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住所(地址):借款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住所(地址):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借款条件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和期限2.1 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金额为 (大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
第三条利率、利息和费用3.1 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为3.2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 (月/季/半年)结息。
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3.3 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四条提款借款人可根据实际用款需求提取借款,每次提款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款。
第五条还款5.1借款人按照下列种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1) 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
(2) 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5.2 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
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5.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第六条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担保,其担保方式为以下第种:(1)抵押。
(2)质押。
(3)保证(4)其他。
本借款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号为。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1) 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关于企业间借款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合法化规避

关于企业间借款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合法化规避(一)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12日)第4个问题第2条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年3月25日)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3、《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6、《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公司间借款协议5篇

公司间借款协议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公司间借款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借款方名称)乙方:______________(出借方名称)鉴于甲方因业务资金周转需求,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借款基本情况1.1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
1.2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
1.3 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借款利率及结算方式2.1 利率:借款利率为年化______________%。
2.2 结算方式:借款本金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给付。
第三条还款方式3.1 按期还款: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日向乙方还款,如逾期还款,每日按照本息总额的______________%支付逾期违约金。
3.2 提前还款:甲方有权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应提前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提出书面通知。
第四条异议处理4.1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借款,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双方协商解决。
4.2 如甲方在借款期间发生资金状况发生变化,无法按期还款,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重新协商还款计划。
第五条其他约定5.1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所涉及的一切争议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5.2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5.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方):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方):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以上为《公司间借款协议》内容,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共同合作,以确保借款协议的有效执行。
财税实务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税务处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
税务处理
一、企业间借贷及企业向个人借贷的法律效力问题
1、关于借款合同效力。
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
但严格说,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概念。
对“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的范围,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理解并不一致。
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
而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属于民间借贷。
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
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类案审理指南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借贷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二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三是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
上述第一类借贷合同纠纷是法院统计口径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作为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继续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并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1、暗藏“高利贷”,利率惊人。
以往借贷合同的利率通常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至4倍之间,近年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已经成为此类借贷的普遍现象,并且手段隐蔽。
放贷者往往将高额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写入借条中,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判断实际放贷本金金额。
借贷合同的高利率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储户,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
对于借款人而言,一方面,如果既有银行贷款又有非金融借贷的,往往考虑先偿还资金成本高的非金融借贷款项,加剧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另一方面,在畸高利率面前,借款人往往得不偿失,在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饮鸠止渴,形成恶性循环。
2、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隐蔽经营的中介机构。
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贷中介业务。
典当行从事借贷业务,以管理费为名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3、借贷用途集中化,非法集资现象抬头。
个别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从设立之初就依靠非金融借贷支持,出现了众多专事放贷的企业或者个人向同一借款人集中放贷的非正常借贷现象。
由于非法集资涉及人员广泛,放贷者大多缺乏理财常识,有的甚至将后半辈子的养命钱全部投进去,不少人还把亲朋好友拉进来“共同致富”。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必备3篇)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第1篇个人借款合同范本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贷款方:××借款方:××一、借款用途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
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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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及处理
摘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企业为了便捷快速融资,往往直接与其他企业发生借款业务。
企业间借款在民间已是公开存在的经济行为,但其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却有着很大争议,历来为法律所禁止。
近年来,企业间以各种形式相互借款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本文试从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及处理方面作粗浅探讨。
关键词: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处理
一、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
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款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
有的还设定了担保条款,并有担保企业参与签订协议。
企业之间借款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其表现形式还有如下几种:
1.以联营合同形式借款。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合同的本质特征。
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联营合同,虽约定共同经营某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无论经营的项目盈利或亏损,投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收益。
这种出资人不承担亏损的保底联营合同,被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借款关系。
2.以投资形式借款。
公司法上的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或实物,成为被投资者的股东,并以投入的资金或实物对被投资的企
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和承担民事责任。
但有的投资,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按股权处理,只按债权处理,无论被投资项目盈利或亏损,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
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就不是股权,而是债权了,这种投资关系,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3.以融资租赁形式借款。
融资租赁是指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或出卖人的选择,从出卖人那里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只有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但有的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款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
这种形式上的租赁关系,其实质上是借款关系。
4.以委托理财形式的借款。
委托理财,通常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他人管理、处分以获取收益,受托人获取报酬的行为。
另外,委托理财关系还包括信托,信托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资产。
一些没有经过法律许可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以各种方式吸引投资者投资于证券、信托、基金等理财产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款关系”之
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5.买卖赊欠形式的借款。
企业间在进行商业交易时,在买方暂时缺乏可用资金,而卖方又确信其资信可靠的情况下,就会自发产生赊销商品、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则是采取卖方收回价格优惠承诺或买方直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式处理。
这种商业活动解决了商品交易中资金短缺的困难,从形式上看,它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种变通,但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金融活动,是卖方为买方提供了一笔购买货物的资金,其实质仍是借款合同。
6.空买空卖形式的借款。
空买空卖指的是买方不支付贷款,卖方不交付货物,双方只就之间的差价结算盈亏。
其表现形式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买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买卖”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买卖”的货物。
双方进行的实际上是一种借款行为。
7.存单表现形式的借款。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款纠纷案件。
二、企业之间借款关系的法律效力
货币借款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各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专营。
由此可见,企业间相互借款,在一般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但实践中,可不按无效处理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款。
例如,集团总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款,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借款。
二是有联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款。
例如,一方企业向为其加工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业借款。
三是依照合同协议有扶持与被扶持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之间的借款。
上述几种借款,应以帮助对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出借资金的一方,也不应向对方收取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利息,并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另外,还有几种由非金融机构参与的借款行为一直被认为是有效的:一是小额贷款组织企业的贷款行为。
二是典当行。
三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可见,以上几种企业间的特殊借款是被认可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三、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件的处理
1.关于本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款,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
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除应按照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款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2.关于利息。
尽管以上司法解释中的有关非法借款约定利息的处理以及处罚办法在实际当中已不适用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借款合同一般仅是保护本金部分的债权,而对于利息债权仍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