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抢劫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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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必考题辅警

公安基础知识必考题辅警

公安基础知识必考题辅警一、基础概念1. 什么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指依法履行公安职务的机构,包括了公安局、分局、派出所等各级公安机关。

2.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制度。

3.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是什么?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安全、保卫公共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二、相关法律法规1. 公安机关执行职务必须遵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防范和打击犯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常见犯罪类型1.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2.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3. 抢劫罪抢劫罪是指借助暴力、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

四、预防犯罪工作1. 社会治安防范的重点•重点加强对财产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防范和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2. 公安机关应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宣传治安防范知识,增强公民的安全意识五、辅警职责1. 辅警的基本职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维护社会治安2. 辅警的权利和义务•辅警依法享有一定的执法权•辅警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工作纪律和规定六、结语本文主要介绍了公安基础知识必考题相关内容,包括了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常见犯罪类型、预防犯罪工作、辅警职责等方面的知识。

希望辅警们能够加强学习,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社会治安作出更大贡献。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刘鹤(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山东济南250014) 内容摘要: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长期困扰执法和执法监督实践的难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为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对这两类执法行为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外,对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某些具体情况亦应进行必要的辞析,以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行政管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一直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

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借此规避法律,逃避监督。

鉴于此,笔者拟就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略抒己见,以求教方家、同仁。

一、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主要原因产生难以区分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应有以下几类:(一)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

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享有刑事侦查职权,又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双重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享有部分刑事职权。

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包括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以及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

从公安机关的性质上看,它又是我国的重要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其管辖范围涉及治安、交通、消防、边防、出人境等诸多方面。

由于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而具体实施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没有明显的差别,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没收、罚款、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因此在实施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执法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界定和辨别。

侵害民警执法权益行为构成及其司法认定

侵害民警执法权益行为构成及其司法认定
“ 明知 ” 。
情况时 ; 七) , 第( 项 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 、 或佩带 的枪枝 、 警械被抢夺时。 ” 除此 之外 , 安部 的一 些 规 章 和 两 高 的司 法 公 解释都为打击处理侵 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起到了

三、 侵害民警执法权益行为的法律适用
( ) 一 适用处理侵害民警执法案件的主要依据 1《 .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 1 条第 7款:拒 第 9 “ 绝、 阻碍 国家 工作人员 依法执 行职 务, 未使用 暴 力 、 胁方 法 的 , 处 以 1 l 威 可 5E以下 拘 留 ,O 2O元 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 条第 ” 《 第 2 3 : 款 “ 公然侮辱 他人或 者捏造事 实诽谤他 人 的。 可 处 以 1 l 下 拘 留 ,O 5 E以 2O元 以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 ” 2《 民警察法》 3 条第 1 “ .人 第 5 款: 拒绝或者阻 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 (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 的 人 民警察。《 民警察法 》 3 ”人 第 5条第 2款:以暴 “ 力、 威胁方法实施 前款规定 的行为 , 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刑法》 27 :以暴力 、 第 7条 “ 威胁方法阻碍 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 的, 处三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拘役、 管制 或 者罚金。《 法》 26 : ”刑 第 4条 “ 以暴力或 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 诽 谤他 人 , 节 严 重 的 ,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情 处 拘 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 4《 .关于人 民警察执行职务 中实行正 当防卫 的具体规定》 1 “ 第 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 民警 人 察必须采取正 当防卫行 为, 使正在进行不法侵 害 行为的人 丧 失侵 害能 力 或者 中止 侵 害行 为: 第 ( 项, 五) 执行收容 、 拘留、 逮捕 、 审讯 、 押解人犯和追 捕 逃犯 , 有 以暴 力 抗 拒 、 夺 武 器 、 凶等 非 常 遇 抢 行

辅警犯罪认定难点及解决方法(3)

辅警犯罪认定难点及解决方法(3)

辅警犯罪认定难点及解决方法(3)辅警犯罪认定难点及解决方法-23-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应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两个立法解释明显体现“公务论”。

司法解释亦采用了“公务论”,如,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答复》中明确了上述两类人员在受委托履行或承担监管职责的,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逃脱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2.正确理解公务的本质。

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首先,从活动的职能来看,从事公务的活动是一种具有领导、指导、组织、监督、管理性质的职能活动。

其次,从活动的内容看,从事的公务是属于公共事务。

是否认定为“从事公务”,应当注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是否以国家或集体名义进行的,二是从事的行为是否涉及公权力的行使,三是从事的行为是否涉及公众权益。

3.整体看待辅警的活动是否具有公务性质。

辅警是否能成为刑法上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关键是要看其在履职期间的活动是否具有公务性质。

结合前述案例,辅警A、B系在执行进行摸排盗窃团伙的任务途中,此任务具有明确的公务特性。

两人后续行为与摸排职务行为有直接联系的,且行为所处理的事务涉及公众利益的,属于国家事务或集体事务的范围,具有执行公务的性质,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可视为代表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行为,故A、B可视为司法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刑法上主体要件。

笔者认为,当前司法机关应以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基础,切实运用合理的法律解释方法,整体评价辅警的“渎职”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认定辅警准国家工作人员的'刑法身份,统一司法认识,可以暂时解决司法实践中对辅警能否成为“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分歧。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 刑事诉讼法 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 刑事诉讼法 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刑事诉讼法(5)第三节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违法性的实质: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

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本质):以法益衡量为基础的综合说——利益阙如的原理和优越的利益的原理。

一、正当防卫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一)一般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第一,不法性: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真题对应21】(2008年试卷二第93、94题)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

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

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请回答93-94题。

(93)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参考答案:A第二,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人民警察法判断

人民警察法判断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1.队伍建设是全部政法工作的根本与保证。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4.依法办事的基础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 5.政法机关的权力属于人民,政法工作应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6. 执法公开是保障公民对政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7.坚持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8.法律效果是衡量执法活动最基本的标准。

(√)9.执法活动既要追求法律效果还要追求社会效果,不能割裂。

(√)10.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1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有机结合,荣辱观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道德基础。

(√)12、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一、判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公民。

(×)3.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5.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基本制度。

(×)6、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7、“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9、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警察法》部分一、判断题1.依法办事是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

(×)2.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3.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4.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5.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备考202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模拟考试(含答案)

备考202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模拟考试(含答案)

备考202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模拟考试(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承担的赔偿。

A.国家B.社会C.公安机关D.义务机关2.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下列行为体现了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是()。

A.派出所民警刘某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相同处罚B.民警李某在办理一起抢劫案件时因认识犯罪嫌疑人而主动回避C.刑警田某对因婚姻而激愤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深表同情D.巡警张某在巡逻时用警车把无人接送的邻居家小学生送回家3.刘某因对公司领导谢某调整其工作岗位不满,在网上谩骂谢某及其家人,言语恶毒。

下列对刘某行为定性正确的是:A.侮辱B.诽谤C.诬告陷害D.扰乱公共秩序4.第51题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一个多形式、多层次的系统,其中,从时间上分,包括()。

5.甲持刀追杀乙,乙的朋友丙路过,用气枪打伤了甲,丙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犯罪D.防卫过当6.《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关于该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B.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C.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

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D.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7.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管辖。

A.犯罪地B.犯罪嫌疑人居住地C.受害人居住地D.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8.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辞退,必须有一定的(),否则无效。

非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流程

非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流程

非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流程一、什么是非民事责任。

咱们先来说说啥是非民事责任呗。

非民事责任呢,简单来讲,就是那种不属于民事范畴的责任啦。

你看啊,在咱们生活里,责任有好多种呢。

民事责任大多是和咱们老百姓之间的一些私人关系相关的,像你和邻居之间的小纠纷啦,或者买东西遇到的小麻烦之类的。

但非民事责任就不一样喽。

非民事责任往往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类的有关。

比如说刑事责任,这就是非民事责任的一种。

要是有人犯了罪,像偷东西、打人很严重那种,就不是简单的民事上赔点钱道个歉的事儿了,这就得国家出面来处理,要按照刑法的规定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还有行政责任,这也属于非民事责任。

比如说你开车闯红灯了,交警叔叔就会根据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你开罚单,这就是行政责任。

这和你跟别人之间私人的那些事儿可不一样哦。

二、非民事责任的认定。

1. 刑事责任的认定。

刑事责任的认定那可是相当严肃的事儿呢。

这得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做,像公安局、检察院还有法院。

一般得有犯罪事实,比如说有人报案说他被抢劫了,公安局就会去调查。

他们会收集各种证据,像现场有没有遗留什么东西啊,周围有没有摄像头啊,有没有目击证人之类的。

然后把这些证据整理好,如果觉得确实有可能是犯罪了,就会把案子交给检察院。

检察院呢,就会审查这些证据是不是足够,是不是真的能证明这个人犯罪了。

要是检察院觉得可以,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就会根据这些证据还有法律规定来判定这个人到底有没有犯罪,该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的认定。

行政责任的认定相对来说就灵活一些啦。

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不同领域的行政责任认定。

就像刚刚说的交通违章,交通管理部门就负责认定。

他们会依据交通法规,比如说限速多少啊,红灯停绿灯行这些规则。

如果他们发现你违反了这些规则,就可以认定你要承担行政责任啦。

再比如说市场监管部门,如果发现有商家卖假货,他们就会根据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认定这个商家的行政责任。

这些行政机关认定的时候,也是要讲究证据的,不能随便就说你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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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抢劫的司法认定
作者:牛庆辉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
本文案例启示:警察抢劫的法律适用关键是行为人实质上是否冒用警察的名义。

如果警察在非履行职务过程中抢劫,对于未显露其警察身份的,不应当认定为冒充警察抢劫,对于故意显露其警察身份的,应当认定为冒充警察抢劫;如果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抢劫,应当认定为冒充警察抢劫。

[基本案情]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A、B、C预谋去抢吸毒人员牛某的毒品和现金。

为保证犯罪顺利实施,A、B、C联系警察王某加入,王某遂与其友李某一起加入。

后王某着警服并携带手铐,与李某、B、C一同到达牛某居住的旅馆,告诉旅馆老板他们是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警察,进入房间后,给牛某戴手铐,搜查房间,仅得少量毒品后,用衣服蒙上牛某的头部,将牛某带至A的家中。

在A的家中,王某与A、B以警察身份“讯问”牛某,并向牛索要现金五万元。

期间B、C多次持橡胶棒或以拳脚殴打牛某,B、C与李某将抢得的毒品吸食。

当日下午五时许,牛某通知其朋友送交2000元现金后被释放。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冒充警察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对真警察抢劫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

在此情形下,如何准确定性与适用法律,做到罚当其罪、公平公正是司法难点。

在我国,警察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是一方平安的守护神。

行为人冒充警察抢劫,既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强制和恐吓,又毁坏了警察的职业声誉,甚至会造成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危害程度与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相当。

那么,对于警察抢劫,应当以冒充警察抢劫定罪量刑呢,还是仅作为一般抢劫案件定案呢?笔者认为,应当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形区别对待。

一、警察单独抢劫
警察既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个体,也是一个普通的社会个体。

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个体,其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必须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天职,以保护一方平安为已任。

但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个体,其触犯法律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一)警察在非履行职务过程中单独抢劫
在非履行职务过程中,警察抢劫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没有暴露自己的警察身份,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抢劫;另一种情形是专门显露自己的警察身份抢劫。

1.对于第一种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冒充警察抢劫
虽然犯罪主体的身份是警察,但其在抢劫过程中并未向被害人透露或者以可能使被害人觉察的方式显露自己的警察身份,被害人在被抢劫的过程中也未因此受到多于被普通公民抢劫更为严重的精神等方面的强制或损害。

如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甲某与人赌博时输去大量钱财,依仗自己有一身散打好功夫,其决定到国道上拦截大卡车司机抢劫。

当晚二时许,其来到208国道的一处偏僻处,先后拦截五辆大卡车,抢劫财物共计6300元。

后经侦查查明,甲某系某公安机关正式民警。

本案中,因为甲某是警察,拥有一身散打好功夫,所以其抢劫才能够得手,从而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应当以冒充警察抢劫量刑。

笔者认为,甲某虽然是警察,但其在抢劫过程中并未向被害人透露或显示身份,并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冒充”行为,其既没有“冒”,也没有“充”的客观行为,其抢劫完全是以一个普通抢劫者的身份完成了犯罪过程。

因此不应认定为冒充警察抢劫。

2.对于第二种情形,应当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认定
对于“冒充”,一般解释为“以假充真”,也就是排除了“以真充真”的情形,这说明立法时,并未考虑到真警察也可能实施抢劫。

那么,既然普通公民实施抢劫要承担法律责任,警察实施抢劫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正是笔者对前述第一种情形的观点。

如果警察在非履行职务期间实施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透露或显示自己的警察身份,可以说明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其不是以警察身份在履行执警或办案等职务;第二,其实施抢劫的行为与其警察的职务没有关系;第三,其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只是冒用了警察的名义,其所实施的行为与警察毫不相干;第四,其所实施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行为。

联系到“以假充真”的涵义,犯罪主体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与非警察身份的人员实施抢劫并无不同,其实质上也是一种以假警察充当真警察、冒警察之名行抢劫之实的行为,因此,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冒充警察抢劫”。

(二)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单独抢劫
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单独抢劫,可能较为少见,因为一般情况下,警察执法是两人以上,但实践中确有一人执法的情况存在,如交通警察执勤。

如果警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突然产生抢劫犯意,并实施了这一行为,如何处罚呢?如乙是交通警察,某晚,其在一偏僻处执勤,当对通行的大卡车例行检查时,看到某卡车内副驾驶座上有一笔记本电脑,遂生占有之意,持警棍威胁卡车司机,并将笔记本电脑抢走。

在此一过程中,乙持警棍威胁卡车司机,并将其笔记本劫取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那么,接下来要问的是,其是否系冒充警察抢劫?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冒充警察抢劫”。

理由是当乙心生犯意,并实施抢劫行为时,其已不是作为警察执勤,其所持警棍也已变成犯罪时的作案工具,形式上着警服、持警棍的他对被害人形成
了一定的心理强制与威胁,实质上是一名冒警察之名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应当以“冒充警察抢劫”处罚。

二、警察参与共同抢劫犯罪
(一)警察在非履行职务过程中参与共同抢劫
在非履行职务过程中,警察参与共同抢劫犯罪,也同样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没有暴露自己的警察身份,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与共同抢劫;另一种情形是专门显露自己的警察身份参与共同抢劫。

1.对于第一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冒充警察抢劫
在此情形下,警察的抢劫行为与其职务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其身份较一般犯罪主体特殊。

如果犯罪主体在此过程中没有以警察的名义实施犯罪,客观上也不存在是否“冒充”警察的争论,因为犯罪主体既没有“冒”,也没有“充”,那么,认定犯罪主体冒充警察就没有事实依据,故不应认定为冒充警察抢劫。

2.对于第二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冒充警察抢劫
篇首的案例正是此种情形。

王某作为警察,在得知A、B、C等人意欲抢劫之后,专门换警服、持手铐,伙同李某等人到达被害人牛某居住的旅馆,以警察的名义搜查、戴手铐、限制人身自由、勒索钱财,客观上系“以警察名义实施抢劫犯罪”。

综合分析,犯罪主体中只有一个警察,除D之外的其余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冒用了警察的名义,在此不再讨论D是否系冒充警察抢劫。

如果仅认定除王某和D以外的其他犯罪主体为冒充警察,而不认定王某系冒充警察抢劫,那么会导致:由于王某是真警察,不认定其系“冒充”,所以警察的身份带给了王某“好运”;反之,如果对犯罪主体不认定为冒充警察抢劫,那么带来的后果是:由于A、B、C等人是跟着真正的警察在抢劫作案,并非在冒充警察,所以应当认定全部犯罪主体均非冒充警察抢劫,所以王某的警察身份带给了同案犯“好运”。

显然,前述观点并不合理。

由此,警察在非履行职务期间以警察名义参与共同抢劫,应当适用冒充警察抢劫的情节加重处罚条款。

(二)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参与抢劫
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同样可能存在警察参与共同抢劫犯罪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无论仅有警察参与,还是警察与假警察共同参与,均系以警察之名实施犯罪。

因为警察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已充分展示了其警察的身份。

如丙某、丁某系警察,经立案侦查后发现,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欲再次与人交易毒品,丙、丁议定,下次抓获郑某后,一定要将其财物据为己有,某日二人持警棍等警具当场抓获郑某,并将当场查获的毒资据为己有。

本案中,丙某、丁某在事前有预谋的前提下,采用暴力行为将毒资据为己有,虽然其持有的是警具,是以警察
名义实施犯罪,但实质上其行为与其警察的职务并无关系,当财物被其非法占有,犯罪已经既遂。

如果二人事前没有预谋,只是在查获毒资后另起犯意,则不构成抢劫犯罪,也谈不上是否冒充警察。

据此,丙、丁系借履行职务为名,行抢劫之实,应当认定为冒充警察抢劫。

三、结语
在思考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刑法的基本原则会给思考提供一定依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警察抢劫的案件,通过个案之间的相互比较或者同案犯之间的比较,可能更容易得出正确结论。

譬如,两个同样的抢劫案件,两名被告人均在抢劫时以警察名义,不同的是一个是真警察,一个是假警察,如果因为前者是真警察而不以“冒充警察抢劫”处罚,因为后者确系冒充警察抢劫而以“冒充警察抢劫”处罚,显然前者仅仅因为警察的身份而适用了较轻的处罚,明显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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