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平时作业1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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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平时作业1答案

民事诉讼法练习题(1)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5分)

1、变更之诉:也称之为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

2、主管:是指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与权限。

3、管辖恒定:也称“管辖固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已起诉为标准时点确定管辖后,及时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

4、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

5、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6、应诉管辖:指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当事人放弃管辖权异议或者超过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而应诉,人民法院即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

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7、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质疑。管辖权异议作为一种制度,则是指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予以审查处理的程序规范。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属于民事程序法的有(ACD)

A. 民事诉讼法

B. 人民法院组织法

C. 公证法

D. 人民调解法规

2、李某和王某因租房合同发生纠纷,他们的纠纷有可能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ABCD)

A. 李某和王某二人和解

B. 请居委会的张大妈进行调解

C. 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 一方起诉至法院

3、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相同之处有(BD )

A. 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B. 裁决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都具有执行力

C. 都是对争议问题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10、民事诉讼中,下列属于辩论内容的是(ABD )

A. 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B. 当事人是否合格

C. 诉讼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

D. 证据的形式和取得是否合法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

1、简述诉的合并的概念和种类。

答:诉的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予以审理的审判行为。它包括1、同一当事人之间若干诉讼请求的合并(包括诉讼请求增加后诉讼请求的合并);2、普通共同诉讼中若干诉讼请求的合并;3、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2、简述诉的要素。

答:诉的要素是指构成诉的不可缺少的因素。明确诉的要素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可以使诉特定化,使此诉与彼诉相区别,可以防止重复起诉。诉有以下三个要素:

1、当事人是诉的主体,任何一个诉,均有提起诉讼的一方与被诉的一方。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即使

诉的其余要素均相同,只要当事人不同,也可以成为新的诉。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3、诉的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一般包括两类:一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3、简述处分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处分原则又称处分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四、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辩论原则的内容有哪些?辩论原则的设立有

何意义?

答: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

(二)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

(四)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

当事人通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所形成的“辩论材料”,应当是作为判断事实并最终作出判决的基础材料。任何事实和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辩论,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凡是未在当事人辩论中显示的内容,都不得进入法院审查判断的范围。这实际上是当事人的辩论权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构成了一定的制约关系。

2、试述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答: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

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彼此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诉讼权利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手续,没有诉讼权利的平等,民事权利平等就不可能实现。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无论当事人的个人出身、社会

地位、经济状况,也无论是法人还是公民,是原告还是被告,纠纷是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还是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当事人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诉讼上的特权。原告和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平等,具体表现在双方都有权委托代理人、都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都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反诉权;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

(二)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有责任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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