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作废清单
国家或行业标准、法律法规之4-作废标准清单(2010年第3季度)

1992-04-1 1992-03-1 1992-04-1 1992-05-1
DL460-92 DL463-92 DL464.1~464.5-92 DL474.1~6-92 DL475-92 DL477-92 DL478-92 DL/T484-92 DL486-92 DL487-92 DL488-92 DL489-92 DL/T491-99 DL/T492-92 DL496-92 DL499-92 DL500-92 DL5002-91 DL5003-91 DL/T5004-2004 DL5006-92 DL5010-92 DL5013-92 DL5014-92 DL5016-93 DL5017-93 DL/T5018-94 DL5020-93 DL5021-93 DL/T5024-93 DL5025-93 DL/T5035-94 DL/T5040-95 DL/T5042-95 DL/T5043-95 DL/T5045-95 DL/T5050-2000 DL/T5055-96 DL/T5056-96 DL/T5057-96 DL/T5064-96 DL/T5065-96 DL/T5079-97 DL/T5095-99 DL/T5096-99
2003-04-1 1990-12-1
1992-09-1 2001-10-1
DL454-91 DL/T458-91 DL/T5005-92 DL5033-94 DL/T5044-95 DL/T5049-96 DL/T5050-96 DL/T5063-96 DL/T5083-98 DL/T524-93 DL/T526-93 DL/T527-93 DL/T537-93 DL/T555-94 DL/T600-96 DL401-91 DL/T402-99 DL403-91 DL/T404-97 DL405-91 DL407-91 DL413-91 DL415-91 DL416-91 DL417-91 DL421-91 DL423-91 DL426-91 DL436-91 DL445-91 DL448-91 DL/T452.1~7-91
证明书的作废与失效原因与判断标准

证明书的作废与失效原因与判断标准尊敬的XXXX(名称):您好!经过仔细甄别和核实,我代表(单位或个人)给予您这份证明书的作废与失效原因与判断标准。
一、作废原因1. 被证明事项发生变更:如被证明事项的内容、数量、期限等出现了实质性的变动,与原证明书不符,因此需要将原证明书作废。
2. 被证明事项撤销或终止:一旦涉及到被证明事项的撤销或终止,原证明书将失去法律效力,需予以作废。
3. 原证明书审查不合格:原证明书在经过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审查过程中,若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实或存在其他问题,将会被予以作废。
二、失效原因1. 证明事项已过期:某些证明事项存在一定的有效期限,一旦超过有效期,原证明书将自动失效。
2. 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动:如果涉及到被证明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了变动,并对原证明书产生影响,将导致原证明书失效。
3. 证明事项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如果原证明书所依据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无法证明事项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将导致原证明书失效。
三、判断标准1. 证明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审核过程中,将对证明事项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若证明事项存在虚假、失实或违法的情况,将判定原证明书失效。
2. 权威认证机构的认可:如果原证明书的颁发机构缺乏权威性或已被相关认证机构认定为不具备颁发资格,原证明书将被判定作废。
3. 证明事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从性:在评估证明事项合法性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
若原证明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将予以作废和失效。
以上就是证明书作废与失效原因与判断标准的详细说明,请您参考。
祝好!XXXX(您的姓名或单位)。
作废文件、记录销毁清单docx

引言概述:在企业、机构或组织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产生大量的文件和记录。
随着时间的流逝,一些文件变得过时或无效,而其他一些文件可能包含敏感或机密信息。
在应对这些情况时,作废文件的管理和销毁清单成为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详细阐述如何管理作废文件,并提供记录销毁清单的实践指南。
正文内容:1.识别作废文件的重要性1.1保护机密信息1.2减少存储空间需求1.3维护组织的形象和声誉1.4遵守法规和合规要求1.5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1.6增强数据管理和安全性1.7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2.作废文件管理的基本原则2.1文件分类和标识2.2保留期限设定2.3文件存储和保护2.4审查和更新2.5销毁程序和流程2.6内部控制和监管2.7文件销毁记录和审计3.记录销毁清单的编制步骤3.1确定销毁清单的目的和范围3.2收集作废文件信息3.3制定清单编制标准和格式3.4进行清单编制和整理3.5清单评审和审核3.6清单更新和维护4.记录销毁清单的内容要素4.1文件基本信息4.2文件分类和标识信息4.3文件保留期限信息4.4销毁流程和手续信息4.5文件销毁记录和审计信息4.6相关部门和人员信息4.7监管部门和法规信息4.8其他附加信息5.记录销毁清单的实践指南5.1制定明确的清单编制标准和流程5.2建立清晰的文件分类和标识系统5.3确保清单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5.4定期更新和审查清单5.5建立文件销毁的授权和审批机制5.6建立严格的文件销毁程序和流程5.7建立文件销毁记录和审计机制总结:作废文件的管理和销毁清单是保护组织数据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满足法规要求的重要措施。
通过识别作废文件的重要性,遵循作废文件管理的基本原则,编制记录销毁清单的步骤,以及实践指南,可以帮助组织建立有效的作废文件管理制度。
这不仅有助于减少存储空间需求,降低法律风险,还提高了组织的形象和声誉,并增强了数据管理和安全性。
因此,每个企业、机构或组织都应该重视作废文件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销毁清单。
民法典生效后哪些法律作废了?

民法典生效后哪些法律作废了?一、民法典生效后哪些法律作废了?民法典生效后首先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作废了,下面就是详细内容1、民法典全文共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是对1949年以来分散民事立法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
2、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
这次编纂沿着常委会法工委在提出的“两步走”思路进行,即:先制定《民法总则》,再整合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为民法典。
其中《民法总则》,完成了第一步;各分编草案打包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随后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有的进行了三审,此后,《民法总则》与分编草案一同形成完整民法典草案,于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
受百年难遇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民法典问世比原计划晚了两个半月,但并未脱离完成立法的时间表。
民法典回应疫情,在监护制度、财产征用、物业责任、国家订货合同等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3、交付表决前,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草案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
如,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对此,民法典合同编物业服务合同一章增加了禁止性条款。
如,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出炉的民法典将“言语、行为等方式”进一步细化为“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
二、《民法典》新增内容《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颁布适应了时代发展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
如以下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1、居住权拟入法居住权保障“居者有其屋”,为老人、孩子等弱势群体提供最低居住保障。
2、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谁?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工程规范目录及作废标准对照表

67
GB500086-2001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68
GB/T50081-2002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69
GB/T50080-2002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70
GBJ78-85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71
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及条文说明
72
GB50119-2003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26
JGJ96-95
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
27
JGJ95-95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28
JGJ94-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29
JGJ/T92-93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30
JGJ88-92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31
JGJ85-2002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0
GB50277-98
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1
GB50275-98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2
GB50270-98
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3
GB/T50269-97
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
34
GB50268-97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60
GB50108-200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61
GBJ107-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62
GB/T50106-2001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安全规定_作废的通知(3篇)

第1篇各相关部门、全体员工: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经公司研究决定,对《XX公司安全规定》进行修订。
现将原《XX公司安全规定》作废,并正式发布新的《XX公司安全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作废原因1. 原安全规定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公司当前发展需求,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2. 部分条款与国家最新安全法律法规不符,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3. 随着公司业务范围的拓展,原安全规定中部分内容已无法覆盖新业务领域。
二、修订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员工安全健康。
2.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4. 注重实际操作,确保可操作性。
三、新《XX公司安全规定》主要内容1. 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临时用工、实习生等所有在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一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技能。
4.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一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合同终止:2024年作废合同声明

合同终止:2024年作废合同声明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终止声明1.1 合同终止日期1.1.1 2024年1月1日1.2 合同终止原因1.2.1 合同期限届满1.2.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1.2.3 依法解除1.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1.3.1 债务清算1.3.2 财产分割1.3.3 权利义务的终止2. 作废合同声明2.1 作废合同编号2.2 作废合同日期2.3 作废合同原因2.4 作废合同后的处理3. 合同终止的告知义务3.1 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3.2 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3.3 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4. 合同终止后的权益保障 4.1 权益保障的范围4.2 权益保障的期限4.3 权益保障的实现方式5. 保密条款5.1 保密信息的定义5.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5.3 保密信息的泄露责任6. 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方式6.2 争议解决机构6.3 争议解决地点7. 法律适用7.1 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7.2 作废合同的法律规定8. 合同终止的生效条件8.1 合同终止的签字盖章 8.2 合同终止的备案手续8.3 合同终止的公示期限9. 双方签字盖章9.1 甲方签字盖章9.2 乙方签字盖章10. 附件10.1 合同终止证明文件10.2 作废合同证明文件11. 合同终止的备案11.1 备案的主体11.2 备案的时间11.3 备案的地点12. 合同终止后的通知义务12.1 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12.2 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间12.3 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13. 违约责任13.1 违约行为的界定13.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13.3 违约责任的免除条件14. 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合同终止声明1.1 合同终止日期1.1.1 合同终止日期为2024年1月1日,即本合同自2024年1月1日起失效。
1.2 合同终止原因1.2.1 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
合同作废和无效规定

合同作废和无效规定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各方自愿达成,并具有法律效力。
为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并保护各方的权益,各方一致同意并约定以下合同作废和无效规定:第一条合同作废的情况1. 若本合同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则本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和作废。
2. 若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应被视为与本合同剩余部分无关,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况1. 若本合同中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各方之间的协议事项在签署之后发生了严重变化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各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 若本合同各方发现在签署合同之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隐瞒事实等情况,其他各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3. 若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违反公序良俗、不符合道德要求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等原因,该条款应被视为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第三条合同解除和赔偿责任1. 若本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应当有书面的解除协议,并明确各方解除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不得直接宣布合同无效。
2. 若本合同因其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被解除,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违约金、实际损失与预期利润等。
3. 在本合同解除后,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各方应立即履行合同约定的终止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对方已经支付的费用、归还对方的财产等。
第四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2. 各方协商解决合同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协议,各方同意提交争议至相关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第五条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或根据法律规定作废的情况下终止。
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需由各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署。
3.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权利的放弃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表示对其他条款或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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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10.1 1998.1.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2008.6.6 建设部令第159号 2007.6.26
1987.7.10 GB/T 13869-2003.9.23
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用电安全导则 工伤认定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第145号 2005.10.8 GB/T 13869-2008 人力资源与社保部令第8号 2008.8.24 2011.1.1
文件编号
国计局第231号 国务院令 第34号 国务院令第 75 号 国务院令第373号
文件名称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2 13 14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6.2.21 令第86号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第239号令 建设站公布322号 2007.6.1 2007.6.1 2009.1.24 1998.1.9 2005.7.1
建标字[1988]第24号 环发【1998】89号 建设部令第48号
法律法规作废清单 作废法律法规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修订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
1987.7.10 1989.3.29 1991.2.22 2003.6.1 1987.9.15
文件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国空危险废弃物名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用电安全导则 工伤认定办法